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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题库附答案【B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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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题库附答案【B卷】.docx

    最新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题库附答案【B卷】第一部分 单选题(50题)1、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堤防专项整治工程,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投标人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2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D、C、B、E,因此,从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2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答案】: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1)招标人宣布B、C、D、E四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妥,因为投标人A里然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2)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3)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8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6)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檢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某A施工公司欲在某公开招标工程中进行投标。同时投标的单位还有B、C、D、E公司,在平常的接触里A公司和这几个公司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编制完标书之后,A公司和其他几个公司进行了协商,各方交换了投标报价,并达成协议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增加10%的利润。1.在工程开标大会上,除到会的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办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开标前公证处提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对A施工公司提出疑问,A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可是法律顾问认为A公司投标书无效。<1>、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2>、A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3>、A、B、C、D、E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答案】:1.上述招标程序不正确。因为招标单位应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故在开标会议上不应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2.A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无效,因为A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3.属于串标行为,是违法行为。 3、××省某大型泵站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项目占用土地、居民迁移工作已经进行了动员,上级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招标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部分内容如下:(1)2019年6月13日9:0017:00在该单位××市××路××楼××房间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6月30日10时00分。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投标文件(3份正本,4份副本,共7本)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3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开标地点:××市××路××楼会议中心)。(3)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日内保持有效。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如下情况发生:(1)共有A、B、C、D、E、F六家单位投标,其中A单位在6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相关疑问,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招标人于6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A单位发出澄清文件。(2)7月1日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未标明排名顺序。7月3日,招标人确定B单位中标并公示,于7月5日向B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0日与B单位签订了合同。(3)招标人于7月12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单位,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4)招标人于7月25日向××省水利厅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问题】1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做简要分析。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原因。【答案】:1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及分析(1)“2019年6月13日9:0017:00在该单位××市××路××楼××房间出售招标文件”不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不妥,应该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投标文件(3份正本,4份副本,共7本)”不妥,首先,投标文件正本应为1份,副本4份。正本只能有一份,以保证投标的唯一性。(3)“应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3小时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拒收”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投标有效期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妥,投标有效期应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日内保持有效”不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招标投标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及原因:(1)“A单位在6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相关疑问,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不妥,A单位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即6月13日以前向招标人提出。(2)“招标人于6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A单位发出澄清文件”不妥。首先,招标文件的澄清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其次,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3)“7月1日评标委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未标明排名顺序”不妥,应该标明排名顺序。(4)“7月5日向8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因为招标人7月3日确定中标人需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应在7月6日及以后向B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5)“招标人于7月12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单位,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不妥,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以本例中招标人应在7月6日向B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结果告知其他五家单位。(6)“招标人于7月25日向××省水利厅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所以本例中不应迟于7月21日。 4、某省某大型水闸工程,招标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须知”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投标人中标后,为保证质量须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基础工程公司。(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3)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但不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可以不延长。(4)投标人可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投标方案应予开启并评审,优于投标方案的备选投标方案可确定为中标方案。(5)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共有A、B、C、D、E五家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A的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离开开标会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事件二: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在实际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为提高国家投资的经济效益,招标人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事件三:投标人B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该投标人按时提交了答复,认为系笔误并修改了工期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了工期的修改。