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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度: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模板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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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度: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模板六篇.docx

    月度: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模板六篇_租赁合同纠纷_工程合同纠纷 共享到 空间 微博 微信 好友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举证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管辖 建筑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 2023.09.29 工程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 月度推举: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最新模板六篇。 在平常需要交易的时候就会使用到合同,签合同也有许多有留意的地方,不然也简单让自己上当。是时候对自己现在需要的合同进展签订了,可以更好的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所以,你是否知晓我们的合同又有怎样的形式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月度推举: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最新模板六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1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肯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别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意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本文从附义务赠与的概念特征、效力、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及合同的解除对附义务赠与合同进展了具体的解读,盼望对您有所帮忙。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生活中常常遇到某人将某物赠与他人,同时要求受赠与人履行肯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肯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承受赠与后负担肯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别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担当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担当肯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肯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状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也无不行。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商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商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商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商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局部,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缺乏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局部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达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商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全部权。尽管在一般状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照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假如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 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缺乏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局部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假疵担保责任。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2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缘由,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根底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供应肯定的补偿,并催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连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缘由,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状况,导致用人单位误会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应当予以维持。 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状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催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展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缘由,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催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催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爱护。 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商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打算。 对于用人单位擅自打算转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转变打算,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详细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恳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根据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值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商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依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根据依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状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恳求。 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爱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吵,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依据。 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稍微违纪未进展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假如一方有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头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头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供应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由于劳动者的缘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缘由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爱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假如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缘由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3 甲方(赠与人):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全部的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全部权证明为:_(写明证明甲方全部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 2数量:_ 3质量:_ 4价值:_ 三、赠与目的:_ 四、乙方所负义务:_(写明乙方应担当的详细义务) 五、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写明交付的详细时间) 2交付地点:_(写明详细的交付地点) 六、乙方应在_(写明详细的期间)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商定其他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商定事项_。 十、本合同自_日起生效(可以写详细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4 甲方(赠与方):_(姓名) 乙方(受赠方):_(姓名)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承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商定,乙方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5其它:_。 