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租房合同模板九篇.pdf
编 号:ZS-2 0 2 1 165102021新 版 租 房 合 同 模 板 九 篇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the parties.The specific terms of the contract may be added or dele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Do not apply them directly.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年 月租 房 合 同 九 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仅 是 提 供 给 当 事 人 的 一 种 参 考,具 体 合 同 条 款 视 情 况 而 定,可 新 增 或 删 减 某 些 条 款,以 实 际 情 况 做 相 应 调 整,切 勿 直 接 套 用。文 件 为 w ord版 本,可 下 载 编 辑 打 印。租 房 合 同 篇 1出 租 人(甲 方)现 住 电 话 承 租 人(乙 方)身 份 证 电 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为 明 确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自 愿 签 订 如 下 合 同:一、甲 方 同 意 将 房 屋 室 厅 间,租 给 乙 方 使 用,租 期 暂 定 年(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月 租 金 元。支 付 方 式 为 付。合 计 人 民 币 元,先 付 后 住,乙 方 必 须 提 前 一 星 期 给 付 下 次 租 金。二、甲 方 房 内 设 施 有。甲 方 要 求 乙 方 预 付 押 金 元,乙 方 承 租 期 满 后,房 内 设 施 无 损 坏,各 种 费 用 交 清,预 付 押 金 如 数 退 还,即 元。三、中 途 乙 方 若 不 能 继 续 承 租,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甲 方 若 有 特 殊 需 要 中 止 出 租,也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乙 方,并 赔 偿 一 个 月 租 金(即 元)作 为 乙 方 损 失 补 偿。四、合 同 期 满 后,乙 方 应 原 判 交 回 房 屋。若 需 要 续 租,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五、租 金 交 纳 的 标 准 及 期 限,依 照 本 合 同 执 行,中 途 不 得 更 改。六、合 同 期 间 甲 方 不 得 以 各 种 理 由 调 高 房 租,或 以 此 理 由 不 出 租 给 乙 方。七、租 金 交 纳 后,乙 方 不 愿 承 租,租 金 不 退,仅 退 押 金。甲 方 不 愿 出 租,一 切(租 金、押 金)全 部 退 还,并 赔 偿 乙 方 损 失(一 个 月 房 租,即 元)八、如 遇 政 策 性 拆 迁,承 租 人 无 条 件 让 房,不 享 受 任 何 补 贴。但 由 出 租 人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对 方,并 退 回 多 余 房 租 及 押 金。临 时 或 短 时 间(3 0天)通 知,须 赔 偿 乙 方 损 失(一 个 月 房 租,即 元)九、乙 方 逾 期 不 搬 出,不 支 付 租 金,不 辞 而 别,三 天 后 方 可 通 过 当 地 司 法 机 关 破 门 而 入,后 果 乙 方 自 负(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押 金 不 退 还)。十、房 屋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损 毁 造 成 乙 方 损 失,双 方 不 承 担 责 任,如 因 乙 方 过 错,造 成 房 屋 损 失,乙 方 必 须 赔 偿。十 一、房 屋 内 设 施,如 非 乙 方 损 坏,甲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维 修,或 者 支 付 相 等 的 维 修 费,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推 脱。十 二、乙 方 收 到 甲 方 钥 匙。退 房 时 如 数 归 还。十 三、房 屋 内 原 有 水 表 度,电 表 度,然 气 表 度,水 电 气 费 按 表 计 价,乙 方 自 理。本 小 区(有/无)物 业,物 业 费 元/月。有 线 电 视,乙 方 不 使 用 不 计 费/使 用,按 1 3元/月 随 房 租 支 付)。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双 方 签 字 生 效。甲 方 签 字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2凡 客 户 向 我 公 司 交 付 款 项,我 公 司 均 出 具 正 式 收 据 或 发 票,请 向 店 内 经 纪 人 索 取,非 我 公 司 正 式 收 据 或 发 票,我 公 司 一 律 不 予 承 认。特 此 声 明。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身 份 证(营 业 执 照)号 码:代 表 人:地 址:电话: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身 份 证(营 业 执 照)号 码:代 表 人:地 址:电 话:经 纪 方(以 下 简 称 丙 方)天 津 市 我 爱 我 家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三 方 本 着 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同 意 租 赁 及 经 纪 条 款 如 下:一、房 屋 情 况 及 用 途 I、甲 方 将 其 拥 有 的 座 落 在 天 津 市 区(县)物 业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为 使 用。2、出 租 房 屋 建 筑/计 租 面 积 共 平 方 米(以 房 产 证 面 积 为 准),产 别,房 屋 类 型(平 房/多 层/M层/写 字 楼)。二、租 赁 期 限 I、该 房 屋 租 赁 期 共(大 写)个 月。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2、租 赁 期 满,甲 方 有 权 收 回 出 租 房 屋,乙 方 应 如 期 交 还。