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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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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占比的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1.2编制依据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23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23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3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3340号)。1.2.2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31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22号)。1.3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津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本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方案。1.4方案体系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体系包括: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2.1领导机构及职责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为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作人员采取专职工作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适时修订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指导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按照绩效分级组织企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减排措施;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职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编修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2.4企业职责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3预警3.1预警的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4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4.2组织实施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和传真方式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发布信息(成员单位需反馈收信回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4.3响应措施4.3.1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全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4.3.2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全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7)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4.3.3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全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7)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8)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4.4响应措施的执行与监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4.5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5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应于次日16: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6监督管理6.1公众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6.2应急培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6.3责任追究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津南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7附则本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方案发布后,2023年11月29日发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2330号)与2023年1月9日发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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