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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610∕T 4-2022 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抚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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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610∕T 4-2022 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抚州市).pdf

    ICS 03.080.01CCS A12DB3610抚州市地方标准DB3610/T 42022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for ecological asset rights transaction2022-12-16 发布2023-03-01实施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610/T 42022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交易原则.15 交易类型.26 交易程序.47 风险管理.78 服务与监管.9附录A(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流出申请表.10附录B(资料性)意向流入报名表.11附录C(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交易流程.12参考文献.13IDB3610/T 42022*-t-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建光、张地林、尧振江、吴俊伟、杨琼、周志鹏、陈亚茹。IIDB3610/T 42022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态资产权属交易原则、交易类型、交易程序、交易管理、服务与监管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态资产权属的交易、服务和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9716 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 51051 水资源规划规范SL 429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 71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813 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DB36/T 1402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规范DB36/T 1403“两山银行”运行管理规范江西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DB36/T 14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自然资源 natural resource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3.2生态资产 ecological assets范围可界定、价值可量化、产权清晰的自然资源。3.3生态资产权属 ecological assets rights基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利用而产生的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附属权益。4 交易原则1DB3610/T 420224.1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府部门应整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引导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决 定性作用,精准把握“越位”与“缺位”临界点,把该管的事情管好,以政府“有形之手”激发市场“无 形之手”活力,营造多方参与、健康有序的生态资产交易市场环境。4.2 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交易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互惠互利原则。应结合市 场规律和生态资源客观实际,根据DB36/T 1403建立健全生态资产价值核算、评估、收储和交易机制,打通“两山”转化通道,实现权属清晰、流程规范、过程透明、结果互认。4.3 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规划生态资产的经营和使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因地制宜、精准定位,推进经济与环境 的协调发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5 交易类型5.1 农村集体产权5.1.1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依法 可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5.1.2 未利用地使用权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等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限于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5.1.3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到户的房屋及其他折股,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5.1.4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买卖或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5.2 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列林权不得交易: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交易的;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宜交易的。5.3 水权2DB3610/T 42022包括区域水权、取水权、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等类型,可交易的水权应获得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通过取水许可,或者获得确权。5.4 环境能源类权属5.4.1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绿宝)碳普惠平台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 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5.4.2 碳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权益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 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并获得一定收益。5.4.3 林业碳汇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林权主体可通过出售碳汇得到收益,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 可购买碳汇。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交易平台登记后可购买林业碳汇用于进行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或碳中和,在完成交易后注销。注:森林经营性碳汇是对现有森林通过森林经营手段促进林木生长,增加碳汇;造林碳汇一般是由政府、部门、企 业和林权主体合作开发。5.4.4 排污权环境污染物排放主体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将持有的排污指标在符合交易法规的 条件下进行有偿转让或抵押贷款,且在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利益。排污权交易 的类型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造纸、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配额、氨氮排放配额;火电、钢铁、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配额、氮氧化物排放配额;其他行业的排污权。5.4.5 用能权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等用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能源。5.5 特色经营权5.5.1 古村古建经营权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传统村落古建筑托管方,签订一定期限合同,经营开发整体性古村、独立性古祠 堂、古民居民宿、仿古文化园区等,从而实现古村古建的价值发现和资产增值。5.5.2 畜禽养殖经营权流转包括养殖场地及其范围内的水、电、道路、生活用房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和畜禽产品经营权。