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与纳税疑难点专题讲座hbpv.pptx
税官与纳税人共话税收 税收疑难点专题讲座王越王是王越的王,越是王越的越,不能倒着念,倒着念就成勾践了 发票问题(纳税人的滑铁卢,税务局的杀手锏)形式绝对重于实质,有票绝对胜过无票;以票管税的理念与信息管税的梦想,有了票最起码流转税有保障!不能坐以待毙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随机事宜随机处置;权衡利弊,得失相较鉴别发票真假,纳税人有义务?发票防伪事关重要,鉴别真假事在人为;新发票管理办法重大突破即故意取得与无意取得发票的处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克隆票的大显神通 发票是税务局的活宝 发票与税收唇齿相依,受票和税政相辅相成 别以为有了发票就万事大吉,不小心的话照样掉进税务局的陷阱里去.南通一家公司租赁一台设备给淮安一家公司;南通公司在淮安买了块地,尔后租给淮安公司;五花八门的纳税人万花筒 真票假业务,假票真业务 真票真业务,假票假业务 真票假业务:建筑商与开发商的勾勾搭搭;假票真业务:无意中上了鬼子的当;假票假业务:主观故意,胆大妄为;真票真业务:就没问题吗?免税与不征税的区别 业务不等于必须有票,凭证不等于必须外来 区分很简单,流转税征税范围的需要发票,非流转税范围内的不需要发票;临时工的问题!不动产投资入股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备足弹药,以备检查 有了票就没有事了?想找你的碴随时都可以!孔子说:过犹不及的正确理解 举例:邮政局的故事吹毛求疵,瑜中找暇 开票要规范,收票要仔细开票的不规范:某交通物流公司收票的不仔细:抵扣无门,有苦自吃流转税案例辨析 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征收增值税,该租赁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租赁两年后收回该设备出售,是否再征增值税?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合同签订改成分期收款打折与退回 一律师事务所与一企业于2008年2月签定一项风险代理合同规定如下:基本代理费10000元,达到企业减少风险支出100万元后,企业支付100万的20%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已达到代理目的,2008年12月律师事务所开具了20万元其它服务发票送到企业,并于2009年1月进行了纳税申报,作为应收帐款处理。企业一直未作任何帐务处理,但因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2010年3月企业告知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目的,解除代理,退回发票,不支付风险代理费20万元。问:1、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在以后的收入中抵扣已缴营业税及附加,2、当年已确认的20万元的收入能不能确认坏帐损失。何时确认?其他应收款与应收帐款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扣除。”因此你事务所原确认的风险代理费收入因为并没有实现,所以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扣除。2、我们认为已确认的20 万元风险代理费收入已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作收入冲回处理,相应的应收帐款应予冲销,不必作为坏帐损失进行处理。因为其对应的收入并没有实现,不存在应收帐款,也就不存在应收帐款的损失。营业税的国际双重避税:笑话 我公司是一家浙江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在国外也承接工程业务。其中有一个工程是由上海的一家建筑企业总承包,我公司是跟总承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在国外,现在跟总承包商结算工程款,需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1、需要开何种票据进行工程款的结算?2、票据是否可以由机构所在地出具,还是要在国外向经营地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我公司并未在国外设立公司、办事处)?3、涉及哪些税种,该如何结算,还是免税?到美国打的 财税【2009】111 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目前税务机关基本不开具免税发票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依据分包合同,由你公司在机构所在地开具自制票据给总包方,鉴于你公司系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此项分包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诚意金的理解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并收迄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进一步解释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甲供材与总分包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定建安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公司只提供人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购买材料并取得材料发票。请问,如果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材料发票可否列入建筑成本进行抵扣?还是需要到地税局开出建安发票才可以列入建筑成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房随地走,空中楼阁 2004 年,A 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另一家企业(B)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以A 企业为主体,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项目立项文件均以双方公司为业主。开发形成的房地产权证名称为A 公司。因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项目出现严重亏损,2009 年,经双方协商,由A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B 公司全部投资额支付现金,另加一定补偿款,B 公司退出本项目,风险和收益、权利和责任均由A 公司全部承担。在接下来的时间里,A 公司无法履行协议。2010 年4 月,经双方协商,撤销2009 年双方签订的协议,由B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A 公司全部投资额支付现金,A 公司退出本项目,风险和收益、权利和责任均由B 公司全部承担。所有物业过户到B 公司。请问:项目已开发完成但未销售的房产过户到B 公司是否征收营业税、契税?可否参照适用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