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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讲解dpsq.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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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讲解dpsq.pptx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讲解深圳分行国际部邵爱军1内容提要一、信用证简述二、总则和定义(第1-5条)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第6-12条)四、责任与义务(第13-19条)五、单据(第20-38条)六、杂项规定(第39-47条)七、可转让信用证(第48条)2一、信用证简述(一)信用证的渊源 1.信用证这一词语最早的可能来源是18世纪西方国家银行签发的TRAVELLERS LETTERS OF CREDIT(旅行者信用证)2.现代形式的跟单信用证起始于19世纪中期,英国伦敦的一些银行在1840S(1841-1849)将其作为对外贸易的付款方式。3.国际商会1933年出版了最早的UCP(统一惯例),目前使用的版本是1993年ICC的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期间在1951、1962、1974、1983年分别出版过相应的版本4.UCP600草稿正在各国家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并预计于今年定稿。3(二)信用证基本操作流程SELLER(BENEFICIARY)BUYER(APPLICANT)ADVISING/CONFIRMING BANK ISSUING BANK1.CONTRACT4.AD7.PYT6.DOCS9.REIM3.L/C8.DOCS10.DOCS2.APPL5.SHIPMENT12.TAKES OF GOODS11.SETMNT4二、总则和定义(第1-5条)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1.UCP500适用于所有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只规定提交汇票而不要求提交单据(可以不含货物运输单据)2.UCP500还适用于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适用范围内指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就适用,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就不适用。如惯例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规定被认为不适用备用L/C.而一些关于跟单L/C基本因素的条款,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就能适用。3.在L/C正文内要显示出适用UCP500.A.通过SWIFT 系统开立的信用证自动适用UCP500 约束。是基于我们称之为 集体注明 原则 B.通知行在通知以SWIFT 开立的信用证时,应在发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明确表明所通知的信用证适用于UCP 54.除信用证另有规定,UCP500对信用证有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A.信用证是一契约性文件,而500一旦写进信用证,成为L/C一个条款,它就带有强制性,必须遵守。B.除信用证另有规定指,如L/C本身有与500某些条文不同的明文规定,那些条文就失去约束了。第2条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几个构成要素:A.由银行开出B.应客户申请开出(或开证行因自身需要而开出)C.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1.信用证应由 银 行 开 出,一 个 被 划 定 为 银 行 的 实 体,其 法律地位由所在地法律管辖 62.信 用 证 应 以 开 证 申 请 人 以 外 的 某 人 为 受 益 人,若 只 有 两 个 当 事 人时,则只能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是同一人 3.一家银行设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视为另一家银行只用于解释UCP500 各个条款和实务操作上,并不改变国外分支行的法律地位 4.同一家银行在同一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视为同一家银行。如果信用证表明可以在A 国的X 分行议付,那么单据可以在该特定的分行,也可以在A 国该银行的任何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议付 第3 条 信用证与合同1.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构成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于基础合约的有条件凭单付款关系,开证行负有独立于合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72.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A 单证相符,而申请人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物的索赔尚未解决,便要求开证行拒付,以此抵偿。B 单证相符,而申请人因到货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开证行拒付3.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A 甲银行与乙银行签有保兑协议,现甲银行通过乙银行开立一信用证给丙,这时丙不能以两家银行之间有保兑协议而要求乙银行一定得加保。B 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约定,无论单据是否有不符点,只要开证行对外付了款申请人就一定付款赎单。现在受益人交单后,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并拒付了单据,这时受益人无权援用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约定。8 第4 条.信用证与单据、货物、服务、行为1.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如:国内一客户从日本进口对虾,由于日本离天津很近,货一发运很快就到天津港(1/3 正本提单已直寄客户),提货后发现质量没达到合同要求,遂要求银行拒付。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没发现任何不符点,开证行能否根据客户要求而对外拒付?第5 条 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A.完整即应该规定的事不可漏掉B.