5.5.3 河道水域经营权3DB3610/T 42022在河道(河流)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根据流域分布情况将河道资源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的归属类别明确相应的管理主体(发包方)。发包方通过公开竞价、招标、协商等方式,与承 包方(个人、集体或企业等主体)签订经营合同后,由县政府颁发经营权证,确认分段划片的河道水域 经营权。注:乡镇范围内的河道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河道资源由县(区)水利局代表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5.6 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山塘和小型泵站的使用权,公益性项 目或使用权权属不清晰的,不得流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 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注1:小型水库:总库容10万m31000万m3(不含)的小型水库;注2: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100m3/s(不含)以下的的小型水闸;注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m3(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注4:小型水电站:仅包括所有权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电站;注5:山塘:山间低洼处蓄水量较为稳定的小型水域。水质较好,但蓄水量小,惠及人口少;注6:小型泵站:装机流量W10m3/s的泵站。5.7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河道砂石开采权等权属。5.8 其他其他有价值、可评估、可交易的生态资产权属。6 交易程序6.1 内部决策6.1.1 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生态资产的交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6.1.2 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的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集体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公告价的 参考依据。6.1.3“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免评估进行流转。6.1.4 其他生态资产另有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6.2 部门受理6.2.1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高效、便民、规范原则,开展产权查档、权属确认和政策规定等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6.2.2 国有生态资产的权属流转,还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6.2.3 集体统一经营生态资产的流转,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6.3 信息发布4DB3610/T 420226.3.1 出让方申请6.3.1.1 出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生态资 产权属出让的真实意愿。6.3.1.2 出让方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名注册,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递交出让申请表(参考附 录A)、权属证明文件、主体资格文件(身份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内部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代 办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出让主体签字或盖章。6.3.2 发布公告6.3.2.1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受理意见和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发布交易公告。6.3.2.2 出让方可根据生态资产的类型和权属交易要求,按需委托有资质且社会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务 机构提供调查、评估、拍卖、托管、审计、公证、法律、财务、咨询、金融等服务。中介机构(含技术 服务机构)应协助出让方设定交易公告价,在公告期间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协助现场勘察。6.3.2.3 生态资产权属的转让定价应根据生态资产价值量、转让期限、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生 态资产的价值量可参考DB36/T 1402和江西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 行核算。6.3.2.4 除以下生态资产权属的公告期限有特别规定外,其余类型应按照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于公 共资源的一般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国有林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等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的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生态产品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6.3.2.5 交易公告期已满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时,可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申请延长公告期限1次。延长公告期限与原交易公告期限相同。延期1次后仍未征集到受让方的,可定期重复多次发布公告。6.3.2.6 对于新发布的生态资产权属出让信息,在正式发布公告前可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采用预挂牌 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以征集更多意向受让方。6.4 流入报名6.4.1 受让方报名6.4.1.1 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合理 使用或自主经营生态资产的能力。近三年发生过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可作为受让方: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触犯环境保护法等情形之一的,且已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但尚未整改的;曾因生态资产的过度使用或不当经营导致环境污染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4.1.2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公告期截止前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系统实名注册,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递交意向受让报名表(参考附录B)、主体资格文件(身份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 书、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等。6.4.1.3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认。6.4.2 缴纳保证金5DB3610/T 420226.4.2.1 如需提交保证金的,除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外,出让方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交易公告价 10%20%的保证金。6.4.2.2 意向受让方应当通过法人基本账户或自然人同名账户在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6.4.2.3 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6.4.3 声明优先权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权的交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意向受让方应当 在报名期间主动声明优先权。6.5 交易报价6.5.1 选择方式6.5.1.1 电子竞价出让方发布挂牌价,意向受让方网络加价,由出价最高者成交。报价时间以抚州市生态产品交易系 统服务器时间为准。适用于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6.5.1.2 现场拍卖意向受让方在拍卖公司组织的拍卖会上现场报价,由出价最高者成交。选择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具体工作。