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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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docx
附件8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1. 证照管理1022. 制度落实1533. 人员管理1534. 自动售货设备管理1025. 进货查验1536. 贮存管理1027. 标识管理518. 销售过程控制1539.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5110. 加分项85合计108251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1.证照管理10分1.1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自动售货机的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等材料。51. 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扣5分;2.证照超过有效期,扣3分;3.未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等,扣3分;4.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 设备放置地点与许可申请材料中标明的地点不一致,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 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1、2、14.1、14.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1.2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超出许可证(备案)载明的范围销售食品。51.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扣5分;2.超出许可经营(备案)的范围开展销售活动(主体业态后未以括号形式标注“食品自动售货”字样),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2. 制度落实 15分2.1 自动售货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51.相关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2.查看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发现缺少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或者生搬硬套法规和标准,不切合企业实际,操作性差的,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3. 食品安全制度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与食品相关人员, 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分工,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8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4.1、9.1、10.1、 10.62.2应当按照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验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51.未进行自查,扣5分;2.未按照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进行评价,扣3分;3.自查流于形式,未覆盖进货查验、贮存、设备、人员等情况,扣3分;4.未形成自查记录,包括自查的相关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扣2分;5.自查发现的问题点未逐项分析原因或未及时整改,扣2分;6.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未立即停止经营,或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未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的,未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 设备、 设施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的,扣5分。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5.1、5.2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7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3、18.12.3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1.未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流于形式,不具操作性扣5分;2.未定期检查本企业的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扣3分;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置的,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8.43. 人员管理 15分3.1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不得存在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人员的情况。51. 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包括会议纪要、相关台账上均未体现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未督促检查相关人员落实岗位职责情况, 落实供货商管理、 进货查验、 食品安全自查、 追溯体系建立、 经营过程控制等环节要求情况等;扣5分;2.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员,如:(1)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的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1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13.2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51.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2.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记录,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2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0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23.3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5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应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负责人员、体检上岗要求、健康证明管理要求、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扣3分;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期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健康证明,扣5分;3.未组织开展针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扣3分;4.未保留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及培训效果评估的记录,扣2分;5. 从业人员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未穿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外露,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3 7.4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9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34. 自动售货设备管理 10分4.1自动售货设备应具有设备出厂合格性的相关证明。51.自动售货设备未能提供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扣5分;2.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未能提供设备食品安全证明,如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4.2自动售货设备内部设施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内部定期清洁消毒,外部与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51.设备未配备相应的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的设施,扣3分;2.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设施,或温湿度无法满足正常使用,扣5分;或未记录温度,扣3分;3.现制现售类自动售货设备内部构造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未分开,未配备相应的消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扣5分;4. 现制现售类自动售货设备内部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未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扣2分;5.设备外部污渍、油渍、灰层明显或附近有明显的污染源,扣3分;6.未能提供内部清洗消毒、保养记录或未按照制度进行清洗、维护、保养的,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7.2、 7.3、7.6、14.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9.15 进货查验15分5.1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1.制度中未包含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以及接受原则、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的时间等,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5.2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食品进行查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5抽查5个产品,1.5个都不能提供进货食品的相关证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扣5分(即未进行索证索票);2.提供的进货食品的相关证照、合格证明或与实物无法对应;扣3分;3.未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扣2分。索证索票举例:从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应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全项目检测报告和当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4.委托生产的,未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 未审查其生产资质, 未留存相关证明文件,未对其进行监督,未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的,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2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145.3依照进货查验制度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信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5抽查5个产品1.采购食品的,5个食品都未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扣5分;采购食用农产品的,5个食用农产品都未记录购进农产品的名称、 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扣5分;2.抽查的5个产品有部分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扣3分;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6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4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6贮存管理10分6.1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51.食品贮存场所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2.食品贮存未离墙离地;3 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食品与非食品、 生食与熟食未有适当的分隔措施、 食品未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容器混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 未做好分装、 分离或分隔; 4.食品贮存场所与生活区未有效分割;5.散装食品未进行防护,未在贮存散装食品的位置明显标注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6.未按需要配备适宜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或保温冷藏冷冻设施未能正常使用;7.食品添加剂未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者柜子中,未做好标识;8.食品添加剂未专人领用、专人保管;9. 添加剂使用未进行记录;10.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11.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 包括自有和租赁) 的,未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未在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未在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12.委托贮存食品的, 未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 未查验其资质情况、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未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 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 未审查其备案情况,未建立贮存服务提供者档案,未与贮存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未监督贮存服务者履行合同或协议,相关记录或证明文件未保留贮存结束后2年;13.未严格控制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 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超过3 ;14.委托运输的未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者、未建立运输服务者档案、未与运输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未留存温度记录,相关记录和文件保存期限未保留运输结束后2年。发现以上任意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8 、10.3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5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2、11、126.2定期检查仓库环境、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1.仓库潮湿,或有虫鼠活动的迹象,扣3分;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扣5分;3. 不能提供变质、过期、回收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制度或记录的,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8.5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3.2反食品浪费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二条7.标识管理 5分7.1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的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51.有“三无”产品,扣5分;2.预包装食品未包含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缺1个信息扣1分;3.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或者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缺1个信息扣1分。4.转基因食品未标注“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扣5分;5.进口食品未标识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称或未标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缺1个信息扣1分;6)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未标明产品名称、 原产国( 地区) 、 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 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未以中文标明规格、 产地、 目的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储存温度等内容,缺1个信息扣1分;7)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 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 分装时间、 地点、 保质期等信息,缺1项扣1分;8)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未标识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生产者、 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 未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 未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未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缺1个信息扣1分;9)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未在摊位( 柜台) 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缺1个信息扣1分10)标签、 说明书得有虚假内容, 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 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 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日期标示另外加贴、 补印或篡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 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的, 有上述一种情况,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8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8.4、8.6、10.2、10.48 销售过程控制15分8.1禁止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5禁止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7)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2)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13)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农产品; (1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7.5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7.18.2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过程用到的配料以及配料、加料过程符合要求。51.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扣5分;2.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扣3分;3.加工用水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扣5分;3.配料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扣5分;4加料过程未满足食品安全要求,扣5分;5. 需要烧熟烧透的,加工制作以及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未达到70以上,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10.3、10.4、10.5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10.68.3现制现售类自动售货设备应制定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和实际一致,并按照规程进行设备清洗消毒。51.制定的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操作性不强,扣3分;2.未按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操作,扣3分;3.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未留有消毒记录,扣3分;4.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有害,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14.3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10.69.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5分9.1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按照食品追溯体系的要求落实,并做好追溯过程的记录。51.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体系中未明确食品进货查验、贮存(入库)、销售(出库)等各环节的追溯实现要求,扣3分;2. 未按照食品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销售等信息和相关凭证,扣2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210.加分项8分 10.1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全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2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上传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的,采用扫描、 拍照、 数据交换、 电子表格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和凭证。现场随机抽取产品批次能有效追溯的,加2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910.2依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2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2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910.3自动售货企业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处理制度,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1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处理制度,加0.5分;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加0.5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910.4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相关应急演练,并有完整的应急演练记录。1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相关应急演练,有完整的应急演练记录,对应急演练发现的改进事项及时改进,加1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910.5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或食品安全风险定向监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2对检查评价和定向监测发现的问题能组织整改,加1分;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备注:1.条款是重点条款;2.评审时若现场不存在该条款检查内容,即注明"NA",说明原因。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