明确即要求信用证内容和条款明确 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第6-12条)第6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如未注明,将被视为不可撤销的。9.关于软条款L/C软条款就是受益人不能主动控制能否满足其要求而得到付款的条款。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1.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2.信 用 证 规 定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签 字 人 验 货 并 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3.信 用 证 对 银 行 的 付 款、承 兑 行 为 规 定 了 若 干 前 提 条 件,如 货 物 清 关 后 才 支 付、收 到 其 他 银 行 的 款 项 才 能 付 款等.10第7条通知行的责任1.信用证可以(MAY)经另一家银行通知,也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受益人。2.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内容、L/C 项下权利义务能否实现等都不承担责任3.通知行并无必须通知的责任义务4.通知行只需合理谨慎地核验L/C 表面真实性 国际商会在关于这一点的解释中提到:通知行应该持有开证行的签字样本,以便核验信开信用证之表面真实性。电开时,用密押或SWIFT 技术进行检验。如果无法核验,通知行应通过其它方式来确保L/C 的表面真实性,例如开证行的代理行用加押电报予以证实。但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时,就没有责任去检验L/C的真实性了。1 15.通知行在不能确定表面真实性时的责任义务A.必须不延误地通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B.如仍决定通知,必须告知受益人信用证未能核实真实性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1.可撤销的信用证可能随时被开证行修改或撤销2.在信用证被撤销或修改以前,受益人已把相符的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且该行已经付款、议付、承兑或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时,开证行必须偿付该被指定银行,也即必须对受益人付款。受益人仅交单至被指定银行,但并未构成其付款责任前,信用证仍可被撤销,开证行也无须偿付。12 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 第10条信用证的种类(1)即期付款L/C即期付款,指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收到单据,经审核相符,立即付款。L/C只限开证行办理付款,不指定其它付款行的,称为直接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L/C项下,汇票可要可不要。不论是开证行还是被指定银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13(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自己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责任的信用证。(3).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这两种信用证除了承兑信用证要提交汇票外,其它各方面基本相同。承兑L/C项下汇票若被承兑有票据法的保障,比延期付款L/C安全。14(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单据,只要这些汇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将被开证行正当付款,这种信用证即为议付信用证。1.需指定议付行2.汇票以开证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构成议付条件:1.审核单据2.支付对价 议付行是票据的买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单据有问题,遭开证行拒付,其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这是议付行与付款行的本质区别,也是议付信用证与付款信用证的本质区别。15 开证行的责任1.责任确定时间-从相符的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自身)时。受益人将相符的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时,以后的风险和责任便转移到开证行。例如:单据在被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途中遗失,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仍须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又由于开证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而开立信用证的,故风险又从开证行转移到申请人。2.何谓相符单据交到指定银行?A.信用证未指定被指定银行-单据交到开证行时B.信用证虽指定被指定银行,但受益人未将相符单据交到该被指定银行-单据仍以交到开证行为准163.开证行只对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对不符的单据,无论单据是否及时交到被指定银行、中途是否遗失,开证行均不承担责任 综述,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体现在两方面:付款与偿付4.承兑信用证项下,指定付款人拒绝承兑相符单据,由开证行承兑 受益人需另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之汇票5.开证行无须 有形承兑 6.开证行发出承兑电后,即使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其也必须在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 7.议付信用证项下,汇票以申请人为付款人时-将被视为一项额外的单据,并依据UCP500 第21 条审核 保兑行的责任1.被授权或被要求加具保兑的银行,并无一定加具保兑的责任义务172.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唯一不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责任是旅行付款,而保兑行的责任是议付3.保兑行与其它被指定银行议付的区别-保兑行的议付是不得追索的,议付行的议付可以追索4.除非L/C 另有授权,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或绕过保兑行交到开证行,不构成保兑行付款承诺所要求的交单及单证相符A.单据直接交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B.被指定银行直接寄单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C.