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HBVAEA 002-2023 河北省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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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HBVAEA 002-2023 河北省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docx
团体标准T/HBVAEA 0022023河北省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Motor vehicle loss appraisal appraisal standard in hebei province2023-1-12 发布2023-2-1 实施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发布T/HBVAEA 002-2023目录前 言. 1引 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3 术语和定义 . 33.1 机动车辆. 33.2 机动车辆损失 . 33.3 检查. 33.4 解体. 33.5 更换. 33.6 拆装. 33.7 检修. 33.8 检测. 33.9 调整. 34 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程序 . 45 机动车辆损失分类 . 65.1 全部损失. 65.2 推定全损. 65.3 部分损失. 66 评估方法. 66.1 成本法。. 66.2 市场法。. 66.3 修复费用加和法。. 67 汽车总成和零配件损坏更换条件 . 87.1 总成部分更换条件. 87.2 零配件更换条件 . 9附录 A河北省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维修定损工时定额 . 10A.1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按定损工时定额估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0A.2 汽车车型分类及代号 . 11A.3 轿车结算工时定额 . 11表 A.1 轿车维护 . 11表 A.2 轿车大修和全车喷漆 . 12表 A.3 轿车发动机机械 . 12表 A.4 轿车发动机电气 . 18表 A.5 轿车变速箱. 20表 A.6 轿车转向系统 . 22表 A.7 轿车悬挂系统 . 23表 A.8 轿车驱动桥 . 24表 A.9 轿车制动系统 . 25表 A.10 轿车电气 . 27表 A.11 轿车空调 . 34表 A.12 轿车钣金 . 36表 A.13 轿车喷漆 . 42A.4 客车结算工时定额 . 43T/HBVAEA 002-2023表 A.14 客车维护. 43表 A.15 客车大修和全车喷漆. 44表 A.16 客车发动机机械 . 44表 A.17 客车发动机电气 . 50表 A.18 客车变速箱 . 53表 A.19 客车转向系统 . 54表 A.20 客车悬挂系统 . 56表 A.21 客车驱动桥 . 58表 A.22 客车制动系统 . 58表 A.23 客车电气. 61表 A.24 客车空调 *1. 67表 A.25 客车钣金. 70表 A.26 客车喷漆 . 75A.5 货车结算工时定额 . 77表 A.27 货车维护和大修 . 77表 A.28 货车发动机附离合器 . 77表 A.29 货车变速器附传动轴 . 80表 A.30 货车转向系、前桥、前悬挂 . 81表 A.31 货车后桥、后悬挂、制动 . 82表 A.32 货车电气 . 83表 A.33 货车车身 . 84表 A.34 货车车架、漆工 . 86A.6 汽车维修辅助材料目录 . 87表 A.35 汽车维修辅助材料目录 87T/HBVAEA 002-2023引言为了统一全省机动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鉴定评估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机动车辆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鉴定评估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2T/HBVAEA 002-2023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作业流程和方法等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机动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的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范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规范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汽车制动传动装置修理技术条件(GB/T18275-2000)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8-2005)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一部分,载客汽车(GB/T3798.1-2005)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二部分,载货汽车(GB/T3798.2-2005)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9-2005)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GB/T5336-2005)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GB3800-1983)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汽车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修理技术要求(GB/T19910-2005)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795-2011)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 机动车 Motor 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3.2 机动车辆损失 Motor vehicle loss车辆因碰撞、水淹、火灾、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3.3 检查 Check用人工和仪器寻找故障原因。如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修理,则按该修理项目的工时定额结算,检查工时不再计费。如找出故障原因,托修方不要求修理,则检查工时可按定额单独收费。3.4 解体 Disintegrate需将汽车总成分解才能修理的作业。3.5 更换 Replace3T/HBVAEA 002-2023总成或零部件的更新、调换。3.6 拆装 Dismounting因修理工艺需要,原车总成的拆卸和安装。3.7 检修 Maintenance检查和修理同时进行的作业。3.8 检测 Detection在不解体的条件下,用专用仪器(设备)采集有关数据(图象)来确定汽车技术状况的作业。3.9 调整 Adjust在不卸或仅卸下个别小零件的条件下,用改变汽车零部件配合间隙、相对位置或电子信号参数的方法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作业。4.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程序4.1 鉴定评估的受理。