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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用 模 板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用 模 板 1委 托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承 运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第 一 条:服 务 内 容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的 委 托 为 其 提 供 航 空、公 路、国 内 快 递 等 运 输 服 务。第 二 条:服 务 确 认 方 式 1、乙 方 通 过 电 话 或 传 真 接 受 甲 方 委 托,提 供 上 门 收 货、提 供 运 单、检 查 等 服 务。2、达 成 委 托 后 甲 方 应 及 时 将 运 输 所 需 全 部 手 续 移 交 给 乙 方(所 运 货 物 需 办 理 审 批、检 验 手 续 的)。3、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货 物 手 续,按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的 承 运 方 式 及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开 具 工 作 单,依 协 商 的 承 运 方 式、期 限 规 定 将 物 品 运 至 目 的 地。第 三 条:运 送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要 求 注 意 事 项 1、甲 方 所 托 运 的 货 物 应 有 合 理 的、符 合 安 全 运 输 的 包 装,应 参 加 保 险,保 险 费。由 甲 方 支 付,乙 方 可 代 其 办 理;乙 方 应 保 证 在 上 述 服 务 过 程 中 货 物 的 安 全,如 造 成 货 物 丢 失、短 少、损 坏 等 现 象 的,按 货 物 的 投 险 申 明 价 值 赔 偿,不 超 过 货 物 的 投 险 价 值.甲 方 未 参 加 保 险 的 货 物 若 遗 失、损 坏,乙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甲 方 赔 偿,国 内 货 物 赔 偿 额 为 当 票 货 物 运 费 的 3倍(文 件 按 1公 斤 计)。2、从 承 运 货 物 时,至 收 货 人 签 收 时 止,乙 方 对 货 物 的 遗 失、短 少、变 质、损 坏 承 担 全 部 责 任。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除 外:(1)、不 可 抗 力;(2)、货 物 的 自 然 属 性 合 理 损 耗 或 性 质 变 化;(3)客 户 自 行 包 装,因 内 在 缺 陷,造 成 货 物 受 损;(4)客 户 自 行 包 装,外 包 装 完 好 而 内 装 货 物 毁 损、短 少 或 遗 失;(5)甲 方 或 收 货 方 本 身 的 过 错;(6)经 了 解 查 证 非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损 失;3、收 货 签 收 后,该 货 物 产 生 的 遗 失,短 少、变 质、污 染、损 坏 等 一 切 风 险 随 之 转 移 到 收 货 人 处,乙 方 不 负 责 任。第 四 条: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1、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查 寻 货 物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信 息 反 馈。2、甲 方 有 义 务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与 乙 方 进 行 结 帐,出 现 违 约 时 承 担 其 相 关 责 任。第 六 条:争 议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如 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可 另 行 协 商,达 成 的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第 七 条: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自 签 定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公 章):乙 方(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用 模 板 2甲 方:;乙 方:.甲 方 详 细 地 址:,联 系 方 式:.乙 方 详 细 地 址:,联 系 方 式:.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经 过 双 方 充 分 协 商,特 订 立 本 合 同,以 便 双 方 共 同 遵 守。运 输 货 物 的 名 称、规 格、数 量、运 输 费 价 款 货 物 编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数 量 金 额(元)甲 方 第 一 条 甲 方 负 责 与 项 目 部 签 订 合 同。在 签 订 合 同 的 过 程 中,甲 方 发 生 的 如 何 事 故 或 造 成 的 损 失 则 由 甲 方 自 己 承 担。