乙 方 如 要 求 续 租,则 必 须 在 租 赁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经 甲 方 同 意 后,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三、租 金、押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I、该 房 屋 每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整,小 写。2、该 房 屋 租 金 支 付 方 式 如 下:3、该 物 业 押 金 为 个 月 租 金,总 计 人 民 币 万 仟 佰 拾 元 整,小 写。于 合 同 期 满 后 无 息 退 还 乙 方。四、其 他 费 用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内,实 际 使 用 的 费 用 应 自 行 负 担,并 按 规 定 向 甲 方 或 有 关 部 门 交 纳。五、信 息 服 务 费 及 支 付 基 于 经 纪 方 已 提 供 的 服 务,经 纪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收 取 人 民 币(大 写)万 仟 佰拾 元 整,(小 写)及 向 乙 方 收 取 人 民 币(大 写)万 仟 佰 拾 元 整,(小 写)作 为 佣 金,该 笔 佣 金 于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该 租 赁 合 同 时 付 清。六、房 屋 修 缮 和 装 饰 1、在 租 赁 期 内,甲 方 应 保 证 出 租 房 屋 的 使 用 安 全。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其 所 承 租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如 乙 方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房 屋 及 设 施 损 坏 的,乙 方 应 立 即 负 责 修 复 或 给 予 经 济 赔 偿.2、该 房 屋 及 所 属 设 施 的 维 修 责 任 除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及 补 充 条 款 中 的 约 定 外,均 由 甲 方 负 责(但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或 人 为 因 素 除 外)。甲 方 进 行 维 修 须 提 前 七 天 书 面 通 知 乙 方,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配 合。3、乙 方 因 使 用 需 要,在 不 影 响 房 屋 结 构 的 前 提 下,欲 对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装 饰 前,其 规 模、范 围、工 艺、用 料 等 方 案 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租 赁 期 满 后,依 附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甲 方 对 乙 方 的 装 修 装 饰 部 分 不 负 有 修 缮 的 义 务。七、转 租 的 规 定 除 甲、乙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中 另 有 约 定 外,乙 方 在 租 赁 期 内,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方 可 将 该 房 屋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租 他 人 八、合 同 终 止 及 解 除 的 规 定 租 赁 期 满 后,乙 方 应 在 期 满 后 日 内 将 承 租 的 房 屋 及 设 施 在 正 常 状 态 下 交 还 甲 方,如 有 留 置 的 任 何 物 品,均 视 为 放 弃,任 凭 甲 方 处 置,乙 方 决 无 异 议。九、甲 方 违 约 处 理 规 定 1、甲 方 未 按 合 同 的 规 定 时 间,交 付 房 屋 供 乙 方 使 用 的、甲 方 应 按 月 租 金 的 3%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逾 期 七 天,则 视 甲 方 不 履 行 本 合 同,乙 方 有 权 终 止 履 行该 合 同。甲 方 除 应 按 上 述 规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外,还 应 对 违 约 金 以 外 的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进 行 赔 偿。2、在 租 赁 期 内,甲 方 擅 自 解 除 本 合 同,提 前 收 回 该 房 屋 的,甲 方 应 按 房 屋 一 个 月 的 月 租 金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若 支 付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乙 方 损 失 的,甲 方 还 应 负 责 赔 偿。3、因 甲 方 房 屋 权 属 瑕 疵 及 非 法 出 租 房 屋 而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效 时,甲 方 应 对 乙 方 的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进 行 赔 偿。十、乙 方 违 约 处 理 规 定 1、租 赁 期 内,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收 回 该 房 屋,乙 方 应 按 房 屋 一 个 月 的 月 租 金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违 约 金,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乙 方 还 应 负 责 赔 偿。1.1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的;1.2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擅 自 拆 改 变 动 房 屋 结 构,或 损 坏 房 屋,且 经 甲 方 书 面 通 知,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仍 未 纠 正、并 修 复 的;1.3 擅 自 改 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用 途,或 利 用 该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1.4 拖 欠 房 租 累 计 一 个 月 以 上 的。