4.1.1 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评估时,须要求委托人填写机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简称委托书)一式二份,并应载明如下内容:委托人的名称、联系电话、车辆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委托鉴定车辆信息、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委托时间等内容,委托人签字,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4.1.2 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明确鉴定评估目的,及时指定专业鉴定评估人员对机动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4.2 鉴定评估基准日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委托人确定的日期为准。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商请委托人按以下原则确定:4.2.1 损失发生日;4.2.2 委托鉴定日期距事故发生日较长、鉴定评估标的经多次转移,无法确认原始状态的,以立案日或委托鉴定评估日为鉴定基准日;4.3 现场勘察4.3.1 鉴定评估人员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期间,应佩带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的胸卡,持鉴定评估师资质证书实施鉴定评估作业。4.3.2 鉴定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验时,应有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人员在场见证,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人员未到场的,不得开始鉴定评估现场勘验。4.3.3 鉴定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验作业,应在 5 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协商委托人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到场见证。被通知方不按时到场的,委托人和鉴定评估人员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鉴定评估工作的进行。4T/HBVAEA 002-20234.3.4 对车辆损失的勘察包括核实委托内容,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内容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询问车辆自然状况,检查车辆受损部位和受损程度;对车辆损失的损毁原状进行勘察、记录、照相等。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注意受损项目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项目不应纳入本次鉴定。4.3.5 通过现场勘察对车辆隐性受损部件难以确定受损程度的,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应到有资格的拆解厂进行拆解,再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拆解过程。4.4 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4.4.1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评估目的、价格类型、鉴定评估基准日期相一致。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价格。4.4.2 搜集参考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及物品的市场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河北省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或者配件供应平台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鉴定评估机构采集的市场经营部门的报价资料;国内、国际互联网登载的价格信息资料等。4.5 作出鉴证评估结论4.5.1 鉴定评估机构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一般、轻微事故 10 个工作日。重、特大事故30 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估报告书,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以延长期限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为限。需要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需要书面通知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完成。4.5.2 鉴定评估报告书必须具有两名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或汽车估损师签字或印章,加盖鉴定评估机构公章。4.6 重新鉴定、复核裁定4.6.1 事故当事人对自行委托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估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原鉴定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向河北省机动车鉴定与评估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4.6.2 事故当事人对其诉讼环节或他情形委托(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由法院或办案机关指定复议机构,建议选择资质等级较高的鉴定评估机构重新鉴定评估,数额较大或争议较大的报告可以由河北省机动车鉴定与评估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为法院推荐技术能力更强的机构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4.6.3 重新鉴定的,至少有一名高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参加。4.7 委托人提交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4.7.1 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4.7.2 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事实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4.7.3 原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及相关电子版照片、录像等资料;5T/HBVAEA 002-20234.7.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7.5 委托人、联系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人为个人的,签名捺印。