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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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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17篇).docx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17篇)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篇一 保险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被保险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保险期限 其次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元,最高为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斗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保险人(盖章):_被保险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托付代理人(签字):_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二、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上保险以外的全部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损害保险以及安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其时效为:_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险的诉讼时效。上保险是以上危急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_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宅地、被告住宅地。原告住宅地可以是户籍地,假如有常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常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运输、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事法院管辖。 2、预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根本信息、诉讼前恳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供应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篇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章投保范围 其次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安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以下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暴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商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准时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别缘由不能供应上述证明的,应供应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准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恳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毁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依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商定,可以采纳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全都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其次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次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诞生日期为计算根底。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意外损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大事为直接且单独的缘由致使身体受到的损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到达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终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商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商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觉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帮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水道等水域进展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陡崖、楼宇外墙、人造陡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竞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竞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损害的危急,而有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绝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别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经过天数缺乏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篇三 交通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安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暴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脸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 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准时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篇四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保险期限 其次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斗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 投保人 投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安康状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说 明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状况,应在安康状况栏 内据实填写。 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 险不慎。 被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本公司依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安康状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金额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 注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_复核:_ 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篇五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安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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