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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贸易管理与外汇管理知识操作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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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贸易管理与外汇管理知识操作分析.pptx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及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XXXX省分局省分局20112011年年1111月月1 一 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内容: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量核查的主体管理。取消核销制度。取消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 ;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2 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n企业享有的权利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n企业履行的义务企业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贸易项下外债登记。3 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具体操作上,具体操作上,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企业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企业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A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B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C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凭外汇局凭外汇局登记表登记表。45 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n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11月11日前已签署确认书的进口名录和出口收汇企业,统一作为监测系统初始化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企业11月21日起,名录企业可以进行监测系统(企业版)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截止11月14日,未使用过应用服务平台(ASoneASone)上业务应用系统的名录企业,将于2011年11月21日前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ba)的初始密码6 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7 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二、改革后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n及时登记名录n守法经营、合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n按规定认真进行“企业报告”n接受、配合外汇局的现场核查n电子数据核查和登记表管理n通过公告与留言进行信息互动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9(一)名录管理政策法规(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n行政许可项目n用途:业务准入;正在接受管理的企业全集n名录登记审核材料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登记保税区企业登记n确认书n辅导期n名录变更/注销n企业网上开户/撤销开户10(一)名录管理注意事项n不在名录企业,不得办理贸易外汇收支n试点非试点衔接n历史业务处理:旧名录与新名录的衔接n试点前期工作试点前确认书签署名录清理、批量导入11(一)名录管理系统操作1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13(二)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退汇审核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14(二)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n原则: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n特点:企业确保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对企业提交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绝大多数企业充分便利,直接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极少数企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有的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加强了对代理、退汇等风险较大业务的管理要求n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15(二)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n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n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专用信息申报16(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n待核查账户新变化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收入n对外支付提前购汇n出口收入“先申报后审核”n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代理业务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况n登记表特定主体和特定业务17(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n转口贸易收支“支出后结汇”超比例登记n退汇业务“原路退回”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事前登记n现钞结汇n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及其结售汇业务沿用现行政策n单证出具与报送: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n单证签注、盖章与留存18(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n试点非试点衔接 试点地区试点政策非试点地区现行政策跨区业务视主体分类不同:风险较高的企业通过登记表衔接企业主动说明自身所在地区、名录及分类状况19(二)贸易外汇收支注意事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20(三)企业报告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21(三)企业报告政策法规n不同报告的互斥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报告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反之亦然。n现场报告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必须现场报告,超过报告时间窗口的只能现场报告;但除存放境外账户收支外,所有企业报告均可以现场报告现场报告企业须按规定提交情况说明,必要时包括相关单证现场报告后续修改、删除或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n报告的法律责任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22(三)企业报告主要内容23(三)企业报告系统操作n报告时间窗口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n报告修改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n报告删除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n报告调整在报告时间窗口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不得提前,金额不得增加24(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 系统操作报告新增(以预收货款为例)25 (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系统操作报告修改 26 (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系统操作报告删除 27 (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n系统操作报告调整 28“远期”信用证承兑和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C类企业远期信用证业务准入限制通过延期付款报告模块实现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n转口贸易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为211011和211012的收付汇数据方可进行报告。C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准入限制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29(三)企业报告-远期信用证(三)企业报告-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上信用证的支出,在到货30日内报告。90天以上信用证的收入,无须报告。(三)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收支超90天且超50万美元的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须在收款后30天内报告。n境外开户登记存放业务准入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首先应当到外汇局现场进行登记,包括业务类型、境外开户和存放境外规模的登记。业务类型存放境外规模单一型:自身收汇规模集团型:主办企业成员公司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信息,但需外汇局确认后方为登记成功。32(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境外开户登记33(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报告方式网上报告报告内容在每月月末前分账号、分交易项目报告账户收入、支出和余额,一个月报告一次修改/删除期限:报告当月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需要报告月末对账单余额和对账单日期。