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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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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docx

    *项目部对分包商“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一)违章指挥的识别z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 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 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 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 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 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 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 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 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 元、200 元、300 元。2、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 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150 元、100 元。3、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 200 元、150 元、100 元、100 元。4、携带烟草(火种)手机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 元、200 元、100 元。5、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 元、200 元、100 元。6、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150 元、100 元、100 元。7、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 300 元。8、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9、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 元、100 元。10、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500 元。11、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 元、200 元、100 元。12、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 元、100 元。1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 元。14、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 元、100 元。1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16、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200 元、200 元。17、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18、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500 元。19、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500 元。20、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500 元。21、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 20 元。22、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 元。23、 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 元。24、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臵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25、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26、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27、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28、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 元。29、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 20 元、50 元、80 元。30、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臵间距小于 5 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 10 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 元。31、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50 元。32、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33、消防设施和消防 器材不按规定设臵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20 元、50 元。34、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 元。35、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 元。36、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 元。第二章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37、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 元、300 元、200 元、100 元。38、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 元、100 元。39、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 元、100 元。40、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 元。41、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42.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 200 元、200 元、100 元。43、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44、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45、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 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46、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 元。47、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200 元。48、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 300 元、200 元、100 元。49、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400 元。50、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 元。51、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52、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 80 元、80 元、50 元、50 元。第三章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53、 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 200 元、200 元、200 元、100 元。54、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 元。55、 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 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56、 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57、 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 25 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 元。58、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臵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200 元、100 元、100 元、100 元。59、 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100 元。60、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61、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62、 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 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63、 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200 元。64、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臵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100 元、150 元、200 元。65、 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300 元。66、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500 元、500元。67、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300 元、500 元。68、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300 元、500 元。69、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 元。70、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100 元、300 元。71、 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 元。72、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73、 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 4 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74、 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 元。75、 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 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76、 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 50 元。第五章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77、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78、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100 元、100 元。79、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 元。80、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500 元。81、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 元、200 元。82、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300 元。83、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100 元。84、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 200元。85、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 元、200 元、300 元。86、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 元。87、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 元。88、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 20 元。89、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 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90、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 50 元。第六章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91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臵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臵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 元。92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臵的、防过速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93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臵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 元。94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臵的、限速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 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 元。95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臵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 元。96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500 元。97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臵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500 元。98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臵的、减速功能保护装臵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500 元。99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100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负责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 500 元。101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 300元。102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臵)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 元。103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104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对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 元。105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 元。106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300 元、300 元、400 元。107 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 元。108 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 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 元。109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 元。110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111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12 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臵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13 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14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15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116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 0.5mm 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 0.5MPa 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17 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118 提升吊挂装臵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19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分别罚款 400 元。120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 元。121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罐帘的,对把钩工罚款50 元。122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 元。123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20 元。124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125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 元。126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 元。127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活可靠的、位臵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 元。128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80 元。第七章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29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臵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130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臵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31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 500 元。132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对班长、机电队分别罚款 100 元。133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 300 元。134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135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 100 元、300 元、300 元、300 元。137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 元、100 元。138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 元。139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 元。140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100 元。141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300 元。142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 元。143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300 元。144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45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146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147 使用圆盘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站在或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锯片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148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 元。149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 元。150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 元。151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 元。152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 元。153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对当事人罚款 80 元。154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 对当事人罚款 30 元。155 照明信号综保装臵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80 元。156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157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 对当事人罚款 30 元。158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159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 元。160 要害场所未设臵应急照明装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 元。161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对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 元。162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 元。163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164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 50 元。165 稳车钢丝绳层间不按规定装设隔绳板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 元。166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 元。167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 10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 元。168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50 元。169 井筒有淋水吊盘电器设备无防水措施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 元。第八章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70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 元。171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200 元。172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300 元、400 元、500 元。173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 元、200元。174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对当事人罚款200 元。175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100 元、100 元、200 元。176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100 元。177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100 元。178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179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对当事人罚款200 元。180 立井电缆下放没有留绳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 元。181 在罐笼(箕斗)上施工作业未制订专项措施的、没按措施执行的,对当事人、班长、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 200 元、300 元、300 元。182 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 20 元。183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 元。184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185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186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20 元。第九章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87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88 距地面 3 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对班长、生产经理分别罚款200元。189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190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 元、300 元。191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 1 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 元。192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 元、300 元。193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400 元。194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臵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 元、200 元。195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196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 元。197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198 立杆间排距(纵距>2 米、横距>1.8 米)无可靠性验算的,对班长、技术员分别罚款 200 元。199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臵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300 元。200 未按规定设臵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 元。201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 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202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203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204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205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400 元。206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207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 100 元、300 元。208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 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209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臵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 300 元。210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 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211 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 元。212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 元。213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 10 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214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215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 元。216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臵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217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218 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219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400元。220 砌墙高度超过 4 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221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222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 100 元、200 元。223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臵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 元、400 元。224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 元、200 元。225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臵不合格的、吊绳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226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200 元、300 元。227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228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臵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229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 元。230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50 元。231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 20 元。232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20 元、50 元。233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 50 元。234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 20 元。235 在脚手架上设臵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50 元。236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臵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臵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 20 元。237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50 元。238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 20 元。239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 元。240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 20 元。241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 元。242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 元。243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 元。244 架体高度2 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 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 的, 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 50 元。245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 元。第十章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246 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 元、200 元、300 元。247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 元。248 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300 元。249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300元。250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 元。251 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300 元。252 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 元、300 元。253 在集体宿舍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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