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课件-煤矿安全规程.pdf
目 录第一编 总 贝!I.错误!未定义书签。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4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7第一章 矿 井 建 设.7第一节 一般 规 定.8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8第 三 节 井 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4第 二 章 开 采.18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18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20第三节 采 掘 机 械.26第 四 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28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29第 六 节 防 止 坠 落.30第二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1第 一 节 通 风.31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38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42第三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3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44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6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8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50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50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52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52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53第 六 章 防 灭 火.54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54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56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59第 七 章 防 治 水.61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61第 二 节 地 面 防 治 水.62第 三 节 井 下 防 治 水.63第 四 节 井 下 排 水.65第 五 节 探 放 水.6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68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68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71第 三 节 井 下 爆 破.72第 九 章 运 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77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77第 二 节 立 井 提 升.85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89第 四 节 提 升 装 置.94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98第 十 章 电 气.99第一节 一般规定.9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102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103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104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106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07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08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109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110第一节 一般规定.110第 二 节 安 全 监 控.111第二节 人员位置监测.115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115第 四 编 露 天 煤 矿.116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117第二章 钻 孔 爆 破.119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119第 二 节 钻 孔.119第 三 节 爆 破.120第 三 章 采 装.122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122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122第 三 节 破 碎.125第三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125第四节 拉斗铲作业.125第 四 章 运 输.126第一节 铁 路 运 输.126第二节 公 路 运 输.128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129第 五 章 排 .130第 六 章 边 坡.132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132第一节 防治水.132第二节 防灭火.133第 八 章 电 气.134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134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35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35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36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37第五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38第六节 照明和通信.139第 九 章 设 备 检 修.14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42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143第二章 粉 尘 防 治.143第三章 热 害 防 治.146第四章 噪 声 防 治.147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148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149第六编 应急救援.151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152第二章 安 全 避 险.153第三章 救 援 队 伍.155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156第 五 章 救 援 指 挥.156第 六 章 灾 变 处 理.157附 贝 I .160附录主要名词解释.161第 一 编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 二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 四 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I、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 五 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 八 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 九 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 十 一 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 十 二 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 十 三 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 十 四 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 十 五 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 十 七 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 二 十 一 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第二编地质保障第 二 十 二 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 二 十 四 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 二 十 五 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 二 十 六 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 二 十 七 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 二 十 八 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 三 十 三 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第一章矿 井 建 设第一节 一般 规 定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第 三 十 六 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第 三 十 九 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 四 十 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胴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 四 十 一 条 开凿平洞、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硝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洞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 四 十 二 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胴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 四 十 五 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 0 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 0 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 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 天,确定冻结壁己交圈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冻结深度小于3 0 0 n l 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 0 0 m 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 ,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碉室的岩层时,应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第 四 十 六 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nl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第 四 十 七 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第 四 十 八 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第 四 十 九 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第 五 十 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 m 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 m 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 五 十 一 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lOm/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 五 十 二 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 0 0 m 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 0 0 m 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轩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砰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 五 十 五 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 4 0 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 0 0 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 五 十 六 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碉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 5 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 5 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砰(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 五 十 七 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肝孔内的肝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砰孔的砰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 五 十 八 条 施工岩(煤)平巷(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1 0 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第 五 十 九 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第 六 十 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次。(三)抓砰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第 六 十 一 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 0 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第 六 十 三 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 三 节 井 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钱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第 六 十 六 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o.2m/s。第 六 十 七 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第 六 十 八 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第 六 十 九 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嗣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 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表1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序号井筒内设施间隙/mm1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21502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21003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22004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2300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5井深小于400nl2500井深400500m2600井深大于500nl28006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2 1 0 07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25252 0 202 020 140 14固定抱索器W0.8W1.2可摘挂抱索器W1.2W1.4W1.7(四)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渭、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八)巷道应当设置照明。(九)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十)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第 三 百 八 十 四 条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二)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三)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四)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五)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六)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六)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四)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第 三 百 八 十 七 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第 三 百 八 十 八 条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短),并保持转动灵活。(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L 5倍的备用系数。(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碉室及躲避胴;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胴室,候车碉室具有足够的空间。(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第三百八十九条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o时,不得小于30m。(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一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胴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第三百九十条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二)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三)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其他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2.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3.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四)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五)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者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灯。(六)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 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七)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2 .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3 .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4 .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5 .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第 三 百 九 十 一 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 5 ,蓄电池轨吊车不大于1 5 ,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2 5 (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三)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六)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七)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第 三 百 九 十 二 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二)驾驶员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2 .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 5 k 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 0 k m/h;3 .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 0 n l 的安全运行距离;4 .严禁车辆空挡滑行;5 .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6 .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七)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洞室、车辆躲避碉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 二 节 立 井 提 升第 三 百 九 十 三 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