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法案例分析.pdf
1.甲与乙因琐事吵架后动手,甲将乙杀死,由于当时无人发现,甲未去自首,此案始终在侦查之中,一年后,甲与丙由于生活纠纷打架,将丙打死,被抓后在审讯过程中,甲又交待了曾杀死乙一事,请问甲两次杀人在法理上属于何种犯?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答:两个独立故意杀人罪。同种数罪解决,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按一罪从重惩罚。取决于与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故意杀人罪,普通按照一罪解决就可 以 了(都是死刑)。2.某人兴趣收集各种匕首(管制刀具),某天,此人从另一种喜欢收集朋友那里得到一把,带回家路上,看见一种富婆走在路上,顿生财意,上去抢夺了她包。在此期间,那把作为收集兴趣匕首(管制刀具)始终在她口袋里没动过。问:此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答:如果行为人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凶器并进而实行抢夺,定抢劫罪。考试中如果遇到这种案例题,如果所给信息较少话,答抢劫比较保险某些。但如果明确阐明携带凶器和犯罪无关,行为人但是是突然起意,没有现场使用凶器意识,则必要是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器具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行犯罪而携带其她器械进行抢夺行为。”的确有两层含义,但这是对“凶器”解释:所谓凶器者,分为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器具”属于性质上凶器,而菜刀、石 专 头、木棍、U型锁等只有在把它们当作行凶工具时才是凶器即用法上凶器“为了实行犯罪而携带其她器械”。3.李某是一瓜农,眼看又是西瓜成熟日子,时常有人到李某瓜地偷瓜,李某非常愤恨,于是携带猎枪躲在远处伺候偷瓜贼,某日,一贼光顾李某瓜地,李某悄悄用枪非常精准瞄准了偷瓜贼后脑,偷瓜贼应声倒地请问,1.李某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2.李某是防卫过当吗3.如果李某不是亲自用枪击毙偷瓜贼,而是在瓜地里秘密安装了一种自动射击装置,该装置在她人一旦进入瓜地偷瓜时就能自动有效击毙偷瓜贼状况下,李某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论界通说,否认防卫过当有直接故意。由于行为人意图为善防卫。李某为泄愤而杀人,并不是为了防卫自己利益,因此不属于合法防卫范畴,应定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如果李某懂得必有人偷瓜,自动装置必能杀人,也应当是直接故意。4.一辆载货汽车路过收费站时候,路政管理人员将其阻拦,经检查发现超重,就对该车予以罚款(车主予以交纳),并规定车主出示营运证,车主不交,路政人员遂掰车牌,车主甲上前踢路政人员,其她路政人员也上前帮忙,车主甲与司机乙与路政人员发生斗殴,欧斗中,甲乙二人见不敌,就一起跑到后备箱中取来两根铁管,分别打向丙丁。甲致使丙颅脑损伤死亡,乙致使丁轻微伤。问:甲与丁如何定罪?理由如何?甲与乙共同盗窃,盗窃得手后,甲欲放火焚烧房屋并将煤气管道打开,乙见之未与阻拦,问甲乙如何定罪?理由如何?第一题中甲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乙应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甲乙自身均为妨害公务行为,但是甲之行为了丙死亡,已经超过了妨害公务限度,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而乙自然构成妨害公务罪。问题是:实践中,与否也许对甲乙以共同伤害罪定罪惩罚。请教师解答。第二题中,甲乙一同去盗窃,甲欲防火并实行了行为,那么乙如果不阻拦,与否就是放火罪共犯?如:甲乙共同伤害丙,乙打了丙两下就退出了,甲拔出尖刀乙未与阻拦,甲遂刺扎丙要害部位多次,致使丙死亡,那么甲乙二人与否共同杀人犯罪。答: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甲乙具备使用致伤暴力共同故意,实行了共同行为。第二个问题分状况来看:如果乙对于甲点火行为采用支持或者放任态度共犯。如果乙是反对态度,但是没有能力也不敢制止不构成放火共犯。如果乙觉得是协助甲轻微伤害丙,却不知甲要故意杀害丙,属于协助出错误,不为死亡成果承担责任5.对象错误中,甲把乙当作丙杀掉,对于杀乙,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对于丙,甲能构成杀人未遂么?请教师指点。答:对于丙,不能以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由于这里乙和丙代表相似客体,只要其一受到侵害,就符合一种既遂犯罪构成。就犹如甲想砸烂一只特定花瓶,却打击错误导致花瓶旁边电视机损毁,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足够状况下),没有未遂砸花瓶问题。由于未遂也是某一种详细罪名未遂,在对象错误不影响客体状况下,只触犯了一种罪名,这个罪名处在既遂状态。6.甲想杀害乙,一日在路边甲给乙喝了装有毒药饮料,(毒药五分钟后可以致人死亡)。乙喝后甲跑开了,四分钟后乙受毒药影响迷糊中爬到公路上被正常行驶汽车撞死。问甲行为对乙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什么罪论处。汽车撞死乙算不算是介入因素?答:乙死亡成果是由于两个条件作用:一、毒药药性;二、汽车碾压。依照条件说,两者都是死亡因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汽车属于介入因素,但正常行驶汽车之因此会压死人是由于乙药性发作,无法正常行走和躲避汽车,因此不是独立于先在下毒行为因素,不能隔断下毒和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司机与否构成犯罪,要看她承担责任与否重要。从本案既有条件看,司机责任没有达到重要责任地步,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7.陆某系公交车司机,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执,陆某为还击张某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她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详细构成何罪?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也许导致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结识也许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冷漠态度,成果导致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后来再行还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后果本人觉得是由于司机积极放弃驾驶引起,切断了乘客行为与成果之间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8.陆某系公交车司机,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执,陆某为还击张某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她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详细构成何罪?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也许导致法益侵害,司机有充分结识也许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冷漠态度,成果导致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后来再行还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后果本人觉得是由于司机积极放弃驾驶引起,切断了乘客行为与成果之间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9.甲下毒意图杀害乙,却因毒药药量不够不能毒死乙,乙倒地打滚挣扎,甲这时心生怜悯,于是将乙送往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因医疗事故乙死亡,问甲如何定罪?答:如果甲当时以为自己投毒行为可以杀死乙,但在乙痛苦时予以挽救,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断。.犯罪中断成立条件“能打而不欲”与否“能”属于主观原则,依照行为人结识和意志来拟定。10.某乙上街看见了某甲曾经在3个月前盗窃自己摩托车,于是上前准备要回,但无奈某甲身强力壮,于是只得作罢。当天夜,某乙秘密跟着某甲到家后,正准备偷偷偷回车,但某甲上前阻拦,某乙抽出准备好一三角刀威胁某甲随后骑车拜别。问如何分析某乙行为?答:这种情形可以不按照犯罪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对自己拥有财产所有权财物采用办法取回,因而,并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但,其携带凶器行为如果严重,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解决。一、案 例 分 析(20分)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经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9 月 16日,赵某同她人奸情被杨某发现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执。