第 二 条 资 金 甲 方 在 乙 方 运 输 货 物 或 原 材 料 期 间。负 责 资 金 的 集 拢,确 保 乙 方 在 运 输 货 物 或 原 材 料 的 正 常 进 行。乙 方:第 一 条 运 输 要 求 运 输 的 货 物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标 准 运 输;没 有 统 一 规 定 运 输 标 准 的,应 根 据 保 证 货 物 运 输 安 全 的 原 则 进 行 运 输。如 在 运 输 过 程 中,发 生 的 安 全 问 题,则 由 乙 方 自 己 承 担。第 二 条 运 输 货 物 质 量 要 求 乙 方 对 运 输 货 物 或 原 材 料 必 须 严 把 质 量 关。如 有 忽 略 或 别 的 因 素,造 成 质 量 的 问 题。导 致 甲 方 的 损 失 或 与 其 他 客 户 产 生 的 经 济 纠 纷 必 须 由 乙 方 自 己 承 担。且 按%偿 付 甲 方 违 约 金。第 三 条 货 物 或 原 材 料 的 供 应 乙 方 必 须 对 货 物 或 原 材 料 有 充 分 大 量 的 货 源。以 却 保 供 应 建 设 公 路 的 正 常 施 工。如 在 供 应 期 间,发 生 间 断 或 停 止 或 缺 少 货 源 等 因 素。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必 须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且 按%偿 付 甲 方 违 约 金 第 四 条 乙 方 必 须 按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把 货 物 输 送 到 目 的 地。货 物 运 输 后,甲 方 需 要 变 更 到 货 地 点 或 收 货 人,必 须 在 货 物 未 到 达 目 的 地 之 前 告 知 乙 方。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发 生 争 议 时 由 两 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时,两 边 均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合 同 实 施: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各 执 一 份 为 凭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央 事 宜,双 方 配 合 协 商 书 面 修 正 本 合 同 自 具 名 之 日 年 月 日 发 生 效 力,到 年 月 日 止 本 合 同 期 满 前 一 个 月,如 双 方 均 无 异 议,则 本 合 同 自 动 延 伸,其 后 亦 同 甲 方 乙 方 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用 模 板 3甲 方(托 运 方):地 址:传 真:乙 方(承 运 方):地 址:电 话:传 真:甲 方 指 定 乙 方 为 甲 方 货 物 提 供 公 路 运 输 服 务。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就 具 体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承 运 货 物 及 起 止 地 点 1.1、托 运 的 主 要 货 物 为:、包 装:甲 方 确 保 产 品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包 装。属 性:化 工 产 品 1.2,货 物 的 起 运 地 点:1.3.到 达 地 点:永 红 化 工 指 定 的 送 货 地 点。1.4、甲 方 托 运 的 其 它 货 物 及 服 务 内 容,以 货 物 运 单 或 补充 协 议 说 明。第 二 条:操 作 流 程(1)甲 方 发 出 运 输 指 令(2)乙 方 回 复 认 可 书(3)甲 方 装 货(4)双 方 验 货 签 收 发 往 目 的 地 交 货(6)收 货 单 位 验 签 验 收 后 取 回 单(8)将 回 单 交 回 甲 方(9)甲 方 承 付 运 费。第 三 条:甲 方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3.1、甲 方 至 少 提 前 8 小 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传 真 形 式 向 乙 方 发 出 运 输 指 令,通 知 内 容 包 含 发 运 时 间、运 输 方 式、货 物 名 称、数 量;并 准 确 提 供 发 运 地 方 和 目 的 地 址 及 联 络 方 式 方 法 等 信 息。如 发 生 特 殊 情 况,甲 方 在 乙 方 派 出 车 辆 前 3 小 时 有 权 对 合 理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3.2、甲 方 保 证 所 托 运 的 货 物 不 属 于 国 家 违 禁 品。3.3、甲 方 负 责 对 乙 方 有 关 责 任 人 和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运 作 要 求 培 训。3.4、因 甲 方 交 代 不 清 而 引 起 的 无 法 抵 达 目 的 地 或 找 不 到 收 货 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3.5、甲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要 求 在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相 关 单 据 时 及 时 结 算 运 费 给 乙 方。