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pdf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和*省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行为。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四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第四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一)闲置资产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六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第六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一)根据根据*省教育厅授权,省教育厅授权,以下国有资产实行由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实行由学校按校内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按校内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按照和*省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学校所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的构筑物处置。(二)(二)需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需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对外捐赠事项;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上(含)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含)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由于使用年限(标准)表中家具报废年限过长,在实际使用人和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无法继续使用的前提下,可按校内自有审批程序进行报废处置,但需保留照片等证明材料。(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 5000 万元以上(含)的,或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七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第七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第八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第八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一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向外单位无偿调拨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向外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划转),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学校无偿接收外单位资产的,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教育厅备案。第十条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第十条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一一)*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格、单价等清单;(六)其他相关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五)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七)其他相关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受赠方所在地财政部门统印(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受赠方所在地财政部门统印(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十五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第十五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教育厅备案或由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厅或财政厅重新确认后交易。第十八条学校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第十八条学校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一一)*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六)不适合拍卖、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第十九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第二十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料:(一一)置换申请文件;置换申请文件;(二)(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账面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七)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七)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第二十一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及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报损报废和核销第五章报损报废和核销第二十二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第二十二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三条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申请报废:已超过使用年限,经过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设备老化、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成本过高的;机型已被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符合现行使用要求,又不能降级使用的;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变又不经济的;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的。第二十五条申请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第二十五条申请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下材料:(一一)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二)(二)能够证明盘亏、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和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和产权归属的有效凭证产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资产所在部门公章);(三)(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理文件;(四)(四)涉及机动车辆的报废申请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正副涉及机动车辆的报废申请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购车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本复印件或购车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六)其他相关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手续,按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一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经使用单位技术鉴定小组成员 3 人以上(含)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原值单价超过 20 万元(含)或批量超过 50 万元(含)的,资产管理处参与鉴定过程;(三)(三)使用单位委会、使用单位委会、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四)(四)按资产类别分别到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核签按资产类别分别到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核签字手续;字手续;(五)(五)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审计处审核处审计处审核处置过程、财务处会签;置过程、财务处会签;(六)(六)资产管理处汇总报损报废材料后,资产管理处汇总报损报废材料后,报校长办公会报校长办公会及委会审议;及委会审议;(七)(七)校长办公会及委会审议通过后,校长办公会及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报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进行处置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置方式: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置方式:(一一)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以下流程处置: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以下流程处置:提前在资产管理处网站公开发布处置公告。处置当天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固定资产批量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处置;资产批量账面价值在100 万元以上(含)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废旧物资回收经销商当场报价或现场竞拍的方式进行。中标的废旧物资回收经销商到学校财务处缴纳中标确定的处置费用。中标的废旧物资回收经销商凭财务处出具的缴费凭证运走报废的设备。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各相关部门及时调整资产账面,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二)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部件门不得擅自拆除部件。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如需留用的,应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说明用途,由分管部门审核同意,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拆卸留用。(三)(三)已办理报废手续可用于捐赠的,已办理报废手续可用于捐赠的,须报资产管理处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捐赠审批同意后方可捐赠。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一一)*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股东会议决议或会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股东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注销文件;议纪要注销文件;(四)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歇业的相关文件及财(四)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歇业的相关文件及财产变价分配方案;产变价分配方案;(五)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五)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六)(六)债权或股权凭证、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八)其他相关材料(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三十条学校各部门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三十条学校各部门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一一)*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五)逾期(五)逾期 3 3 年以上,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年以上,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六)专项鉴证报告;(六)专项鉴证报告;(七)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八)其他相关材料(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学校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第三十一条学校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三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省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上缴*省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关于印发实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 202*)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第三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权益)的出售、的出售、出让、出让、转让收入,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省本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二)(二)利用实物资产、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上述有关规定分别管理。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追缴违规所得,停拨相关经费,并按照*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和*大学岗位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一)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一一)未经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变相转为经营擅自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变相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性固定资产的;(三)(三)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浪费、造成浪费、丢失和损坏的;丢失和损坏的;(四)(四)未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未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有意规避固定资产管理监有意规避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的;督的;(五)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侵占资产谋取私利的(五)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侵占资产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涉及安全和秘密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第三十七条对涉及安全和秘密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防止失密和泄密。第三十八条各单位于每年第三十八条各单位于每年 3 3 月、月、9 9 月分两次进行月分两次进行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工作,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工作,各单位按时间集中上报各单位按时间集中上报。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废处置的,须经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批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是指学院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学院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学院国有资产产权注销、转让的具体形式有报废、报损、报失、捐赠和对外出售;学院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划转形式包括出租、出借,院内调拨(包括有偿调拨)及以物易物等。第三条资产管理处主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审批、监督、报批、实施等管理和鉴定工作。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原则:(一)(一)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归口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归口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三)(三)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必须经论证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经论证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一)产权注销、转让的审批权限:(一)产权注销、转让的审批权限:1.价值 5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2.价值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查鉴定并报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3.价值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学院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后,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逐级审批。4.各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的对外有偿转让(包括以物易物)时,应提前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二)划转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二)划转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审批权限:1.由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费购置以及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出租。2.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由其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再经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会审后报院长审定。3.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院内调拨和审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前的审批工作完成后,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前的审批工作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主持和执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主持和执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凡国有资产账面高或批量大的报废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