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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协议(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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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协议(4篇).docx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协议(4篇)2023年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精)一 出卖人:_ 注册地址:_ 邮政编码: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企业资质证书号: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_联系电话:_ 托付销售代理机构:_ 注册地址:_ 邮政编码: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买受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 诞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法定代理人】【托付代理人】:_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 诞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第一局部: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标准性文件(详见附件四)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公平、自愿、公正、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本钱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其次局部:商品房建立与销售依据 其次条、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出卖人已【全部】【局部】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三条、出卖人【独立】【与他人共同】取得该宗出让地的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立的商品房【暂】定名为:_,通讯地址为:_。 第五条、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开发建立的规划许可批文有: 【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_,颁发机关: 【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_,颁发机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_,颁发机关: 第六条、出卖人销售本商品房的合法依据为以下第_项: 1、已取得房屋产权栋证的现房: 本栋商品房的产权栋证号码:_。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 该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为:_。 第三局部:本商品房根本状况: 第七条、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构造为钢构造钢筋混凝土混合构造砖木构造:_,建筑层数为:_层,其中地上_层,地下_层。 第八条、该商品房设计的用途性质为:地上层为商业用房,其中层为酒店公寓,层为写字楼; 至层为住宅,地下负一层为 用房,负二层为用房。 第九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座落】_ 第【幢】【单元】【层】_号,该楼层是指从地面一层起按自然层计算的层数(注:凡层超群过2.2米的夹层、技术层或转换层均计入层数,但地面作绿化专用的架空层不计入层数),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房地产治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仓储】【工业】【车位】【杂屋】:_;【层高】为:米【净高】为: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米,最高为: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有_个阳台,其中_个阳台为封闭式,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形态为平层错层跃层; 户型分类:室厅橱卫阳台。 (注: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度。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空间垂直高度。)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合同商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买受人购房的单元配有厂家生产的牌电梯部,型号为,额定载重量公斤,每楼层有户住房,每部电梯效劳户,单独设置特地电源,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十三条、本商品房所在住宅区的根本状况: 1、有产权的总建筑面积为:;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物业治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为:;会所建筑面积:;商铺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 2、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其中: 人防建筑面积:,架空层面积:,室内停车建筑面积:。 3、本住宅区范围内的道路面积为,绿地面积为:; 地上停车位面积为; 其它面积为。 第四局部:计价方式和计价范围: 第十四条、该商品房实行市场调整价,出卖人有权依据市场的房价变化打算本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但商品房详细售价应当在售楼现场挂牌公示。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该商品房价款根据以下第_种方式计价: 1、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元,总价款(大写)_佰_拾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人民币(小写¥ 元)。 2、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元,总价款(大写)_佰_拾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人民币(小写¥ 元)。 3、根据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_佰_拾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人民币(小写¥ 元)。 4、根据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_佰_拾_亿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人民币(小写¥ 元)。 第十六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建筑物及附着物。 出卖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共有空间、共有建筑设施另行作价出售、附赠他人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房的地基根底、人防工程建筑、主体构造及配套设施设备、市政配套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造价,出卖人不得在上述房价以外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等市政配套根底设施建立安装费。 出卖人不得价外收费、重复收费。 第五局部:公正待遇 第十八条、出卖人承诺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中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均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码标价挂牌公示,出卖人(包括销售代理机构)不得捂盘不售或有意将尚未出售的套间作为已售套间进展虚假公示。 假如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对买受人有意捂盘不售或虚假公示,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正待遇。 第十九条、出卖人承诺赐予买受人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买受人享有一视同仁的房价款优待待遇。 买受人有权享受不低于其他买受人的价格优待。 如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在同等条件下不赐予同等的房价款优待,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正待遇。 第六局部:付款方式及期限: 其次十条、双方商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及期限交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房价款总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年月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在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其次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 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其余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借款支付。 详细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即首付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2)剩余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实行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贷款机构是: 其次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付清首期房款。 非特别状况买受人当天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 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 但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二条、买受人托付出卖人代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按银行按揭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代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其次十三条、如因出卖人的缘由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贷的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罚息。 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纳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其次十四条、如出卖人有证据证明系买受人的缘由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则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本金。 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纳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七局部: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其次十五条、分期付款的,假如买受人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付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十六条、一次性付款的,假如买受人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买受人按逾期付款局部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逾期30日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十七条、买受人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付清; 买受人逾期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 但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八条、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的,出卖人应在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假如出卖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出卖人不应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其次十九条、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假如买受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状况)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状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根据逾期付款处理,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额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局部所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商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实行分期付款的,根据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局部: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条、商品房交付应当到达本合同商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合同商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不便直接送达通知书的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提前30天以挂号信函通知书邮寄到买受人预留的通信地址,通知买受人前来收房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同时出卖人还应当采纳电话等多种方式验证买受人是否收到收房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通知书作为出卖人通知买卖人收房的有效凭据,买受人逾期不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 买受人变更通信地址、电话后未准时变更预留通信地址的,由买受人担当责任。 第三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 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到达合同商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纳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详细要求。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 第九局部:交房时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确保本合同商定的商品房在年月 日前到达商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 买受人应当自上述交房之日起30日内前来验房收房。 