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81-2022 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设计规程(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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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81-2022 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设计规程(广州市).pdf
I C S 9 1.2 0 0P 2 5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规 程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p r e f a b r i c a t e d i n d e m n i f i c a t o r y h o u s i n g a n dt a l e n t a p a r t m e n t2 0 2 2-1 0-1 2 发 布 2 0 2 2-1 1-1 5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基 本 规 定.45 技 术 策 划.46 建 筑 设 计.57 结 构 设 计.1 18 外 围 护 系 统 设 计.1 29 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 设 计.1 51 0 内 装 系 统 设 计.1 81 1 预 制 构 件 深 化 设 计.2 11 2 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2 2附 录 A(规 范 性)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流 程 图 及 阶 段 性 交 付 成 果 文 件 清 单.2 4参 考 文 献.2 6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给 出 的规 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组 织 以 及 广 州 市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本 文 件 负 责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广 州 市 住 房 保 障 办 公 室、广 州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广 州 市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建 工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参 加 起 草 单 位: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华 阳 国 际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中 建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建 筑 装 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三 和 住 品(广 东)科 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机 电 安装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水 电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建 筑 业 联 合 会、广 州 建 筑 湾 区 智 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第 二 装 修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桓 军、马 震 聪、杜 娟、谢 德 武、马 国 鹰、姚 明 球、郑 勇、常 煜、韩 子 英、霍迎 辉、廖 敏 清、王 帆、邱 圳 楷、何 星、曹 京 源、宋 咏 明、江 均 赞、黄 智 航、许 学 勤、龚 晨、钟 文 深、曾熠 宇、肖 劲 峰、吕 泓 儒、钟 慧 华、吴 奎、陈 箭、陈 启 生、马 琳、刘 翔、李 冰、谭 美 娟、陈 美 秀、金 超、罗 志 锋、吴 晓 强、卓 乐 君、张 文、黄 凤 腾、张 亚 飞、关 美 伴、陈 健。本 文 件 审 查 人:张 兴 富、黄 娟、刘 坡 军、李 智 华、任 凤 鸣、付 兵、谭 丽 娜。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I V引 言0.1 总 则 和 目 标为 规 范 广 州 市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建 设 工 作,发 挥 装 配 式 建 筑 设 计 的 引 领 作 用,按 照 适用、经 济、安 全、绿 色、美 观 的 要 求,全 面 提 高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环 境 效 益、社 会 效 益 和经 济 效 益,制 定 本 文 件。本 文 件 应 用 的 目 标 是:a)规 范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设 计 工 作;b)提 升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建 造 质 量,降 低 成 本。