2、在 租 赁 期 内,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中 途 擅 自 退 租 的,乙 方 应 按 房 屋 一 个 月 的 月 租 金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乙 方 还 应 负 责 赔 偿。3、租 赁 期 满,乙 方 应 如 期 交 还 该 房 屋。如 乙 方 逾 期 归 还,则 每 逾 期 一 天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原 日 租 金 的 两 倍 的 违 约 金。一、免 责 条 件1、房 屋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毁 损 或 造 成 乙 方 损 失 的,甲、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2、因 市 政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或 改 造 已 租 赁 的 房 屋,使 甲、乙 双 方 造 成 损 失 的,互 不 承 担 责 任。3、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终 止 合 同 的,租 金 按 照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计 算,多 退 少 补.十 二、其 他 1、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甲、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订 立 补 充 条 款。补 充 条 款 及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2、甲、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时,双 方 同 意 将 争 议 提 交 天 津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3、合 同 连 同 附 件 一 式 三 份,由 甲、乙 双 方、经 纪 方 各 执 T 分,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十 三、备 注:出 租 方(甲 方 签 字):承 租 方 确 认:(1)已 查 验 甲 方 产 权 证 明(2)甲 方 为 出 租 房 屋 的 产 权 人 或 代 理 人(乙 方 签 字):代 理 人:日 期:年 月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3甲 方(出 租 方):身 份 证 号:地 址:_乙 方(承 租 方):身 份 证 号:地 址:_经 甲、乙 双 方 在 平 等、自 愿、互 利 的 基 础 上,友 好 协 商,达 成 以 下 协 议:一、租 房 地 点:甲 方 同 意 把 _ 室 的 房 屋 租 给 乙 方,并 保 证 该 房 的 合 法 出 租 性。二、房 屋 用 途:乙 方 所 租 房 屋 仅 为 一 使 用;不 得 进 行 任 何 违 法 活 动,否 则 后 果 自 负。三、租 期:自 201_年 _月 _日 起 至 201年 _月 _日 止。租 赁 期 满,乙 方 应 如 期 将 房 屋 归 回 甲 方。四、租 金:每 月 元 人 民 币,租 房 保 证 金 _ 元 人 民 币,相 当 于 一 个 月 租 金。五、付 款 方 式:1、乙 方 每 _ 个 月 支 付 一 次,第 一 次 租 金 及 保 证 金 在 签 定 本 合 同 时 支 付,以 后 租 金 按 规 定 的 付 款 期 限 提 前 一 天 将 下 期 房 款 支 付 给 甲 方;2、甲 方 在 收 到 第 一 次 租 金 当 日 将 乙 方 能 正 常 居 住 的 卡、证、钥 匙 等 交 给 乙 方。基 本 费 用:乙 方 承 担 下 列 在 租 赁 时 所 发 生 费 用:水 费 电 费 电 话 费 网 络 费 口 煤 气 费 有 线 电 视 月 租 费 物 业 管 理 费 其 它 费 用(如 有 见 补 充 各 项)六、租 房 保 证 金:存 放 于 甲 方 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不 计 利 息,主 要 用 于 对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时,甲 方 对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发 生 的 基 本 费 用:包 括 房 租、房 内 物 品 损 坏、短 缺 等 扣 除 清 算 后 一 次 性 不 计 利 息 退 回 乙 方。七、甲 方 义 务:1、甲 方 必 须 保 证 该 房 屋 的 结 构 和 设 施 均 能 正 常 使 用;2、室 内 外 正 常 维 修 由 甲 方 负 责;3、甲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不 得 单 方 面 提 高 租 金,否 则 算 作 违 约 处 理。八、乙 方 义 务:1、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支 付 租 金、保 证 金 及 其 它 费 用;2、未 经 甲 方 同 意,乙 方 不 得 私 自 把 该 房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租 他 人;3、本 合 同 终 止 时,需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施 进 行 清 点、检 查 移 交,如 有 损 坏、短 缺 应 照 值或 酌 情 赔 偿;4、乙 方 如 因 使 用 不 当 损 坏 房 屋 及 设 施 的,应 负 责 修 复 原 状 或 予 以 经 济 赔 偿。若 水、电、煤 气 等 使 用 不 当 或 人 为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和 意 外 事 故,与 房 东 无 关,后 果 自 负。(乙 方 搬 家 临 走 前 必 须 把 卫 生 搞 好,否 则 扣 除 卫 生 清 理 费 _元)。