单据交到开证行后破产-需看单据再次提交保兑行是否仍然单证相符18 关于信用证修改1.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不能修改 2.开证行在修改书一经发出时就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约束 3.对保兑行而言,对L/C 项下修改可以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 4.对受益人而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条款仍然有效5.修改不允许部分接受,既使L/C 各方都同意部分接受,也属无效 196.ICC 银行委员会强烈反对下列错误做法:开证或修改时,加列一个规定,即如果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某一具体日期以前,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该修改就自动生效。一些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或修改时也加列一个与上述性质相同的规定。以上做法均可视作是改变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 第11 条 电讯传递和预先通知信用证1.电讯方式开证或修改-不需证实书为准2.若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词语-则电讯无效3.开证行预先通知开证或修改-也叫简电开证、简电修改 它只是传递一个信息,不是一个有效的L/C 或修改。但如果开证行发出预先通知后,不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或其内容与预先通知不一致,必然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20 第12 条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1.通知行收到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可以选择是否给受益人一份预先通知,供其参考,而不承担责任 2.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提供必要的内容和指示 四、责任与义务(第13-19条)第13条审单标准1.确定单证相符的依据-UCP500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A.镜像原则(MIRROR IMAGE)-单据与信用证如照镜子一样完全相同B.实质上一致原则-允许有差异,只要不伤害申请人C.合理谨慎-一个具有本专业知识的普通审单人员在审单时,人们能够期望他应做到的注意和谨慎D.国际标准银行惯例确定了合理谨慎适用的范围212.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相符 表面 意在发现单据上是否出现某些声明和条款 表面一词不能被解释为一张单据 正面 或 背面3.单据之间不一致,即视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相符4.L/C 未规定的单据 银行不负审单责任 退回交单人或照转5.审单时间 从银行收到单翌日起算 最长不超过7 个银行工作日 单交到被指定银行时未过期,但7 天之内审完单时已过期-需在寄单通知书内注明受益人交单日 单交到非指定银行,应确保单据交到被指定银行或保兑行或开证行的日期不要超过L/C 效期226.非单据化条件与条款 非单据化条件-即未说明须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的条件。如:装船 后,受益人应立即通知申请人装船细节。UCP500 规定,对非单据化的条件,银行将视为无此条件而不予置理。非单据化条款-虽未说明需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但却与L/C 规定的单据有关联 如:信用证的效期与交单期并没有要求提供相应的单据予以证实,但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TERMS AND CONDITIONS 区别:A.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是条款(TERMS),如信用证效期、装期、交单期是条款而非条件。B.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是条件(CONDITIONS)载货船龄不得超过15年等是条件,如不单据化,则议付行可置之不理。C.如客户要表明某要求,但就是不想单据化,则可建议将有关内容在货描中加列,不要列入“SPECIAL CONDITIONS”,如未要求产地证,可将货物产地列入货描述中。23 第14 条 有不符点的单据与通知事宜 1.开证行对被指定银行的责任 偿付 须是被指定银行 且已对相符单据付 款、承兑、议付 接受单据2.银行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即使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声明后仍可拒付不符单据。是否按该声明行事是由开证行自行决定的问题3.对有不符点的单据 开证行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联系申请人接受不 符点,他有权先拒付然后告知申请人。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只是为了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而不是为了与申请人共同作出有关不符点的决定,此外,开证行还可以联系受益人,由受益人及时改正单据中可以改正的不符点。必须在从其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算的第七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通知交单人接受或拒付。244.如决定拒付 一次提完全部不符点。不能以后又提出新的不符点,也不能原来提错了后来又更改 有责任代交单人保管单据并听候处理,或迳直将单据退还交单人,两者择一 A 关于代保管单据听候处理 此种情况下,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未经交单人同意或授权,开证行不得将单据交给任何人。如申请人表示接受单据,要求付款赎单,这时开证行必须先联系申请人,获得交单人授权或同意后,才能将单据交给申请人25 B 关于退回单据 通常开证行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将不符的单据退回交单人:(一)发出拒付通知时表明单据已退交单人时(二)发出拒付通知时表明代保管单据听候处理以后(1)交单人要求退回单据(2)开证行不打算继续保管单据时 退单应该做到:(一)全部,即每种单据一张不少(二)完整,即单据外观与收到时一样,完好无损。(三)原样,即单据内容与收到时一样,如不能对提单进行背书,即使提单做成了开证行抬头。265.其它有关处理不符点单据的一些问题 被指定银行无义务在寄单时列明不符点 对前次交单中的不符点的接受,不视为对以后交单中类似不符点的接受 第15、16、17、18 条 关于银行免责的条款1.银行 一词不仅限于开证行,对开证行、通知行、转递行或被指定银行均同样适用 2.