0.2 与 其 他 规 范 的 关 系G B/T 5 1 2 3 1 和 其 他 现 行 的 国 家、行 业 及 地 方 标 准 和 规 定 为 本 文 件 提 供 必 要 基 础。0.3 表 述本 文 件 用 词 说 明 如 下:“应”表 示 要 求;“宜”表 示 建 议;“可”表 示 允 许;“能”表 示 能 够 或 可 能;“注”的 内 容 是 理 解 和 说 明 有 关 要 求 的 指 南。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1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基 本 规 定、技 术 策 划、建 筑 设 计、结 构 设 计、外 围 护系 统 设 计、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 设 计、内 装 系 统 设 计、预 制 构 件 深 化 设 计、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设 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T 9 9 7 8.1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T 9 9 7 8.8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第 8 部 分:非 承 重 垂 直 分 隔 构 件 的 特 殊 要 求G B/T 1 4 6 8 3 硅 酮 和 改 性 硅 酮 建 筑 密 封 胶G B/T 2 1 0 8 6 建 筑 幕 墙G B/T 5 0 0 0 2 建 筑 模 数 协 调 标 准G B 5 0 0 1 0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4 5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T 5 1 2 3 1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技 术 标 准G B/T 5 1 2 6 9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分 类 和 编 码 标 准G B/T 5 1 3 0 1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设 计 交 付 标 准G B 5 1 3 4 8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G B/T 5 1 3 6 8 建 筑 光 伏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标 准G B 5 5 0 0 2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抗 震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2 0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与 节 水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0 6 钢 结 构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0 8 混 凝 土 结 构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1 5 建 筑 节 能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1 6 建 筑 环 境 通 用 规 范J C/T 4 8 2 聚 氨 酯 建 筑 密 封 胶J C/T 4 8 3 聚 硫 建 筑 密 封 胶J G/T 3 9 6 外 墙 用 非 承 重 纤 维 增 强 水 泥 板J G J/T 1 7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制 品 应 用 技 术 标 准D BJ 1 5-1 0 7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结 构 技 术 规 程D BJ/T 1 5-1 4 2 广 东 省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应 用 统 一 标 准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23 术 语 和 定 义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保 障 性 住 房 g o v e r n m e n t-s u b s id iz e d h o u s in g限 定 建 设 标 准、租 金 水 平 或 销 售 价 格,面 向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出 租 或 销 售,具 有 保 障 性 质 的 政 策 性 住 房。主 要 类 型 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保 障 性 租 赁 住 房 和 共 有 产 权 住 房。3.2公 共 租 赁 住 房 p u b lic r e n t a l h o u s in g限 定 建 设 标 准 和 租 金 水 平,面 向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城 镇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和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出 租 的 保 障 性 住 房。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6 0 m2。