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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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十篇).docx
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十篇)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篇一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治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供应相应保险效劳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工程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工程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工程供应保险经纪效劳。 二、合同组成 1.以下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冲突之处,以上面所列挨次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殊商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效劳条款 (一)效劳机构与效劳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特地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工程效劳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马上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全部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工程效劳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工程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效劳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供应培训效劳,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担当,详细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与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参与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效劳状况,就有关问题进展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效劳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准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别状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准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展现场查勘前,如状况紧急必需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存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展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存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供应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马上查明出险时间、地点、缘由,协作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爱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展现场查勘,了解事故缘由,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展必要的拍照; b.估量损失状况:具体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展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展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展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马上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供应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赐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全都。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全都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甲方要求,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乙方应在每季度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供应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缘由、损失状况、赔案进展状况等信息。 八、其他优待条件 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九、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假如保险期限完毕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连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修改或补充局部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特别缘由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展相应修改或注销,同时担当因提前退出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除非以下状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告知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供应相关效劳的雇员或参谋,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供应,或 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担当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连续并长期有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本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担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依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状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担当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连续履行。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因某一保单赔付消失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商定的状况除外。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经纪公司执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篇二 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消遣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构造(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患病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斗、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响、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缘由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消失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状况下患病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依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患病局部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连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削减。削减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帮助,并向本公司供应必要的文件及有关状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仔细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并马上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其次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篇三 托付人(甲 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安康有序进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展,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值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治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托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帮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展包括单证治理在内的保险根底学问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治理状况进展监视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协作,发觉问题准时订正。 4、乙方必需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担当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供应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照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照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展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展“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准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展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双方商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别缘由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以下状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哄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撤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收回或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马上开头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当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患病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篇四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保险公司:_ 投保方:_ 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宝。投保方必需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全部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其次条座落地点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假如投保方有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假如不是有意的,超过保险局部的保险金额必需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担当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有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方法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局部价值投保的,应依据损失状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方法_ (保险费根据肯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方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 1.投保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假如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爱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状况进展检查,如发觉担心全因素,应准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退,投保方应准时实行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假如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急程度,投保方应准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实行必要措施,避开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状况准时通知保险方。假如投保方没有实行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状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觉被保险的财产有危急状况,不准时实行措施消退,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假如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需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帮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开和削减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展的施救、爱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 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供应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依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准时偿付,则应担当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头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假如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章)投保方:_(章) 代表人:_(签字)代表人:_(签字)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年_月_日 附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被保险人:_ 兹将以下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 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篇五 托付人(甲 方):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安康有序进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展,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值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治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托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帮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展包括单证治理在内的保险根底学问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治理状况进展监视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协作,发觉问题准时订正。 4、乙方必需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担当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供应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照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照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展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展“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准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展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双方商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别缘由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以下状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哄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撤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收回或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马上开头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当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患病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篇六 合同编号:_ 保险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被保险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条以下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治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其次条以下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殊商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宝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以下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保险责任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以下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难或事故患病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难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削减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实行施救、爱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斗、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以下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患病第四条各款所列灾难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假如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局部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假如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依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假如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依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淌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局部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淌资产选择局部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假如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假如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淌资产选择局部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商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