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建消发 202028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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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建消发 2020289号.docx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 年 9 月2目录1 总则.12 审查范围.23 审查工作程序.44 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75 技术审查内容.116 技术审查结果判定.137 档案管理.14附件: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 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第四条 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1第二章 审查范围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注: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2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 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第八条 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3第三章 审查工作程序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第十条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六)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第十二条 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附件表 A.0,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附件表 A.1,A.2,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含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图纸);(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或替代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十三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指南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提供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情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5(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建筑高度超过 250 米的建筑。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6第四章 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第十八条 新建工程的规范适用问题: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时效,可按专家评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标准。第十九条 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规范适用问题:按原适用的规范、标准,已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除满足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情况外,应采用新规范、新标准;扩建、改建工程中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部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采用新规范、标准。第二十条 扩建、改建工程中,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下同)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3.1.1,3.1.3,5.1.1 条判定,下同),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用现行规范、标准。第二十一条 扩建、不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的改建工程,当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的消防分类时,属于原建筑主体范围内且与扩建、改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分隔的区域,其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扩建、改7变用途的改建区域的规范适用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二)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改、扩建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1.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包含改、扩建区域的防火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2.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3.上述第 1、2 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三)增加建筑高度的扩建工程,如因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其余消防设计(含不涉及上述改变情况下)除可按照如下规定执行的之外,均应适用现行规范:1.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2.原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扩建后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消防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3.原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且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 25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4.上述第 1、3 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照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调整时,应8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四)建筑整体或部分场所改变用途的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体或该局部场所适用不同的消防技术标准(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时)条文规定时,该建筑整体或部分场所的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注:1.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2.本指南所列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扩建及改变用途的其他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二)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三)上述第(一)、(二)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四)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涉及平面分隔、布置改变的应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五)不改变系统形式、设计参数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属于改造范围的设9计内容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但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的容量是否满足;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执行现行规范。第二十三条 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且改建、扩建后不改变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和系统设置形式的,除改建、扩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范围外的原建设工程,除应符合上述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定外,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消防工程设计按现行规范同步进行改造。10第五章 技术审查内容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将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送审。送审时应当提供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及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第二十六条 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涉及建筑防火分区、使用功能改变、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变更导致需复核原消防设计参数时,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建筑及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图纸等)。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及本指南附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 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4 安全疏散设施5 灭火救援设施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 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8 消防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9 建筑防爆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11 热能动力防火12 其他行业(专业)防火本指南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依据 2020 年 6 月 30日之前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11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可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进行。12第六章 技术审查结果判定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本指南的规定和附件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技术审查内容分为 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A 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 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 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A 类);(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B 类);(四)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专家评审意见。13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检查、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判定等所有资料。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附件: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14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类别新建 扩建 改建(平面布置调整 装饰装修改变用途 建筑保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依法需办理的)特殊建设工程种类(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可多选)其他建设工程 特殊消防设计是 否技术审查正式受理时间使用功能建筑分类单、多层 一类高层 二类高层 超高层总建筑面积2(m )地上厂、库房火灾危险性甲 乙 丙 丁 戊地下建筑最大高度(消防)项目概况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层数建筑高度(m,消防)2建筑面积(m )地上地下地上地下地上地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层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如涉及汽车库,应明确汽车库所在楼层、停车数量和汽车库的等级。工业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涉及储罐、堆场的,应明确储罐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如涉及危化企业的装置,应明确结构类型、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等。涉及改、扩建工程应写清概况,原使用功能、现使用功能、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并注明本次审查的范围。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设计单位联系人/电话审查结论审查结论: 合格不合格,设计需修改。审查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审查机构(盖章):审查时间:表A.0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审查机构: 编号:注:1.本表格由施工图联审系统后台自动生成;2.建筑高度:后台申报时设计单位对各子项应填写两个高度:建筑高度(消防),建筑高度(规划);建筑最大高度(消防):指高度最大子项的建筑高度(消防)。工程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消防)合格 不合格年 月 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情况检查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技术审查正式受理时间2.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要求年 月 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说明理由临时性建筑: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不需批准的,说明理由改建工程: 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 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文件技术审查序号技术审查内容存在问题的消防安全影响程度分类审查人签名审查人意见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3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建筑、结构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4安全疏散设施(建筑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5灭火救援设施(建筑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给排水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7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暖通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8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气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9建筑防爆(建筑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建筑、装饰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11热能动力防火(热能动力专业、建筑专业)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12其他行业(专业)防火A 类 B 类 C 类合格不合格不涉及表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阶段: 一审/二审/三审/四审 (系统自动生成) 编号:注:1)申请材料全部符合规定的,在相关内打“”,技术审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在内打“”并告知;2)本表中存在的问题及不合格的具体情况详见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汇总表;3)其他行业(专业)防火的技术审查要点应根据其行业(专业)特点和要求填写。单项子项技术审查要点程度分类是否合格审查人员签名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1 建筑分类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1. 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2. 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3. 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设计标准和专业设计标准的防火要求:如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发电厂与变电站、钢铁冶金企业、纺织工程、酒厂、烟花爆竹工厂、加油加气站、冷库、电子洁净厂房、展览建筑、体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老年人建筑、疗养院建筑、旅馆建筑、商店建筑、饮食建筑、宿舍建筑、特殊教育学院建筑、中小学建筑、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汽车库和修车库、住宅、图书馆、档案馆、医院、文化馆、电影院、剧场、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地铁车站、殡仪馆、城市交通隧道等。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4. 是否存在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消防设计标准中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1.2 建筑耐火等级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1. 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A/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2. 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A不涉及合格不合格1.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 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2. 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3. 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品)技术标准。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其他其他消防设计相关内容:A/B/C不涉及合格不合格表 A.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1单项子项技术审查要点程度分类是否合格审查人员签名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 工程选址审查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1. 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选址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设计标准和专业设计标准的防火要求。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2. 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局审批相一致。B不涉及合格不合格2.2 防火间距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1. 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间距不足时,审查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规定要求。同时应审查民用建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A不涉及合格不合格2. 不同类别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