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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整理施工方案大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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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整理施工方案大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doc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SJG1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施工监理规程同时废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  总    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  术    语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4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5  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6  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单位开始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日的通知书。2.7  暂停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暂停全部或部分施工的指令。2.8  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2.9  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质量、数量或内容的变动,包括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时间、顺序及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2.10  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11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位就非自身过错所遭受的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3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3.1  施工监理的准备。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3项目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编写项目监理规划。3.2  施工监理的实施。3.2.1  施工准备阶段:1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2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单位作好施工准备;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6编写监理实施细则;7参与或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8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3.2.2  施工阶段:1签发开工令;2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控:1)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2)监控工序质量;3)组织隐蔽工程验收;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备采购计划,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7)跟踪进度计划,监控工程进度;8)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9)进行工程计量,签署付款凭证;10)处理工程变更事宜;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2)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13)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5整理监理文档,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3.2.3  保修阶段:1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组织检查工程缺陷情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3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4  项目监理的组织4.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4.1.1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4.1.2  对于重大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对于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程项目。4.1.3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建设单位。4.1.4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获得监理单位批准。4.1.5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做到资格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并满足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4.1.6  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以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4.1.7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亦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4.2  监理人员的职责。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规划(含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3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按照本规范第23章的要求,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4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报请监理单位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6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文件;7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10主持工地例会,签署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和文件;11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12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14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15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16依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17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4.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及4.2.1中的第1、2、4、6、7、8、9、11、12、14、15及17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制订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2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3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4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5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现场试验与使用审批;7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8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9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10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4.2.4  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4.3  监理设施。4.3.1  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能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4.3.2  在大中型项目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5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5.1  监理规划。5.1.1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阐述监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其深度应满足施工监理要求。5.1.2  监理规划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5.1.3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2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3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4委托监理合同;5其他工程建设合同;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工程咨询报告;7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8项目监理投标文件;9其他有关资料。5.1.4  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工程项目概况及特点;2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3监理工作的依据;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能分工以及人员配备;5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方法与措施;6监理工作流程;7根据工程难点而制订的监理工作重点;8监理工作制度;9监理设备。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减排等内容纳入监理规划。5.1.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若发生重大修改,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5.2  监理实施细则。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和技术需要,决定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如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导和安排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5.2.2  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主要针对专业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5.2.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6  工程测量与观测6.1  工程测量。6.1.1  建设单位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交付过程。6.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进行校核,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基准点不受损坏。6.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核查,并予以签认。6.2  工程观测。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观测。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必要的观测。6.2.3  如果按规范要求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观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承包单位给予配合。7  工程障碍处理7.1  工程障碍。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书面交付其已知的工程障碍资料。7.1.2  对承包单位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障碍清除可能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估计,并告知建设单位。7.1.3  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委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应立即制止或报告有关管理部门。7.2  障碍清除。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方案中提出对工程障碍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查。7.2.2  涉及特定部门管辖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又无权直接清除的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7.2.3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项目监理机构应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8  分包工程8.1  分包单位的审查。8.1.1  对于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审查,使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8.1.2  若承包单位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其进行审查:1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范围的合理性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2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无异议,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批。8.2  分包工程的监理。8.2.1  分包单位进场前,应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变更、验收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8.2.3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监理机构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指令承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8.2.4  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作业活动。9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9.1  项目组织的核查。9.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考察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单位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单位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9.2  施工中的组织管理。9.2.1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包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如果承包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替换。9.2.2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单位的组织不能有效的运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通过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9.2.3  若承包单位拒绝执行对9.2.2条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暂停令。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将分包单位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单位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9.1.1至9.2.3条的有效管理。10  施工技术方案10.1  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10.1.1  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1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2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3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4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5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6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10.1.2  施工技术方案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开始实施施工技术方案的作业活动。10.1.3  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10.1.4  按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核查。10.2  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10.2.1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10.2.2  当发现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如承包单位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10.2.3  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进退场时间及数量应得到项目监理机构的批准。11  工程开工11.1  开工条件审查。