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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汇总6篇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1 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已然完毕,我们很感谢也很快乐有一个这么好的时机能够在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可以让我们这些行将毕业的学子提前适应一下社会这个大环境,为以后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根底。 一、实习单位简介、实习岗位 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9月29日成立,是司法厅、厅领导、律工处、法援处、省律师协会、北京致诚中心、支持、成立的全省唯一一家具有公益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其办所宗旨是为了打造两支队伍:一支为弱势群体供应优质法律效劳的专职化、专业化公益团队;一支由青年优秀律师担纲的民商、刑事、行政等诉讼、非诉讼专业团队。我们在律所实习主要担当律师助理岗,即为所里的律师办案供应一些帮助性的帮忙,减轻律师的工作负担,使律师能够提高办案的效率。 二、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 实习期间,我们的工作任务是比拟繁杂的,没有固定的工作任务,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任务:第一,在律所看卷宗、看法律询问登记表;其次,书写各种简洁的法律文书和立案材料,如起诉状、上诉状、辩论状、代理词、仲裁申请书、办案思路、证据名目等;第三,根据主任的要求,改写各种经典案例;第四,跟随所里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并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与如何填写法律询问登记表;第五,跟随律师去法院、仲裁委旁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审理等;第六,跟随律师去法院和仲裁委立案,并且跟随律师一起去调查取证;第七,依据所里律师的交代,去法院、仲裁委、省总工会等送一些案件的材料;第八,参加所里开展的模拟法庭,并尝试担当代理人参加模拟诉讼或仲裁;第九,依据所里律师的要求,查询相关案件信息和跟进案件;第十,去东湖区司法局和青山湖法院值班,解答当事人的法律询问;第十一,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事争议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实习期间的表现与存在的问题 在实习的过程当中,我们严格要求自己,并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从未消失过迟到早退等现象。我们对律师交代给我们的任务总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绝不拖延。我们积极、主动、好学、敬业,充分呈现了警院学子勤恳踏实、严谨务实、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并且得到了所里律师们的全都好评和确定。但是,在实习过程当中,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就是通过在律所实习后,才发觉之前在学校学习的理论学问是那么的匮乏,而且其可操作性相当的低,发觉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之大。同时,自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熟识度还远远不够,面对一个法律问题,很难立即给出既精确又有可操作性的答复。 四、实习收获和心得体会 通过实习,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接触到了很多在学校接触不到的人和事。其中既有为人处世之道,即要求我们明白,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马上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而他们就是我最好的教师。同时也学习到了一些实务技能和工作技巧,这些东西对我以后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与工作无疑会供应很大的帮忙。 在这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学问的匮乏,原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务问题,才发觉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悟到学海无涯的含义。虽然我们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对于成为一名律师来说,我们要学的东西、要把握的各种技能才刚刚开头。我们之前为司法考试而学习的各种理论学问在真正的实务操作之中,显得极度空泛,且根本没有可操作性,我们所了解的法律学问还只是个也许,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因此我们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了,不光是理论学问,还有实务方面的学问,对于毕业后立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同学来说,真的是前路漫漫,这只是一个开头。 我本身就立志于毕业之后从事律师职业,因此我就更加珍惜在所里的实习、沟通和学习的时机。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们第一次走进法院、走进仲裁院、走进法庭,直面严正不阿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案件的当事人。在感受到新奇感的同时,心灵上也很受鼓舞。我们旁听了电信诈骗案的庭前会议,旁听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审理,旁听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整个庭审过程,也观察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流下的悔罪眼泪,见证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剧烈对抗等。这一切对于一个尚未毕业的法科生来说,是多么难得而又宝贵的体验。 五、将来的改良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进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也盼望不管是学校还是学生本人,应当在大学四年的时间里,多去外面参与实习,尤其是法科生。不管你今后是否从事律师职业,这些实习经受都将成为你人生之中珍贵的阅历财宝。由于正如古语所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2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x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xx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20xx年11月16日至xxxx年1月10日,我在xx市人民法院进展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学问,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参与这些案件的庭审,使我对原本把握不扎实的民法的根本学问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通过理论学问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精确的把握法律的内涵。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教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供应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 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觉了一些问题。首先,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学问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肯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人们进展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立肯定会更加完备与合理,会给我国的经济建立供应更好的法制环境。 在此,再次感谢学校给我们安排的这次实习时机,感谢xx教师给我的指导和帮忙,感谢xx市人民法院给我供应的实习场所和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帮忙,使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学问!