34(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境外账户收支报告35(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n主动性报告n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捐赠、企业分立、合并等极少情况n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n需提供有关单证n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撤销n进口报关单主体变更/撤销n与其他报告的关系36(三)企业报告主体不一致37(三)企业报告主体不一致n主动性报告n差额报告内容及目的对于某笔进出口业务,如果已知资金流、货物流由于某种合理原因相差过大,企业可主动通过报告方式向外汇局说明,避免因此干扰总量核查结果n差额报告的修改/删除n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未被时间差、金额差、主体错配以及特定业务等报告类型涵盖的38(三)企业报告其他报告39(三)企业报告其他报告n义务性报告n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n报告内容:辅导期内进出口、收付汇的逐笔对应情况n报告时限: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外汇局要求的格式准备报告内容必要时须根据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40(三)企业报告辅导期报告n贸易信贷历史业务处理与试点期间的跨地区政策衔接 处理原则处理原则试点企业试点政策非试点企业现行政策 试点地区企业:新业务和未结历史业务全部停止试点地区企业:新业务和未结历史业务全部停止非试点地区经办银行无需办理预付信息的核对和录入,以及延收、延付的注销 非试点地区企业:按照现行政策办理非试点地区企业:按照现行政策办理试点地区经办银行仍按现行政策,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办理有关手续,释放企业额度41(三)企业报告注意事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条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42(四)现场核查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确定现场核查企业的标准第三十三条企业现场核查方式第三十四条现场核查资料准备第三十五条现场核查结果确定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现场核查第三十七条现场核查程序要求43(四)现场核查政策法规44n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电子和纸质通知书接到电子通知书,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n企业下载数据包外汇局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相关明细数据企业下载时间可到外汇局下载n分类结论告知、反馈与申述电子和纸质告知书反馈与申诉时间7个工作日45(四)现场核查主要内容n现场核查方式n接受和配合现场核查分析总量核查指标和相关业务数据,通过核对相应时间段的会计账目,确认资金流货物流背离情况核实是否存在企业报告漏报、错报、过度报告的情况分析核查期两端较短期间内的资金流、货物流背离情况及其对核查指标总体情况的影响必要时逐笔核对货物流、资金流的明细数据如实、详尽地向外汇局做出解释说明,接受、配合进一步的核查要求n现场核查程序外汇局现场核查程序应当符合规范46(四)现场核查主要内容47(四)现场核查系统操作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九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立登记业务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内容第四十六条明确B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种类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登记单证审查48(五)登记表管理政策法规49n需要登记的业务类型n登记表的内容登记类别/业务类别/结算方式/金融机构/登记情况n登记表的申请与单证审核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环节,持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申请,需明确结算方式和金融机构。n登记表的使用n登记表有效期n登记表作废n试点与非试点衔接新版登记表50(五)登记表管理主要内容51(五)登记表管理系统操作52(五)登记表管理系统操作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和对象第五十条形成可收汇、可付汇额度的规则第五十一条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的时点第五十二条B类企业额度耗尽的救济措施第五十三条B类企业代理业务纳入电子数据核查53(六)电子数据核查政策法规n联网核查管理的继承与发展总量额度、逐笔扣减n核查对象n外汇局核定可收汇、可付汇额度额度核定和计算的时点从核定方式看额度构成报关单可收/付汇额度,分贸易方式设置比例后自动计算预收/预付货款额度,根据历史业务状况、监管期内业务发展需要,外汇局一次性核定可收/付汇额度扣减项,根据报告信息自动调减从计算时点看额度构成初始额度;监管期新增额度54(六)电子数据核查主要内容55(六)电子数据核查主要内容56(六)电子数据核查主要内容n电子数据核查实施主体核查时点核查要求n超额度登记n特殊情况处理信用证付款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现钞结汇57(六)电子数据核查主要内容58(六)电子数据核查系统操作(七)公告与企业留言n监测系统设置了公告信息管理功能,在外汇局与企业之间搭建了实时信息交流反馈平台。企业不仅可接收外汇局发布的信息,还可以通过留言方式向外汇局进行意见反馈和业务咨询。59(七)公告与企业留言60(七)公告与企业留言61三、改革后外汇监管的主要手段(一)总量筛选缩小重点监测的范围(二)动态监测锁定现场核查的对象(三)分类管理严格管理高风险企业62(一)总量筛选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七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非现场核查制度及其数据范围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现场核查的内容、流程、作用等63(一)总量筛选主要内容n综合采用4个总量筛选指标,统一对企业进出口、收付汇进行整体评估。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衡量收付汇与进出口的差额匹配情况资金货物比衡量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规模对应情况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评估贸易信贷的影响程度n针对每个指标,系统设置多个不同档位,各省外汇局可以结合当地特点,灵活确定“筛眼”大小。n监测系统定期自动将超过总量筛选指标阈值的企业挑选出来,大幅度减少管理对象范围。64(一)总量筛选主要内容n指标计算的基础根据企业报告信息调整后的进出口和收付汇明细数据时间差统一向后调整,在交易完全实现的时期进行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金额差核查当月在所报告的业务数据总额中扣减所报告的差额n指标计算的周期滚动12个月汇总计算进出口、收付汇月度数据每月自动前12个月的核查指标数值65(一)总量筛选主要内容n总量差额指标既是考核企业外贸经营的资产负债情况,又是评估企业外贸经营的顺收顺差情况基本规律一段时间内,企业资产项下货物流和资金流发生额的总量为零,或者资产、负债项下货物流和资金流发生额的总量为零。总量差额指标大于零,表明企业整体呈现“多流入”;小于零,表明企业整体呈现“多流出”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 (资产负债差额)=(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 (顺收顺差缺口)=(进口额-付汇额)+(收汇额-出口额) (分项差额)66(二)动态监测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八条 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一)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二)经专项监测发现异常或可疑的;(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专项监测的具体内容第三十条规定重点监测的范围和结果处置67(二)动态监测主要内容n对进出口、贸易信贷、出口存放境外等业务进行一体化监测n随时进行持续、动态的重点监测n监测指标既有整体性,又有针对性总量筛选指标专项监测指标针对企业进口和出口、贸易信贷、存放境外业务等分项业务68(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69(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70(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n重点监测对象总量核查指标超限企业专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和可疑企业处于监管期内的B类和C类企业外汇局认定的其他异常和可疑企业n重点监测的结果监测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人工确定为现场核查企业。经一段时期的持续监测后排除疑点且指标恢复正常的,可人工解除重点监测。B类或C类企业监管期满,综合评估正常,由监测系统自动解除重点监测。暂时难以作出判断的,继续实施重点监测,密切跟踪业务进展。71(三)分类管理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72(三)分类管理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73(三)分类管理主要内容n分类监管的目标从“好人假定”出发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nB、C类企业的分类标准指标超限且没有合理解释不执行政策或消极抵制监管违规受罚或其他部门要求联合监管分类期间情况继续恶化74(三)分类管理主要内容nA类企业享受便利政策,收付汇仅提供一种单证。nB、C类企业受到严格管理。结算方式和部分业务受到一定限制B类企业由银行通过监测系统进行电子核查C类企业须到外汇局逐笔审核n分类结果发布:生效时点、有效期n分类直接调整调类别延长期限n分类管理措施(分类措施对照表)n分类到期评估的实施n移交检查75(三)分类管理系统操作76(四)外汇检查与处罚n 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n 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1)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2)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77(四)外汇检查与处罚n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2)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3)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4)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等手续;(5)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78(四)外汇检查与处罚n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2)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登录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可收付汇额度;(3)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告。79 谢 谢大家!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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