第 四 条:乙 方 责 任 4.1、乙 方 接 受 甲 方 的 委 托,为 其 提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乙 方 应 及 时 操 作 转 运 货 物,安 全、准 时、准 确 地 将 货 物 运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目 的 地 并 派 送 到 门。4.2、司 机 把 货 物 送 达 目 的 地 后,若 客 户 对 货 物 有 任 何 意 见,司 机 绝 对 不 可 以 与 客 户 发 生 争 持,应 立 即 与 乙 方 负 责 人 联 系,并 将 事 件 及 时 回 报 给 甲 方。4.3、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附 件 中 所 列 运 输 时 间 执 行,若 因 特 殊 情 况,货 物 没 有 按 预 订 时 间 到 达 时,乙 方 应 及 时 与 甲 方 取 得 联 系,向 甲 方 汇 报 并 进 行 处 理。若 甲 方 调 查 中 发 现 有 不 合 实 际 的 情 况,有 权 做 出 处 罚。4.4、乙 方 在 承 运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货 物 被 盗、丢 失、淋 湿、货 损、交 货 不 清、货 物 破 损 等,概 由 乙 方 负 责。4.5、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或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货 物 无 法 准 时 到 达,乙 方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甲 方,由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解 决,若 由 于 未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而 造 成 货 物 过 期 到 达,造 成 甲 方 损 失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4.6、甲 方 若 委 托 乙 方 代 办 货 物 运 输 保 险,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保 险,并 对 投 保 的 货 物 承 担 全 部 的 责 任。4.7、乙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员 工 赠 送 财 务,若 经 发 现,甲 方 有 权 处 理 乙 方 未 结 运 费。第 五 条:费 用 及 结 算 方 式 5.1、费 用 的 结 算 标 准 为:详 见 附 件 志 成 物 流 货 物 运 输 报 价 表 5.2、结 算 方 法 为:每 月 5 日 前 结 算 上 月 发 生 的 运 输 费 用,乙 方 需 交 付 有 效 作 业 凭 证 及 结 算 汇 总 表,经 甲 方 审 核 无 误 后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乙 方 运 费,如 遇 节 假 日 则 时 间 顺 延。如 有 扣 除 的 款 项,应 在 运 费 中 扣 除。货 到 提 付 运 费 的 甲 乙 双 方 都 备 有 底 根,以 便 于 查 账。第 六 条:违 约 责 任 6.1、因 甲 方 提 供 资 料 不 齐 全 而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送 达 或 者 延 误 送 达,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乙 方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收 货 人 联 系 电 话、地 址 有 误,必 须 及 时 与 甲 方 联 系 寻 求 解 决 办 法。否 则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6.2、乙 方 错 运 到 达 地 点 或 收 货 人 的,乙 方 必 须 无 偿 将 货 物 运 到 指 定 地 点 交 付 给 收 货 人,由 此 造 成 的 货 物 过 期 送 达 的,按 甲 方 规 定 条 列 处 理。如 果 造 成 货 物 误 收 而 丢 失,乙 方 应 照 价 赔 偿。6.3、由 于 乙 方 的 过 失 造 成 货 物 过 期 到 达,超 过 公 路 运 输 价 格 表 上 双 方 所 约 定 的 时 间(且 没 有 取 得 甲 方 的 认 可),每 次 乙 方 需 支 付 给 甲 方 人 民 币 100元 的 违 约 金。由 于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乙 方 交 货 延 误,影 响 执 行 合 同 时,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件 的 扩 大。经 双 方 协 商 可 适 当 放 宽 到 货 时 间。6.4、合 同 终 止 后,甲 乙 双 方 不 在 合 作,双 方 在 一 个 月 内 结 清 所 有 运 费。第 七 条:文 本 及 时 效 7.1、本 合 同 签 订 时,双 方 必 须 出 具 法 人 资 格 文 件 合 其 他注 册 资 料。如 属 法 人 委 托 人 签 署 的,应 有 法 人 委 托 书 原 件。