第三十六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到达以下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 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到达本合同商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到达本合同商定的标准; 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到达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供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治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见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商定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构造、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 作出说明,并提出访用留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托付的监理单位; 2、构造类型; 3、装修、装饰留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留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留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留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局部:商品房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接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现场验房:买卖双方对房屋进展全面测试验房; (3)签字收房:验房合格后在商品房验收登记表上签字; (4)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条“; (5)随附资料: 出卖人供应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商品房户型尺寸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本商品房屋交付的标志是:买受人在房屋钥匙收条上签字,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全套钥匙移交给买受人。 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验房登记表和房屋钥匙收条作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的凭据。 第四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觉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担当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担当赔偿责任。 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一局部:商品房的验房 第四十二条、验房的方式:出卖人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员伴随买受人进展现场验房。 买受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入商品楼房现场进展实地检测。 买受人进入房屋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引导、协作工作,告知留意事项,帮助验房。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给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给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自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商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淮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商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提前到位,已正常供应物业效劳;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商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庫、人防、会所、学校、幼儿园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治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该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构造不合格的,可以托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展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对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在使用时发觉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免费修复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商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重新组织检测验收,并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商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双倍赐予补偿。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 第十二局部: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四十七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展装修; 第四十八条、房屋的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担当。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逾期交房时发生的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担当,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比例分别担当。 第四十九条、买受人如未按商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房收房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买受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的,或者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最终一日的其次日起由买受人担当。 第十三局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商定的不行抗力状况外,出卖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根据以下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以下解除合同或者连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根据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连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根据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局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商定的不行抗力状况外,出卖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根据以下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以下解除合同或者连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根据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连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根据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局部: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五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报告书,并向买受人供应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五十四条、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的数据有差异的,双方依据面积误差比肯定值的不同进展不同的处理。 面积误差比肯定值的计算公式为: 实测建筑面积-合同商定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_100% 合同商定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_100% 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双方商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按一样的比例增加或削减时,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均在3%以内(含3%)的,依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合同商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 (3)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商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肯定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五十六条、双方商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未按一样的比例增加或削减时,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若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削减时,不受误差比肯定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根据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削减面积的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合同商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商定的建筑面积增加时,不受误差比肯定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担当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局部的房价款,而超出局部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全部。 (3)双方自行商定:_ 第五十七条、双方商定本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或削减时,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2)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大于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 (3)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小于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双方自行商定:_ 第五十八条、当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均有权要求退房。 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根据商业银行同期房屋贷款利率自买受人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计算付给利息。 逾期退款的,按应退房款和利息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双方商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晰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数据,但应当作为出卖人是否违约的参考数据。 第六十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的面积进展重新测量。 如最终测定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产权面积以最终确定的面积确权发证,出卖人应当按最终确定的面积计算房价款,出卖人多收的房价款应当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并应担当买受人进展重新测量所支付的测量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条、双方商定按套(单元)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晰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依据,但房屋全部权证仍以建筑面积登记为准。 第十五局部: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立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立工程的规划,对已核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点均不得突破,不得将规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的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立工程施工图建立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构造、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六十四条、出卖人确需变更该商品房构造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涉及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与买受人协商,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的同意。 买受人同意变更的,出卖人应与买受人订立补充合同,并应将变更方案报规划治理部门审核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五条、买受人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不同意变更的,或者出卖人擅自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自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计算)。 出卖人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商品房构造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一)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根据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局部: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商品房的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的建筑质量应到达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 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标准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供应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该商品房应当根据国家建标20_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展验收。 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根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规定进展行政惩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局部: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承诺 第七十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需符合国家公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到达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第七十二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治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标准,并向买受人供应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十三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标准和要求,对经检测未到达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根据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担当全部费用。 第十八局部:室内居住环境质量承诺 第七十四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到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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