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妈妈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妈妈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明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到处躲臧。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以为:被告人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以为:被告人赵某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以为:被告人赵某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行为性质。二、案例分析(2 0 分)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量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去许某家。路过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爸爸见如此架势,便对其她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去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以为,方某行为系犯罪中断;第二种观点以为,方某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以为,方某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以为方某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阐明理由,并刊登自己看法。三、案例分析(2 0 分)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小工,2 0 0 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想法,但都被张某回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量,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胭里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人民币1 5 0 0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5 0 0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1 0 00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数额是1500元)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行为性质以及也许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2 0 分)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尚有故意伤害她人致重伤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规定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王某三个罪应当如何解决?五、案例分析(20分)案情: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一夕,浣纱于室,野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日: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敢前。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摘 自 史记烈女邓玉娇列传(网络版)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邓玉娇行为性质和也许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法条:1、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第 232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3、第 234条规定:故意伤害她人身体,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 卷(B)参照答案一、答:第一种意见以为:被告人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理 由 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成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同步,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她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救济义务。(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她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备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救济义务。第二种意见以为:被告人赵某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备婚姻法规定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主体。婚姻法规定“扶养”,既涉及物质和经济上养育,也涉及生活上照顾与护理。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第三种意见以为:被告人赵某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体现为积极作为形式,也可以体现为悲观不作为形式。(5分)不作为形式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互相扶助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丈夫,对防止杨死亡负有特定救济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死亡放任不论,以致失去急救时机,导致杨某中毒死亡后果,这是一种以悲观不作为体现出来非法剥夺她人生命间接故意。(10分)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并放任这种成果发生心理态度,是结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统一。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结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济已服毒妻子,她就也许发生死亡成果,在乎志方面体现为对杨死亡采用听之任之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成果发生,但她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制止死亡成果发生,具备间接故意剥夺她人生命主观心理。(10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故意剥夺她人生命行为,属 于“情节较轻”故意杀人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法定刑判处刑罚,并依照案情酌情从轻惩罚。(5分)注:在本题中,如果可以结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区别、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进行回答,恰当加分。二、答:1、方某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断,由于中断必要是行为人基于自己意志而停止犯罪实行,并且还要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浮现,在共同犯罪中,不但行为人要自动中断犯罪,还需要劝告其她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而本案中方某不去犯罪因素不是基于自己主观意志,而是其爸爸把她拉住,并且,方某在自己不去犯罪状况下,也没有劝告其她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5 分)2、方某行为也不属于犯罪未遂,由于方某停止犯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虽然停止犯罪因素是意志以外因素,但由于不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3 分)3、方某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实 行“一人既遂,所有既遂”、“某些行为承担所有责任”归责原则,虽然方某自己日后没有参加实行犯罪,而仅仅参加犯罪预谋,但依照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方某行为也要对许某重伤负责。