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共3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一切动火作业。3.职责3.1安全部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4.工作程序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安全防护措施,安排至少一名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动火负责人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区域及有效时间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否则,有权拒绝动火。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4.2.8动火证审查批准负责人,必须确认动火现场安全、可靠后,方能开具“动火证”。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离,邻近受影响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清理干净。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申请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后,方可进入容器。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充分清洁后方可进行。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对相邻部门的影响并及时沟通,如有危及相邻部门安全的可能,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制定出应急处置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符合作业对象的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全部同意。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相距5米以上。4.3.8动火点附近的窨井、地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准室外高处动火作业。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连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如有跑、冒、滴、漏易燃物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且得到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同时易燃易爆物品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4.3.11非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4.3.12动火完毕,动火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离开。4.3.13动火结束,乙炔瓶和氧气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必须按规定定置存放。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并安排清理,以防意外。4.3.15各级安全管理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不得擅离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监护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入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窨井、坑洞、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3.职责3.1安全部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作业安全。4.工作程序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4.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部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4.1.2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受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安全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等,不得以关闭阀门或加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出料进料孔,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排放、清理干净。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内作业,要保证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应对受限空间的气相取样分析,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4.2.6.4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较长,应至少每隔2小时做一次空气分析,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所有人员;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检测分析并加强通风换气。4.2.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票证,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作业许可票证。4.2.8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抢救和疏散。4.2.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批准。4.2.10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手动、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4.2.11受限空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干燥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4.2.13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保证通气胶管和焊炬、割炬的气密性,在设备内不得随便排放乙炔或氧气。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4.2.15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4.2.16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4.2.17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受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4.2.18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4.2.19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施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4.2.20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全部作业人员。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作业审批手续。4.2.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4.3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行作业。4.4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作业空间的所有门、孔和开口,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4.5罐、容器、窨井内多层交叉作业需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的,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沿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4.6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4.7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4.8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器壁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4.9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4.10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4.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4.1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4.11.2检修单位在接到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4.11.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4.11.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4.11.5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4.11.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处置措施,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程序4.1高处作业的定义:4.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4.1.2一般高处作业: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业。4.1.2.2企业内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4.1.3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4.1.3工况高处作业: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4.1.3.1凡是框架结构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4.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4.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4.2高处作业的分级: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2特殊高处作业:4.2.2.1在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4.4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4.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安全(或技术)的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4.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4.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不准作业。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4.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作业安全方案,并落实到人。4.3.7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作业安全的措施。4.3.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掷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4.3.10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4.3.11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4.3.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4.3.13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4.3.1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4.3.16在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4.3.17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4.3.18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4.3.19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4.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4.4高处作业审批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4.4.2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由安全部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4.4.3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组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4.4.4规定10米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人员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4.4.5规定10米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4.5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4.5.1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作业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作业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4.5.3如做期较长,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专心-专注-专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作业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程序4.1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4.2作业要求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大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4.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4.2.6应按规定选择使用满足负荷吊装安全要求的吊具、索具,不得超负荷吊装。4.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用作吊装锚固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用作锚固点。4.2.8吊装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起重机械的视线清楚的位置,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4.2.9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4.2.10起吊前要确保司索人员远离吊运工件及吊运工件周围没有障碍物,并应进行试吊(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首先检查确认吊具、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将吊运工件吊起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左右,停顿时间1分钟左右),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固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式吊装。4.2.11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4.2.12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因索具疲劳折断而引发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4.2.13在起重机械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4.2.1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单台起重机械吊运作业时,吊运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d)下放吊物时,不得任其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e)不得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f)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悬留。g)以下情况不得起吊: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4.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4.2.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4.2.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5.吊装作业十不吊。5.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2斜吊(斜牵、斜拉)不吊。5.3被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5.4散装物盛装过满或捆扎不牢不吊。5.5吊物上有人不吊。5.6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5.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5.8光线昏暗看不清吊装物件的起落点不吊。5.9吊物边缘棱角与索具直接接触无防护措施不吊。5.10六级及以上强风不吊。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3.职责3.1项目组的职责3.1.1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作业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作业组织单位负责编制。3.1.2项目组负责人/相关作业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3.1.3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风险评估表。3.2作业单位职责3.2.1吊装作业开始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3.2.2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3.2.3项目安全监督和作业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2.4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4.管理内容4.1吊装作业前4.1.1作业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作业中所使用的作业机具。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4.1.1.1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4.1.1.2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4.1.1.3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4.1.1.4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4.1.1.5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4.1.1.6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4.1.1.7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4.1.1.8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4.1.1.9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4.1.1.10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级、能见度良好)。4.1.1.11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4.1.1.12所有作业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4.1.3检查完毕后,作业单位安全人员组织作业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4.2吊装作业中4.2.1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4.2.2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4.2.3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4.2.4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4.2.5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左右,应停顿1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4.2.6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4.2.7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4.2.8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4.2.9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4.3吊装作业完成4.3.1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4.3.2作业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5吊装作业十不吊。5.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2斜吊(斜牵、斜拉)不吊。5.3被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5.4散装物盛装过满或捆扎不牢不吊。5.5吊物上有人不吊。5.6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5.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5.8光线昏暗看不清吊装物件的起落点不吊。5.9吊物边缘棱角与索具直接接触无防护措施不吊。5.10六级及以上强风不吊。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3.4作业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要求4.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5.4.2条目的要求。4.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4.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4.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4.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4.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作业、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应满足如下要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破坏因素的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低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e)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10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108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动土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