事件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某一项关键项目的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较其相应总价少10万元。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向投标人C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确认投标总报价不变,修改其关键项目的单价。事件五:根据综合得分高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投标人E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与投标人E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标人E按最低投标价签订合同。事件六:因招标人自身原因,未能与投标人E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E。【问题】【答案】: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异议及理由和招标人答复异议的要求如下:(1)可对“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基础工程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商。(2)可对“优于投标方案的备选投标方案可确定为中标方案”提出异议。理由: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对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分析:(1)事件一妥当。(2)事件二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3)事件三不妥当。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评标委员会不能通过投标文件澄清使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文件应该按废标处理。(4)事件四对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中算术错误的处理不妥当,单价与合价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应按关键项目的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修正其合计及其相应投标总报价,并向投标人C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确认。(5)事件五“招标人在与投标人E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之前,要求投标人E按最低投标价签订合同”不妥当。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6)事件六“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E”不妥当,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3该事件中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单位发出澄清文件是妥当的,但不能注明问题来源,因为一旦注明问题来源就意味着向他人透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某水电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一座水力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某投标人为中标人,合同工期6个月,工期奖罚均为1万元/天。部分工程合同内容如下:(1)开工之日前7天内支付合同价20%的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在最后2个月等额扣回。(2)业主按承包商每月应得的工程款90%按月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5%,竣工结算时一次扣留。(3)月进度款最低签发金额为300万元,若不足与下月合并支付。(4)施工期间,若材料价格与基期价格增减幅度在±5%以内,不予调整,若变化幅度超过5%,超过部分按实结算。(5)项目16月计划完成工程量依次是4800m2、6800m2、5600m2、4300m2、6200m2、5800m2,综合单价1000元/m2。措施项目费60万元,于开工后前两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6)在3、4、5月甲方分别供应材料175万元、145万元、180万元。(7)管理费和利润综合取费15%,规费税金综合费率14%。本案例中,人材机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不含税。施工期间发生如下事件:(1)2月发生临时工程,业主确认增加计日工30工日,综合单价150元/工日。(2)5月时,因水泥价格上涨,实际价格为440元/吨(原清单中该材料数量为1000吨,基期价格为350元/吨)。<1>、该工程预计合同总价是多少?材料预付款是多少?<2>、12月每月业主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各为多少?【答案】:1.工程合同价=(4800+6800+5600+4300+6200+5800)×0.1+60×(1+14%)=3887.40(万元)业主在开工前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3887.40×20%=777.48(万元)2.12月每月应支付措施项目费=60/2=30(万元)第1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4800×0.1+30)×(1+14%)=581.40(万元)第1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581.40×90%=523.26(万元)第2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6800×0.1+30+30×0.015)×(1+14%)=809.91(万元)第2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809.91×90%=728.92(万元)3.第3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5600×0.1×(1+14%)=638.40(万元)第3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638.4×90%-175=399.56(万元)第4个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4300×0.1×(1+14%)=490.20(万元)第4月业主应拨付的工程款为:490.20×90%-145=296.18(万元)300万元应签发的付款金额低于合同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故4月不支付。4.56月每月应扣回预付款=777.48/2=388.74(万元)水泥价格上涨幅度=(440-350)/350=90/350=25.7%5%。 6、某项目以财务净现值为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有关数据如下(单位:万元),指标不变动的净现值原值为861.44,建设投资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914.94、807.94;营业收入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703.08、1019.80;经营成本变动-10%、10%后净现值分别为875.40、847.47。<1>、对该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答案】:对于相同的变化幅度,如果使得净现值的变化量的绝对值越大,则表示越敏感。以变动+1%为例:建设投资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807.94-861.44)/861.44/10=-0.62%;营业收入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1019.80-861.44)/861.44/10=1.83%;经营成本使得净现值的变动为:(847.47-861.44)/861.44/10=-0.16%。建设投资额每增加1%,净现值下降0.62%;营业收入每增加1%,净现值上升1.83%;经营成本每增加1%,净现值下降0.16%;所以敏感度从高到低依次为:营业收入、建设投资和经营成本,最敏感因素是营业收入。 7、东部某市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该工程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初步设计概算部分成果如下:堤防工程投资3962.15万元,河道整治工程投资3291.47万元,建筑物工程投资5883.66万元,永久道路桥梁工程投资567.49万元,临时道路投资311.00万元,导流工程投资486.14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投资232.75万元,施工仓库投资100.00万元,施工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305.79万元,供电设施工程投资68.52万元,施工供电工程投资54.21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投资234.53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177.59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420.53万元,独立费用2176.04万元,基本预备费为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5%。已知:(1)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枢纽工程投资50000万元1.0%1.5%50000万元投资100000万元0.5%0.8%引水工程0.4%0.6%河道工程0.4%注:给定取值范围的,本工程取中间值。(2)室外工程投资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计算,本工程取上限。【答案】:问题1: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投资:232.75万元主体建筑工程投资堤防工程投资河道整治工程投资建筑物工程投资3962.153291.475883.6613137.28(万元)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13137.28×0.4%52.55(万元)室外工程投资(232.7552.55)×20%57.06(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投资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投资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室外工程投资232.7552.5557.06342.36(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投资施工仓库投资施工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投资100.00305.79405.79(万元)问题2:交通工程投资道路桥梁工程投资567.49(万元)供电设施工程投资=68.52(万元)其他建筑物工程投资13137.28×2.5%328.43(万元) 8、中部某市为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该工程位于汉江某二级支流上,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建筑工程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已知:(1)堤防工程420464万元,河道整治工程105589万元,导流工程150万元,施工交通工程132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100万元,交通工程中对外公路工程86万元、运行管理维护道路工程120万元,供电设施工程89万元,施工供电工程54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92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3038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185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5831万元,独立费用76473万元,基本预备费为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5,价差预备费不计。