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整理施工方案》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2013.4.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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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整理施工方案》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2013.4.10.doc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明确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JTJ2010)、监理委托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责权明确、科学严格的工程建设监理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流程,坚持“诚信、规范、廉洁、高效”的监理管理基本原则,通过专业、科学的监控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监理合同,实现工程建设“五控两管一协调”的管理目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建监理单位及全体监理人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指挥部对监理单位及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挥部负责对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它部门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检查指导。第五条 指挥部管理职责:(一)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二)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三)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检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作;(五)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第三章 监理工作职责第六条 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二)按监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约定的组织形式,确定监理机构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配足现场监理人员,在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应有一定的储备;(三)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并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检验检测和交通通信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五)组建监理试验室,建立健全监理试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和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质量进行检测,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工作;(六)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七)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八)检查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人员、机械设备、仪器、检测试验设备等),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意见;(九)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签署意见,按权限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提交工程进度评估报告;(十)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评价与验收,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提交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十一)组织或参与处理变更设计事宜;(十二)审查并签发单位工程停工令、复工令、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十三)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十四)审核监理合同段内施工单位的月、季、年度和末次验工计价;(十五)组织编写和签发监理月、季、年报及监理工作总结;(十六)协助组织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十七)参加交工验收、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十八)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所有监理工作。第四章 监理工作依据第七条 监理工作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三)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四)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五)指挥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六)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季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七)指挥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规定,指挥部组织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第五章 监理管理第八条 指挥部对监理机构管理建立下列制度:(一)监理报告检查制度。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对监理报告检查和处理。(二) 例会制度。为加强指挥部与监理单位的信息交流互通,建立指挥部负责人与总监的每月例会制度,由指挥部、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交流工程和监理情况,交换意见,部署监理工作。(三) 检查制度。根据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和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四) 考核及奖惩制度。指挥部建立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考核。(五) 监理信息及资料的管理制度。指挥部对监理信息及有关资料实行归档管理。(六) 监理人员“警示”制度。对违纪、违规、失职的监理人员按规定给予黄牌警告直至红牌清退出场的惩罚制度。第六章 监理工作要求第九条 监理工作基本要求(一)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二)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三)工作独立,文字、数据记录真实准确。(四)按照监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指挥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配足现场监理人员,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五)进场监理人员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配齐监理机构的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生活、交通设施设备,满足监理工作和新标准的要求。(七)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规范管理、统一标识,佩戴统一安全帽和胸卡。(八)严禁监理人员委托施工单位代行检查、检验。(九)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95%。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3天及以上,应提前将离开理由和其临时代理负责人报指挥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不得更换监理人员。第十条 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并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一)施工方案审核制度;(二)工程质量和原材料检测试验制度;(三)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含日常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工序质量检查、重点工程关键部位检查、旁站监理等制度);(四)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五)变更设计审查制度;(六)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复检制度;(七)验工计价制度;(八)试验管理制度;(九)监理资料管理及台账管理制度;(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十一)工地例会制度;(十二)信息化管理制度(十三)其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监理工作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培训学习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理工作纪律等。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报表要求(一)按统一的报表格式上报,不得自行设计和采用其它表格;(二)报表填写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规范,文字清楚,内容齐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漏页、漏项;(三)月、季、年报填写迄止时间的规定:1.月 报: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2.双月报:为双月的25日(二、四、六、八、十、十二);3.年 报: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四)监理单位于当月28日前、季末月底前、年末12月底前,分别将工程监理月报、季报、年报上报指挥部各一份;(五)各类报表的数据要真实、文字阐述要准确,签字盖章要规范齐全;(六)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指挥部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应提交监理总结报告。第七章 监理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一)维护国家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五)不能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严禁向所监理标段介绍施工队伍,指定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六)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七)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收受施工单位礼品、礼金。