适用于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6.5.1.3 线上点选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或意向受让信息,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通过平台查看标的列表,点选 完成交易。6.5.1.4 网络协商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通过生态产品交易系统协商一致而成交。6.5.1.5 一次报价意向受让方开展一次性加密报价,由出价最高者成交。报价记录在报价过程中保密,在报价结束后 公开。6.5.2 成交公示报价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6.5.3 退还保证金6.5.3.1 公示无异议的,出让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出保证金退还 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未竞得人、未中标人等市场 主体的保证金退还手续。6.5.3.2 保证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划拨至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6.6 合同签订6DB3610/T 420226.6.1 拟定合同公示无异议的,双方可以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并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 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流转的生态资产具体情况,如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地块编码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的方式;流转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或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生态资产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其他事项。6.6.2 交易鉴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平台成交的项目予以鉴证,向成交双方免费发送抚州市生态 资产权属交易鉴证书(见附录C)。7 风险管理7.1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7.1.1 宅基地转让应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 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7.1.2 因买卖房屋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 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登记。7.2 水权交易7.2.1 区域水权交易时,应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 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具备调水条件的行 政区域之间开展。主管部门应根据GB/T 51051、SL/T 813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全局规划和科学论证。7.2.2 取水权交易时,受让方企业应以节约水资源为导向,通过改变产品类型、优化产业链条、调整 产业结构、创新生产技术、引进新工艺、循环利用等方式,实现节水常态化和绿色发展。7.2.3区域水权有偿配置时,受让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SL 429、SL 712对本区域的水资源需 求量进行科学预测。7.3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应建立个人碳账户,推进碳普惠核算管理系统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相互衔接,拓展碳普惠项目和应 用场景,应用到垃圾分类、废弃物回收、公共交通出行等方面,推动市民和小微企业用户形成绿色低碳 的生产生活方式。7DB3610/T 420227.4 林业碳汇交易7.4.1 应设立碳排放交易机构及信息平台,对接省级碳排放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省级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公开实施碳排放权和林业碳汇交易。7.4.2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开展大型活动的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等主体,购买林 业碳汇实现碳中和。7.5 排污权交易7.5.1 排污权出让方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 下,可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所贷款项主要用于节能减排、产业升级、保护环境相关项目。7.5.2排污受让方周边地下水质量应符合GB/T 14848的要求。7.6 用能权交易用能权指标的交易价格由交易相关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7.7 畜禽养殖经营权交易7.7.1 出让方应具备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畜禽养殖经营权证等相关资质,以及立项备案书环 评批复环评登记表等基础材料,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适合的受让方。7.7.2 受让方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出让方同意,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改良 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及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等经营准备行为。7.7.3 受让方出于经营需要而在土地上增建种养殖相关基础设施的,在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由出 让方依法依规提前收回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或由双方协商 确定。7.8 古村古建经营权交易传统村落古建筑经营权的流转应结合乡村振兴、文化旅游、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打通活化利用和 抵押贷款路径。7.9 河道水域经营权交易7.9.1 河道水域经营权受让方(承包方、经营主体)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严格遵守河道承包经营范 围、期限、金额等相关规定,履行河道水域日常清洁管护职责,建立“以河养河”的河道水域经营开发 与管护长效机制。7.9.2 承包者应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定期监测河道的卫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 源相关指标,对于过度或不当开发利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承包方,应强制其退出并赔偿损失。7.9.3 河道水域经营期间,地表水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838的要求。7.10 河道采砂权交易7.10.1 河道采砂受让方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 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 得许可河道采砂。7.10.2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8DB3610/T 420227.11 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7.11.1 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服从防汛、排涝、灌溉、抗旱统一工作调度;节约水资源;不污染水体,不破坏生态环境;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建设与管理并重;不损害第三方用水权益。7.11.2 受让方或经营者应当与用水户在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得哄 抬水价。7.11.3 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7.11.4 受让方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不应改变工程原有功能,不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 运行。8 服务与监管8.1 公共服务8.1.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立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8.1.2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具备交易必需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并根据GB/T21064、GB/T 19716、GB/T 21061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 行。