7.2、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7.3、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2004年 月 日 至 2005年 月 日 7.4、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7.5、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为 试 用 期,试 用 期 内,如 乙 方 要 求 提 前 终 止 合 同,必 须 提 前 1 5 天 通 知 甲 方。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退 还 乙 方 未 结 运 费。7.6、本 合 同 全 部 内 容 属 商 业 秘 密,双 方 均 有 责 任 保 守 秘 密。第 八 条:变 更 与 终 止 8.1、合 同 如 有 变 更 或 者 补 充,经 协 商 一 致 后,以 补 充 协 议 形 式 确 定,补 充 协 议 与 原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8.2、本 合 同 终 止 后,合 同 双 方 仍 承 担 合 同 终 止 前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双 方 应 该 履 行 而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一 切 责 任 与 义 务。8.3、合 同 如 需 提 前 终 止,须 双 方 书 面 同 意。第 九 条:纠 纷 及 其 仲 裁 若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产 生 纠 纷,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协 商 无 效 的,可 向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诉 讼 解 决。甲 方:乙 方:(盖 章)(盖 章)代 表 人:代 表 人:签 署 日 期: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用 模 板 4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遵 循 平 等、自 愿 和 诚 信 务 实 的 原 则,就 货 物 运 输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供 双 方 遵 照 执 行。一.运 输 概 况 1.托 运 方:承 运 方(人):2.起 运 日 期:到 达 日 期:3.货 物 起 运 地 点:4.货 物 到 达 地 点:5.运 输 里 程 共 计 约(参 照 谷 歌 地 图;单 位:公 里)6.协 议 装 载 体 积(单 位:米)7.协 议 装 载 净 重 质 量(可 以 不 填 或 装 货 物 前 承 运 方 可 派 员 预 估 单 位:吨):8.含 但 不 限 于 易 燃、易 爆、剧 毒 危 险 物 品(详 见 送 货 清 单):a.有 口 卜 无 口 9.运 输 方 式:a.直 达 口 卜 联 运 D a.拼 车 D b.其 它 口 10.收 货 物(方)人/手 机:二.合 同 价 款 总 计 合 同 金 额(人 民 币):小 写 大 写 三.付 款 方 式 1,到 付 口 2.月 结 口 3.预 付 口 4.预 付 口 四.托 运 方 责 任1.备 好 货 物 并 负 责 装、卸 货 物。2.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运 输 费。3.司 机 盖 雨(篷)布 及 栓 捆 绑 绳。五.承 运 方(人)责 任 1.承 运 的 货 物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达 托 运 方 指 定 的 目 的 地 并 交 予 收 货 物(方)人。2.运 输 过 程 中 要 确 保 所 托 运 货 物 的 完 整 性、表 面 质 量、结 构 质 量。3.承 运 方(人)在 任 何 时 候 均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相 关(内 容)业 务 上 的(商 业)机 密。六.违 约 事 项 及 责 任 1.直 运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货 物 丢 失 短 少、变 质 污 染 及 损 坏 等,承 运 方(人)应 按 货 物 的 实 际 损 失 包 括 装 卸 赛、人 工 费、材 料 费(以 我 公 司 采 购 价 值 计 算)赔 偿 给 托 运 方。2.联 运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货 物 丢 失 短 少、变 质 污 染 及 损 坏 等,由 首 次 承 运 方(人)应 按 货 物 的 实 际 损 失 包 括 装 卸 费、人 工 费、材 料 费(以 我 公 司 采 购 价 值 计 算)赔 偿 给 托 运 方。联 运 运 输 中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由 首 次 承 运 方(人)向 其 他 承 运 方(人)讲 解 及 追 偿。3.托 运 方 明 确 所 托 运 货 物 为 整 车 直 达 目 的 地 时,承 运 方(人)不 得 以 顺 路 为 由 搭 载 其 它 物 品(拼 车)或 联 运 等 方 式 运 输,否 则 视 为 违 约。4.单 方 面 变 更 或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责 任 及 经 济 损 失 由 违 约 方 全 责 承 担。