因而,方某行为依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既遂。(5 分)4、方某不属于犯罪预备,虽然方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其爸爸制止而没有进一步实行犯罪,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预备。但由于方某是参加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不能承担预备犯刑事责任,而是要与其她共同犯罪人承担犯罪既遂刑事责任。(3 分)因而,我赞同方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并且是犯罪既遂观点。但由于方某自身最后没有参加犯罪实行,在共同犯罪中处在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这种状况属于共同犯罪中共犯脱离关系,应当酌情从轻惩罚。(4 分)注:在本题中,除了依照共同犯罪归责原则而认定方某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外,如果还能说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需要按照从犯惩罚原则,并且还能结合共犯脱离关系理论进行回答,恰当加分。、兹口 .本案中对陈某与否应对其不知情刘某所盗窃1 5 0 0 元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两种不批准见:第一种意见以为,陈某虽然事先与她人商量过共同盗窃,但刘某盗窃时,陈某主观上并不知情,且没有实行共同盗窃行为,不应对刘某所盗窃1 5 0 0 元人民币承担刑事责任,只应对其事后所盗窃5 0 0 元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关于盗窃数额规定,陈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以为,陈某事先与她人共谋盗窃,虽然刘某盗窃时其不知情,但在刘某盗窃后,其又进屋里进行盗窃,并且事后进行了分赃,应认定陈某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20 0 0 元。笔者批准第二种意见,即陈某应对其不知情刘某盗窃行为承担责任。陈某和刘某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犯罪主体为两个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具备共同故意,客观上实行了共同犯罪行为。而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行为均指向共同犯罪且各行为人行为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5分)本案中,陈某事先与刘某进行了共谋,双方均批准趁张某不注意时盗窃张某财物,主观上已经具备盗窃共同故意,依照犯罪形态,此时两人行为应处在犯罪预备阶段。而后,刘某进里屋时发现了李某柜子钥匙,遂用钥匙打开柜子,进行盗窃,虽然此时陈某在外面干活,并不懂得刘某在里屋盗窃,但这并不影响陈某承担刘某盗窃行为刑事责任。作为犯罪预备行为共谋行为是犯罪一种阶段,咱们不应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割裂开来分析,而应将两者视为一种有机整体。因而在有事先共谋但其日后没有参加犯罪状况下,有共谋而未实行犯罪者主观上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共犯,只是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有共谋且实行犯罪人责任要轻。(10分)依照对共同犯罪普通所采用“某些行为所有(整体)责任”归责原则,所有参加共同犯罪人员都应当对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范畴内最后危害成果承担刑事责任。当共谋而未实行者所参加共同犯罪已经成立时,共谋而未实行者显然已经犯罪。本案中,陈某在懂得刘某已经盗窃得手后又进屋盗窃了张某财物,事后又与刘某进行分赃,事实上也是对刘某行为一种承认及延续。因而,陈某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2 0 0 0 元。(5 分)注:在回答中,如果以为陈某与刘某由于对第一次盗窃没有事先共谋,因而,陈某对对第一次盗得1500元不需要承担责任,仅对第二次500元承担责任,但对于分赃1500行为与否属于刑法上赃物犯罪进行分析,也可以恰当得分。但不论怎么样,刘某犯罪数额是元,而不是1500元。四、答:该案是一起一人犯数罪需并罚案件,该如何数罪并罚,对此有两种不批准见:第一种意见以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种判决判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刑罚与前一种判决所判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5000元)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刑罚。第二种意见以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种判决中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刑罚与前一种判决中犯抢劫罪判处刑罚和犯盗窃罪判处刑罚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刑罚。依照教科书和司法实践都是采用第一种意见。理由是:1、依照国内刑法第6 9 条规定,判决宣布此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如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本案中第一种判决所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即属于这种情形。2、刑法第7 0 条又规定,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她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罪作出判决,把先后两个判决所判处刑罚,依照本法第6 9 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尚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即属于这种情形。(1 0 分)应当注意是,刑法第7 0 条规定“把先后两个判决所判处刑罚,依照本法第6 9 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后一种判决所判处刑罚”就本案而言,显然是指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而 前一种判决所判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来理解,应当是指第一种判决中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成果,而不是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各罪分别被所判处刑罚。第二种意见即是把“前一种判决所判处刑罚”理解成了被告人王某所犯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1 0 分)注:本题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7 0 条所规定“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她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罪作出判决,把先后两个判决所判处刑罚,依照本法第6 9 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中“先后两个判决所判处刑罚”意思,前罪判处刑罚是指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那个刑罚,还是指前一种判决所判处两个罪刑罚。依照刑法精神,应当是指前者。此外,如果可以回答需要扣掉已经执行刑期,则恰当加分。五、答:本题核心在于黄德智等三人“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鞭面以币”、“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德智复犯”等持续实行不法侵害行为是属于刑法第20条第一款所规定“不法侵害”,还是属于刑法第20条第3 款所规定“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如果属于前者,那么,邓玉娇在防卫过程中导致邓贵大死亡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以为是后者,则属于合法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注:在回答中,如果以为邓玉娇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还需要进一步回答邓玉娇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量刑?涉及防卫过当、“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自首行为量刑影响。至于邓玉娇与否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题中没有交代,如果认定话,就属于答不对题,要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