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3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对一些现实中的案件与所学东西有较大的出入时,会困惑;面对平易近人的法院的导师们,面对每一个质朴渴望得到帮忙的群众,会感动;遇到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风气,实实在在的去面对一些暴力案件,离婚案件时,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难过;而对于在实习期间关于纯粹的法学理论问题,我又会积极的反思和总结。短短的一个月,所见到听到学到的东西并不是小结所能概括完,有一些东西还需要更深入更长期的思索和回味。我想这种总结和反思会对我以后的做人,法学学习,以及职业生涯都会产生许多正面的影响。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一些的案件,通过参与这些案件的争论分析,我对原本把握不扎实的法律根本学问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让我熟悉到,只有通过理论学问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精确的把握法律的内涵。一个月下来,我获得了很多难得的法学相关工作的工作阅历,对于案件的管辖、受理、适用法律、起诉上诉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茂名法治社会的现状,茂名地区的公民法律素养的凹凸。 详细来说,如作为一个书记员,他的根本工作是什么,平常工作需要留意些什么,通过观看知道,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帮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工作内容有: (1)办理庭前预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担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 我们作为实习生也是帮助做一些书记员分内的事,虽然琐碎,却特别有用和必要。而审判员、审判长等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详细操作,和一些程序性问题由于不能参加其中,所以不甚了解,只是开庭当中的工作还是有所知道的,审判长是整个审判的中心,审判的前前后后都需要审判长的主持,问问题,掌握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纪律、心情,以及如何在审判过程发觉问题,解决问题,找到争议的焦点,从而充分了解案情的真实状况,最终做出正确的判决。之前在学校做模拟庭审的时候,我也扮演过审判员的角色,然而跟真正的审判是特别不同的,真正的审判,并不是这么简洁地坐在那里,需要思索许多问题,以及帮助审判长让审判顺当地进展下去。 实习的这些日子,除了在办公室工作或者送送文件,最多的时间就是去旁听庭审,这是特别有意义的事情。由于我是在民庭实习,所以接触最多的固然是民事案件,固然也有听了一个刑事案件。先说说民事案件吧,在一个月的旁听当中,多数是离婚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借贷纠纷也有少数,由于是在中院,根本上都是二审,所以我们都有通过一审的判决书来了解案件的根本状况,听起来也比拟简单理解。 在旁听的过程中,我发觉了几个值得留意的地方。 一,证据的重要性 在法制世界中,一切都需要证据,尽管你多有理,多无辜,多值得怜悯,但是要想法官信任你,就需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尽管你口若悬河,讲的多精彩,也没用,你要伸张你的权利就得拿出支持你恳求的证据。证据是要有针对性的,并且有力,足够让法官信任你的观点就行。在二审当中,许多上诉的当事人都拿不出新的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结果只能是维持原判,也有些当事人拿出无关的证据,让法官莫名其妙,也没用,所以说针对性的证据很重要。 二,托付代理人的力量的重要性 为什么有钱人总能占上风,为什么许多穷人不愿打官司,就是由于有钱人总能请到大律师,他们力量很强,对应变力量,辩论力量,规律思维力量,运用法律力量都很强,他能运用有限的证据来说服法官来信任他,这就是大律师的魅力,这就说明,我们作为法学生假如想从事律师,肯定要提升我们的法律实力,没有力量,你就对不起自己的律师费,对不起被代理人,更对不起自己。有教师说,在法律界,没有肯定的真理,只有立场。律师就是要站在自己的被代理人的立场,利用合法的渠道,打赢官司就是尽责。 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很重要 人们都说在商业上,最重要的诚信,诚信确实很重要,然而就是有些人缺乏诚信,才会走到打官司的地步,那么我说的法律意识就是说在经济合作当中,要注意立合同,立凭据,这样才不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辩,立下书面凭证,什么事情都可以清清晰楚,人家不守信用,但有个凭据在,他也不能抵赖,这样才能刚好的爱护合法的权利,所以说大家做什么都需要有法律意识,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利用法律的渠道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旁听过程中,我才发觉,自己的法律学问是多么的匮乏,先不说自己的辩证力量,像许多他们争辩的焦点,我都不能回忆出是用什么法律依据,学了两年的法学,我只能说还不能让我有足够的实习去从事法律工作,为什么有些国家要在讨论生时才能给修法学,我想就是法学是专业性超强的学科,所以在后面的两年,我更加要注意根底学问的积存,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但也是与时俱进的,活到老,学到老,法律学问是永无止境的,需要始终的努力。 在跟庭长他们谈天的时候也能学到许多东西,记得实习的最终一天,龙庭长跟我们聊起了法院工作的工资酬劳问题,从龙庭长的口中我得知了各级人民法院工资的差异。像他那样有四千多工资,福利另说,而茂名各基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只有一千多工资,同样是庭长,差异也太大了。同时地区与地区的工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由于龙庭到过多个市区的法院,还跟我们说起哪个中院建的最美丽,最豪华等等问题。依据这些信息,龙庭是在提示我们假如将来有意进法院工作的话这些资料可以给我有个参考价值。然后庭长们还提示我们最好是在校期间把司法考给过了。究竟在校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备考,有丰富的资料去查阅。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些珍贵意见让我的目标更加明确了。 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把握;同时,发觉了很多自己的缺乏,特殊是专业学问匮乏,实际运用不敏捷,在往后的日子里肯定要加强。此外,我还熟悉了很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供应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感谢他们的教育。同时也感谢这次实习让我更加明确以后的学习方向,并且需要留意的诸多方面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4 工作内容 审结归档的案件,主要是给案卷依名目的挨次排好挨次,打好页码,打好封皮,然后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填好档案盒。说起来很简洁,但是做起来,就是一些繁琐而重复的工作。而且似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边整理边看,我发觉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 除此之外,我还经常主动向各个法官请教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与法官探讨在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仔细倾听法官对此的深刻见解,使我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思索和熟悉。 关于派出人民法庭审判过程的思索 (一)派出人民法庭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派出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就我所看到的,对于案情简洁的案件,法官适用的一般都是简易程序,即仅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就可以开庭审理案件了法学专业人民法院实习报告范文法学专业人民法院实习报告范文。通过向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官了解及我旁听过程中的观看,我认为,派出人民法庭常常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由于法庭没有足够的人手。 (二)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过程 1.双方当事人来齐之后,先是我们入座,然后在法官的教导下,原被告双方也依次入座了,没有起立。 2.