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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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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审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 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 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 违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 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 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 审计人员由于有意或者审计人员由于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予追究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执法过错: 一 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规定实施 1 审计,或者实行审计方法不当,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未能照实揭露问题或者审计认定事实失实、执法行为不当,后果严峻的; 二 擅自放弃对审计过程中觉察的重要线索而不深化查证,造成严峻违法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 隐瞒、夸大、缩小被审计单位违背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四 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协商处理看法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结论、处理的; 五 对查出的问题定性和处理惩处不当,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 经过听证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认定被审计单位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被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赔偿的; 七 审计过程中违背廉政和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隐私、被审计单位的商业隐私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 审计过程中觉察执行过错,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 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干脆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 二 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过错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项目领导负相关责任; 三 属于复核人员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复核机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四 属于复核机构负责人过错的,复核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负责,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五 两个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分别担当各自的责任; 六 局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由该领导担当责任; 七 集体探讨导致过错的,按在决策中的作用分别担当责任。 四、 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局务会议确定。 五、 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 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二 局内指责或者通报指责; 三 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 赐予行政处分; 五 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确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处处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确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计局提出申诉。 七、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确定的执行。 八、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次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肃穆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刚好、精确、公正、公开;(三)追究责任与订正过错相适应;(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一)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确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二)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四)滥用职权,有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三)违法行政,造成严峻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刚好消退影响,不实行补救措施、销毁证据躲避责任的;(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一)主动主动去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三)协作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略微,并未造成严峻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干脆主管人员担当连带责任。(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峻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终处理确定。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确定不服,可在接处处理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xiexiebang ,欢迎阅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化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化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化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有意或过失实施违背教化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精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化委员会发生的教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办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教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状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化,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老师法,在老师管理、聘请、待遇、运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化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德,平安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平安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扰。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确定损失的。 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指责和建议,对违背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抗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一由于干部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担当过错责任。 二由于干部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该具体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集体探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行政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对区教委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赐予以下处理: 一指责教化,限时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指责; 三调离原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担当确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本方法须赐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事。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刚好订正,未发生严峻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略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有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十四条 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确定不服者,可在收处处理确定后十五日内向区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处理确定的书面结论。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确定的执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削减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惩处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需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化和惩办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一 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 二 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觉察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惩处所根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峻违背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 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峻影响的。 第六条:实施当场惩处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惩处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担当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担当责任,法制员担当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相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担当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赐予制止或行政惩处而不予制止或行政惩处,情节略微的,赐予通报指责。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惩处确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通报指责。 三 越权限实施行政惩处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担当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 实施惩处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值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惩处的,赐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五 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赐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 一、 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三、 四、 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赐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一经觉察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看法。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确定。 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确定的复议确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教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化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化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刚好、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化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化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化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订正的。 3、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背行政答应、行政惩处、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供应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 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有意或过失,导致教化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担当。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有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实行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确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订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听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峻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退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主动协作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化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当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担当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担当责任。 3、经行政答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担当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供应虚假状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担当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担当变更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赐予以下处理: 1、指责教化。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指责。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评优资格。 5、赐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处处理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确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确定不停止执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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