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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保险基础培训课程2716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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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保险基础培训课程27165.pptx

    v学习任务一 汽车保险基础【学习目标】掌握风险的特征、要素、分类、管理方法,以及可报风险条件;掌握保险的概念、要素、分类、作用,以及了解保险市场概述。【重点难点】1、掌握保险合同的特征、内容与形式、主体与客体、订立与生效、履行与变更、解除与终止、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2、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利益的构成、近因的判定、损失补偿的限度、代位原则的规定、分摊原则的计算。目录 学习单元1 风险与保险1.风险概述2.保险概述3.汽车保险概述 学习单元2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2.保险合同的形式3.主、客体和内容4.订立与生效5.保险合同的履行 学习单元3 保险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代位原则6.分摊原则学习单元1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概述 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风险是一种随机事件,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二是风险一旦发生,其结果是损失,而不可能是获利;三是风险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是不确定的,可能大也可能小。1、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 客观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使保险产生和发展成为必然(2)损害性(3)不确定性 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4)可测定性 个体:偶然、不确定 总体:服从概率分布,可进行统计 为风险的可经营性奠定基础(5)发展性(或变动性)空间范围扩大 损失数额增加 新风险不断出现(6)普遍性 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随时威胁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决定了保险需求的普遍性(7)社会性 社会由人组成 有人才有生命、财产的损失,才能称其为风险 风险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2.风险的要素 2.风险要素(1)风险因素 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实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 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绝对。判定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3)损失 风险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是风险事故的直接结果。包含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二是“经济价值的减少”。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一、风险概述 2、风险的要素(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间之间的关系 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可能风险一、风险概述 3、风险分类(1)按风险产生原因自然风险 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就是自然风险事故。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产生原因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它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比,前者因只有净损失的可能性,人们必然避而远之。而后者却有获利的可能,甚至获利颇丰,人们必为求其利甘冒风险而为之。(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一 风险论述(3)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财产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一 风险论述(3)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4.风险的管理 面对种类繁多、时刻威胁人们自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不断分析、总结,进行了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处理风险的一系列工作,获得了较大的安全保障,这就是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一 风险概述v 风险管理基本程序v 风险的识别v 风险的估测v 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v 实施风险管理的决策v 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价5.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类。(1)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是指采取各种措施避免、防止、排除或减少风险,其目的在于改善损失的不利条件、降低损失频率、缩小损失幅度。常见的控制型方法有:风险避免、风险预防、风险抑制、风险集合和风险分散等 风险避免 指放弃或根本不去做可能发生风险的事情。这是一种最彻底的风险处理方法,也是一种极消极的方法,容易失去与该事情相关的利益。另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风险是难以避免的。采用避免方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风险预防 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降低损失发生频率。风险预防措施可分为:工程物理法和人类行为法。工程物理法指在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方面设置预防措施,如防盗装置的设置;人类行为法指在人们行为教育方面设置预防措施,如安全教育。风险抑制 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如发生火灾后应及时灭火。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风险集合 是指集合同类风险的多数单位,使之相互协作,提高各自应付风险的能力。如多个小船只连接在一起以抵抗风浪冲击翻船的风险。风险分散 是指将企业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散,如企业采用商品多样化经营方式以分散或减轻可能遭受的风险。(2)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是指采用财务技术来处理风险,目的在于建立财务基金消除损失的成本。常见的财务型方法有:风险自留和风险转嫁。风险自留。是指企业自行承担一部或全部风险的方法。风险自留可分为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当风险管理者经过对风险的衡量,考虑各种风险处理方法后,决定不转移风险的,为主动自留;当风险管理者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没有采取措施处理风险的,为被动自留。风险转嫁 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他人的方法。风险转嫁可分为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两种。保险转嫁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是一种最重要最常用的风险处理方法。非保险转嫁是指通过保险以外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他人,如出让转嫁等。6.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需符合的条件必须是纯粹风险必须使保险标的均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必须使保险标的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二、保险概论 保险概念法律规定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术语(1)四种保险活动直接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三种保险活动辅助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公估人:是指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3)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价金。(5)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6)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保险要素保险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讲,现代商业保险包括以下五大要素:(1)必须存在可保风险(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保险费率的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 4.保险分类(1)按保险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关系,如商业汽车保险。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的要求必须建立保险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交强险。(2)按保险标的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此处的财产既包括一些有形财产又包括一些无形财产,所以是一种广义的财产,称为广义的财产保险。我国将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3)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分: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直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人承担的是原保险人的一种责任。v(4)按保险性质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5)按风险转嫁方式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价值相等的保险。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如果是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赔偿。不足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当保险标的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当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赔偿。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6)按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确定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形式。不定值保险是指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形式。5.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内在的、固有的功能。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反映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它不以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在保险基本职能基础上,伴随着保险分配关系发展而产生的。基本职能包括: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派生职能包括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6.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实质是保险职能的发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效果。(1)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全社会以及国民经济在整体上所产生的效果。保险的宏观作用有利于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2)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于企业、家庭、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保险的微观作用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7.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也包括保险商品交换中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及其有关活动。(1)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保险市场由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两部分构成。(2)保险市场类型 完全竞争型 完全垄断型 垄断竞争型 寡头垄断型(3)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或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的并已实现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愿意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供求平衡。