1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2施工相关人员已持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5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6承包单位负责人员、机具、材料等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7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已落实;8承包单位已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费用使用计划;9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建设单位批准。11.2  开工令的签发。11.2.1  在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11.2.2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11.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11.2.4  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接受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否则,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12  工程暂停与复工12.1  工程暂停。12.1.1  工程暂停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签发的暂停令中应明确指出暂停的范围。12.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暂停令:1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2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3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4承包单位拒绝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监管,不能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响应;5承包单位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12.1.3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2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3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而需要暂停进行处理;4项目监理机构有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理由。1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暂停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暂停令后报告建设单位。12.1.5  在紧急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要求暂停,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12.1.2、12.1.3、12.1.4的约定进行处理。12.1.6  暂停令发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随时掌握暂停工程情况,如实记录工程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情况。12.2  复工。12.2.1  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后,必须对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如果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12.2.2  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12.2.3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出复工的范围。12.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报告建设单位。13  工程会议13.1  第一次工地会议。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1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会议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13.1.3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2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3介绍建设单位负责的开工准备情况;4介绍承包单位开工准备情况;5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联络方式和渠道;6明确工地例会的例行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7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13.2  工地例会。13.2.1  工地例会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13.2.2  工地例会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的项目及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13.2.3  工地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1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承包单位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3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4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5项目监理机构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6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7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13.2.4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每次工地例会之前,就13.2.3第2条的内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13.3  工程其他会议。13.3.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视情况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些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的议程应在会前合理的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13.4  会议纪要的确认。13.4.1  项目监理机构对由其主持的相关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13.1及13.3.1所述的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14  进度计划14.1  进度计划的审查。14.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4.1.2  当项目有总承包单位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对于采取分期分批发包的大型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1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2各专业工作衔接的正确性;3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4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的均衡性;5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度计划的匹配性。14.1.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14.1.5  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14.2  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14.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1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14.2.4  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单位又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14.2.5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及程序对承包单位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14.2.6  若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14.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实际进展状况,按期提交必要的进度报告。14.2.8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分析、通报工程进度状况,并协调承包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包单位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15  工程材料、半成品与构配件15.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报。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还应要求承包单位在订货前提供其样品,审查通过后方可同意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15.1.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与联合验收,除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外,尚应查验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15.1.3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在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对其加工、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抽验,承包单位有义务配合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抽验。1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将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区进行适当的堆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登记编号及做出明显的标识。若堆放条件不能满足保证其质量的要求时,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改善。15.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检验。15.2.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材料用前检验的见证责任,监督承包单位按约定的批量及频率对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行抽样送检。15.2.2  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无论该材料是由承包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均应禁止承包单位将其用于工程,并督促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其尽快退场,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退场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出适当的记录。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16  设    备16.1  设备的采购。16.1.1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在设备采购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拟采购设备的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提供样品,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的设备采购清单。16.1.2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16.1.3  根据设备采购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设备采购清单、估价表、采购的进度安排及采购资金的使用计划等。16.1.4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和选择设备供应单位。16.1.5  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16.2  设备进场检验。16.2.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后,应按合同要求对照设备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建设单位、供应商和承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验及进场会签。16.2.2  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批准该设备进场。16.2.3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项目监理机构不同意设备进场,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16.3  设备安装的中间检验与验收。16.3.1  设备安装开始之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设备安装。16.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设备基础放线进行复验,在未获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之前,承包单位不得进行设备安装。16.3.3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16.3.4  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隐蔽验收文件。未经隐蔽验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1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确认。16.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16.3.7的联动检验。16.3.7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做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16.3.8  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17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17.1  工序质量控制。1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措施,着重对分项工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加以控制。1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将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之中: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须经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2承包单位的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3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序间的内部交接检查,包括自检、互检及专职检查,其记录必须齐全。17.1.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单位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若不满足要求,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17.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经常的、有目的的巡查及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应安排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并应作好相应的记录。17.1.5  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17.2  隐蔽工程验收。17.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需要隐蔽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其施工符合图纸及规范的要求。17.2.2  隐蔽工程验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单位完成内部交接检查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2接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到施工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复核;3若隐蔽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隐蔽验收记录以便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4若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回复单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禁止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5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视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已验收合格。17.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7.3.1  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经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对该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其内容包括: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2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核查。17.3.2  若分项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若不符合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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