九、违 约 处 理:1、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八 条,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收 回 房 屋,没 收 剩 余 房 款,如 不 足 低 过 甲 方 损 失,乙 方 应 予 以 赔 偿;2、如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七 条,应 按 照 一 个 月 租 金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并 退 回 剩 余 房 款 及 保 证 金;3、如 甲 方 擅 自 提 前 终 止 合 同,应 按 一 个 月 租 金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并 退 回 剩 余 房 款 及 保 证 金;4、如 乙 方 因 非 房 屋 问 题 中 途 退 房,须 按 一 个 月 房 租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甲 方 退 回 剩 余 租 金 及 保 证 金,否 则,没 收 剩 余 房 租 金 及 保 证 金。5、如 乙 方 租 赁 期 已 超 过,乙 方 既 不 续 签 本 合 同 也 不 退 房,甲 方 对 该 房 有 权 作 出 处 理,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负。十、补 充 条 款:(明 细 清 单)水 表 读 数 一 度,煤 气 表 读 数 一 度,电 表 总 读 数 一 度,峰 度,谷 一 度。防 盗 门 钥 匙 _ 把,电 子 门 钥 匙 _ 把,车 库 钥 匙 _ 把。1、_2、_3、_4、_十 一、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一 律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经 双 方 协 商 作 了 补 充 规 定,补 充 规 定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十 二、如 因 洪 水、地 震、火 灾、拆 迁 和 法 律 法 规 政 府 政 策 变 化 等 不 可 抗 力原 因,导 致 本 协 议 不 能 全 面 履 行,甲、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租 金 按 实 际 租 赁 时 间 计 算,多 退 少 补。十 三、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甲 方 签 名:乙 方 签 名:电 话 号 码:电 话 号 码:签 约 时 间:年 月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4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甲、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甲 方 将 坐 落 在 _的 房 屋,建 筑 面 积 一 平 方 米、使 用 面 积 一 平 方 米,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装 修 及 设 备 情 况: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如 不 得 随 意 另 外 出 租 给 其 他 人。乙 方 如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非 法 活 动,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甲 方 可 以 终 止 合 同,收 回 房 屋。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租 赁 期 限 自 一 年 月 一 日 至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止。合 同 期 满 后,如 甲 方 仍 继 续 出 租 房 屋,乙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拥 有 优 先 承 租 权。租 赁 合 同 因 期 满 而 终 止 时,如 乙 方 确 实 无 法 找 到 新 的 房 屋,可 与 甲 方 协 商 酌 情 延 长 租 赁 期 限。第 四 条 租 金。L 甲 乙 双 方 议 定 月 租 金 _元,计 人 民 币(大 写)交 纳 方 式 为 一 付。2.由 乙 方 在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交 纳 给 甲 方。先 付 后 用。3.以 后 支 付 房 租 应 在 付 款 期 末 前 一 天 支 付。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乙 方 按 月 支 付 租 金 给 甲 方,租 金 为 现 金 交 付 甲 方 为 准。第 六 条 交 付 房 屋 期 限。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1 0日 内,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第 七 条 房 屋 押 一 付 三 1.乙 双 方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甲 方 收 乙 方 押 金 一 元,乙 方 退 房 时,结 清 水、电 等 费 用,交 还 钥 匙 后,由 甲 方 退 还 乙 方 押 金。2.乙 方 第 一 次 租 房 必 须 先 付 给 甲 方 三 个 月 的 租 金 元。三 个 月 后 按 合 同 第 四 条 执 行。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租 赁 双 方 如 一 方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款,违 约 方 须 赔 偿 给 对 方 违 约 金,违 约 金 为 租 金 的 20%,为 元 第 九 条 身 份 证 明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保 存 留 底,以 配 合 当 地 村 委 会 或 公 安 局 人 员 核 实 及 调 查,退 房 时 归 还。第 十 条 租 房 有 关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暂 住 区 域 内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按 时 交 纳 水、电、宽 带 等 费 用。乙 方 的 民 事 组 纷 均 自 行 负 责。