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__债的一般规定fcot.pptx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含如下三个要素:(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做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叫做债务人。(二)债的内容 1、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特征如下:(1)债权为财产权。(2)债权为请求权。(3)债权为相对权。(4)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5)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 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与物权的排它性对应。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与物权的排它性对应。)。(6)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 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 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 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可以作出的行为,具体包括:(1)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要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行为方能达到目的。(2)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是债权的本质所在。(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履行债务。(4)处分权能,债权人可以抵消、免除让与债权。2、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1)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A、法律明文规定。B、当事人约定。C、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2)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3)不真正义务,也称间接义务(如,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这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4)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给付。注意:区分 注意:区分“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与 与“债的标的物 债的标的物”。给付行为的客体(标的)。给付行为的客体(标的)。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权的相对性 2、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3、债权的有偿性 注:债权与物权之辩证关系: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 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 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比:物权关系、知 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 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不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三、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个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分类标准 债的主体的人数是单一还是多数类型 多数之债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的债划分的意义目的在于研究多数人之债,对于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关系有重大意义。(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当得利(三)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分类标准 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类型 特定之债 种类之责概念以特定物(行为特定、权利特定)为标的债以种类物为标的债特征1、具有不可替代性。2、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1、具有相互可替代性。2、种类物的灭失不免除债务人的交付责任。3、种类物的所有权交付时发生转移。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区别的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