银行免责一般指寄出文件单据或发出电讯的银行,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文件单据或电讯在途中延误、遗失、或电讯发生残缺、差错,则该银行免责3.银行自身差错、过失或疏忽,不能免责。如被指定银行写错寄单地址274.受益人直接或委托其往来行(非被指定银行)将文件或单据寄往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或向该银行发出电讯,如途中发生延误、遗失或残缺,受益人自担风险,不享受本条规定的免责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A.银行在L/C 尚未到期时,因不可抗力之原因中断,受益人将单据交到该行时,L/C 已逾期。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B.受益人在营业中断前,已将相符单据交到该行,则该行恢复营业后,即使L/C 已过效期,该行仍承担付款责任286.即使信用证注明费用由 开证申请人 支付,开证行自身也有义务偿付指定银行的费用,不论开证行是否能从申请人处收到该笔费用。7.ICC 不支持某些银行的做法,即在开立信用证时声明UCP500第18 条(C)(II)不适用以及信用证项下的费用必须在正式通知受益人前收妥。8.如申请人想避免可能承担由于受益人要求加保但又拒绝承担已经同意支付保兑费的风险,可以要求保兑行只有在收到保兑费后方可对信用证加具保兑。29 第19 条 银行间偿付约定1.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开有帐户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2.相符证明-不应要求,若仍做了要求,则需提供3.开证行付有最终偿付责任4.利息损失承担-开证行5.偿付费用-偿付授权中的规定,若偿付授权未被使用,开证行负有最终责任 五、单据(第20-38条)第20条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1.模糊用语-用来确定单据出单的词语应准确2.正本与副本单据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的决定,关于UCP500第20条所指正本单据的确定30A.表面正本性-银行只负责一份单据是否表面上为正本B.表面看来为正本但实际不是的单据-银行不承担责任C.第20 条第2 款的正确理解I.一般方法 表面看来为出单人手工书写、打印 表面看来记载于出单人之原始函电用纸上 声明其为正本II.手签单据-银行将任何表面看来为出单人手签的单据视为正本III.摹本签字的单据V.复印件-复印件加以手工标记或复印到原始函电用纸上VI.传真提交的单据-视任何传真提交的单据为非正本VII.什么不是正本 表面看来是通过传真机产生 表面看来为另一单据复印件且未加处理 声明为副本或声明为另一单据为唯一正本31 第21 条 未规定内容或出单人的单据1.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适用相应条款2.第22 条 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1.如不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应说明2.过期单据-过21 天交单期单据3.单据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提交32 第23 条 海运提单1.提单-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及物权凭证2.当L/C 规定货物的装运地及目的地都是海港,又要求提交海运提单时,便是要求港至港海运提单3.不论其称谓如何,只要单据内容符合本条要求,就是海运B/L4.提单表面(正面)必须注明承运人的全名,在背面注明承运人名称或仅在正面注明承运人的标志或商标是不可接受的。5.关于签字或证实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1994 年9 月1 日发布的第4 号意见书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33(一)承运人签字提单正面已注明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时,承运人签字只需注明其名称,无需另再注明其身份。其签字样式:承运人公司名称 签字 提单正面未注明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或已注明承运人名称而未注明其身份时,承运人签字可在其名称旁注明AS CARRIER 其签字样式:承运人公司名称,AS CARRIER 签字(二)承运人代理人签字 提单正面已注明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时,代理人签字只需注明承运人之名称,无需注明其身份,或只需注明承运人身份,无需注明其名称。其签字样式:代理公司名称 签字 AS AGENT FOR(ON BEHALF OF)承运人公司名称34 或:代理公司名称 签字 AS AGENT(ON BEHALE OF)THE CARRIER(注,虽然提单正面已注明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但代理人签字时,既注明承运人名称又注明其身份也是可以的)提单正面未注明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或已注是承运人名称而未注明其身份时,代理人签字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以满足在提单正面注是承运人名称及其身份和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委托人名称及其身份之要求。其签字样式:代理公司名称 签字 AS AGENT FOR(ON BEHALF OF)承运人公司名称,AS CARRIER(三)船长签字 船长签字只需表明自己的身份无需写明自己的姓名 其签字样式:签字,AS MASTER 35(四)船长的代理人签字 船长的代理人签字必须写明船长的姓名及其身份 其签字样式:代理人公司名称 签字 AS AGENT FOR(ON BEHALF OF)船长姓名,AS MASTER6.装船批注 可以是印就的或单独的批注 无需签名或小签 提单注有预期船时-装船日期及船名 收货地异于装货港-装船日期、装货港及船名36 CASE1.卸货港 和 最终目的地ICC632,162 信用证条款:货物运至:朝国仁川 启运地:新西兰港口 运输单据: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 所提交单据显示:装货港:NAPIER,NZ 卸货港:釜山 最终目的地:仁川 问提单是否可接受?377.提单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CASE2:所提交的提单中并未注明签发的正本份数,而是由海运公司提供一份注明签发份数的附加证明作为一份单据与其它单据提交开证行,假如其它条件都符,问:是否存在不符点?第24 条 不可转让海运运单1.类似于空运单-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非物权凭证2.区别于海运提单 不是物权凭证、不凭以提货 必须做成记名收货人抬头38 第25 条 租船提单1.必须有L/C 要求或准许2.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3.由船长或船东或各自代理人签发(ucp600 允许租船人CHARTERER 及其代理人签发)4.即便提交了租船合同,银行也不负审查之责5.