(-)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物 品 如 下:(1)X X X(2)xxx(3)xxx(4)xxx(二)当 前 的 水、电 等 表 状 况:(1)水 表 现 为:吨;(2)电 表 现 为:度;第 十 一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责 任 赔 偿 损 失。第 十 二 条 免 责 条 款 1 房 屋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导 致 损 毁 或 造 成 乙 方 损 失 的,甲 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2.因 市 政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或 改 造 已 租 赁 的 房 屋,使 甲 乙 双 方 造 成 损 失,互 不 承 担 责 任。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终 止 合 同 的,租 金 按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计 算,多 退 少 补。第 十 三 条 争 议 解 决 的 方 式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如 发 生 争 议,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时,任 何 一 方 均可 向 当 地 村 居 委 会 申 请 调 解,调 解 无 效 时,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十 四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宜 1._2._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甲 乙 双 方 可 共 同 协 商。本 合 同 一 式 2份,甲 乙 方 各 执 1份。从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到 期 自 动 作 废。甲 方(签 字 盖 章):身 份 证 号 码:联 系 电 话:户 籍 住 址:年 月 日 乙 方(签 字 盖 章):身 份 证 号 码:联 系 电 话:户 籍 住 址:年 月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5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租 用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甲 方 将 房 租 给 乙 方 居 住,经 双 方 协 商,签 订 以 下 协 议:一、租 用 时 间:,即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二、租 用 金 额:每 月 租 金三、签 订 合 同 时,乙 方 先 交 押 金 元 给 甲 方,合 同 期 满 后,经 甲 方 检 查 墙、地、门、窗、水 电 等 无 损 坏 退 还 押 金 乙 方。四、交 租 时 间:每 月 在 日 前 交 本 月 租 金 元,先 交 款 后 租 用,如 超 期 付 租 金,甲 方 有 权 收 房 并 没 收 押 金。五、甲 方 租 给 乙 方 铺 位 的 其 他 一 切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六、租 赁 期 间,乙 方 不 得 随 意 对 房 屋 墙 体、窗 户、原 有 水 电 设 施 拆 卸 改 建,如 需 安 装 部 份 简 陋 设 施,必 须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方 可 进 行。七、租 赁 期 间,乙 方 必 须 依 法 经 营,严 禁 在 房 内 进 行 违 法 乱 纪 活 动,如 有 发 现,乙 方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责 任。八、租 赁 期 间,如 乙 方 中 途 退 租,原 预 付 的 押 金 概 不 退 回,如 因 乙 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而 被 停 止 续 租,有 关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同 具 法 律 效 力。甲 方 签 名:乙 方 签 名: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6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身 份 证 号 码: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身 份 证 号 码: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甲、乙 双 方 在 平 等、自 愿 的 基 础 上,就 甲 方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乙 方 承 租 甲 方 房 屋 事 宜,为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经 协 商 一 致,订 立 本 合 同。一、甲 方 将 位 于 翼 城 县 唐 兴 镇 城 内 村 新 华 路 东 三 巷 2 9号 房 屋(东 三 间,厨 房,厕 所)出 租 给 乙 方 居 住 使 用,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二、本 房 屋 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居 住 前 一 次 付 清。甲 方 收 款 后 应 提 供 给 乙方 有 效 的 收 款 凭 证。三、乙 方 租 赁 期 间,水 费、电 费、有 线 电 视 使 用 费、卫 生 费 以 及 其 它 由 乙 方 居 住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租 赁 结 束 时,乙 方 须 交 清 欠 费。四、房 屋 租 赁 期 为: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在 此 期 间,任 何 一 方 要 求 终 止 合 同,须 提 前 三 个 月 用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并 偿 付 对 方 总 租 金 10%的 违 约 金。合 同 一 经 签 订,双 方 都 不 得 提 前 解 除。