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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整理施工方案大全》水电监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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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整理施工方案大全》水电监理规范.doc

    DLT 51112000前 言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从1984年开始,逐步转为全面推行,已历经十五年了,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原国家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先后发布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199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5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515号文)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进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宁春、杨浦生、陈明惠、毛亚杰、赵锡锦、王音辉、陈东平、陈学德、钱有锐、周伟鑫、董晓伟、廖家凯、徐培基、孙玉生、汪易森、赵雄飞、马树青、王平稳、刘经迪、汪 毅、朱纯祥、邹 琳。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负责解释。 2000年10月1 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监理机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检验,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对安全、环保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管理与责任等。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小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2 名词与术语2.0.1 施工监理 指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2.0.2 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等,分别指由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方,为工程建设目的,明确签约双方义务、责任与权益的协议书及组成文件。2.0.3 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包括合同书、建设监理专用条件、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监理投标书、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以及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补充与修改文件。2.0.4业主(项目法人) 指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者,亦即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委托人。2.0.5 监理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并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具有法人资格并经国家或水电水利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0.6 监理机构 指监理单位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务的组织。2.0.7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提名报经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2.0.8监理工程师 获得国家或水电水利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在监理机构中负责或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主持单项或分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也可称为项目监理工程师,从事专业监理工作也可称为专业监理工程师。2.0.9 监理员 经过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机构中承担具体监理辅助、服务或现场一般性工作的人员。2.0.10 设计单位 指受业主委托承担合同工程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及其合法继承者。2.0.11 承建单位(承包商) 指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的单位及其合法继承者。2.0.12设计文件(设计图纸) 指由设计单位编制经监理机构签发提供,或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由工程承建单位提出报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用于合同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通知及其他技术资料。2.0.13 技术规范 指为实施合同工程所应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经业主或监理机构批准的对上述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修改、调整与补充。2.0.14 合同索赔 指为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由权益方向违约方或应承担责任方提出补偿要求的合同行为。2.0.15 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业主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2.0.16工程计量 指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对工程承建单位已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的合格工程或工作,量测并确认其数量的工作。2.0.17 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区域施工条件或独立运行功能的工程项目。2.0.18 分部工程 指构成单位工程各个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施工条件或作用划分的工程项目。2.0.19 分项工程 指分部工程中,施工大工序相同并具有一致的合同支付单价和统计单位的工程项目。2.0.20 单元工程 指按同期施工作业区、段、层、块划分,通过若干作业工序完成的工程项目,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审核的基本工程单位。2.0.21 工程质量检验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随工程项目施工进展,采用度量、调试或采用抽样试验分析等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间产品与成品是否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和验证工作。2.0.22 合同工程验收 包括由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和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验收。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已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工作。2.0.23 分包 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批准,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或工作发包给其他方的合同行为。2.0.24指定分包 业主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商得承建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将部分特定的工程或工作,指定由其选择的另一方承担的合同行为。2.0.25 转让 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将合同或合同一部分权益转给业主或第三方,并经业主同意免除其转让部分的合同责任与义务的合同行为。2.0.26 工程设备 指构成合同主体工程的装置和设备。2.0.27 施工设施 指为工程实施所需要的临时建筑和临时结构物。2.0.28 施工设备 指业主或承建单位为工程实施,所投入的机构、器具和设备。2.0.29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向业主移交之后,承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修补直至重建的合同责任期限。3 总 则3.0.1 目的 施工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阶段,为控制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促使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3.0.2 编制依据 本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而编制的。3.0.3 监理责任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建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费用等目标的控制承担合同责任。3.0.4 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水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3.0.5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水电水利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3.0.6 监理工程师资格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中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电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水电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承担大中型工程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相当职责的人员,还应同时具备水电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3.0.7 职业准则 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3.0.8监理工作一般程序 1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 2 以工程建设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和分项目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 3 按照监理工作规程或监理工作细则进行监理; 4 组织、主持或参与合同工程验收; 5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3.0.9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 1 不得与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关系; 2 监理机构成员不得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是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建单位、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在职人员; 3 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其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4 一般规定4.1 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依据4.1.1 监理单位的选择 监理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业主应在工程承建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选择及业务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1。4.1.2 监理工作的依据 1 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相关规定; 3 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4 业主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4.2 监理机构与人员4.2.1 监理机构的设置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常设的与承监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任务。监理机构享有业主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授予的权限,并由监理单位授权直接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与权力。4.2.2 监理机构的质量检测 监理机构一般应具备与承接的监理工程项目和监理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质量监理质量检验和监理测量手段,以保证监理机构能按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独立地进行监督性或复核性的施工质量检测工作。4.2.3 监理人员的构成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监理行政事务与辅助服务人员等组成。4.2.4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机构进场前完成分年度、分专业、分项目的监理人员配置计划编制。 