3.3保 障 性 租 赁 住 房 g o v e r n m e n t-s u b s id iz e d r e n t a l h o u s in g解 决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市 民、青 年 等 群 体 的 住 房 困 难 问 题,以 建 筑 面 积 7 0 m2左 右 小 户 型 为 主,租 金 低 于同 地 段 同 品 质 市 场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的 政 策 性 住 房。3.4共 有 产 权 住 房 h o u s in g w it h s h a r e d o w n e r s h ip指 纳 入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由 政 府 投 资 或 提 供 政 策 优 惠,按 照 有 关 标 准 筹 集 建 设,以 部 分 产 权 设定 销 售 价 格,面 向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无 房 家 庭 和 非 本 市 户 籍 无 房 家 庭 供 应,实 行 政 府 与 承 购人 按 份 共 有,并 限 制 使 用、收 益 和 处 分 权 利 的 政 策 性 住 房。建 筑 面 积 以 9 0 m2以 下 为 主 的 中 小 户 型,一 般不 应 超 过 1 2 0 m2。3.5人 才 公 寓 h o u s in g f o r t a le n t s由 政 府、政 府 委 托 的 实 施 机 构 或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建 设 筹 集,向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层 次 以 及 中 高 层 次 人 才 供应 的 住 房。3.6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p r e f a b r ic a t e d g o v e r n m e n t-s u b s id iz e d h o u s in g a n d h o u s i n g f o rt a le n t s结 构 系 统、外 围 护 系 统、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内 装 系 统 的 主 要 部 分 采 用 预 制 部 品 部 件 集 成 的 保 障 性 住房 和 人 才 公 寓。3.7集 成 设 计 in t e g r a t e d d e s ig n建 筑 结 构 系 统、外 围 护 系 统、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内 装 系 统 一 体 化 的 设 计。3.8协 同 设 计 c o lla b o r a t iv e d e s ig n装 配 式 建 筑 设 计 中 通 过 建 筑、结 构、设 备、装 修 等 专 业 相 互 配 合,并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 满 足 建 筑设 计、生 产 运 输、施 工 安 装 等 要 求 的 一 体 化 设 计。3.9结 构 系 统 s t r u c t u r e s y s t e m由 结 构 构 件 通 过 可 靠 的 连 接 方 式 装 配 而 成,以 承 受 或 传 递 荷 载 作 用 的 整 体。3.1 0外 围 护 系 统 e n v e lo p e s y s t e m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3由 建 筑 外 墙、屋 面、外 门 窗 及 其 他 部 品 部 件 等 组 合 而 成,用 于 分 隔 建 筑 室 内 外 环 境 的 部 品 部 件 的 整体。3.1 1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 f a c ilit y a n d p ip e li n e s y s t e m由 给 水 排 水、供 暖 通 风 空 调、电 气 和 智 能 化、燃 气 等 设 备 与 管 线 组 合 而 成,满 足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的 整体。3.1 2内 装 系 统 in t e r io r d e c o r a t io n s y s t e m由 楼 地 面、墙 面、轻 质 隔 墙、吊 顶、内 门 窗、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组 合 而 成,满 足 建 筑 空 间 使 用 要 求 的整 体。3.1 3部 件 c o m p o n e n t在 工 厂 或 现 场 预 先 生 产 制 作 完 成,构 成 建 筑 结 构 系 统 的 结 构 构 件 及 其 他 构 件 的 统 称。3.1 4部 品 p a r t由 工 厂 生 产,构 成 外 围 护 系 统、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内 装 系 统 的 建 筑 单 一 产 品 或 复 合 产 品 组 装 而 成 的功 能 单 元 的 统 称。3.1 5全 装 修 f u ll d e c o r a t io n所 有 功 能 空 间 的 固 定 面 装 修 和 设 备 设 施 全 部 安 装 完 成,达 到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和 建 筑 性 能 的 状 态。3.1 6装 配 式 装 修 a s s e m b l e d d e c o r a t i o n采 用 干 式 工 法,将 工 厂 生 产 的 内 装 部 品 在 现 场 进 行 组 合 安 装 的 装 修 建 造 方 式。