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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通用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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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通用17篇).docx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通用17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1篇原告:_,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户口所在地:_。被告:_,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户口所在地:_。诉讼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_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_元,合计_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承担。事实及理由: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_%,利息共_元(本息合计_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状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2篇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的“2015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15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15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3篇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v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此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月x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4篇原告:xx,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xx,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亚东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兰东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兰东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具状人(本人签名):xxxxx年xx月xx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5篇上诉人王xx(一审被告),男,x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女,1x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xx,xx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xxxxx10.被上诉人xx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xx市启明南路名车苑内。法定代表人辛民,职务董事长。一审被告xxx,男,1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寄料镇高庙村。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瀍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和被上诉人起诉书所述的事实范围,而且对超过部分的认定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述称“xx年12月2日我公司应被告王xx要求暂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并于我公司签订借款购车提车单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提车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和履行贷款手续”,不但被上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所以一审法院应围绕“被告王xx自20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贰拾贰万贰仟元”这一借款事实是否真实进行审理并确认王xx是否借被上诉人贰拾贰万贰仟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绕开此审理焦点,不但直接在判决书中超出被上诉人起诉书所陈述事实确认以下无关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王xx给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总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为220040元,未付款项及利息被告王xx应支付给原告”,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上诉人认为,关于本案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车款为371600元,保险费用32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共计415290元”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购车合同和委托办理保险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对于此纠纷,被上诉人并未起诉,借款合同纠纷与此委托合同纠纷并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一审法院不应对此审理,一审法院却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并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理。1、一审判决书查明认定的20xx年12月2日有王xx签名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但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是因为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而签,属委托贷款合同的附件内容,后来因为汽车消费贷款222000元未办理成功而导致原告所诉的借款222000元这一借款事实未实现。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存在三处明显系添加内容且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其他主要证据向矛盾(以下详述),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曾经对上述情况予以举证说明,而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曾问及被上诉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经交付”时,被上诉人称其“并未交付”上诉人。该上述借款事实根本未曾发生,被上诉人却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该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审法院本应该对被上诉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诉应予驳回。关于王xx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证据论证说明:1、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单据内容除王xx本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车价款、银行借款等除签名之外的全部内容)。其一,之前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曾叫王xx在一张空白借款购车提车单上签字,其用途也只是为了方便以后办理银行借款之用。其二,该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的签字,该借款购车提车单没有生效,其证明效力明显不足。没有相关业务人员的签字,没有被上诉人的公章,就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对王xx借款的事实。其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标明“银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银行根本没有向新华夏公司发放贷款222000元。被上诉人既无法出示xx银行向其转账222000元的转账凭证,也无法出示其支付给王xx222000元的相关银行凭证或者公司财务支付凭证,更无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这222000元的事实及证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是“银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诉人借款。该提车单上写明“从xx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与事实不符,新华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诉人起诉的222000元包括在该371600元中,“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没有存在的基础。被上诉人单单凭这一张借款购车提车单就想证明王xx在新华夏借款222000元,证明效力明显不足。其四,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被告王xx“首付(新华夏)149600元”。然而,根据被告王xx提供的相关汇款单据以及新华夏公司收款收据显示,王xx为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给新华夏公司共计19525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给车辆的销售单位平顶山市瑞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瑞东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诉人一审诉称的“149600元”明显与被告王xx已经支付给新华夏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写的首付款明显与事实不一致。其五,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手写的的购车款、首付及银行借款等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王xx与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向十堰瑞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定车合同)不能相互印证,存在很大矛盾。(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第一条,双方约定订购的车型为“东风DFL4251,车价371600元,9壹辆”。而被上诉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中写的是“购车提走东风DFL4251,宇畅YCH9390型号车各壹台”,与委托协议约定的不一致。(2)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显示,上诉人王xx20xx年12月2日从新华夏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诉人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已经为购车支付205250元(上诉人案子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按此计算,王xx尚欠购车款166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再次向“银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该“借款”222000元与被上诉人当庭的陈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按上诉人所提供的商品车销售合同,王xx订购DFL4251A9一台,价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没有必要借款222000元。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YCH9390”是后来人为添加的,被告王xx从没有授权原告新华夏公司代为购买此车。(3)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向十堰瑞东汽贸公司汇款258600元的单据”和“向聊城国力机械公司汇款93000元的单据”计算,被上诉人共计支付351600元,与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写明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王xx此前已经支付给原告新华夏公司195250元。该195250元加上“银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计427250元,与被上诉人所述的“提走购车款371600元”也相矛盾。其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宇畅YCH9390”型号车,“各壹”台的“各“字,车架号为“LGAG4DY3993011368”等几处字迹明显与其他地方字迹不同。因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内容存在两次或者几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证明效力严重不足。2、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证明效力明显低于上诉人所提供的.平顶山瑞东公司的提车单的证明效力其一,上诉人提供的提车单证明,王xx已于“20xx年12月1日”在平顶山瑞东公司提走东风牌DFL4251A9一台发动机号:87879476”。同样的车,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却显示“王xx于20xx年12月2日”从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提走同一辆车,所以该借款购车提车单的内容系明显伪造。其二,平顶山瑞东公司给王xx开具的提车单,除签名和联系方式外的所有内容均为机打,不是手写的,且加盖有平顶山瑞东公司的公章,证明效力明显高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购车提车单,上面主要内容均为手写,字迹不尽一致,数据计算前后矛盾,争议性较大,可信度不高。且该借款购车提车单上没有被上诉人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签名,也没有被上诉人公章,所以其证明明显效力不足。三、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应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明及双方质证意见,但本案一审判决中却并未显示原被告所举证据种类及双方的阐述意见,明显与规定相违背。并且,涉及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借款购车提车单的质证意见,其效力是否履行,一审法院也未在判决当中予以阐述,不知其是如何在判决中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中含保险费32000元、管理费8880元、其他费用2810元”不仅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予证明;一审法院查明的被上诉人向聊城国力机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汇款不但超出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而且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关。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20xx年xx月xx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6篇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v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月x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7篇原告: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区支行(原_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区支行)负责人:_住所地:_。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_住所地:_。被告: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_,身份证号:_。被告:_,女,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身份证号:_,系唐伟之妻。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_年_月_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_年_月_日止下欠利息、罚息共计973700元);2、判令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3、判令被告唐_、吴_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各类规格蜜蜡原料共计千克,具体明细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及理由:_年_月_日,原告与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给被告_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00万元。2、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3、贷款年利率。4、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5、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签订动产质押合同,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自愿以各类规格蜜蜡原料357袋(共计千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委托四川_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管,并将质押物实际交付。同日,原告与被告唐_、吴_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唐伟、吴仁青为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唐伟、吴仁青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_首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具状人:_年_月_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8篇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案情王某于20xx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xx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xx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xx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9篇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0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xx于2014年4月23日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20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截至至今被告xx分文未还。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具状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10篇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_元及利息(暂计至_年_月);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_年_月_日向原告借款_元,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但被告不守信用,期满后一直未还款,且一拖再拖,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无理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具状人:xx月xx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11篇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个体户,住甲县城关镇山头村。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被告:丙某,女,成年,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4分计算。而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由于该债务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xx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裁判。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人:甲某20xx年x月x日最新土地纠纷上诉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12篇(企业)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名称: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务:_工作单位:_住所:_电话:_因_诉我单位_一案,答辩如下:_此致_人民法院答辩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_年_月_日附:答辩状副本_份。其它证明文件_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13篇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第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明显有误的。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上诉人:年月诉人的上诉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14篇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第15篇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2011)*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11)*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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