第十三条 指挥部对全线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制度。(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1.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串通,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2.出于个人私利,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3.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或接收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4.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5.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或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7.故意损害指挥部或设计、施工等单位利益的;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黄牌”警告,并给予通报:1.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不严格,造成损失或影响情节较轻的;2.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经检查仍不纠正的;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4.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应旁站而不到场的;5.擅离职守,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第十四条 凡“黄牌”警告累计达到2次,将“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第八章 监理工作考核第十五条 监理工作的考核(一)监理工作的履约考核,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指挥部负责组织每月、季度的监理工作考核;每月25号前,由监理单位按考核标准自行打分,报指挥部,月末前进行检查和考核。(二)指挥部应加强监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抽查和季度考核评价。月度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月度考核情况计入季度考核评价,并将月、季度检查、考核评价情况报指挥部和进行通报。(三)指挥部每半年组织一次由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监理工作综合检查、考核评价。并将有关部门对监理工作进行的日常或专项检查、抽查情况计入季度考核评价。(四)指挥部根据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和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予以考核和批准当季应付监理费用。第十六条 监理工作考核的奖惩措施(一)指挥部根据对监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情况,按照监理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奖励或扣罚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二)对于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给予“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处以扣款,且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三)年度内累计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出示“红牌”,并依据监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倍处罚,要求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直至终止监理合同。 (四)由于监理单位或其监理人员过错造成工程延期、质量安全事故、或引起合同索赔时,将依据监理合同条款和按其承担的责任予以处罚。(五)由于监理人员违反建设监理规定和监理人员守则,而损害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监理工作、责令该监理人员退场;直至报告建设部、铁道部监理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监理执业资格。(六)对于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指挥部将通报批评监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监理考核评价工作(一)对监理考核评价工作,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规定执行,指挥部负责监理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二)监理项目考核评价是指挥部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监理考核评价每半年一次。在考核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不纳入本期考核评价范围。(三)监理应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考核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挥部对评价的公正、公平和结果真实有效负责。(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考核评价为乙级:1、未经指挥部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2、应检查的施工单位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4、监理工程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一起质量较大事故或三起(含)以上一般质量事故;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清退人员1-2人的。(六)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项目考核评价为丙级:1、未经指挥部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人数累计达总人数20%及以上的; 2、未按规定对地材、填料、击实实验、密实度检测等进行见证或平行试(检)验的、或检验试验频次不够,或出具虚假试(检)验报告的;3、未按验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而由他人代签或事后补签验收记录的;4、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 5、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 6、在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没有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7、监理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起及以上质量较大事故、或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一起质量较大事故的;8、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清退人数3人及以上的,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监理行为触犯法律的。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内容包含监理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及规范所要求的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二)监理机构设置中的人员数量、素质、持证情况、专业配备、年龄结构和进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相符,监理机构的交通、通信、办公设备及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监理合同及监理工作要求;(三)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各项制度是否完备、合理、可行,机构及人员职责是否明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编制并经审批;(四)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环保及创新等监理工作程序是否制定、完备及执行,专项岗前培训是否进行;(五)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作独立,文字、数据记录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开展工作,是否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是否有监理工作创新;(六)监理单位各项制度是否贯彻认真,安全质量责任是否分解落实,合同规定的监理义务是否全面、准确履行;(七)监理人员是否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见证检测和平行检验频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监理人员是否对工程验收项目和隐蔽工程逐一检查、无一漏项,并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定;旁站、巡视到位及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九)监理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监理指令是否闭合和落实;(十)对施工工艺和施工的每一工序是否实施了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十一)安全质量隐患及事故的控制、处理是否到位;(十二)验工计价、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是否准确到位,监理人员是否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十三)监理人员是否及时检查、签证,有无漏检、误签及擅离职守现象,是否遵守监理人员基本守则,是否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务;(十四)监理台帐是否完备,监理日志和监理记录是否规范、及时、真实、整洁,是否及时报送监理报告报表,并实事求是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十五)监理单位是否按时、按要求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工作。第十九条 考核实施(一)指挥部组织对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价。(二)实行月度日常检查,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价。(三)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内容为人员履约、质量控制、安全及三保持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等;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具体项目、分值及评价标准见附件。第二十条 考核程序(一)考核前,监理单位向指挥部提交“履约考核项目、分值和标准”自查评价表。