3.1 7干 式 工 法 n o n-w e t c o n s t r u c t io n采 用 干 作 业(不 使 用 水 泥 砂 浆)施 工 的 建 造 方 法。3.1 8模 块 m o d u le建 筑 中 相 对 独 立,具 有 特 定 功 能,能 够 通 用 互 换 的 单 元。户 型 的 基 本 模 块 是 指 厨 房 模 块、卫 浴 模 块、居 室 模 块、阳 台 模 块 等 基 本 单 元 模 块,套 型 模 块 由 基 本 单 元 模 块 组 合 而 成。3.1 9集 成 式 厨 房 in t e g r a t e d k it c h e n由 工 厂 生 产 的 楼 地 面、墙 面(板)、吊 顶、橱 柜、厨 房 设 备 及 管 线 等 集 成 并 主 要 采 用 干 式 工 法 装 配 而成 的 厨 房。3.2 0集 成 式 卫 生 间 in t e g r a t e d b a t h r o o m由 工 厂 生 产 的 楼 地 面、墙 面(板)、吊 顶 和 洁 具 设 备 及 管 线 等 集 成 并 主 要 采 用 干 式 工 法 装 配 而 成 的 卫生 间。3.2 1整 体 收 纳 s y s t e m c a b in e t由 工 厂 生 产、现 场 装 配、满 足 储 藏 需 求 的 模 块 化 部 品。3.2 2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4装 配 式 隔 墙、吊 顶 和 楼 地 面 a s s e m b l e d p a r t it io n w a ll,c e ilin g a n d f lo o r由 工 厂 生 产 的,具 有 隔 声、防 火、防 潮 等 性 能,且 满 足 空 间 功 能 和 美 学 要 求 的 部 品 集 成,并 主 要 采用 干 式 工 法 装 配 而 成 的 隔 墙、吊 顶 和 楼 地 面。3.2 3管 线 分 离 p ip e&w i r e d e t a c h e d f r o m s t r u c t u r e s y s t e m将 设 备 与 管 线 设 置 在 结 构 系 统 之 外 的 方 式。3.2 4同 层 排 水 s a m e-f lo o r d r a in a g e在 建 筑 排 水 系 统 中,器 具 排 水 管 及 排 水 支 管 不 穿 越 本 层 结 构 楼 板 到 下 层 空 间、与 卫 生 器 具 同 层 敷 设并 接 入 排 水 立 管 的 排 水 方 式。3.2 5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c o m p o n e n t在 工 厂 或 现 场 预 先 生 产 制 作 的 混 凝 土 构 件,简 称 预 制 构 件。3.2 6装 配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s t r u c t u r e由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通 过 可 靠 的 连 接 方 式 装 配 而 成 的 混 凝 土 结 构。3.2 7预 制 外 挂 墙 板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f a c a d e p a n e l安 装 在 主 体 结 构 上,起 围 护、装 饰 作 用 的 非 承 重 预 制 混 凝 土 外 墙 板,简 称 外 挂 墙 板。4 基 本 规 定4.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应 遵 循 标 准 化 设 计、工 厂 化 生 产、装 配 化 施 工、一 体 化 装 修 的原 则。4.2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应 协 同 建 筑、结 构、设 备 管 线 和 内 装 等 专 业 进 行 一 体 化 集 成 设计。4.3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应 遵 循 少 规 格、多 组 合、标 准 化、模 数 化 原 则。4.4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阶 段 应 进 行 预 评 价,并 应 按 评 价 标 准 计 算 装 配 率。方 案 设 计、初 步 设 计、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的 设 计 成 果 深 度 应 满 足 设 计 深 度 和 政 府 相 关 文 件 要 求。4.5 本 文 件 规 定 范 围 外 的 内 容 参 照 国 家、省 市 相 关 标 准 执 行。5 技 术 策 划5.1 策 划 方 案5.1.1 技 术 方 案 应 符 合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使 用 功 能 要 求,体 现 节 能、节 地、节 材、节 水、环 境 保 护 的 指 导 思 想,在 选 择 主 体 结 构 的 基 础 上,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选 用 围 护 结 构、内 隔 墙、装 修、设 备管 线 的 装 配 集 成 技 术。5.1.2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在 项 目 前 期 应 依 据 国 家、广 东 省 或 广 州 市 现 行 的 装 配 式 建 筑 评 价标 准 要 求 进 行 装 配 式 方 案 策 划,制 定 合 理 的 技 术 方 案,根 据 建 筑 类 型 特 点 宜 选 用 表 1 中 装 配 式 建 筑 评 价项。