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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15篇职业安康治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安康检查工作,标准职业安康检查机构治理,爱护劳动者安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职业安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气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展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安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的监视治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力量建立,并供应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气构开展职业安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工程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担当职业安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气构(以下简称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工程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安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安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安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安康检查质量治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气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 第六条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安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安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状况,包括外出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状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学问宣传教育; (五)担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安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安康检查工程和周期,对职业安康检查过程进展质量掌握,审核职业安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怀、爱惜劳动者,敬重和爱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2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治理工作,避开和削减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全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治理工作监视治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治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挡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安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选购部门必需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留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留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展检查、维护和保养。 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留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展查验,发觉特别应马上检修。 安监科应每月进展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展验证。 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治理责任人。 建立防护设施治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修理保养记录。 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展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学问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撤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撤除的,应当实行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准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3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掌握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安康,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1.2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安康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本方法中的名词定义 2.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名目中公布的疾病。 2.2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2.3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患病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安康构成危急的疾病的个人特别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4职业安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展的医学检查。职业安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安康检查。 3职责分工 3.1职业卫生(安康)治理部门 3.1.1是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要求。 3.1.2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治理制度。 3.1.3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视、推动和考核等工作。 3.1.5帮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3.2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监视、协调子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员工信息的维护。 3.3工会 对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视,并对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展协调。 3.4各单位 3.4.1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治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 3.4.2负责本单位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预算,确保建立工程符合国家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展审核、评价和验收。 3.4.3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4.4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纳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4.5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协力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安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安康监护档案。 3.4.6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学问培训,并催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供应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4.7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学问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4.8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根据安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展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3.4.9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本钱中据实列出。 3.4.10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帮助集团公司和安监部门进展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3.5接害员工 3.5.1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治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承受培训,把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学问。 3.5.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5.3自觉参与职业安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照实供应相关的资料。 4职业卫生治理业务流程(流程图略)。 5职业卫生治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治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规划,报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视部备案,并按年度规划开展职业卫生治理工作。 5.2职业病前期预防 5.2.1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立工程,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掌握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工程申报资料。 5.2.2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工程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2.3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3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5.3.1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展辨识、汇总,并进展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安康监护档案。 5.3.3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对其进展检测、评价。 5.3.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供应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治理制度。 5.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5.4.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治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修理,并落实专人负责治理。 5.4.2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需准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良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撤除。 5.4.3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掌握效果进展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5安康监护 5.5.1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展职业安康体检,职业安康检查必需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安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气构担当。 5.5.2对安康检查中发觉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准时安排复查;对必需进展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安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依据卫生气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5.5.3应准时将职业安康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 5.6职业病治理 5.6.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需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展就诊。 5.6.2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5.7职业危害事故处置 5.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灾难与事故快报治理方法准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损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5.7.2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105号)规定处理。 5.8职业卫生教育 5.8.1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治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别职业卫生教育。 5.8.2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治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学问等。 5.8.3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缘由、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学问等内容。 5.8.4特别教育:特别(高毒、高危急)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怜悯况承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学问;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学问等内容。 6考核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治理方法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7附则 7.1本方法由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7.2本方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安康检查治理体系,确保职业安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安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安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展职业安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争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安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安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安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工程;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治理 (一)职业安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展职业安康检查,职业安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安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需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安康检查要求 1、职业安康检查必需严格依照“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程序”进展。 2、职业安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安康监护治理方法附件1(职业安康检查工程及周期)的规定进展。 3、职业安康检查记录应标准、详实,安康检查诊断报告标准,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公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状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看或住院观看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状况。 7、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完毕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治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需采纳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缘由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觉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气构明确诊断; 2、发觉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马上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气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治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精确牢靠。 2、与职业安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需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治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安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安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安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康检查报告。 3、职业安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 体检科应依据职业安康监护治理方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安康检查托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依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展安康监护评价。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厉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觉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批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觉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详细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特别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依据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安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特别-本次职业安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觉单项或多项特别,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觉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觉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详细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特别-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特别。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视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安康检查医师必需定期参与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安康检查医师应当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全部安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学问。 十一、监视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安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安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觉安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展惩罚,造成严峻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安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别作业等)。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5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康的标准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安康治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安康目标治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安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安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治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治理制度、职业安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建立健全职业安康治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安康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安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治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安康监护档案治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安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治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安康治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修理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展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安康操作规程和治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存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掌握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学问的积存,这些技术和学问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治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存和运用到实践中,到达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爱护劳动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安康治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职业安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爱护劳动者职业安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详细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康治理制度表达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供应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安康治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治理的随便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康。 总之,职业安康治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的安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安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6 一、目的 依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安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爱护用品真正起到爱护员工安全和安康的目的, 保障生产工作顺当进展。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加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治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既切实发挥作用同时也不铺张。 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治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3、本制度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治理工作。 4、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安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要求等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三、标准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依据职业病安康监护治理方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方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状况执行。 四、治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展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展一次安康体检。 1.3特别状况体检:依据岗位的特别要求或员工因工作缘由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展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安康的预防性帮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觉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规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视、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治理。 2.3 本规定是根据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视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视,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视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当,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视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划治理和预算治理 4.1 劳动防护用品规划的编制必需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展。 4.2 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规划,经公司讨论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 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规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治理人员供应的人员及其工种安排状况准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准时发放。 4.4 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选购规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选购。该局部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掌握,仔细把关。 4.5 劳动防护用品规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与报销 5.1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选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 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规划编制选购规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前方可报综合部选购。 5.3 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规划的选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展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 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前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 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工程公司批准的规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 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 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 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治理人员准时供应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依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赐予增发。 6.5 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规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规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 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仔细负责,保证一次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状况进展不定期检查,发觉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丧失或有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催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 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 仓库治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展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展一次实物盘点。 6.11 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 领出库的防护用品消失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展退换。 6.13 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治理 7.1 发放原则 7.1.1 手电筒是爱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帮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 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 治理方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 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丧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 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 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意损坏、丧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依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有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别状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治理标准的修订 9.1 生产部将根据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状况准时修订本规定。 9.2 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视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展一次综合性分析讨论。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 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治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应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 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准时修订本标准。 五、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生产部进展检查与考核。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7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详细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爱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爱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治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进展和和谐稳定。 第三条 公司鼓舞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爱护劳动者安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治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展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立;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规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立,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准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当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安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安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