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1电子课件食品标准与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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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1电子课件食品标准与法规.ppt
模块三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1电子课件食品标准与法规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模块三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餐饮许可证的要求;掌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食品准入制度、卫生监督管理等的内容。能够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相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能够运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食品违法案件。3学习目标项目一 中国食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项目二 中国食品法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项目三 食品违法处罚与程序4主要内容:主要内容:项目一 中国食品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特别重视风险监测和评估,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监管链条推前 食品安全法解读8确立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防御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可追溯体系建立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的几大亮点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9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加强国民的食品安全教育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强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支撑体系 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广泛建言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出台,共十章104条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草案广泛征集意见 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地方政府食品监管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食药监管承担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综合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倡导健康饮食,增强消费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倡导健康饮食增强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仅指个人即个体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患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食品安全法具体内容(二)(二)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的框架结构 的框架结构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食品法规与标准 30(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基本概念: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4)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食品法规与标准 31(5)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6)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7)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8)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9)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10)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法规与标准 322.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1)食品生产和加工(统称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统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统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统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食品法规与标准 33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目前实行无缝式分段监管体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环节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法规与标准 344.4.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法规与标准 355.5.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法规与标准 366.6.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部门制定。食品法规与标准 37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法规与标准 387.7.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食品法规与标准 39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食品法规与标准 40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法规与标准 41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法规与标准 42 生产加工企业的规定 生产加工企业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 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 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食品法规与标准 43(六 六)贮 贮存 存、运 运输 输和 和装 装卸 卸食 食品 品的 的容 容器 器、工 工具 具和 和设 设备 备应 应当 当安 安全 全、无 无害 害,保 保持 持清 清洁 洁,防 防止 止食 食品 品污 污染 染,并 并符 符合 合保 保证 证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所 所需 需的 的温 温度 度等 等特 特殊 殊要 要求 求,不 不得 得将 将食 食品 品与 与有 有毒 毒、有 有害 害物 物品 品一 一同 同运 运输 输;(七 七)直 直接 接入 入口 口的 的食 食品 品应 应当 当有 有小 小包 包装 装或 或者 者使 使用 用无 无毒 毒、清 清洁 洁的 的包 包装 装材 材料 料、餐 餐具 具;(八 八)食 食品 品生 生产 产经 经营 营人 人员 员应 应当 当保 保持 持个 个人 人卫 卫生 生,生 生产 产经 经营 营食 食品 品时 时,应 应当 当将 将手 手洗 洗净 净,穿 穿戴 戴清 清洁 洁的 的工 工作 作衣 衣、帽 帽;销 销售 售无 无包 包装 装的 的直 直接 接入 入口 口食 食品 品时 时,应 应当 当使 使用 用无 无毒 毒、清 清洁 洁的 的售 售货 货工 工具 具;(九 九)用 用水 水应 应当 当符 符合 合国 国家 家规 规定 定的 的生 生活 活饮 饮用 用水 水卫 卫生 生标 标准 准;(十 十)使 使用 用的 的洗 洗涤 涤剂 剂、消 消毒 毒剂 剂应 应当 当对 对人 人体 体安 安全 全、无 无害 害;(十 十一 一)法 法律 律、法 法规 规规 规定 定的 的其 其他 他要 要求 求。食品法规与标准 4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宣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宣传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明星代言也负一定责任。明星代言也负一定责任。符合 符合 广告法 广告法 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食品法规与标准 458 8.关 关于 于G GM MP P和 和H HA AC CC CP P管 管理 理体 体系 系的 的要 要求 求(第 第3 33 3条 条)国 国家 家鼓 鼓励 励食 食品 品生 生产 产经 经营 营企 企业 业符 符合 合良 良好 好生 生产 产规 规范 范要 要求 求,实 实施 施危 危害 害分 分析 析与 与关 关键 键控 控制 制点 点体 体系 系,提 提高 高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管 管理 理水 水平 平。对 对通 通过 过良 良好 好生 生产 产规 规范 范、危 危害 害分 分析 析与 与关 关键 键控 控制 制点 点体 体系 系认 认证 证的 的食 食品 品生 生产 产经 经营 营企 企业 业,认 认证 证机 机构 构应 应当 当依 依法 法实 实施 施跟 跟踪 踪调 调查 查;对 对不 不再 再符 符合 合认 认证 证要 要求 求的 的企 企业 业,应 应当 当依 依法 法撤 撤销 销认 认证 证,及 及时 时向 向有 有关 关质 质量 量监 监督 督、工 工商 商行 行政 政管 管理 理、食 食品 品药 药品 品监 监督 督管 管理 理部 部门 门通 通报 报,并 并向 向社 社会 会公 公布 布。认 认证 证机 机构 构实 实施 施跟 跟踪 踪调 调查 查不 不收 收取 取任 任何 何费 费用 用。食品法规与标准 469.9.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1)(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 2)允许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允许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 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食品法规与标准 47(3 3)使用要求)使用要求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 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4 4)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要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 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 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 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字样。字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 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法规与标准48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得上市销售。(5 5)对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规定)对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违法使用、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违法使用、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违规使用和标识不符合规定四类违法行为。违规使用和标识不符合规定四类违法行为。食品法规与标准 4910.10.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 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立即召回。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 食品生产者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 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法规与标准 501 11 1.食 食品 品检 检验 验的 的规 规定 定 食 食品 品检 检验 验机 机构 构按 按照 照国 国家 家有 有关 关认 认证 证认 认可 可的 的规 规定 定取 取得 得资 资质 质认 认定 定后 后,方 方可 可从 从事 事食 食品 品检 检验 验活 活动 动。食 食品 品检 检验 验实 实行 行食 食品 品检 检验 验机 机构 构与 与检 检验 验人 人负 负责 责制 制。检 检验 验人 人应 应当 当依 依照 照有 有关 关法 法律 律、法 法规 规的 的规 规定 定,并 并依 依照 照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标 标准 准和 和检 检验 验规 规范 范对 对食 食品 品进 进行 行检 检验 验,尊 尊重 重科 科学 学,恪 恪守 守职 职业 业道 道德 德,保 保证 证出 出具 具的 的检 检验 验数 数据 据和 和结 结论 论客 客观 观、公 公正 正,不 不得 得出 出具 具虚 虚假 假的 的检 检验 验报 报告 告。