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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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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docx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 一、文化包涵和管控的新实践 文化差异以及随之而来的隔膜和冲突,往往是民族冲突和冲突的深层次缘由。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经常成为保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殊是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任务。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多民族文化共处与包涵方面进展了新的实践,并取得一些新的阅历。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推行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其文化政策的制订与其目标设定也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元朝而论,由于蒙古游牧民族的特性以及元朝统治者狂飚式的武力制服,对于文化认同和沟通没有予以过多或仔细的关注,这也可以说是元朝存世短暂的一个重要缘由。由反元起义而建立的明朝,在政权根底稳固后,开头重视民族地区的教化宣传,对于土司地区亦然,如办教育、行科举、选拔土司子弟进国子监深造(所谓“土官生”)等。清朝统治者在夺取中原地区统治权力时,曾为此付出过巨大的代价。及至制订土司地区的文化政策时,清廷吸取以往那种血的教训,一方面沿袭明制,通过教化的途径着力推行主流文化,另一方面则对风俗的变易实行非常慎重的态度,特殊是不使用暴力和行政强制的手段转变西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而是“因俗而治”,没有大幅度地转变当地的文化传统。检阅史书,这类事例并不少见。乾隆元年(1736年)七月,广西右江总兵官潘绍周奏请禁土苗祭赛宰牛。乾隆帝认为奏疏提出的建议“多有纷更不妥之处”“土苗宰牛乃其习俗,尤不当与民人一体严禁。此折着发与鄂弥达,令其议奏。”3卷23乾隆元年七月辛酉由于少数民族的习俗与“民人”有别,不应当“一体严禁”。其后,西南边疆地区剧烈动乱,战事频发。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在条奏苗疆事宜时建议,“沉着化导以变苗习。”乾隆帝下旨,“至云使其渐染华风,变为内地,朕意千百年之贵州总督皆似卿,则千百年之久安长治皆可保。若法待人行,则不若仍其苗习而顺导之,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有威而不敢犯,如是而已矣。何系区区古州之苗尽归王化,然后成一道同风之盛哉!” 乾隆帝确定冯光裕变更苗俗的积极性,但最终并没有承受他的建议,主见“仍其苗习而顺导之”,用不着“尽归王化”。这样的因势利导,最终也能“成一道同风之盛”。这种指导思想终乾隆之世也没有改易。这一点,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两次否认臣下“番众薙发”的建议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当年满洲贵族入关后,下令“薙发”,甚至“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激起了汉族民众的剧烈抵抗,以至血流成河。虽然事隔一个半世纪,但清朝统治者记忆犹新,即使在金川之乱被平定之后仍不情愿重蹈覆辙。当时,文绶等上“番众薙发”一折。乾隆帝在批示军机大臣等时明确地指出:“所办未免过当”。他认为:两金川等番众,自收服以后隶我幅员,与屯土练兵一并遵例薙发,自属体制固然。至沿边土司番众,如德尔格、霍耳等处自可听其各照旧俗,毋庸饬令一律薙发,更换衣饰。将来伊等轮班进京朝贡,衣服各别,亦可见职贡来朝之盛,何必令其换衣服以生其怨也。即现在收服之两金川等番众,亦止须遵制薙发,其服饬何妨听从其旧。又况沿边土司番众何必更改服饰耶?5卷1103乾隆四十五年三月辛丑两个月后,和珅出行滇省路过湖南、贵州一带,看到当地苗民“尚沿苗俗,不行薙发”,与体制不协,奏请“应准其遵照内地一例薙发”。乾隆帝又批示军机大臣等,“但已相沿日久,若一旦悉令遵制薙发,未免心生疑惧,办理转为未协。着传谕该督抚等,明白提倡,出示晓谕,全部各该省苗民,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人一例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6卷1106乾隆四十五年五月戊子即使是对宠臣和珅的建议,为了与体制相协调,乾隆的态度也很明确,不应强制,而是“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人一例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应当确定的是,这种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包涵态度,对于该地区的社会稳定以及民族之间的共处,产生了积极且长远的影响。