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5表 1 装 配 式 建 筑 评 价 项 建 议评价等级 适用建筑类型 建议评价项基本级装配式建筑高层住宅主体结构 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预制空调板,预制凸窗等围护墙和内隔墙高精度模板外墙(可优先考虑铝模外墙),预制外墙板,轻质内隔墙板等装修和设备管线 全装修,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等A 级、A A级装配式建筑多层、高层住宅及附属配套设施主体结构预制柱,预制剪力墙,预制梁,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预制空调板,预制凸窗等围护墙和内隔墙高精度模板外墙(可优先考虑铝模外墙),预制外墙板,轻质内隔墙板等装修和设备管线 全装修,干式工法楼面、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等注:具体方案应根据项目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5.2 设 计 流 程5.2.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流 程 应 包 含 前 期 策 划 阶 段、方 案 设 计 阶 段、初 步 设 计 阶 段、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含 预 评 价 阶 段)、深 化 设 计 阶 段,具 体 设 计 工 作 流 程 及 阶 段 性 交 付 成 果 文 件 清 单 详 见附 录 A。5.2.2 前 期 策 划 阶 段 设 计 单 位 应 在 充 分 了 解 项 目 定 位、建 设 规 模、成 本 限 额、外 部 条 件 等 影 响 因 素,制 定 合 理 的 建 筑 设 计 方 案、形 成 前 期 技 术 策 划 方 案 报 告,确 定 适 宜 的 装 配 式 评 价 等 级 及 预 制 率,确 定 技术 实 施 方 案,为 后 续 的 设 计 工 作 提 供 依 据。注:前期策划主要以建筑系统理论为基础,四个标准化为原则,系统集成为方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技术策划。5.2.3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应 根 据 前 期 策 划 方 案 报 告,确 定 建 筑 平 面 设 计 和 立 面 设 计,明 确 结 构 系 统 及 机 电系 统 装 配 式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专 篇。5.2.4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根 据 各 专 业 的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协 同 设 计,优 化 预 制 构 件 种 类,充 分 考 虑 设 备 专 业管 线 预 留 预 埋,可 进 行 专 项 的 经 济 性 评 估,分 析 影 响 成 本 的 因 素,制 定 合 理 的 技 术 措 施,并 进 行 装 配 式建 筑 技 术 实 施 方 案 的 编 制。5.2.5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应 按 照 各 专 业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制 定 的 技 术 措 施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优 化 预 制 构 件 连接、隔 声、防 火 及 防 水 等 节 点 的 设 计,充 分 考 虑 不 同 专 业 预 留 预 埋 要 求,根 据 预 制 构 件、内 装 部 品 设 备设 施 等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的 设 计 参 数,形 成 完 整 可 实 施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5.2.6 深 化 设 计 阶 段 应 根 据 施 工 图 阶 段 确 定 的 建 筑、结 构 等 专 业 连 接 节 点,进 一 步 落 实 到 预 制 构 件 深化 工 作 中,并 应 优 先 采 用 标 准 连 接 件。注:深化设计阶段可参 照 D B J/T 1 5-1 5 5 的相关内容,在预制构件深化阶 段,预制构件加工厂和 设计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共同配合设计预制构件加工图。深化单位根据各专业最终的施工图及其他外部提资条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内容尤其重要,同时兼顾考虑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吊装条件对构件拆分尺寸的影响。6 建 筑 设 计6.1 一 般 规 定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66.1.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规 划 与 建 筑 设 计 应 考 虑 岭 南 地 域 特 点 和 地 方 传 统 特 色,适 应 当 地气 候。户 型 设 计 应 考 虑 自 然 通 风、遮 阳、隔 热 等 低 碳 节 能 技 术 的 应 用。6.1.2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建 筑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空 间 适 应 性 及 耐 久 性 的 要 求。平 面 形 状 应 规 整,以 满 足 空 间 的 可 变 性。注:耐久性的要求直接影响到建筑主体和建筑材料的使用寿命、维护保养时限。耐久性要求与主体结构的协调包括内外墙材料、门窗系统及连接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时需考虑明确各种材料(包括接缝胶、涂装层、保温、防水材料等)的使用年限,并注明维护要求。