保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必须遵循供求规律,最终实现供求平衡。8.我国保险市场状况 自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保险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保险企业逐渐走向市场。保险市场由垄断向垄断竞争过度。保险市场潜力很大。保险市场还存在一些的问题。三、汽车保险概述 汽车保险是指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车辆本身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及车辆所有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使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负的赔偿责任。车辆本身损失常见原因有:碰撞、倾覆、坠落、被外界物体砸、火灾、水灾、雹灾、其他自然灾害、爆炸、自燃、盗窃、抢劫、玻璃破碎、车辆停驶利润、车身划痕、标准配置外的设备损坏、随车行李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费用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常引发的责任有:因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员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因车载货物掉落而引起的第三者人员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总之,汽车保险既属于财产损失保险范畴,又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是综合性保险。1.汽车保险的作用 汽车保险的作用是其职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所表现出的效果。汽车保险的作用扩大了人们对汽车的需求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2.汽车保险的特点(1)从车辆自身来看:车辆经常处于运动状态。车辆出事故的频率非常高。(2)从与其他保险比较方面看:保险标种类繁多且差异大。汽车保险占财产险比重大 被保险人众多且差异大。汽车保险是保险业运用新技术的试验田。汽车保险是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竞争的焦点。(3)从汽车保险业发展的角度看:汽车保险费率将实现市场化。汽车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汽车使用者投保意识大大增强。3.汽车保险发展简史 早期汽车设施简陋、工艺粗糙、安全性能较差,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比较欠缺,再加之道路状况不好,所以驾驶汽车是非常容易出事故的,事故除了造成车辆自身损坏外,还经常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汽车保险伴随着汽车的出现而产生的,在财产保险领域中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汽车保险的发展过程是先出现汽车责任保险,后出现车辆损失保险。从1980年之后,我国的汽车保险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主要如下:第一,车险条款日益完善。第二,车险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60%以上。第三,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增多。第四,为汽车保险服务的中介机构增多。第五,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第六,建立和完善了服务体系或者服务机制。第七,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学习单元2 保险合同 某企业一辆载货汽车,因使用年限已久且明显老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按规定将车辆按照规定的报废手续进行处理,而是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王某将该车加以拼装整修后,并通过非法关系办理了车辆的年审合格假证,再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明知该车有“问题”,但也抵不住低价诱惑而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数月后,该车在使用时翻入了路旁的沟内,损毁较重。查勘员在仔细检查车辆相关证件时,发觉证件有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拒绝赔偿,但赵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拒绝主张,双方产生纠纷。1.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等五种。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人承保的依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2)保险合同客体 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表现为因保险标的完好无损而使其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坏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3)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它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当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不能完全表达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些称为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4.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次日零点起保”。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往往不一致。保险合同即使已经订立,但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5.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必须按约定的缴费期限、保险费数额、缴纳方式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施救措施,防止损失程度的扩大。(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含义,尤其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积极查勘、准确定损、及时支付赔偿金。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应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保密。6.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三种: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客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7.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一般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一般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终止。常见的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到期而终止,又称自然终止,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后使合同终止,即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3)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直接原因不同。解除的直接原因是一方意思的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而终止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合同到期、合同履行完毕或保险标的灭失等。履行程度不同。解除通常是合同未到期,也未履行完毕,而是将正在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而终止通常是合同到期、合同履行完毕。法律后果不同。解除是提前解除合同,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8.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解释原则。解释保险合同的常用原则有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处理方法通常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合法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把保险合同的纠纷诉诸有关仲裁机关做出判断或裁决。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并做出判决。学习单元 3 保险原则 2008年初,某城镇的王某买来一辆长安面包车跑客运。同年2月,王某到保险公司以家庭自用车名义,为长安面包车购买了1年期的保险,其中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2月2日下午,王某驾驶面包车装载着8人从城镇开往赵庄乡,因操作不当,翻到河沟中致1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共对死伤人员给予了9万余元的赔偿,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未果,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 分摊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种。(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向保险人作出的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签定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失去对标的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将失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益并非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符合法律要求,为法律承认和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可以用货币估算其价值。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可以确定的利益。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任何一起事故的理赔都必须坚持近因原则,所以对事故的近因判定非常关键。事故的近因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保险补偿,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的稳定。(1)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保险损失补偿有现金给付、重置和维修三种。现金给付 是财产保险的最常见的损失补偿方式,它简单方便,结案迅速,深受欢迎。重置 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给予被保险人作为补偿。维修 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维修的办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受损时的状况。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以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得高于保险金额。以保险利益为限。即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5.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中,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为权利代位,又称代位追偿;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为物上代位。所以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部分。6.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另一派生原则。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是允许的,但不允许重复赔款,几个保险人只能按一定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其中,比例责任分摊应用最多。比例责任分摊是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除以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限额责任分摊是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损失金额。顺序责任分摊是根据多个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由先出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即依次由第三、第四个保险人负责赔偿。例如,某人将一批财产先后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按比例责任分摊: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6(64)3万元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4(64)2万元按限额责任分摊: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5(54)25/9万元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4(54)20/9万元 按顺序责任分摊: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万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0谢 谢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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