土司制度推行时期,尽管摩擦不断,但从整体来说,西南地区与中心王朝的关系却是越来越严密,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总之,从体制层面来说,土司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这就是土司制度沿续600余年之久的根本缘由。我们今日或许可以说,土司制度并不是一种抱负的社会制度,但可以确定,它是最适合当时西南等地区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二、土司制度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在人类社会进展的过程中,女性的作用和奉献是不容无视的。近代以来,人们都把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从业状况乃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视为衡量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一种重要标志。我们看到,由于土司制度的特别性,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数百年中,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之内地有了明显的提高,土司地区的女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光芒的一页。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很低,她们只能附属于男性,至少在社会生活中她们不能参与科举考试,不能出仕做官。她们只能靠自己的丈夫或儿子得到朝廷的敕封。然而,在土司治理地区却另有一番情景,女性不仅可以做官,甚至在政治舞台上大有作为。应当说,这种状况是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客观上形成的结果。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女性主政、任职的可能。土司是世袭地方官,土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承袭制度的规定。首先,明清土司制度都在土司承袭人的宗支嫡庶次序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请代”时,首先是“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其弟或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 这就从制度上为女性承袭土司之职翻开了大门,为女性做官供应了时机和法律依据,此其一。同时,鉴于土司子弟年幼袭职,不谙政务,以致弊病丛生,故明清两代都对土司承袭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即年满15岁方可承袭。如应袭之人未满15岁,允许其母或土舍护理,即代行土司之职。这又为女性实际主持政务制造了条件,此其二。相比于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而言,土司承袭制度显示出一种敏捷性。在皇位承袭制度下,只要是有资格做皇帝的,无论年龄大小,都可以坐上皇帝的宝座。正是由于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土司制度推行的数百年中,西南地区消失了很多出色的女性,她们参政理政,甚至实际职掌或代行土司之职。这一现象可以说是土司制度文化的一大亮点。由于能够承袭土司或代行其职的女性,都是土民所信服者,说明她们有肯定的力量及威望,又得到朝廷的认可,自然会尽职尽责,报效朝廷。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声名显赫的女土官,她们的事迹在民间流传很广,始终是脍炙人口。元代建昌路(治今四川西昌)女土司沙智,以治道立站有功,授虎符。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授建昌路总管。明代贵州永西彝族女土官奢香,原为贵州宣慰使陇赞霭翠之妻。洪武十四年(1381年),夫死子幼,代子袭宣慰使职。十六年(1383年),受贵州都指挥马烨挞辱,隐忍不叛。次年(1384年)入朝诉马烨之罪,朱元璋亲慰之。归后表示愿“刊山开驿传,以谢朝廷信任”,遂修官驿大道,西至乌蒙(今云南昭通),北达容山(今贵州湄潭),在水西境内立龙场等9驿,连接湘、川、滇、黔交通要道,对沟通内地与西南边疆经济、文化沟通起了重要作用。明廷封其为“大明顺德夫人”。这是因自己的功绩而非丈夫或儿子地位得以受封的少数民族女性。