6.1.3 装 配 式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建 筑 设 计 应 从 总 平 面、平 面 设 计、立 面 设 计、构 件 设 计、部 品 及 构 造 设计 等 方 面 考 虑 标 准 化 的 设 计。6.1.4 装 配 式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建 筑 应 同 步 满 足 绿 色 建 筑 及 节 能 的 要 求,并 优 先 选 择 满 足 绿 色 环 保 的 建材。6.1.5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户 型 一 般 可 分 为 板 式、塔 式、单 元 式,户 型 设 计 可 根 据 项 目 类 型的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选 择,且 各 类 性 质 住 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并 同 时 满 足 广 州 市 的 相 关 要 求:a)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单 套 建 筑 面 积 应 控 制 在6 0 以 内 基 本 户 型 包 含 3 房 1 厅、2 房 1 厅、1 房 1 厅 和 单 间(不 含 厅);各 户 型 建 筑 面 积 应 按 表 2 进 行 设 计。各 户 型 之 间 的 数 量 比 例 应 以 各 项 目 实 际 要 求 为准,标 准 层 户 数 不 应 大 于 1 0 户/层;表 2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户 型 建 筑 面 积 设 计 标 准户型 面积()3 房 1 厅 6 0 以内2 房 1 厅 4 5 6 01 房 1 厅 4 0 5 5单间(不含厅)3 5 5 0注:1 厅表示包括但不限于1 个起居室(厅)。b)共 有 产 权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单 套 建 筑 面 积 应 以 9 0 m2以 下 为 主,一 般 不 应 超 过 1 2 0 m2,面 向 高 级人 才 除 外,面 积 标 准 应 按 广 州 市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基 本 户 型 包 含 4 房 1 厅、3 房 1 厅、2 房 1 厅、1房 1 厅 和 单 间(不 含 厅),各 户 型 建 筑 面 积 应 按 表 3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设 计。各 户 型 之 间 的 数 量 比 例应 以 各 地 块 实 际 要 求 为 准,标 准 层 户 数 不 应 大 于 8 户/层;表 3 共 有 产 权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户 型 建 筑 面 积 设 计 标 准户型 面积()4 房 1 厅 1 2 0 以内3 房 1 厅 9 0 以内2 房 1 厅 7 0 9 01 房 1 厅 5 0 7 0单间(不含厅)3 5 5 0注:1 厅表示包括但不限于 1 个起居室(厅)。c)保 障 性 租 赁 住 房 的 单 套 建 筑 面 积 应 控 制 在 7 0 左 右,基 本 户 型 包 含 3 房 1 厅、2 房 1 厅、1 房 1 厅 和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7单 间(不 含 厅);各 户 型 建 筑 面 积 应 按 表 4 进 行 设 计。各 户 型 之 间 的 数 量 比 例 应 以 各 地 块 实 际 要求 为 准,标 准 层 户 数 不 应 大 于 1 0 户/层。表 4 保 障 性 租 赁 住 房 户 型 建 筑 面 积 设 计 标 准户型 面积()3 房 1 厅 7 0 以内2 房 1 厅 5 5 7 01 房 1 厅 4 5 6 0单间(不含厅)4 0 5 5注:1 厅表示包括但不限于 1 个起居室(厅)。6.1.6 建 筑 的 外 门 窗 应 满 足 抗 风 性 能、抗 震 性 能、耐 撞 击 性 能、防 火 性 能、水 密 性 能、气 密 性 能、隔声 性 能 和 热 工 性 能 等 相 关 要 求。6.1.7 建 筑 的 围 护 结 构 以 及 楼 梯、隔 墙 应 采 用 工 业 化、标 准 化 产 品。阳 台、空 调 板、管 道 井 等 配 套 构件、室 内 装 修 材 料 宜 采 用 工 业 化、标 准 化 产 品。6.2 总 平 面 设 计6.2.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建 筑 的 总 平 面 设 计 在 满 足 采 光、通 风、间 距、退 线 等 规 划 要 求 情况 下,应 采 用 套 型 模 块 组 合 而 成 的 居 住 单 元 进 行 总 平 面 设 计,提 高 楼 栋 标 准 化 程 度,如 图 1。图 1 套 型 模 块 组 合 方 式 示 意 图6.2.2 总 平 面 设 计 中 应 在 满 足 功 能 的 条 件 下 兼 顾 考 虑 预 制 构 件 运 输 通 道 的 设 置,合 理 布 置 预 制 构 件 临时 场 地 的 可 行 性。注:预制构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运输至塔吊所覆盖的区域内进行吊装,塔吊位置建议根据现场施工方案统筹考虑,方便施工过程精确控制构件运输环节。6.3 平 面 标 准 化6.3.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户 型 的 模 数 设 计 应 遵 循 模 数 协 调 原 则,并 应 符 合 G B/T 5 0 0 0 2 的 有关 规 定。6.3.2 标 准 功 能 模 块 或 标 准 户 型 模 块 的 开 间、进 深、高 度 等 应 采 用 扩 大 模 数、分 模 数 等,使 住 宅 预 制构 件 和 内 装 部 品 的 尺 寸 相 协 调。