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简洁通俗地说了两点法庭纪律。一这是说理讲法的地方,要讲理,不准骂人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5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了深入的讨论,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 案件详细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辩论。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复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商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立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工程。工程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商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置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掌握。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参谋)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展了确认。三方协商全都,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展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商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商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工程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工程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展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展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动身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简单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局部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剧烈争论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讨论,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展,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复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铺张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尽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教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6 20xx年1月16日20xx年2月8日期间我在Xx县人民检察院实习这期间我学会了许多常识性和事务性的学问,增长了学问和阅历;和犯罪分子进展了沟通,了解了其中一些人的狡猾和一些人的无奈;更深刻的体会到法律程序的严格性和必定性。 说起来也很丢人,学法律两年了,不知道抓捕人还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学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文,总觉的自己学了许多东西,其实一到工作的岗位上什么都不会,能推断是什么罪行只是法律工作的步,还必需预备写大堆的材料,逮捕意见书,逮捕登记卡,每月报表,逮捕书,检察院认为要提请批捕公安局没有提请批捕的要询问批捕理由,检察院认为不该提请批捕的公安局在押的要求说明批捕理由。 实习天,为了不迟到给别人留下好影响我起了个大早,上路,注册,报道,检查长问我要选择什么科室的时候我说不知道因我真的不知道检察院有什么科室以及各科室是干什么的。最终被安排在了Xx县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也就是以前的批捕科。我跟着才检察长熟悉了肖科长、张明住检察长和张辉几个志愿者。天的工作,科长让我自己看着学,看看案卷,一成天下来全部没有装订的没装订的只要是在办公室的案卷都被我看完了。发觉Xx县20xx年死了许多人,不是杀人就是有意损害、不是盗窃就是赌博、案一个比一个离奇,一个比一个可笑,一个比一个没道理,但我想大局部是真的,于是形成了检查院有鬼的理论,晚上渴的要死就是不敢一个人来办公室喝水。其次天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并进展装订,在学校时也学习过档案整理,但着实不知道从哪里下手,都说档案整理十个枯燥的事情,但“新官上任三把火”,检察长说这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性质有点像后勤,说来好像是很简洁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名目表、审查逮捕提请书,审查逮捕登记卡,案件线索登记表,审查逮捕意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根据规定挨次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案卷依名目的挨次根据A4纸的大小排好挨次,打好页码,打好封皮,然后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填好档案盒,将案件根本信息输入电脑存档,预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说起来很简洁,但是做起来,就是一些繁琐而重复的工作。而且似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边整理边看,我发觉在这些提请的案件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大家犯案的动机千奇百怪,比方李某就由于前妻不让其看孩子便将前妻娘家人全杀了;在整理卷宗过程中,我也对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具体的了解。实习的其次天就在埋头苦干悄然而逝,没有特殊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特别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其次天,很是胜利。 我刚去检察院不久,由于控申科的志愿工作人员请假回家,反贪局又拘留了四五个贪污犯罪嫌疑人,每天大家都要轮番看管,又是年末各科的工作都很忙,所以我在实习过程中,有时也在控申科值班解答来访人员的问题。一局部人是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一局部人要求检察院公诉,很大局部人是找错机关了,该找公安机关,法院,或民政部门的案件都被当事人找到检察院来了。检察院各部门也相互推辞,大家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来访案件能不受理就不受理,但我每次都会急躁的给他们说,实在不会的我就带他们去长各科检察长。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从侦监科学到审查逮捕程序要求也许为: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争论。审查以下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予以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需要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主要问题的供述前后冲突或者违反常理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重大冲突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等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仔细听取其供述辩白。未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准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觉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假如侦查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逮捕打算,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这次实习,我学会了许多东西,好的不好的又有,把理论和时间结合了起来,也开头更深刻的思索一些现象。要求自己以后在司法从业中要公正严明,为百姓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