(二)指挥部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三)指挥部安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初步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第九章 事故处罚第二十一条 发生铁路交通较大、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监理责任扣除10万元。第二十二条 发生道路交通一般及以上事故、连续发生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一般事故,根据监理责任每件扣除10万元。第二十三条 发生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根据监理责任每件扣除5万元。第二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根据监理责任每件扣除2万元。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不遵守“监理守则”,发生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每件次扣除0.22万元。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照以上条款处罚外,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指挥部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考核办法结合实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附件:(一)工程监理考核办法(二)工程监理考核标准附件(一):工程监理考核办法一、考核方法1、指挥部负责组织对驻地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2、考核采用日常检查的方法进行,并结合指挥部日常检查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结果,实行月度考核和半年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由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监理工作综合考核和考核评价。二、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人员履约、质量控制、安全及三保持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见附表。四、奖励及处罚 1、月度考核结果纳入半年考核。2、检查考核结果奖惩参照指挥部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3、检查考核满分100分,考核评选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等级划分为优秀(91100)、良好(8190)、合格(7080)、不合格(<70)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监理单位,指挥部授予月度考核流动红旗。4、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给予“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且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5、年度内两次半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指挥部将出示“红牌”,并依据监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直至终止监理合同。6、指挥部每半年组织开展安全、质量评先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附件(二):工 程 监 理 考 评 标 准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 评 标 准 扣分问题说明1人员履约驻地监理机构领导班子配备班子配备不齐全扣1分;驻地总监在岗时间驻地总监实际在岗时间小于90%扣2分,每少5%扣1分,依此类推;监理人员数量监理人员数量业配置符合合同约定且满足工作需要,与投标承诺一致,每少一人扣1分;监理人员专业设置依投标承诺,定期检查人员的专业与所监理工程的专业相符,发现代管代监扣2分;持证情况符合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的要求,不符合要求出现一处扣0.5分;监理站工作、生活独立监理工作、生活独立,否则扣2分;监理守则 、工作纪律 监理人员遵守“监理守则”,无违纪、违规、失职行为,每违规一次扣2分;2质量控制进场仪器设备数量与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相符且能够满足现场需要,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交通设备配备交通工具符合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不符合扣1分;通信设备配备有关各方与监理联系方便,无因通信不畅问题延误工作现象扣1分;开工报告审批审查开工报告及时,与现场情况一致,否则扣2分;技术资料配备有相关项目完整的设计文件、交底交桩文件,相关的协议、纪要等资料齐全,否则扣2分;原材料控制原材料受控,不合格材料禁止使用,否则每项扣4分;平行抽检、见证试验检查监理机构和相关试验记录,达到监理规范,否则每项扣4分;测量控制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对控制测量进行了复测,无差错,否则扣5分;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无漏检,签证及时,不委托承包人检查,否则出现一次扣5分;旁站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部位旁站到位,记录真实全面否则出现一次扣5分;巡检驻地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项目经常性的进行检查,重点工程增加检查频率,否则扣2分;工程验收及时对承包人自评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复查认定,记录、签字规范齐全,否则扣2分;质量问题处理发现质量问题,报告、处理及时,做到有记录、有措施、有验证,每个问题均闭合消项,否则每项扣5分;3安全及三保持控制规划和方案安全环保控制措施有审核有批复,否则扣2分;各种检查验收各种检查验收及时、记录签字规范齐全;发现问题做到有记录、有措施、有验证,每个问题均闭合消项;否则扣2分;监理效果确保本标段环保、水保得到保持或保护,否则扣2分;4工期控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符合合同要求,保证工期在控制范围内,否则每项扣2分,直至扣完10分。出现进度问题处理未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调整,未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因监理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或出现其它不符合时,每项酌情扣0.5分,直至扣完10分。其它进度出现问题时,提出有价值建议,实施有成效者,酌情加0.5至3分。5投资控制验工计价或变更设计资料发生弄虚作假验工时,监理负首要责任,每起扣2分;变更设计未完成变更设计手续擅自施工的,每起扣4分管理因监理管理不力造成投资增加的,每起扣2分;其它出现其它不符合时,每项酌情扣0.5分,直至扣完10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被采纳而节省投资者,酌情加0.5至3分。6综合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否则每项扣2分,;内业资料管理工地例会记录真实,清楚,有专人管理内业资料,编目规范、查阅方便、来往有序,否则扣每处3分;文件收发各种文件、指令上报下传不及时每项扣2分;报告制度对应报告的问题上报及时准确,否则扣1分;信息管理建立了各类台账和制度,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否则扣2分;现场情况现场情况掌握清楚,并处于受控状态,否则扣2分;培训、考试按规定组织培训、考试,否则每项扣2分;被监理的施工标段在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被监理的施工标段在本月、季度检查评为不合格,扣5分;问题处理未及时处理问题扣5分;其它为业主提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效果显著的每项加1分。出现其它不符合要求时,每项酌情扣0.5分,直至扣完10分。7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直接认定乙级(每项扣15分)1.未经指挥部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2.应检查的施工单位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4.监理工程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一起质量较大事故或三起(含)以上一般质量事故;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清退人员1-2人的。考核评价直接认定丙级(每项扣30分)1.未经指挥部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整人数累计达总人数20%及以上的; 2.未按规定对地材、填料、击实实验、密实度检测等进行见证或平行试(检)验的、或检验试验频次不够,或出具虚假试(检)验报告的;3.未按验标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而由他人代签或事后补签验收记录的;4.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 5.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 6.在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没有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7.监理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两起及以上质量较大事故、或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一起质量较大事故的;8.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清退人数3人及以上的,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监理行为触犯法律的。 合计扣分: 分 考核得分: 分检查组成员签字: 监理单位签认: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青铁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I 0441-2008)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大型临时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度要求和施工环境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永临结合,节约用地,注重实用,符合标准。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应结合施工环境、条件,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做到布局合理,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围护设施,一般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护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基坑安全围栏必须结实、牢固,且距基坑边缘不应少于1米,四周应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驻地和施工标段主要道路进口设置标段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并在重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单位工程施工企业标识铭牌。第八条 在施工单位驻地和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处,设置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