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住址:_住址: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5 2023年5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化*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曼得铃船*有限公司(下称曼*铃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商定曼*铃公司指派所属“丰-华”轮于6月2日至4日承运中化*司所属1150吨聚乙烯和聚丙烯从韩国蔚山港至莆田秀屿港,承租人保证在装卸港供应安全港口和一个安全泊位;装卸率为尽量速遣;运费在签发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开舱卸货前付清;由于货物文件或相关手续或运费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应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商定,并商定合同未明条款参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华”如期抵港受载,6月6日开航,10日抵莆田秀屿港引航锚地。 5月31日,韩国政府宣布自次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6月10日“丰-华”轮抵达秀屿港后被制止进港或开往国内其它港口卸货。“丰-华”轮被迫在秀屿港引航锚地等待。海关总署贸易管制处于6月21日通知福州海关,同意中化*司进口的聚乙烯暂存入保税区,但不得存入保税库,并要求在新的规定下达前不得为该批货物办理出区手续。 6月22日,中化*司打算将卸货港改为马尾港,并要求曼*铃公司按其要求对提单作出相应修改以及电放货物。次日曼*铃公司复函称在未收到银行担保前,不予电放货物。6月23日,“丰-华”轮抵达福州马尾港并递交装卸作业预备就绪通知书,但因福州海关仍未放行该批货物,故仍无法进港卸货。6月26日,福州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进关。次日“丰-华”轮开头卸货,28日卸货完毕。“丰-华”轮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间,共产生港务费、理货费等合计46,669.53元。 曼*铃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舱单系根据托运人韩国SKGlo*alCo.,L*d提交的订舱单记载的内容所制作。“丰-华”轮开航后,韩国*司与中化*司就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作了部份修改,而后通知曼*铃公司对舱单记载的袋数以及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6月26日,因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舱单记载不相符,福州海关不予报关。中化*司遂屡次要求曼*铃公司对舱单作出与提单相符的修改,曼*铃公司以舱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将被视为涉嫌走私为由拒绝修改。6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银行联合发文,对6月7日前(含当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的,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有关证明交外经贸部备案;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收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铃公司要求修改舱单,并声明不追究后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丰-华”轮。该院裁定准许。当日,曼*铃公司向该院供应40万元现金担保后与中化*司达成意向,曼*铃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舱单直至福州海关认为舱单与提单相符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曼*铃公司不予担当。当日船舶获释。 中化*司进口的1150吨货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费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别以6,666.666667元/吨、6,581.196581元/吨、6,495.726496元/吨的价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别以5,581.196581元/吨和5,555.555556元/吨两种价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则以5,358.974359元/吨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铃公司于6月1日与福州信*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昌*司)签订租约,商定曼*铃公司为其承运一批货物从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载期为6月10日至14日。曼*铃公司因“丰-华”轮先后滞留秀屿港和福州港而无法履行与信昌*司的租约,遭到信昌*司索赔。后曼*铃公司向该司支付10万元,但汇款凭证上记载的“汇款用途”为“代理费. 中化*司诉请法院判令曼*铃公司赔偿因舱单制作有误所致拖延报关造成的市价下跌损失、额外支出的堆存费损失等。福步外贸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外贸论坛,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人气、最有用的外贸社区。 曼*铃公司反诉恳求判令中化*司赔偿因延迟卸货造成的下一租约违约金损失、改港船舶本钱损失以及支付延滞费等。 一审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中化*司支付给曼*铃公司8万元作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各自担当。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6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假如不能协商全都,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展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公平的根底上分清是非进展调解,而不能进展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治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展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依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章,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供应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依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敏捷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许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快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本钱。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章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隐秘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假如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拓展阅读 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女,托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托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商青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及其托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张某、商青某及其托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个孩子,其中二儿子商某于20xx年去世,留下平房三间和瓦房两间,由于商某是单身,寻常几个姊妹与原告大儿子商某不和谐,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没人照头。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原告及原告的几个闺女、女婿和儿子商某共同在场商定,由原告大儿子商某携儿子商某详细操办掩埋商某。由商某披麻带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赡养。之后原告便跟随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间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间,其余两间于20xx年9月租给夏同利。20xx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儿商青某家走亲戚,商青某与其丈夫张某就私自与租房者夏同利签订一份买卖房屋协议,把商某留下的房子卖给夏同利。且在一份书写好的合同上让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岁,且不识字,被告张某、商青某也没把赠与协议的内容告知原告,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赠与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卖多少钱,也没见到一分钱,由于被告的行为严峻侵害了原告及其他亲属的合法权益,且该赠与协议的内容也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恳求撤销被告商青某、张某与原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让被告返还该赠与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村镇建筑许可证。 被告辩称: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供应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需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而原告没有供应证据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与张某、商青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销。杨某提交的赠与合同复印件与张某保存的赠与合同内容不全都,张某持有的合同是电脑打印的,而杨某持有的是手写的,明显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杨某提起诉讼恳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赠与房屋,假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作了相关的解释,本案中的张某不仅占有了该房产,而且经杨某同意转让给了他人。