闻名的瓦氏夫人,是明代广西归顺州(今广西靖西)土官岑璋之女,田州土官岑猛之妻。夫死后,摄州政,颇有政绩。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以近60岁的高龄应征,领广西“狼兵”6800余人至苏州,隶俞大猷部,为参将,抗击侵略东南沿海的倭寇,在王江泾(今浙江嘉兴北)等战役中,联合湘西“土兵”,获得大捷,名声大震。明末清初闻名的女土官秦良玉,四川忠州(今重庆忠县)人,文武双全,袭丈夫马千乘之职,任石柱宣抚使。善骑射,通词翰,所部“白杆兵”以善战著称。天启元年(1621年),应明廷征调,北上与后金作战。据载“秦氏千里裹粮,急纾国难”“浑河血战,杀奴数千”8卷9天启元年四月己丑,以至皇帝颁旨,“秦良玉奋勇讨贼,忠义可嘉。” 后又参加平定奢崇明之战,因功授都督佥事,充总兵官。假如说在土司制度鼎盛时期的明代为女性供应了表演的舞台,那么至清代,状况又如何呢?在土司制度开头衰落的时期,女性任职的这一状况仍得以连续。这在清代的文献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四川巡抚年羹尧疏言:“河西宣慰司故土官蛇蜡喳吧之土妇工喀病故,并无应袭之人,请将蛇蜡喳吧嫡女桑结承袭。”10卷280康熙五十七年七月辛未兵部议覆同意,并由皇帝批准。这是女性担当宣慰司土官的事例。四川建昌道所属河东宣慰司自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归顺清政府之时,宣慰使安承爵已故,其后始终由其妇瞿氏掌印。至雍正四年(1726年),建昌冕山营之金格、阿租等“煽众狂悖”,而瞿氏“纵逆不法”,故雍正五年(1777年)遂将河东宣慰司革除。次年,为便于治理凉山一带,又授瞿氏之女安凤英为长官司长官12卷66雍正六年二月壬午。至乾隆时,仍有“援革职河东宣慰司瞿氏之女安凤英另授长官司之例”13卷110乾隆五年二月甲申的状况。这说明,清代女性除承袭、土司职务外,还有直接授职的。从清代的状况看,土司地区上层女性在边疆民族冲突激化和对抗时,大多“能知大义”,顾全大局,为边疆地区的社会安定作出了奉献,因而受到清政府的表彰和嘉奖。如梭磨土妇卓尔玛在平定金川之乱时表现非常突出。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谕军机大臣等,“梭磨土妇在三杂谷中行辈最尊,从噶克多听其指挥,该土妇自不为小金川流言所惑。据官达色报称,该土妇见伊时密告金川贼众逆谋,其心甚觉真实。自应予以嘉奖,着即晓谕该土妇:以尔实心恭顺节次奏闻,大皇帝深为嘉悦,特加恩赏尔淑顺名号并彩缎四疋,用示优奖。如此传谕,不特该土妇益当感恩图报,即其余土司等亦必共知激劝,冀得出力沾恩,亦属控驭番夷之一法。”14卷938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戊辰四十年(1775年)战事告捷,又因卓尔玛与其子土司斯丹巴备牛500头、酒1000篓,糌粑500背呈送军营。官方将酒物酌留,牛只发还。乾隆帝以“梭磨土妇卓尔玛并伊子安抚土司斯丹巴恭顺可嘉”,加恩赏给斯丹巴宣慰司之职,以示嘉奖。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大兵进剿廓尔喀,护理庄浪土司印务的鲁孙氏呈称,愿赶办干柴12万斤以备应用,并于十一月内,将所办干柴照数运至丹噶尔交纳,乾隆帝感慨:“边徼土司系属女流,能知大义,甚属可嘉。”15卷1394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丁丑毫无疑问,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社会影响力也明显强于内地。虽然这里有各民族自身的特点,但是必需确定的是,这与土司制度的推行有着必定的联系。 三、土司治理地区生态环境的爱护 今日,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熟悉到,生态环境的爱护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进展的重要性。以此,我们在重新端详土司制度的时候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生态环境的爱护比内地要好得多。因此,谈到土司制度文化的核心价值,我们还应当开掘这一制度对于爱护西南区域生态环境所起的作用。西南土司地区,相对于内地和其他边疆地区,有着特别的人文生态环境。其一是该地区多为山区,地理形势错综简单,交通不便;其二是部族林立(推行土司制度后则是大小土司林立,如明代贵州定番州,即设有17个长官司16卷487,朱燮元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各自为政;其三是以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比拟落后,一些地方还保存“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其四是自然资源丰富,特殊是林木、矿产资源。在这样的人文与地理态势下,假如听任无序、过度的开发,必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一旦破坏则极难恢复,其后果不堪设想,必定累及该地区的社会稳定。