(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1)枢纽工程:投资50000万元时,取1015;50000万元投资100000万元时,取0810;投资>100000万元时,取0508。2)引水工程:取0406。3)河道工程:取04。(3)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计算,本工程取下限。(4)其他建筑工程投资按照主体建筑工程的3计算。(5)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89096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1458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16702万元。【答案】: 9、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资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水利投资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水利投资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答案: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问题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问题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年11月16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月25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 10、某新建项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如下:1.按当地现行价格计算,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为2500万元。某已建类似项目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占设备购置费的比例分别为45%、25%,由于时间、地点因素引起的上述两项费用变化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1,项目的独立费用按600万元估算。2.项目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10年。3.项目建设投资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旧。4.项目流动资金600万元,在运营期第1年内投入。5.项目运营期各年的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增值税金附加费分别为2400万元(含销项税400万元)、1300万元(含进项税170万元)、27万元。由于第一年未100%达产,故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增值税金附加费分别为2000万元(含销项税340万元)、1050万元(含进项税130万元)、25万元。6.项目的调整所得税税率25%。7.项目计算时,不考虑预备费。(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1>、列式计算项目的建设投资。<2>、列式计算项目年固定资产折旧额。<3>、列式计算运营期第1年的总成本费用、息税前利润、调整所得税。<4>、若该项目初步的融资方案为:建设投资来源为资本金和贷款。贷款共计2000万元,年初和年中各投入1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运营期前5年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列式计算运营期前两年应偿还贷款的本息额以及折旧费。【答案】:1.建筑、安装工程费=2500×(45%+25%)×1.1=1925(万元)项目的建设投资=2500+1925+600=5025(万元)2.固定资产投资=502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额=5025×(1-5%)/10=477.375(万元)3.第1年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不含进项税)+折旧+摊销+利息=(1050-130)+477.375=1397.375(万元)或1050+477.375=1527.375(万元)(其中进项税为130万)第1年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不含销项税)-经营成本(不含进项税)-增值税附加-折旧=(2000-340)-(1050-130)-25-477.375=237.625(万元)第1年调整所得税=237.625×25%=59.406(万元)4.建设期利息=1000×6%+1000×1/2×6%=90(万元)运营期第1年年初借款余额=2000+90=2090(万元)等额还本=2090/5=418(万元)运营期第1年利息=2090×6%=125.400(万元)运营期第1年应还本付息=418+125.4=543.400(万元)运营期第2年利息=(2090-418)×6%=100.320(万元)运营期第2年应还本付息=418+100.32=518.320(万元) 11、某挡水建筑物基坑开挖工程,合同工期180d。由于地下水较为丰富,为保证正常的施工条件,需采取基坑降水措施,招标文件中规定,基坑降水措施按项计列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基坑最大渗流量19200m3/d的数据,基坑四周设四个排水井,每个排水井配置1台套抽水设备(技术参数:流量800m3/h),每天按照两个单元时间安排抽水,即12h抽水一次。承包人报价为787320.00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施工期间,由于连降10d暴雨,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施工工效降低,进度有所延迟,且基坑排水量增加。为此,承包人向监理提出工期和相关费用的索赔。事件2:施工进行60d后,由于开挖高程的降低,基坑渗水量迅速增加,4台抽水设备无法满足要求。经业主和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在现场测量,渗水量稳定在35000m3/d左右。为保证顺利施工,监理指示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承包商根据渗水流量,每个集水井增加同种型号设备1台,共4台。随后承包人向监理提出变更该项目的合同价格。【问题】1针对事件1:作为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该如何处理?2针对事件2:承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的要求是否合理?承包人按照总设备数量及原报价提出变更合同价为1574640.00元(原报价的2倍),此报价存在什么问题?合理的报价应该为多少?【答案】:1索赔事件的处理首先是索赔权的论证,即索赔的合同依据。该事件通常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达到标准则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据,达不到标准则可以理解为“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料到”,承包人应该知道该地区正常的气象情况。即便承包人由于该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实际损失也无法获得索赔。2承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的要求合理,因为基坑渗水量迅速增加是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承包人变更价款计算有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按整个工期(180d)进行计算,因为事件发生在60d后,影响时间应为120d,应该分段计算;二是基坑渗水量增加后。没有考虑每天设备台时和总台时的变化,因为设备的台时数与基坑渗水量有密切关系。根据合同价调整应该遵循的估价原则,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按原价执行。合同价调整应该分段计算。(1)渗流量发生变化前(60d)根据渗流量19200m3/d配置的4台同型号抽水设备(技术参数:流量800m3/h),工期180d,以及承包人报价为787320.00元,可以分析其原报价水平,即台时单价。设备总台时数:19200×180÷8004320.00(h)。每天台时数:4320÷18024(h),每台设备台时数则为24÷46(h)。设备台时单价:787320.00÷4320.00182.25(元)。由于前60d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此期间渗流量、每天台时数没有发生变化。前60d台时合价为:24×60×182.25262440.00(元)。(2)渗流量发生变化后(120d)渗流量发生变化可导致每天设备的工作时间也发生了变化。变化后设备总台时数:(35000×120)÷8005250.00(h) 12、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资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水利投资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水利投资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水利投资公【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答案: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问题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问题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年11月16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月25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 13、2017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2018年6月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2018年5月31日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问题: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考虑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考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的处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诉讼的时效问题。(1)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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