租 赁 期 内,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的,本 合 同 自 然 终 止,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五、因 租 用 该 房 屋 所 发 生 的 除 土 地 费、大 修 费 以 外 的 其 它 费 用,由 乙 方 承 担。六、在 承 租 期 间,未 经 甲 方 同 意,乙 方 无 权 转 租 或 转 借 该 房 屋;不 得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及 其 用 途,由 于 乙 方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该 房 屋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损 坏 的,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七、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其 所 承 租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如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房 屋 及 设 施 损 坏 的,乙 方 应 立 即 负 责 修 复 或 经 济 赔 偿。甲 方 剩 余 物 品(t e l电 视 机、电 视 柜、双 人 床 一 张、单 人 床 两 张、奥 克 斯 空 调、水 晶 王 子 电 冰 箱、亿 佳 能 太 阳 能、电 磁 炉、案 柜 及 其 它 用 品 等)及 西 侧 三 间 及 西 侧 平 房 内 所 有 设 施 及 物 品 乙 方 必 须 保 管 好,损 坏 丢 失 按 价 赔 偿。乙 方 应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满 后,将 承 租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及 甲 方 原 剩 余 物 品 交 还 甲 方。八、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 与 终 止 1、双 方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或 终 止 本 合 同。2、甲 方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1)不 能 提 供 房 屋 或 所 提 供 房 屋 不 符 合 约 定 条 件,严 重 影 响 居 住。(2)甲 方 未 尽 房 屋 修 缮 义 务,严 重 影 响 居 住 的。3、房 屋 租 赁 期 间,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收 回 出 租 房 屋;(1)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转 租、转 借 承 租 房 屋。(2)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拆 改 变 动 房 屋 结 构。(3)损 坏 承 租 房 屋,在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修 复 的。(4)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改 变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房 屋 租 赁 用 途。(5)利 用 承 租 房 屋 存 放 危 险 物 品 或 进 行 违 法 活 动。(6)逾 期 未 交 纳 按 约 定 应 当 由 乙 方 交 纳 的 各 项 费 用,已 经 给 甲 方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7)拖 欠 房 租 累 计 达 一 个 月 以 上。九、此 合 同 未 尽 事 宜,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并 作 出 补 充 条 款,补 充 条 款 与 本 合 同 有 同 等 效 力。双 方 如 果 出 现 纠 纷,先 友 好 协 商,协 商 不 成 的,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请 求 司 法 解 决。十、本 合 同 连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 签 字:电 话:乙 方 签 字:电 话:年 月 日 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身 份 证 号 地 址 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身 份 证 号 地 址 甲、乙 双 方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甲 方 将 位 于 六 安 市 寿 县 南 门 外 宾 阳 大 道 与 明 珠 路 交 叉 口 宾 阳 小 区_ _ 春 申 佳 苑 2 8号 楼 3单 元 505室 的 房 屋 单 间 出 租 给 乙 方 居 住 使 用(合 租),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计 个 月。二、单 间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按(月/季 度/年)结 算。每(月/季 度/年)初 3 日 内,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全(月/季 度/年)租 金 元。三、乙 方 租 赁 期 间,水 费、电 费、燃 气 费 以 及 其 它 由 乙 方 居 住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全 额 负 担,按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支 付 水 电 等 各 种 由 租 房 者 使 用 带 来 的 消 费。租 赁 结 束 时,乙 方 须 交 清 欠 费,并 通 知 甲 方。如 果 没 有 交 清 各 种 费 用,包 括 房 租 费、水 电 费 等,擅 自 离 开,甲 方 有 权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案、起 诉。租 赁 结 束 时,乙 方 要 通 知 甲 方,甲 乙 双 方 需 当 面 检 查 房 主 提 供 的 物 品 和 房 屋 破 损 情 况,如 有 损 坏,需 按 相 关 标 准 赔 偿。四、乙 方 同 意 预 交 元 作 为 保 证 金,合 同 终 止 时,当 作 房 租 冲 抵。