监理人员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监理工程项目的进展及监理任务相适应,并具备必须的技术资质、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4.2.5业主的批准 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4.3 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4.3.1 监理机构的职权 业主按照监理合同并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授予监理机构以下基本权限: 1 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设计文件核查权; 3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 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 5 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 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 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 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10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 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 12 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3 合同支付计量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14 合同争端调解权;15 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 16 承建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4.3.2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规定,行使业主授予的监理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权力。4.3.3 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阶段、专业、与项目进展等情况,将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抄送业主。4.3.4 监理权限的限制 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必须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行使,并可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接受评审或通过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撤消。业主不能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的决定。4.4 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 设计单位的关系4.4.1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本着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4.4.2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机构)受业主委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与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履行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4.4.3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是协作、配合的关系,监理单位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提出优化建议,按照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文件,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事宜,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应参加在工地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会及协调、专题会议,及时配 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建单位直接发出指示。5.监理工作准备5.1协助进行施工招投标5.1.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受业主委托协助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承建的招标文件,参加审查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招标图纸。5.1.2协助业主进行招投标活动 协助业主做好招标工作,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对投标承建单位承担本工程项目的能力、条件、财务、信誉作出公正的评价,向业主推荐。 协助业主召开标前会议,协助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察看、解释招标文件。5.1.3参加开标、评标 受业主委托参加开标、评标工作,协助业主检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并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资源配置、质保体系、报价测算等,以及能否完成工程的总目标作出评审建议。5.1.4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协助业主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审核合同价计算、合同价调整、付款方式等,并注意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内容中有关监理单位的主要权限。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2。5.2监理机构的建立与人员配备5.2.1监理机构的建立 监理单位应于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工地设置监理机构及其分级组织,完善监理规划,建立监理质量体系,明确各级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与工程建设各方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和联系渠道。5.2.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以前或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出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到位,并随工程施工进展逐步调整充实。监理人员的派遣必须符合监理计划和工程进展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专业、资质与素质要求。5.3监理机构的设备与设施5.3.1办公通讯与场内交通设备 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满足监理机构工作要求的办公、通讯和场内交通设备。5.3.2检测设备 监理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的检验和测量技能。承担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理机构应建立独立的监理质量检验和监理测量机构,并随工程进展和项目检测要求,配置必须的检验测试设备和施工测量仪器。5.3.3住房及生活设施 业主应为现场监理人员与监理辅助服务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会议与活动用房、停车场所、检测试验用房和生活住房等必须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5.3.4设备设施的提供 应由业主提供的监理设备设施或部分设备设施,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详细列明,并在监理机构进场前提供或随工作进展逐步提供,以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需要。 由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并在监理服务期满后造册向业主移交。5.4监理准备工作5.4.1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条件,熟悉工程标准,熟悉合同工期目标。通过阅读与分析,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载与查证,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5.4.2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条件,完善监理质量体系的组建和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并报业主批准。5.4.3施工环境与开工条件调查 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由业主提供的工程用地、施工营地、施工准备和技术供应条件进行调查,对可能阻碍工程按期开工的影响因素提出评价意见和处理措施报业主决策。5.4.4监理规划编制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详细的项目监理实施基础文件。 监理机构还应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依据监理工作进度和情况变化对监理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5.4.5监理细则与表式文件编制 监理机构应以监理规划为指导,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完成监理工作规程、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表报表式以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性监理文件的编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的,应报业主批准后下达执行。 本规范的附录B提供了可供选用的监理常用表格式样。5.4.6开工前准备情况核查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基准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与现场核查,督促承建单位完善施工组织、人力组合和管理体系,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资源调配、施工准备和首批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编报。5.5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5.5.1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技术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承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专门的质量检测(检验、测量)工程师和满足质量检测要求的现场试验室、施工测量队与质量检验机构。5.5.2承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2 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 3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5.5.3 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 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机构审批或认可。5.6 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5.6.1 设计图纸提供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组织首批开工项目设计图纸的提供,通过审查后,签发给工程承建单位实施。这些图纸可能是由业主通过监理机构提供的,或者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完成设计的。5.6.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5.6.3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提供的基准控制点的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布设与必须的开工前原状地形图测绘。 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与地形图测绘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5.6.4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监理机构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5.6.5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 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监理机构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承建单位检修、维护或撤离工地更换。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机构同意,这些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5.6.6业主提供条件检查 监理机构应提请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合同支付资金筹措、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用地提供、施工图纸供应,以及其他应由业主提供条件的落实。 业主提供的条件应能满足初期工程开工的基本要求。5.6.7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合同工程开工令是合同工程起算合同工期的依据。