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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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doc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规定一、 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求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股东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 外国股东也不能自己单独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发起人中的外国人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那估计是可以的至少法律没有限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2名以上发起人,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25%以上;3、 以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个人是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之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如果该股东是中国股东,提供CPA3年审计报告,如果是外国股东须提供外国股东居住地CPA3年的审计报告;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人民币,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5、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锁3年;二、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1、 新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程序发起人共同委托一发起人作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人申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同级商务厅,由同级商务厅核准同级商务厅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厅审查,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一步第二步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30日内凭商务部批准证书到银行开专用账户发起人至商务部批文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缴足股份后,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材料,申请登记募集设立的,缴足股份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在创立大会后30日向登记机关报材料,申请登记登记机关至收到材料30日完成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 基本条件:A、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企业应有连续3年盈利记录;B、 上述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2) 流程:原公司发起人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等文件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初审同意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批准后,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认购的股本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 报送文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需报送的文件):A、 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B、 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C、 原外上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D、 原外上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E、 发起人协议;F、 公司章程;G、 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H、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I、 发起人资信证明;J、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注: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和章程,同样适用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转让出部分股权(假如原外资企业只有一个外商股东的话,需引进境内股东,则需协议转让部分股权),这样就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问题,该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文件为: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股份的转让所需报送的文件):A、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B、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C、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D、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E、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F、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G、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3、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 基本条件:A、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记录;B、 外国股东购买持有的股份占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的25%;C、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2) 流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流程一致。(3) 报送文件A、 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B、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C、 可行性研究报告;D、 发起人协议;E、 公司章程;F、 原企业营业执照、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G、 发起人资信证明;H、 其他4、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3种途径:(1)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2)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股份;(3)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N股)备注:凡属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成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税收减免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1、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2、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前3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3、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直到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4、 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所占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总股本不低于10%;5、 按规定要求中方控股的,上市后按规定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备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