能否做为物权凭证而具有流转性,视租船合同而定 第26 条 多式运输单据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2.MTO(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尽管其可能根本没有从事任何具体运输393.能否作为物权凭证 最后一程运输为海运时,可以 最后一程运输为非海运时,否4.无论信用证是否禁止转运,仍允许转运 第27 条 空运单1.非物权凭证,收货人必须具名,即使信用证做不同规定也是如此2.为开给发货人的正本3.装运日期确定 如未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为签发日 如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该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即使空运单上有单独注明的实际发运日,但信用证未作此要求时,仍以出具日为装运日UCP600 修改了上述规定:A.空运单应显示签发日,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B.如空运单注明了实际发运日期,此时批注的日期为装运日C.空运单据中其它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装运日4.HAWB AND MAWB 区别40 第28 条 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单据本身可以未注明为正本及份数2.银行就收到的单据视为全套正本3.转运-不同运输方式的之间的转运,如为同一种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工具之间不构成转运UCP600 做了更正,规定在同一运输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第29 条 快递和邮政收据1.邮政收据不适用 不论其称谓如何 规定(HOWEVER NAMED),即必须为POS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2.快递收据41 第30 条 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1.承运人类型单据与运输行类型单据2.运输行出具的承运人类型单据 作为承运人 为承运人代理人 为23-29 单据之 无需特别规定3.运输行类型单据 需特别授权方可接受 以运输行身份签发 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代理人(ISBP77)42第31条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发货人名称1.不可接受-注明货物已装或将装舱面(即甲板上)2.提单正面或背面-仅印有货物可装舱面-可接受3.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发货人装载并计 数 内容据发货人报称 4.发货人可不必是L/C受益人5.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43 第32 条 清洁运输单据1.清洁提单不一定都有CLEAN 字样,即使出现 清洁 字样,但又被删除。2.不清洁提单-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 如:说明包装 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 声明不可接受3.不视为不清洁提单-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 如:说明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 第33 条 运费预付/运费到付的运输单据1.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表明运费预付/到付2.运费可预付与运费预付443.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STOWED)4.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如集装箱延期归还的费用,不属于上述所说的额外费用45 第34 条、35 条、36 条 保险单据1.如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据,则适用UCP 第34-36条2.保险单据的出单人-保险公司、保险商或其代理人3.保险经纪人(BROKER)出具的暂保单 保险经纪人(俗称掮客或跑街),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暂保单只是保险经纪人代投保人办理相关保险的约定,与保险人无涉,不能作为凭以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因而银行不接受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除非信用证有授权。46 注: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但符合ISBP185 条的单据不是暂保单,是可接受的。ICC632,212 与213 确认保险经纪人作为具名保险公司/保险人的代理人签发的保险单据可接受4.保险单、预约保险单与保险证明及保险声明 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是投保人的权利凭证。保险单指明航程、货物、船名并列明全部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或承保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是完整的承保形式,因此又称为正式保单,俗称大保单。47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OPEN COVER),称统保单。即货物、船名、航程均未能确定的保险单。它是长期性保险单,确定了总保险的货物范围和总保险金额,在保险单据的有效期间内对多次运输中的风险均予以承保。每一次运输的货物、船名、航程确定以后,投保人(实践中也可能是其他人)便向保险公司作出保险的声明,然后由保险公司据以签发保险证明。此保险证明成为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一份保险单据。48 保险证明 保险证明(INSURANCE CERTIFICATE)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它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俗称小保单。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的全文。目前,制作保险证明的流行作法是由投保人填写已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先签字或预先印就的签字的保险证明格式.填好以后,由投保人会签(COUNTER-SIGN)才能生效.49 保险声明 这种保险单据就是以上介绍的预约保险单项下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作出的保险声明。但这个保险声明要有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先签字或预先印就的签字,才能成为具有保险证明效力的保险声明。