各 部 位 模 数 选 用 宜 按 表 5 确 定。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8表 5 装 配 式 建 筑 各 部 位 模 数 选 用部位 开间 进深 层高 剪力墙厚度 楼板厚度推荐模数 2 M 2 M 1 M 0.5 M 0.1 M可选模数 3 M 2 M-注:1 M=1 0 0 m m。6.3.3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应 满 足 平 面 标 准 化 的 要 求,应 采 用 标 准 化 与 模 块 化 相 结 合 的设 计 方 法,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不 同 的 套 型 面 积 应 选 用 不 同 尺 度 的 基 本 模 块;b)套 型 模 块 应 符 合 标 准 化 与 系 列 化 要 求;c)套 型 模 块 应 满 足 组 合 可 变 性 要 求;d)基 本 模 块 应 具 有 部 件 部 品 的 通 用 性;e)基 本 模 块 应 满 足 组 合 的 灵 活 性。6.3.4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可 分 为 核 心 筒 模 块、廊 道 模 块,套 型 模 块。核 心 筒 模 块、廊 道 模块,套 型 模 块 组 合 成 标 准 层 模 块,最 终 形 成 可 灵 活 多 变 的 模 块 化 建 筑。6.3.5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宜 采 用 大 空 间 的 平 面 布 局 方 式,合 理 布 置 承 重 墙 及 管 井 位 置。6.3.6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墙、地 面 应 考 虑 隔 音 构 造 做 法,墙、地 面 隔 音 应 满 足 G B 5 5 0 1 6的 相 关 规 定。6.4 立 面 标 准 化6.4.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立 面 设 计 应 满 足 立 面 标 准 化 及 多 样 化 相 结 合 的 设 计 方 法。6.4.2 装 配 式 建 筑 立 面 设 计 包 括 外 墙 饰 面 设 计 及 外 墙 构 件 设 计 两 大 部 分,通 过 模 数 化 的 设 计,形 成 标准 化、系 列 化 的 模 块。注:装配式建筑立面设计的具体 构成包括:外墙板、门窗、室外构件(阳台和空调板等)、外墙装饰构件四个基本部分。6.4.3 装 配 式 建 筑 立 面 设 计 应 确 保 竖 向 构 件 的 标 准 化 设 计,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筑 层 高 应 不 低 于2.9 m,装 配 式 人 才 公 寓 的 建 筑 层 高 应 不 低 于 3 m。6.4.4 立 面 设 计 应 结 合 平 面 组 合 的 特 点,考 虑 外 立 面 多 样 化,并 综 合 主 体 结 构 类 型、建 筑 功 能、饰 面材 料、肌 理、色 彩、造 价 控 制 等 因 素。6.4.5 立 面 装 饰 材 料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预 制 外 墙 板 宜 采 用 工 厂 预 涂 刷 涂 料、装 饰 材 料 反 打、肌 理 混 凝土 等 装 饰 一 体 化 的 生 产 工 艺。当 采 用 反 打 一 次 成 型 的 外 墙 板 时,其 装 饰 材 料 的 规 格 尺 寸、材 质 类 别、连接 构 造 等 应 进 行 工 艺 试 验 验 证。6.4.6 当 立 面 采 用 预 制 飘 窗 构 件 时,构 件 宜 上 下 连 续 对 齐,同 时 能 兼 做 外 墙 模 板。6.5 构 件 标 准 化6.5.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构 件 标 准 化 设 计 应 基 于 模 数 化,形 成 若 干 定 型 的 重 复 率 高 的 通用 构 件,以 少 规 格、多 组 合 为 原 则 进 行 模 块 化 组 合,以 适 应 各 项 目 不 同 需 求。6.5.2 构 件 的 标 准 化 设 计 应 利 用 BI M 数 字 化、可 视 化 和 协 同 性 等 特 点,建 立 标 准 化、单 元 化、模 块 化钢 筋 笼,充 分 考 虑 构 件 设 计、钢 筋 笼、模 具 的 一 体 化 标 准 化 设 计。6.5.3 现 浇 连 接 区 域 宜 进 行 标 准 化 设 计。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9注:按照模数协调、最大公约数原理,结合平面尺寸模数和构件尺寸模数的协调要求,确定构件连接区域的标准化设计模数。6.6 部 品 部 件 标 准 化6.6.1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应 以 功 能 需 求 为 基 础,协 调 部 品 模 数 和 建 筑 模 数,进 行 标 准 化 功能 模 块 的 集 成 设 计。注:以比例控制、模数协调的方法建立系列功能单元部品模块(厨房、卫生间),小模块按照模数系列可以推导出系列模数网格,根据不同的模数网格可以确定网格内的部品尺寸系列。6.6.2 采 用 界 面 定 位 法 确 定 安 装 净 尺 寸,以 部 品 及 部 件 模 数 为 基 本 单 位,进 行 部 品 单 元 标 准 化 设 计。6.6.3 模 块 化 部 品 接 口 应 标 准 化 设 计,宜 建 立 模 块 化 部 品 单 元 库。6.7 构 造 设 计6.7.1 当 外 墙 采 用 高 精 度 模 板 预 制 外 墙 时,其 模 板 精 度 应 满 足 后 期 免 抹 灰 的 要 求。6.7.2 预 制 外 墙 板 的 各 类 接 缝 设 计 应 满 足 构 造 合 理、施 工 方 便、坚 固 耐 久 的 要 求,应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