4.8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接受自行委托的重新鉴定、复核裁定4.8.1 当事人已经自行委托其它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过鉴定评估并已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的;4.8.2 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4.8.3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4.8.4 事故车物已修复,无法判断损毁部件是由此次事故引起的;4.8.5 委托机关或当事人自收到鉴定评估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4.8.6 专家委员会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4.9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结论出具时间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一般应在受理委托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时间以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为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需要书面通知委托人。复核裁定结论应通知原作出鉴定评估报告的鉴定评估机构。5.机动车辆损失分类对于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该规范为事故汽车维修项目、维修工艺、维修工时的确定和维修质量的控制等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保险理赔也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事故车损伤等级的评定是确定损失的基础,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评开始之前,鉴定评估人员需要全面检测、分析车辆系统损伤情况以及车辆零部件损伤细节,科学确定车辆损伤部件与事故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划定损伤等级,依据维修工艺及相关技术规范,合理确定维修及更换项目。事故车辆损伤等级评定主要以八大系统(车身系统、发动机系统、变速器系统、驱动桥系统、非驱动桥系统、车架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损伤情况为界定标准,综合考虑事故带来的汽车总成功能消减与车辆部件损伤情况,合理划定事故车辆损伤等级。对于可修复车辆,结合车辆损伤情况、维修工作量、维修难度,可以将损伤等级划定为三类:级损伤。级损伤包括两种情况:车架或发动机总系统损坏;非承载式车身系统、变速器系统、驱动桥系统、非驱动桥系统、变速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中三个或以上损坏。级损伤。非承载车身系统、变速器系统、驱动桥系统、非驱动桥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中一个或以上损坏。级损伤。没有构成系统损坏。5.1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机动车辆整体损毁,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5.2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机动车辆虽未整体损毁,从技术角度可以修复,但受损严重,修复费用高于机动车辆损毁前自身的现行价值,从经济方面失去修复价值。5.3 部分损失6T/HBVAEA 002-2023部分损失是指机动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6.评估方法6.1 成本法。是指通过确定事故车物的重置成本,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残值,来确定车物损失的方法。6.1.1 计算公式:P = R - Dp - Df - De - C = R ´g - C式中:P 鉴定评估价格;Dp 车物实体性贬值;Df 车物功能性贬值;De 车物经济性贬值;C 车物残值;g 车物成新率。车物的“重置全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综合成新率”的确定,可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残值”是指该车物报废后的剩余价值,通常为报废车物回收价格。依据当前市场物资回收价格确定。6.1.2 成本法适用范围:此方法只适用于全损和推定全损的价格鉴定。6.2 市场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近期市场上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市场交易实例,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的鉴定方法。6.2.1 计算公式:P = RC ´ (1± s ± q ± y ± g) - C式中:P 车物鉴定评估价格;Rc 参照物市场价格;s 交易时间调整系数;q 交易区间调整系数;y 交易因素调整系数;g 个别因素调整系数;C 残值。式中“残值”是指该车物报废后的剩余价值,依据当前市场物资回收价格确定。根据参照物与被鉴定评估对象的差别进行调整系数选择。7T/HBVAEA 002-20236.2.2 市场法适用范围:此方法只适用于全损和推定全损的价格鉴定。6.3 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复车物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定方法。6.3.1 计算公式鉴定评估价格 = 材料费用+维修工时费用+其他费用式中:“材料费用”为更换配件的价格,按照鉴定基准日原厂配件的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综合考虑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为保障和维护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车辆在 4S 店维修的,材料费用可参照鉴定基准日原厂配件价格下浮 0%-10%。车辆在综合修理厂维修的,材料费用可参照鉴定基准日原厂配件价格下浮 15%-20%;“工时费用”为修理、更换项目所需工时的价格。工时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其中工时定额参照附录 A河北省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维修定损工时定额执行,工时单价根据车辆维修单位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服务质量等按当地相似条件维修企业中等工时价格确定;“其他费用”包括在修复过程中,为保证维修能正常进行,对未损坏部件的拆装工时费用及在拆装过程中引起的其他损失费用、辅助材料费用等费用;6.3.2 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范围:车物损失是可补偿性的,在技术上是可修复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修复费用加和法适合于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全损和推定全损的价格鉴定不适用于本方法。7.汽车总成和零配件损坏更换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鉴定评估机构在确定事故损坏的汽车总成和零配件的更换与维修方式时,应严格遵照相关技术规范。7.1 总成部分更换条件7.1.1 车身(轿车车壳、客车车壳、货车驾驶室壳):前挡框、后档框、前围、立柱、后挡下围、门框、车顶、底板、横直梁、侧围等有 4 处以上损坏,有扭曲、折叠、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