5.承 运 方(人)提 供 的 证 件(含 但 不 限 于 身 份 证、营 业 执 照、驾 驶 证、行 驶 证、保 险 凭 证)必 须 真 实 有 效,如 做 假 或 无 效 由 此 造 成 的 法 律 责 任 承 运 方(人)全 责 承 担。6.在 符 合 法 律 和 合 同 规 定 条 件 下 运 输,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货 物 丢 失 短 少、变 质 污 染 及 损 坏 等。承 运 方(人)可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或 承 担 部 分 责 任;托 运 方 需 追 诉 责 任 方 时,承 运 方(人)有 协 助 义 务。a.不 可 力 抗(含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天 气、军 队 及 党 政 部 门 管 制、刑 事 事 件、托 运 方 免 责 的 交 通 事 故);b.货 物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及 合 理 损 耗;c.托 运 方 或 收 货 方(人)本 身 的 过 错;7.如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托 运 方 及 承 运 方(人)不 允 许 用 扣 车 待 处 理 或 者 阻 止 卸 货 要 挟 对 方,否 则 视 为 违 约。8.一 方 违 约 时 除 前 面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违 约 方 需 支 付 违 约 金 七.附 则 1.承 运 方(人)必 须 是 有 运 输 相 关 资 质 的(含 但 不 限 于 物 流 公 司、运 输 公 司、自 然 人)。2.双 方 约 定 如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应 及 时 协 商,协 商 不 成 可 向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提 出 仲 裁,仲 裁 仍 未 达 成 协 议 可 向有 托 运 方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3.本 合 同 以 双 方 签 字(盖 章)后 生 效,一 式 2 份 托 运 方 与 承 运 方(人)各 执 1份,扫 描 或 复 印、传 真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应。4.收 货 方(人)卸 货 及 检 查 确 认 完 毕,本 合 同 所 含 义 务 与 责 任 结 束。5.本 合 同 共 贰 页。托 运 方:承 运 方(人):代 表 人:代 表 人:地 址:地 址: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年 月 日:年 月 日:签 定 日 期:签 定 日 期: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实 用 模 板 5甲 方(委 托 方):有 限 公 司 乙 方(承 运 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国 家 其 它 相 关 法 规,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 合 作 范 围 1、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运 由 甲 方 指 定 的 起 运 点 至 目 的 地 的 货 物 运 输。2、具 体 货 物 的 托 运 内 容,以 出 货 时 甲 方 发 出 的 派 车 单 为 准。3、甲 方 将 合 同 区 域 的 货 物 全 部 委 托 给 乙 方 运 输,不 论 货 物 多 少 统 一 以 合 同 价 为 准。第 二 条 服 务 要 求 1、乙 方 负 责 提 供 充 足 的 车 辆 资 源 用 于 甲 方 货 物 的 运 输,运 输 车 辆 的 车 况 和 车 型 应 符 合 甲 方 货 物 的 安 全 要 求。2.1承 运 司 机 与 车 辆:(1)乙 方 需 确 保 承 运 车 辆、司 机 的 身 份 证、驾 驶 证、司 机 上 岗 证、行 驶 证、营 运 证、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养 路 费、保 险 卡 真 实 有 效;(2)如 因 上 述 证 件 不 齐 全 或 伪 造,由 此 带 来 的 相 关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2.2 业 务 操 作 指 令 的 安 排:(1)甲 方 提 前 用 传 真 方 式 向 乙 方 发 出 派 车 单,乙 方 应 在 收 到 派 车 单 后 一 小 时 内 盖 章 确 认,并 确 定 司 机 姓 名、手 机 号 码、车 牌 号 码 一 并 回 传 给 甲 方。(2)乙 方 接 到 甲 方 托 运 通 知 及 派 车 单 一 小 时 后,如 不 能 派 车 装 货,甲 方 有 权 自 行 调 派 车 辆,如 甲 方 自 行 调 派 车 辆 的 成 本 高 于 与 乙 方 的 合 同 价 格,此 高 出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2.3装 货 的 要 求:(1)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在 于 确 认 派 车 单 当 日 履 行 运 输 责 任,并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运 输 时 效 内 将 货 物 安 全 送 达 目 的 地。