而元明清三朝存续的六七百年间,从整体上说,该地区并未发生灾难性的生态环境破坏,这是值得庆幸的,而这种局面消失的缘由,与土司制度对于人文环境所具有的长效稳定机制是分不开的。详细来说,它与清政府对该地区有意推行的封闭和限制性的治理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毋庸讳言,封建王朝推行土司制度是有利益诉求的,即从该地区猎取资源和经济利益。清人王履阶就明确地谈到,苗疆“林木不行胜用苗铁固推重一时,铜银备国用,药饵资养生征其物产,亦少助库藏于微芒。”17第八帙,王履阶改土归流说但封建王朝的统治集团能否约束自己的贪欲,运用才智,做到适度开发,则关系匪浅。在这一方面,以明清两代比拟,明代统治者做得不够好,而清代统治者要进步得多,这唯恐也是清廷吸取了明代的教训。以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为例,比照一下明清两代对林木采伐和爱护的实践,是很有启发性的。西南土司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品种珍贵,是中国古代闻名的林区。明初,为营建两京,曾从湖广、四川采办大木,数量较大。其后,嘉靖(1521-1566年)、万历年间(1573-1620年),对西南土司地区林木的采伐数量更是猛增。播州产宝贵的楠木,明代在这里的采伐几乎是破坏性的。据道光遵义府志载,洪武(1368-1398年)、永乐时期(1403-1424年)均于此地采楠木。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为修宫中的三大殿,一次采木“共木板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二根块。”崇祯(1627-1644年)时,一次“采办大木通共二万四千六百一根块。” 总之,明代对西南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爱护不够。清初以来,清政府出于稳定土司地区的考虑,兼及疗养生息,不仅限制随便采伐林木,还积极地推行植树造林政策。如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民间树植以补耕获,地方官加意劝课,如私伐他人树株者,按律治罪。”康熙十年(1671年)又规定,“民间农桑,令督抚严饬有司加意督课,毋废农时,毋废桑麻。”尽管这是针对全国的政策,但在土司地区也是严格遵行的。至于特地针对土司地区的规定更是不少。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谕工部,“四川楠木多产于崇山悬岩,实行甚难,必致有累土司,且来京甚远,沿途地方亦恐滋扰。着传谕四川巡抚免其解送。”20卷130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己卯这与明代在四川大量采伐楠木形成鲜亮的比照。固然,其主要缘由还在于怕扰累土司,旨在求得地方稳定,但究竟对限制采伐楠木还是有益的。又如道光十三年(1833年)四川总督鄂山奏办土司地区事宜10款,其中一项即谈到,“汉人向入夷地开设木笋等厂”,应“永行禁革,违者治罪。如遇官为采办木植,仍照常给与山价,着令土司办理,以杜衅端。”这又是怕造成汉夷冲突,故不许乱采林木。中心政令如此,地方政府同样重视森林植被的爱护。云南景东县现保存有一块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的原景东府制止民人随便砍伐林木的石碑,其中还记载了爱护森林的措施,并设有“林官”作为专职治理人员。由于这些政策的推行,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爱护。在爱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清政府还对土司地区的土地资源加以爱护,限制内地民人随便在土司地区开开荒地;对该地矿产资源加以爱护,限制私人掠夺式的开采,特殊严禁“汉奸”擅入苗寨“开岩挖窖”;对水利资源加以爱护,严禁在水道地区垦殖,严禁堵塞水道;同时也留意爱护野生动物。云南在明代有贡象的传统,将捕猎之大象贡送京城。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吴三桂“贡象五”,世祖命免送京,云贵总督赵廷臣“因乞概停边贡,允之。”22卷273赵廷臣传自是,云南很少贡象。元明清时期,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西南地区,对生态环境的爱护总体来说还是好于内地,以致这一状况连续至今。这明显与土司制度的推行、与土司地区所形成的区域社会生态有着亲密的关系,特殊是土司治理地区相对的封闭性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稳定性,无形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李世愉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讨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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