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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职)经济法律法规第二篇——市场主体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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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职)经济法律法规第二篇——市场主体法教学课件.ppt

    YCF正版可修改PPT(中职)经济法律法规第二篇市场主体法教学课件中小企业法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篇 市场主体法第二章中小企业法 学习目标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规定,熟悉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条件,能操作设立程序。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章中小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作为企业的一种,要从事生产经营,开展各方面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首先要有投资人进行投资。l(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企业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它必须依法确定,才能受法律保护。按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需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l(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实体,从事的是经济活动,投资人又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定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l(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既然要进行生产经营,就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也需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比如机器设备、营销柜台等。第二章中小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l(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l(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l(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是什么?(3)请为三人草拟一份合伙协议第二章中小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l(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案例讨论 万某以个人资产申报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尚欠一家供货商2万元、职工工资1万元及税款8000元,但万某未经清算便关门,意欲逃避所有债务。讨论:假如你是供货商、该企业职工或税务部门,应该怎么做?第二章中小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练一练 要求:分析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二章中小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财产及其管理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人。执行人依约定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情况。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不论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还是由合伙人推选的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论合伙人之间如何约定,均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推举甲为负责人并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后甲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的房屋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要求:分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章中小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六、入伙与退伙l(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l(二)退伙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l(一)解散的原因l(二)清算思考题1.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2.简述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的关系。3.如何正确处理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产生的异议?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期限、解散和清算的相关规定;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同特点。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l(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l(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l(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 2.审批机关审批 3.开始营业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l(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l(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l(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l(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告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l(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l(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l(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1)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制定清算方案。(3)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由清算委员会代合营企业履行偿债义务,偿债顺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4)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者应诉。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l(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1.合营方式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l(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l(一)合作企业的合同 合作企业的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l(二)合作企业的章程 合作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的合同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五、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l(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l(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l(一)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l(二)合作企业的解散l(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l(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l(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议一议 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亦应遵守这一原则。请结合所学法律知识,讨论我国是否还存在某些规定违背了这一原则。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l(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l(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l(一)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l(二)外资企业的终止l(三)外资企业的清算思考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不同?2.在中国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有什么要求?3.试比较“三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第四章公司法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及公司破产、解散与清算的相关知识,掌握公司登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以及违反公司法的责任等重要内容。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一、公司的概念l(一)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l(二)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营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l(三)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l(四)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其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l(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列出的不得担任上述职务的限制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l(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l(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辩一辩 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三、公司财务、会计及债券l(一)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l(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四、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减资l(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l(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指将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l(三)公司增资、减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东认缴新资,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资发行新股、股东认购新股,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1)老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案案例例讨讨论论 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五、公司解散和清算l(一)公司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l(二)公司清算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其他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案例讨论 华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债累累。为了扭转财务危机,公司决定从事走私业务,结果东窗事发,被吊销营业执照。讨论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能直接起诉要求清算吗?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任;(2)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或在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做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任;(3)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任;(4)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任;(5)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责任;(6)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责任;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任;(2)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或在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做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任;(3)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任;(4)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任;(5)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责任;(6)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责任;案例讨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盛达公司有哪些不妥之处?应接受何种处罚?第四章公司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股东人数灵活。(2)公司资金募集简单。(3)出资表现为股权而不是股票。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l(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条件 (1)自然人股东。(2)法人股东。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条件 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四章公司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l(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l(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第四章公司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l(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首次会议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l(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是由董事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2.董事会的职权l(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l(四)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第四章公司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四、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或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当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章公司法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l(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l(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自由转让 3.股权形式为股票 4.财务状况公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l(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四章公司法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l(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l(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间为合伙。(2)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承担连带责任。l(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l(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验资完成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第四章公司法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l(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基本一致。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l(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19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l(一)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l(二)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四章公司法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l(一)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l(二)破产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l(三)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四章公司法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 二、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三、和解与重整l(一)和解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l(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A铸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案例例讨讨论论 第四章公司法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 四、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五、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009年5月6日,国有企业某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并进行清算。讨论: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第四章公司法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第四节破产法律制度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l(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l(二)共益债务七、破产财产的清偿与分配l(一)破产财产的清偿l(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八、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议一议 公司破产之后,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对于各种不同的债务,应按什么顺序进行偿还?思考题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何联系和区别?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和设立条件是什么?3.企业破产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什么?4.破产财产如何清偿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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