银行在审核这种单据时,要注意既要有投保人的签字,还要有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签字才能接受。具体到每一个L/C 项下,银行应接受这三种保险单据中哪一种,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L/C 要求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银行可接受保险单;而L/C 若要求保险单,银行只能接受保险单,不可接受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这是因为保险单比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更完善。505.保险单据需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地到卸货地之间的路程6.保险单据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或另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装运日生效 例:保险单据上显示的启运日期,船名,装运港和卸货港均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符,但出具的日期晚于单据中所显示的装运日。这些是否符合本款所规定的 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之日生效 这一条件?ICC632,214 给出的结论是:保险单据中包含所承保的航程细节是保险的常规做法,所包含的启运日期并不足以证明该保单从那时起生效,因此该保险单不可接受。517.币种与金额 必须是信用证使用的币种 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 如未规定,CIF/CIP 价110%必须以货物总价值为计算基础,而非信用 证或发票金额 UCP 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8.免赔率或免赔额 免赔率:指货物遭受损失的程度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才赔偿,这个百分比就是免赔率。例3%,指货损超3%时才赔偿,若损失不足3%时不赔偿。52 其又可分为相对免赔率(FRANCHISE)和绝对免赔率(EXCESS DEDUCTIBLE)。货损超过免赔率后,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者,称为相对免赔率.只赔偿超过免赔率部分的称绝对免赔率,也称免赔额.也就是说,在相对免赔率时,不存在免赔额,在绝对免赔率时,才有免赔额。对银行审单来说,若L/C 没有规定,则将接受表明免赔率或免赔额的保险单据.ICC632,217 提到一个案例:信用证要求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未规定免赔率。后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上注明有30%免赔率,问该保险单据是否可接受?结论是:既然信用证未禁止保险单据包括免赔率/免赔额条款,则该保险单据是可接受 5337 条 商业发票1.发票应做到 由受益人出具,以申请人为抬头 货物描述须与信用证一致,但非镜子反射 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必须表明装运货物价值 显示的单价和币种与信用证一致 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2.发票不得表明 溢装(39 条B 款规定的除外)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即使注明免费3.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54 第38 条 其它单据(略)六、杂项规定(第39-47条)第39条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1.适用10%增减:I.必须在相关指标前都使用 约,近似 等词来限定,否则,未限定的相关指标不能进行增减。II.对货物数量或金额的限制是既针对货物总量也针对每一部分货物的2.适用5%增减 L/C 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 支取的金额不超过L/C 金额 货物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或个别件数来计算的553.即使L/C 没有规定是否允许支用金额有减幅,只要符合以下6 个条件,则支用金额也可以有5%减幅 L/C 禁止分批装运 L/C 未禁止支用金额可有减幅 L/C 未使用本条A 款所述的 约 字,不适用本条B 款,即货物数量无增减 如L/C 规定了货物数量,该数量已全部装运 如L/C 规定了货物单价,该单价并未减低56 第40 条、41 条 分批装运及分批支款,分期装运/支款1.除非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支款,三种情况:I.允许分批装运,同时允许分批支款II.只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分批支款III.不允许分批装运,但需分批支款2.不构成分批装运的条件,ISBP 第89 条3.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4.任何一期装运未按信用证要求,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失效57 第42 条、43 条、44 条、45 条、46 条、47 条1.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付款交单地点2.交单期 信用证应作规定 未规定时,不超过21 天 21 天适用的前提是,信用证要求提供正本运输单据(即第23 条到29 条所规定的单据)若信用证只要求副本运输单据,且未规定具体的交单期,则只要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交单即可3.到期日的顺延 只适用于交单期及交期,不适用装期 银行非因17 条规定原因中止营业 收单银行必须申明58 第48 条 可转让信用证1.信用证中必须明确注明“TRANSFERABLE(可转让)”字样。2.只有信用证指定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被特别授权为转让行的银行方可办理转让3.被指定转让行无必须办理转让的义务4.第一受益人可保留转让行通知修改的权利5.转让时,只可对原证的以下项目进行减少或缩短:信用证金额可小于原证金额。单价可小于原证单价。有效期、交单期、装船期可缩短。投保比例增加,使投保的金额达到原证投保金额。596.可转让信用证只允许被转让一次,但可分部分转让给不同的第二受益人7.第二受益人转回给第一受益人不视为二次转让8.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益人或原转让未被执行(得到证实未使用)时,第一受益人仍可继续转让。9.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10.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即便单证相符.606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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