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施工准备查验合格后,或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抄报业主。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A3。6工程质量控制6.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6.1.1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与技术规范; 2.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3.经监理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4.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6.1.2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 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 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 监理机构可以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6.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6.2.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6.2.2单位工程开工申报 承建单位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据批准文件向监理机构申请单位工程开工。6.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报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细则规定的程序、期限与要求,编报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监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6.2.4单元工程的开工申请 单元工程开工,承建单位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文件要求,向监理机构申报单元工程开工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下序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机构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在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 为有利于工程施工的紧凑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建单位或其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也可依照监理机构授权在上序单元工程检验合格的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6.2.5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 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监理机构接到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的,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证,报监理机构确认。6.3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6.3.1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监理过程中贯彻和落实。6.3.2设计文件的签发 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机构签发承建单位实施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 监理机构应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或承建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业主研究。6.3.3设计技术交底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承建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6.3.4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机构应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6.3.5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做好承建单位施工准备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各种参数选择已报经批准; 2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4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7 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6.3.6发布单项工程开工令 施工准备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指令,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建单位尽速完善。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6.4.1督促承建单位按章作业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严格遵守合同技术条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6.4.2施工资源投人检查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的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6.4.3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1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人现场、制造加工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2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3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4 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5 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 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 指示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 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6.4.4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6.4.5质量记录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监理记录上详细写明。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框图见附录A中图灿。6.5工程质量检验6.5.1 一般规定 工程质量检验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进行。必须时,还应增加对重要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单元工程必须经返工或补工合格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准予进入下道工序或后序单元工程开工。6.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 一般单元工程检验由承建单位的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地质等各方代表联合检查评定。6.5.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单元工程完工,并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分项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必须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在应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6.5.4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与测量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工艺、混凝土配合比等相关施工参数的检查、取样和性能检验,并对承建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和监督。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控制网、建筑物轴线,以及建筑物体型尺寸,重要控制点高程等施工放线放样进行校测或抽样复测,并配合验收审核测量成果。6.6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6.6.1到货验收 协助业主对进场的主要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构件及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开箱检查验收必须在监理人员到场时进行。监理人员应核查与到货有关的质量保证资料和装箱单,对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清理、确认和检查。并检查设备、仪器的存放仓储防雨、防尘、防漏、防潮及防磁等是否符合安全存放规定。6.6.2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总方案 协助业主审查在安装承建单位进场后提出的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调试总方案:包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总布置、总安装程序、总进度计划及人员和工器具、测量器具配置、主要部件和特殊部件安装的初步方案,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主要安装调试质量标准等。6.6.3预埋件的检查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件的很多零部件在土建混凝土浇筑前需要预先埋设或预留孔洞或预留二期混凝土部位。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土建施工及安装预埋工作,安装单位在预埋预留合格后提出自检报告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检,然后才能浇筑混凝土。6.6.4大件吊装安装质量检查 对于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重大部件的吊装安装,如主变压器吊芯、轮毂烧嵌、转子吊装、闸门、启闭机大件吊装,以及机组基准件如座环、蜗壳、尾水管等部件吊装,安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单项安装工艺措施,包括安装方法、测量工具与仪器的名称和精度、焊接工艺、支撑与加固方式、质量标准、安装工期、人员配备等。监理工程师应对大件吊、安装过程进行跟踪监理。6.6.5过程检验和试验的检查 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承建单位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安装和试验规程进行设备的调试和安装质量的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抽检和复核。6.6.6启动试运行方案审查 协助业主审查主要机电设备及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程序、启动试运行程序、操作规程。参加启动试运行,审查试运行记录和试运行情况报告,作出对工程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的评价。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6.7.1施工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6.7.2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现后,监理机构应立即向业主报告,同时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6.7.3质量事故记录 监理机构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同时督促承建单位作好相应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6.7.4紧急措施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业主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6.7.5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监理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7工程进度控制7.1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7.1.1工程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审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条款; 2协助业主审议工程投标书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文件并提出审议意见。7.1.2工程施工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 3对工程进展及进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4按合同文件规定受理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延期索赔申请; 5向业主提供关于施工进度的建议及分析报告; 6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向业主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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