8.1.3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对生态资产权属进行服务和管理,维护现场及线上交易的工作秩 序,开通线上平台网络安全监察系统,建立健全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 效率,接受社会监督。8.1.4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平台优势 开展生态资产权属交易大数据分析,为政府宏观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数据支撑。8.2 行政监管8.2.1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生态资产的交易、使用及经营等活动进行全程 监管,畅通社会监督反馈渠道,对违规操作或投诉问题进行核查和处理。8.2.2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生态资产权属交易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并录入系统,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8.2.3 监察机关应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8.3 社会监督8.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生态资产权属交易过程出现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干涉公正等违法违规 行为主体进行投诉、揭发或检举。8.3.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污染、破坏、过度开发或不当利用生态环境的行为主体进行检举和控告。9DB3610/T 42022附录 A(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出让申请表表A.1生态资产权属出让申请表文件编号:区域简称(年度)XX号生态资产权属名称流出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流出方类型政府部门 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口国有企业口非国有企业 口村、组等集体组织 口自然人资产管理中心 生态资产收储托管中心 其他(请说明:)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其他组织主要负责 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地址委托人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地址权属类型证件编号权属性质口国有 口集体口私有其他面积流转期限位置交易公告价评估价付款方式交易方式电子竞价现场拍卖口公开招标口公开协商一次报价其他生态资产简介内部决议 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等内部决议 村、组同意或备案 评估报告(具体材料一并提交)流出方承诺承诺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抚州市关于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的管理规定;申请流转的生态资产权属清晰,对该生 态资产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如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纠纷,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流出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国有或集体 生态资产管 理部门意见 国资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意见:批准人:年月日行业主管部 门受理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林业部门受理 住建部门受理 水利部门受理 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受理意见:受理人:年月日备注:网上递交表格时,选择哪项时直接用“J”代替“口”;递交纸质表格的,在“口”内打钩。10DB3610/T 42022附录 B(资料性)意向受让报名表表B.1意向受让报名表文件编号:区域简称(年度)XX号备注:网上递交本表格时,涉及有“”选择框的,选择哪项时直接用“,”代替“口”;递交纸质表格的,在“口”内打钩。生态资产权属名称意向流入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意向方类型政府部门 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口国有企业 口非国有企业口村、组等集体组织 口自然人 口其他(请说明:)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优先权 声明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人或法人 代表、其他组 织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地址委托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地址内部决策情况(具体材料一并提交)(法人机构参与交易的,应说明内部决策情况。)意向方响应项目要求(挂牌项目对意向流入方有要求的,申请方应说明符合要求情况。)意向方承诺承诺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抚州市关于生态资产权属交易的管理规定;对所填 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参加交易之前,对本项目所 披露的生态资产权属基本情况、交易规则等完全了解,自行对标的生态资产的现 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 结果负责,认可自行确认结果与项目披露情况不一致现象;如因上述承诺事项发 生纠纷,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意向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意见接受意见:接受人:年月日11DB3610/T 42022附录 C(资料性)生态资产权属交易流程已缴结保正佥意同方报名资料交易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I确定意向流入方的资格条件C流出申请表电子竞价现场拍卖公开招标I公开协商一;欠报价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他 人申请的,提供委托权属证明文件内部决策和战隹文件响应流出方对意向流入方 的资格条件农地经营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 工作日;国有林权公告期限不少于 10个工作日;集体统一经营生态 资产交易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 日,其他生态资产交易公告期限不 少于3个工作日。国有生态资产需先经国有资产监 管部门批准,集体统一经营生态 资产需先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告行业壬管部门按照高效、便 民 规范原则在生态资产流出 地宙核。国有和集体统一经营生态资产 流转书面决议(含公示、表决 的流转方案)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他人 报名的,提供委托书。意向流入报名表交易鉴证合同签订退还保证金成交公示图C.1生态资产权属交易流程图12DB3610/T 42022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全文)9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1号)10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1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1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3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14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15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16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17 江西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赣水规范文202012号)18 江西省水权交易规则(试行)(赣水资源字202056号)19 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 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21 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赣环规字20211号)22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23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赣发改共管20201099号)2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抚州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的通 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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