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培训6-7章38358.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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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培训6-7章38358.pptx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第六章第六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范第一节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维修经(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2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业务四类四类。(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三)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3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一)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一)汽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装等专项工作。4(二)摩托车维修的经营范围(二)摩托车维修的经营范围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范围(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范围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5四、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四、机动车维修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规定执行。6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7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合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8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9(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统一考试合格。10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规定执行。11(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许可条件(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汽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应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12(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三)摩托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3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申请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下列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复印件;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件及材料。14(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5(三)受理公示(三)受理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在本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四)实质性审查(四)实质性审查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对照各项业务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16(五)许可决定(五)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7(六)许可结果公告(六)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七)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发放(七)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18六、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六、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3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5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19(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三)许可决定和证件发放(三)许可决定和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20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和终止经营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和终止经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的,按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21第二节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一、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一、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一)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规范的行为。(三)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22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制作。(二)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三)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三种标准执行:一是按照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三是按照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三种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23(四)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五)引导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信息化技术经营管理企业。(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24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25(三)质量信誉考核程序(三)质量信誉考核程序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26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27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1)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2)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评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8(3)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293公示及评定公示及评定(1)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2)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04公告公告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AA级及以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具体发布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31第三节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一、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一、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加强和规范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维修服务水平。(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维修机动车。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维修机动车。(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正规的配件维修机动车,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32(三)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时,严格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四)督促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六)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33二、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和管理发放和管理(一)机动车维修实行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机动车维修合格的凭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四)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付费或接车。(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倒卖、转借、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34三、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三、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落实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自觉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按规定履行质量保证期有关责任,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摩托车的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3其他机动车的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35(二)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三)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四)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五)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36四、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受理和调解四、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受理和调解(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并为投诉者保密。(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时,应当登记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理由和有关材料以及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地址。(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情况复杂的质量投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最终处理结果应分别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37(四)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且已造成社会影响的,发生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主动介入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的处理。(五)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六)承修方和托修方请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维修质量纠纷进行调解,且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认定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8五、机动车维修档案五、机动车维修档案(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所承接的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业务的机动车建立维修档案。(二)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39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一、案情简介2002年6月28日,某汽车维修厂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交关于升格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申请报告,市运输管理处给予同意立项的批复。2002年8月8汽车修理厂重新提出开业申请,提交汽车二类企业开业申请表并附上所需文件、资料和证件。2002年8月10日,市运输管理处作出批复,同意该汽车维修厂升级为二类,并于2002年10月10日给汽车维修厂颁发了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该证于2003年年审时换发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0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2004年2月15日,李某驾驶丰田小客车到该汽车修理厂修理,该车在修理期间由工人林某开出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小车损坏。李某在向汽车修理厂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25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12月30日,在民事诉讼未审结的情况下,李某又以市运输管理处违法许可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运输管理处向汽车修理厂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1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二、本案诉讼过程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不是被告市运输管理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42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不服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市运输管理处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李某将有故障的汽车交付汽车修理厂修理,是因为知道该厂具有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汽车维修企业的等级对消费者而言就意味着服务水平高、服务质量有保证。但市运输管理处不认真审核,为不具备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的汽车修理厂颁发了许可证,使得上诉人在消费时作出了错误选择,最终造成了上诉人维修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因此,市运输管理处的行政许可行为实际影响到了上诉人。43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给汽车修理厂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市运输管理处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对上诉人李某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没有侵犯上诉人李某的相邻权和公平竞争权,更没有侵犯其的合法权益,而且上诉人李某的汽车损坏结果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艺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44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三.本案评析(一)要点掌握 1行政诉讼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2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二)学理分析 1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这是一起认为行政机关对他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请求人目法院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没有对案件作出实体日理。因此,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李某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45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雀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彰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与具体爷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被i6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告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符合这些规定情形的,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46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2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民李权利争议案件过程中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行政诉讼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按司法程序对该起诉和相关行政争议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过程。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与被管理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前者发生在普通人之问,后者发生在行政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之间。47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2)诉讼目的不同。民事诉讼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外,还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3)诉讼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一方起诉,另一方也可以反诉;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被管理方可以提起诉讼,而行政主体方只能作被告,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4)诉讼时效不同。民事诉讼是要确认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诉讼时效相对较长,而行政诉讼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及早使行政法律关系确定下来,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相对较短。48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5)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是由行政主体承担的。(6)审判组织不同。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只能是合议庭。(7)审理程序不同。民事诉讼因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不同。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行政诉讼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8)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实体法上的争议而存在的,民事诉讼在解决实体争议方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而行政诉讼在解决实体争议方面适用行政法律规范。49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9)审理和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调解,并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行政诉讼除行政赔偿之外不适用调解。即不能使用调解方式,也不能以调解结案。(10)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由公民或法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由周家承担赔偿责任。50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三)结合本案 就本案而言,李某既不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不是有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利害关系人,且其汽车的损坏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损害结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李某汽车的损坏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有证据认为汽车修理厂的条件不符合二级,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由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和行政许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作出调查、审查和处理。51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四)本案启示1正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区别。2把握行政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在诉讼中很好运用。四、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2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53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54案例案例5.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李某诉市运管处撤销行政许可案(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55第七章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理工作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