(2)乙 方 司 机 在 装 车 时 应 负 责 对 所 装 货 物 的 品 种、数 量、包 装,认 真 清 点、把 关。对 于 残 缺 或 包 装 损 坏 的 货 物 必 须 在 装 车 时 向 仓 库 提 出 更 换。对 于 司 机 未 履 行 以 上 约 定 致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3)装 车 完 毕,乙 方 人 员 必 须 当 场 与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仓 库 办 理 货 物 移 交 手 续,并 承 担 货 物 的 安 全 保 管 及 承 运 责 任、在 运 输 过 程 中 造 成 损 失 的 完 全 赔 偿 责 任。2.4 运 输:(1)乙 方 在 运 输 途 中,不 许 中 途 换 车,确 因 特 殊 原 因(车 辆 故 障 或 交 通 事 故)需 换 车,必 须 经 甲 方 书 面(或 传 真)同 意。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甲 方 货 物 损 失 或 延 误 送 达 时 间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负 责。(2)乙 方 必 须 确 保 做 好 防 火、防 盗、防 雨、防 潮 等 工 作,货 物 从 装 车 后 直 到 货 物 交 付 甲 方 指 定 收 货 人 签 收 之 前 发 生 的 损 毁、被 盗、丢 失、淋 湿、残 损、交 货 不 清、短 缺 等 以 及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按 货 物 价 格 1.3倍 予 以 赔 偿(赔 款 在 运 费 中 扣 除)。(3)乙 方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时,必 须 及 时 电 话 通 知 甲 方,如 出 现 货 物 损 坏 时,必 须 及 时 按 甲 方 的 相 关 指 令 要 求 报 当 地 公 安 交 通 部 门 及 保 险 公 司,并 保 护 好 现 场 及 货 物,及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办 理 有 关 理 赔 手 续,并 承 担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后 的 剩 余 损 失 部 分,如 因 乙 方 不 及 时 报 案、报 保 险 公 司 和 通 知 甲方,致 甲 方 无 法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乙 方 负 全 部 责 任。(4)如 乙 方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需 甲 方 人 员 出 面 协 调 处 理 事 故 时,其 差 旅 费 用(包 括 甲 方 委 派 人 员 食 宿 费、通 讯 费、交 通 费、处 理 事 故 应 交 费 用 和 应 酬 费 等),凭 发 票 或 收 据 由 乙 方 负 责 承 担.2.5 卸 货:(1)将 货 物 准 时 送 达 甲 方 指 定 之 收 货 人,否 则 每 延 误 24小 时 按 人 民 币 500元 罚 款。该 罚 款 在 乙 方 运 费 中 扣 除。(2)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送 货 单 地 址 送 货,乙 方 未 取 得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擅 自 改 换 送 货 地 点 的,罚 款 人 民 币 20万 元。(3)乙 方 需 确 保 收 货 单 位 和 经 手 收 货 人 的 身 份 真 实 无 误;核 实 收 货 人 后,协 助 卸 货,并 在 场 监 督,由 于 运 输 途 中 出 现 的 货 损、货 差 等 情 况 当 场 确 认 清 楚,并 予 当 场 赔 付。(3)卸 货 完 毕,必 须 由 收 货 人 在 收 货 单 上 加 盖 公 章 及 收 货 人 签 名,如 因 特 珠 情 况 无 法 盖 到 公 章,则 需 收 货 人 签 字 的 同 时 并 签 上 身 份 证 号 码。2.6 签 收 单 的 返 还:(1)每 月 1-15日 的 签 收 单 必 须 在 当 月 2 0 日 之 前 送 交 甲 方 指 定 工 作 人 员;每 月 15-3 0 日 的 回 单 在 次 月 的 5 日 之 前 送 交 甲 方 指 定 工 作 人 员,由 甲 方 登 记 签 收。乙 方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整 提 报 相 关 文 件 的,当 月 不 予 结 算,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帐 期 进 行 结 算。(2)若 乙 方 无 法 如 期 将 运 输 签 收 单 交 付 甲 方,并 按 每批 次 100元/天 罚 款。(3)凡 出 现 签 收 单 单 据 丢 失 或 涂 改 或 损 毁,乙 方 负 责 复 印 件 的 补 签,并 确 保 能 正 常 与 客 户 办 理 结 算。否 则,不 予 结 算 当 次 运 费,并 罚 款 500元/单。2.7 信 息 反 馈:(1)任 何 异 常 情 况 出 现 时,乙 方 必 须 于 1 小 时 之 内,以 各 种 有 效 途 径 反 馈 到 甲 方;(2)乙 方 需 确 保 司 机 的 通 讯 畅 通,如 甲 方 客 服 人 员 在 跟 单 查 询 时 每 出 现 一 次 手 机 关 机 或 无 法 联 系 到 司 机,则 罚 款 100元/次(特 殊 情 况 需 书 面 解 释)。