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有二男四女六个孩子,原告丈夫商卿剑已去世,其生前与原告及二儿子商某共同建有东屋瓦房两间,商卿剑去世后,原告与商某共建北屋平房三间,商某(单身)于20xx年去世,去世前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商青某、张某是原告的四女儿及女婿。诉讼中原告提交20xx年元月6日的赠与协议复印件一份,协议内容为:赠与协议赠与人:杨某,受赠人:商青某、张某,为了解决杨某以后的生活问题,经杨某主动与女儿商青某、女婿张某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赠与协议:一、杨某有房产一处,位于白庙乡后村大队魏庄村,东至5米路,西至食品公司、北至5米路、南至杨寺路,宅内有门面房三间(包含土地使用权)全部赠与给商青某、张某全部使用。二、杨某将房宅移交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给受赠人。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进展移交,赠与成立,财产全部权转移。受赠人即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出租、处分等权利。四、杨某与次子商某(已故)建房时所借商青某、张某现金2万元,商青某张某放弃这笔全部债权。五、杨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随商青某、张某生活,由商青某、张某负责安排杨某的衣、食、住、行。六、商青某、张某保证善待老人,照看好老人。七、杨某以后花钱由二受赠人给付,以后看病吃药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二受赠人担当。八、杨某生前由二受赠人赡养,死后的后事由二受赠人安排,费用二受赠人负担。九、达协议时双方到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十、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见证机关保存。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生效。达协议人杨某商青某张某。杨某称名字不是本人所签,指印系被告让其在写好的赠与合同上捺的,并称房产的有关证件放在家中箱子内丧失。原告供应甲方(出卖方)张某、商青某,乙方(买售方)夏同利的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协议内容:第一项为甲方有房产一处,内有混砖构造平板房三间,灶房、炕房各一间,位于郏县白庙乡后村村委会魏庄自然村,东邻5米路(以东马青闯),西邻食品公司,北邻5米路(以北商某),南邻杨寺大路,甲方情愿卖给乙方为业,该宅基长宽以土地使用证的长宽为准。第五项,乙方情愿2万元价款购置甲方全部的上述房产。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原告称后因房子纠纷原告长子家与夏同利打架,经派出所处理过程中从派出所复印的相关证据。被告商青某、张某系私自与租房者夏同利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把商某留下的房子卖给夏同利。庭审中二被告以协议系复印件为由不予质证。20xx年8月13日原告以自己已近80岁,且不识字,被告张某、商青某也没把赠与协议的内容告知原告,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赠与一事,到现在原告也不知房子卖多少钱,也没见到一分钱,该协议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本院,恳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同时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有关证件。诉讼中被告称杨某提交的赠与合同复印件与其保存的合同内容不全都,其保存的合同是电脑打印的,而杨某持有的是手写的。被告成认自己手中有赠与协议书原件,法庭当庭要求被告5日内提交原件,被告逾期后未提交,被告当庭认可争议房产的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是自己给买房人夏同利的。诉讼中经询问买房方夏同利,其称被告给其的赠与协议复印件与原告持有的复印件内容一样,该复印件是其从被告张某手中复印的,原件张某没有给他。张某与其签有房产买卖协议,经夏同利识别,原告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的复印件与其持有的原件内容一样。庭审中张某称争议的北屋平房三间系其所建,但未供应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该争议的房产东屋瓦房两间系原告与其去世的丈夫及二儿子商某共同生活时建筑,北屋平房三间系原告与儿子商某共同生活期间建筑,原告系上述房产的共有权人,且商某生前系单身汉没有配偶和子女,其下世后唯一的第一挨次继承人只有原告,因此原告对本案争议的房产有诉权。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系附条件的赠与,原告在将房屋赠与被告的同时商定二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包括原告的衣、食、住、行及生病吃药、后事安排,现原告已不愿随二被告生活,而该房屋是原告始终居住的房子,假如再将该房屋赠与给被告将严峻侵害原告的利益。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转变土地的全部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土地全部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后,被告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将房屋卖给夏同利,其亦未办理土地使用的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屋的全部权并未转移,赠与人在赠与的房屋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的主见应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赠与协议虽然是复印件,但被告称自己有赠与合同原件,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又拒不提交,买房人称被告给其的亦是赠与协议复印件与原告持有的赠与协议复印件内容一样,原件在被告手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值理由拒不供应,假如对方当事人主见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见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该赠与协议存在。被告张某称北屋平房系其所建,未供应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客观实际,不予采信。因原告对争议房产享有全部权,故对争议房产的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和村镇建筑许可证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被告将原告的上述证件交与他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赠与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原告*,女,1948年6月24日诞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 托付代理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4月9日诞生,汉族,北京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托付代理人张桂花(*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诞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商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其次公证处进展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爱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担当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见向本院供应了北京市海淀区其次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信任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觉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觉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马上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冲突,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觉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其次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恳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固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而且在协议最终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需过户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待价购置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待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治理局效劳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待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展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假如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需将优待价房转变为本钱价房,将所赠房产进展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哄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哄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被告对上述辩论,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确为恋人关系。2、证人郑春喜(与原告系邻居关系,曾与原告为房产买卖纠纷进展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成认其丈夫就是被告;3、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原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且其亲眼目睹过双方所拍的结婚照,4、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同事)书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从被告处得知原、被告已结婚的事实;5、证人崔廷君书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过两次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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