五、单 间 房 屋 租 赁 期 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在 此 期 间,任 何 一 方 要 求 终 止 合 同,须 提 前 两 个 月 通 知 对 方,并 偿 付 对 方 一 个 月 的 违 约 金。六、在 承 租 期 间,未 经 甲 方 同 意,乙 方 无 权 转 租 或 转 借 该 房 屋;不 得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及 其 用 途,由 于 乙 方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该 房 屋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损 坏 的,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乙 方 在 租 房 期 间,发 生 液 化 气 爆 炸、漏 气,插 座、拖 地 线 漏 电 等 安 全 事 故,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七、甲 方 保 证 该 房 屋 无 产 权 纠 纷,并 提 供 相 应 的 必 备 简 单 生 活 设 备,在 房 租 费 按 时 交 纳 的 前 提 下,由 甲 方 交 纳 物 业 费。八、就 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双 方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起 诉 讼,请 求 司 法 解 决。九、本 合 同 一 式 2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1份,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身 份 证 号 乙 方:身 份 证 号 身 份 证 号 年 月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7出 租 方(简 称 甲 方):承 租 方(简 称 乙 方):身 份 证 号 码:身 份 证 号 码:为 明 确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签 订 本 合 同 条 款 如 下:一、甲 方 将,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二、租 期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三、该 房 屋 每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 整,乙 方 每 个 月 向 甲 方 缴 纳 租 金 元 整,并 于 每 月 的 日 前 交 清。四、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时,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纳 个 月 的 房 屋 租 金 作 为 室 内 财 物 押 金,押 金 合 同 期 满 后 退 还 乙 方。五、租 赁 期 间 房 屋 的 宽 带 费、水 电 费、卫 生 费、房 屋 管 理 费、物 业 费 由 甲 乙 双 方 均 摊。六、乙 方 因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租 用 房 屋 及 其 配 套 设 施、室 内 财 物 毁 坏,应 恢 复 房 屋 原 状 或 赔 偿 经 济 损 失。七、租 赁 期 间,若 甲 方 要 收 回 房 屋,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乙 方。若 乙 方 需 要 退 租,也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退 租 当 月 房 租 不 退。八、租 赁 期 满 或 解 除 合 同 时,乙 方 需 结 清 费 用 后 退 还 房 屋 给 甲 方。九、本 合 同 如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纠 纷,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组 纷。十、本 合 同 经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即 时 生 效,一 式 二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T 分,如 有 未 尽 事 宜,可 经 双 方 协 商 作 出 补 充 规 定,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出 租 人:承 租 人:签 名:签 名:租 房 合 同 篇 8甲 方(房 主):_签 名/盖 章(红 印)乙 方(承 租 人):_ 签 名/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需 本 人 填 写)一、甲 方 将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为 使 用。二、租 期 年,从 年 月 日 起 到 年 月 日 为 止,必 须 一 次 性 付 清 租 金 后 使 用。三、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作 为 甲 方 净 收 入),乙 方 共 现 金 支 付(计 大 写 元 整)。四、乙 方 租 用 后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1、乙 方 应 遵 纪 守 法,合 法 经 营,并 自 行 办 理 相 关 手 续、承 担 相 关 责 任。2、乙 方 应 注 意 居 住 和 经 营 安 全,自 行 采 取 防 火、防 盗 等 安 全 措 施。加 强 用 电 安 全,不 得 乱 拖、乱 接 电 线;对 于 防 盗、防 火、用 电 安 全 进 行 经 常 检 查。如 乙 方 措 施 不 当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其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造 成 甲 方 房 屋 财 产 损 失,由 乙 方 全 额 赔 偿 给 甲 方;造 成 第 三 方 房 屋 财 产 损 失,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由 乙 方 全 额 赔 偿 对 方。并 按 违 约 处 理 3、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