(3)次 日 早 上 8:0 0 前,乙 方 必 须 将 运 输 情 况 真 实 地 反 馈 给 甲 方。第 三 条 运 输 价 格 1、运 输 价 格:按 双 方 确 定 的 附 件 价 格 表 执 行,附 件 中 未 列 明 地 区 的 运 价,以 双 方 操 作 前 书 面 确 认 的 价 格 执 行。2、价 格 时 效:价 目 表 所 述 价 格 的 时 效 与 本 合 同 一 致,在 合 同 期 内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运 输。(如 遇 市 场 行 情 大 的 变 化,应 不 少 于 7 天 提 前 和 甲 方 协 商 解 决,协 商 期 间 内 按 合 同 约 定 价 格 执 行)第 四 条 费 用 结 算 1、乙 方 需 于 每 月 的 5 日 前,将 上 月 相 关 单 据(签 收 单,回 执、各 项 票 据、结 算 书),交 予 甲 方,甲 方 于 10日 内 核 对 无 误 后 予 以 确 认,乙 方 按 照 确 认 无 误 的 运 输 费 开 具 统 一 的 内 陆 河 运 输 统 一 发 票。2、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正 式 运 输 发 票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安 排 请 款,每 月 25-30日 为 付 款 日(逢 节 假 日 顺 延)。3、付 款 方 式:支 票、银 行 电 汇。第 五 条 履 约 风 险 保 证 金 1、为 确 保 本 合 同 的 严 格 履 行,在 本 合 同 签 定 之 时,乙 方 同 意 向 甲 方 缴 纳 履 约 风 险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壹 拾 万 元 整。2、该 风 险 保 证 金 在 合 同 终 止,双 方 结 帐 时 予 以 统 一 清 算,并 于 15个 工 作 日 之 内 予 以 结 清;3、履 约 风 险 押 金 不 计 利 息。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1、甲 方 对 于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未 达 到 本 合 同 服 务 标 准 的,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对 乙 方 采 取 减 少 运 输 数 量、暂 停 乙 方 运 输 资 格、立 即 终 止 合 同 等 处 罚。2、甲、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有 关 规 定,对 方 均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对 于 造 成 对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均 由 违 约 方 负 责 赔 偿。3、因 乙 方 责 任(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除 外)造 成 货 物 逾 期 到 达,产 生 收 货 单 位 拒 收 货 物 或 退 货,所 有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其 它 经 济 损 失,均 由 乙 方 负 责 承 担。3、乙 方 不 得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对 承 运 之 货 物 行 使 留 置 权,否 则,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及 法 律 责 任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第 七 条、特 别 约 定 条 款双 方 合 作 过 程 中,乙 方 或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扣 押 甲 方 货 物,如 出 现 此 种 情 况 乙 方 将 承 担 该 货 物 价 值 2 倍 的 责 任 赔 偿。第 八 条 合 同 的 时 效 及 争 议 解 决 1、本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2021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2、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双 方 各 执 一 份,具 备 同 等 法 律 效 力;3、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签 定 补 充 协 议 书,确 认 之 后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必 要 补 充,与 本 合 同 具 同 等 效 力。合 同 履 行 期 间,如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双 方 均 应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不 成,可 提 请 深 圳 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裁 决。甲 方:有 限 公 司 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