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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校车安全维护制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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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校车安全维护制度(三篇).docx

    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校车安全维护制度(三篇)最新校车安全的治理制度范本一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中头等重要的大事,而校车安全又是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此,结合学校的实际、司乘人员的配置、乘坐校车的学生状况,依据永吉县教育局校车治理十项制度及“三表一卡”的治理要求,学校领导班子屡次讨论,制定了一系列治理方法,切实保障乘车学生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 为切实加强校车治理,学校成立了接送学生车辆治理领导组,由一把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详细负责,值周领导协同治理,值周教师详细组织等的治理措施,形成了全部教师参加的层层负责制。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让人人有岗位、人人有责任,确保了治理中不留任何死角。结合校车治理的实际状况,我们还制定了校车应急治理预案,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人,应对紧急状况下的准时救援,最大程度的保证学生安全。同时,学校将带班领导和负责教师校车治理的状况,纳入当月绩效考核,激发工作热忱。 二、加强车辆治理,提高安全意识 校车的司乘人员不同于教师,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最大限度的全方位掌控校车状况,确保行车安全,学校实行四项措施。 首先,做好校车的建档工作。每学期初,学校对全部接送学生车辆进展车况、车辆使用许可及司乘人员的资质进展调查,建立校车档案,对不符合接送要求的车辆上报交警部门,强制取缔,确保校车安全上路。结合“三表一卡”的要求,仔细核对乘车学生状况,照实填写乘车学生汇总表,同时每周仔细摸清乘车学生数,对发生变动的学生准时登记,坚决杜绝虚报、漏报现象,扎实做好建档工作。 其次,做好校车的日常监视工作。学校设立校车安全监视员,同时在乘车学生中选择一名优秀的学生担当小车长,每天监视校车是否超员、超速行驶,同时监视司机是否饮酒等违规现象,发觉问题准时赐予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准时上报给学校,学校与交警部门联系,实行应对措施。 第三,做好车主的教育工作。学校联合镇政府及交警部门每月对全体司乘人员进展一次安全教育,并与车主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明确学校、车主各自的责任,同时要求司机必需与家长签订包保协议书,进一步明确车主、家长各自的责任,有效保证学生安全。同时,依据季节变化适时对车辆进展安全检查,如:灭火器和安全锤的配备、冬季防滑胎的安装及车况的检查等,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学校还对比管人员进展专项教育,如:上下车人员清点,车内学生看护等,保证乘车学生安全上下学。 第四做好与校车车主、司机的沟通工作。为沟通便利,我们单独印制了校车司乘人员、车主、班主任及校领导联系卡,遇到特别天气和路况或发觉校车存在一些问题时,学校第一时间向车主、司机发送“安全驾驶温馨提示”短信,有效防止意外发生。 三、严格执行制度,标准学生交接 校车的标准交接是确保学生安全的有力保障,为此学校制定了交接收理制度,标准交接程序,既可以避开丢、落学生现象,同时又可以从源头上杜绝超员现象的发生。首先,每日上、下学,学校前后门由负责领导和保安人员专人治理,防止学生上下车奔驰、拥挤,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 其次,上学时,带班领导及值周教师要逐一清点每车人数,并催促司机照实填写交接记录;放学时,每车配备一名教师看护学生,同时仔细清点人数,并监视是否有超员、酒驾等,按车次分别与车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班主任教师每天早晨必需仔细清点人数,如发觉学生未到校,第一时间与家长及车主取得联系,避开因交接疏忽而消失安全事故。 校车安全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时时刻刻容不得一点疏忽大意,需要我们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最大限度的保证学生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在现有工作的根底上连续完善,进一步加强校车治理工作,让治理更标准,让学生安全更有保障。 最新校车安全的治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治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进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 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待、鼓舞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根据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支持校车效劳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效劳的税收优待方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治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治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治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校车效劳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效劳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治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准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供应便利,帮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治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准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治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应校车效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制定治理方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供应校车效劳。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供应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制度,配备安全治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展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效劳供应者供应校车效劳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效劳供应者签订校车安全治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治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治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治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学问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最新校车安全的治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治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根本要求 (一)必需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需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治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受,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总分值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详细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受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总分值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进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详细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照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治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供应校车效劳的,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展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打算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转变,学校或者校车效劳供应者应当准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肯定的组织沟通力量;身体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制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承受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根据机动车道路通行规章和驾驶操作标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制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需确保一人一座,制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承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治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进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供应便利。对于我市局部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展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治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治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治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准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治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仔细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治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仔细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准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状况的监视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退前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状况准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治理。 (五)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加强对供应校车效劳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视,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展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视治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效劳供应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供应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治理责任、安全治理措施,突发大事处置预案等;商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制度,配备安全治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展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学问,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发觉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峻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催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觉学生无故缺席,准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急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治理义务和监视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协作学校或者校车效劳供应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治理工作;发觉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治理部门或交通运输治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效劳供应者违本细则规定,情节严峻的,原作出许可打算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撤消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细则规定的,除依法予以惩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赐予通报批判。 (三)违治安治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治理条例的行为,根据校车安全治理条例规定进展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效劳供应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治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需在30天内消退。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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