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监 监督 督管 管理 理部 部门 门对 对食 食品 品不 不得 得实 实施 施免 免检 检。食品法规与标准 511 12 2.食 食品 品进 进出 出口 口的 的规 规定 定 第 第六 六章 章 食 食品 品进 进出 出口 口 第 第六 六十 十二 二条 条 进 进口 口的 的食 食品 品、食 食品 品添 添加 加剂 剂以 以及 及食 食品 品相 相关 关产 产品 品应 应当 当符 符合 合我 我国 国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国 国家 家标 标准 准。第 第六 六十 十三 三条 条 进 进口 口尚 尚无 无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国 国家 家标 标准 准的 的食 食品 品,或 或者 者首 首次 次进 进口 口食 食品 品添 添加 加剂 剂新 新品 品种 种、食 食品 品相 相关 关产 产品 品新 新品 品种 种,进 进口 口商 商应 应当 当向 向国 国务 务院 院卫 卫生 生行 行政 政部 部门 门提 提出 出申 申请 请并 并提 提交 交相 相关 关的 的安 安全 全性 性评 评估 估材 材料 料。第 第六 六十 十四 四条 条 境 境外 外发 发生 生的 的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事 事件 件可 可能 能对 对我 我国 国境 境内 内造 造成 成影 影响 响,或 或者 者在 在进 进口 口食 食品 品中 中发 发现 现严 严重 重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问 问题 题的 的,国 国家 家出 出入 入境 境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部 部门 门应 应当 当及 及时 时采 采取 取风 风险 险预 预警 警或 或者 者控 控制 制措 措施 施,并 并向 向国 国务 务院 院卫 卫生 生、农 农业 业、工 工商 商和 和国 国家 家食 食药 药局 局通 通报 报。食品法规与标准 52 第 第六 六十 十六 六条 条 进 进口 口的 的预 预包 包装 装食 食品 品应 应当 当有 有中 中文 文标 标签 签、中 中文 文说 说明 明书 书。标 标签 签、说 说明 明书 书应 应当 当符 符合 合本 本法 法以 以及 及我 我国 国其 其他 他有 有关 关法 法律 律、行 行政 政法 法规 规的 的规 规定 定和 和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国 国家 家标 标准 准的 的要 要求 求,载 载明 明食 食品 品的 的原 原产 产地 地以 以及 及境 境内 内代 代理 理商 商的 的名 名称 称、地 地址 址、联 联系 系方 方式 式。预 预包 包装 装食 食品 品没 没有 有中 中文 文标 标签 签、中 中文 文说 说明 明书 书或 或者 者标 标签 签、说 说明 明书 书不 不符 符合 合本 本条 条规 规定 定的 的,不 不得 得进 进口 口。第 第六 六十 十八 八条 条 出 出口 口的 的食 食品 品由 由出 出入 入境 境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机 机构 构进 进行 行监 监督 督、抽 抽检 检,海 海关 关凭 凭出 出入 入境 境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机 机构 构签 签发 发的 的通 通关 关证 证明 明放 放行 行。出 出口 口食 食品 品生 生产 产企 企业 业和 和出 出口 口食 食品 品原 原料 料种 种植 植、养 养殖 殖场 场应 应当 当向 向国 国家 家出 出入 入境 境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部 部门 门备 备案 案。食品法规与标准 531 13 3.企 企业 业责 责任 任 第 第九 九十 十六 六条 条 违 违反 反本 本法 法规 规定 定,造 造成 成人 人身 身、财 财产 产或 或者 者其 其他 他损 损害 害的 的,依 依法 法承 承担 担赔 赔偿 偿责 责任 任。生 生产 产不 不符 符合 合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标 标准 准的 的食 食品 品或 或者 者销 销售 售明 明知 知是 是不 不符 符合 合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标 标准 准的 的食 食品 品,消 消费 费者 者除 除要 要求 求赔 赔偿 偿损 损失 失外 外,还 还可 可以 以向 向生 生产 产者 者或 或者 者销 销售 售者 者要 要求 求支 支付 付价 价款 款十 十倍 倍的 的赔 赔偿 偿金 金。第 第九 九十 十七 七条 条 违 违反 反本 本法 法规 规定 定,应 应当 当承 承担 担民 民事 事赔 赔偿 偿责 责任 任和 和缴 缴纳 纳罚 罚款 款、罚 罚金 金,其 其财 财产 产不 不足 足以 以同 同时 时支 支付 付时 时,先 先承 承担 担民 民事 事赔 赔偿 偿责 责任 任。第 第九 九十 十八 八条 条 违 违反 反本 本法 法规 规定 定,构 构成 成犯 犯罪 罪的 的,依 依法 法追 追究 究刑 刑事 事责 责任 任。食品法规与标准 5414.14.监管方的责任 监管方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 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 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食品法规与标准 551 15 5.认 认证 证机 机构 构的 的责 责任 任 第 第三 三十 十三 三条 条 国 国家 家鼓 鼓励 励食 食品 品生 生产 产经 经营 营企 企业 业符 符合 合良 良好 好生 生产 产规 规范 范要 要求 求,实 实施 施危 危害 害分 分析 析与 与关 关键 键控 控制 制点 点体 体系 系,提 提高 高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管 管理 理水 水平 平。对 对通 通过 过良 良好 好生 生产 产规 规范 范、危 危害 害分 分析 析与 与关 关键 键控 控制 制点 点体 体系 系认 认证 证的 的食 食品 品生 生产 产经 经营 营企 企业 业,认 认证 证机 机构 构应 应当 当依 依法 法实 实施 施跟 跟踪 踪调 调查 查;对 对不 不再 再符 符合 合认 认证 证要 要求 求的 的企 企业 业,应 应当 当依 依法 法撤 撤销 销认 认证 证,及 及时 时向 向有 有关 关质 质量 量监 监督 督、工 工商 商行 行政 政管 管理 理、食 食品 品药 药品 品监 监督 督管 管理 理部 部门 门通 通报 报,并 并向 向社 社会 会公 公布 布。认 认证 证机 机构 构实 实施 施跟 跟踪 踪调 调查 查不 不收 收取 取任 任何 何费 费用 用。食品法规与标准 56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食品法规与标准 57(四 四)企 企业 业如 如何 何应 应对 对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法 法的 的要 要求 求(1 1)提 提高 高质 质量 量、卫 卫生 生、安 安全 全、法 法规 规意 意识 识(2 2)健 健全 全卫 卫生 生安 安全 全管 管理 理制 制度 度(3 3)加 加强 强原 原料 料、辅 辅料 料的 的采 采购 购、检 检验 验(4 4)规 规范 范食 食品 品添 添加 加剂 剂的 的合 合理 理、科 科学 学食 食用 用(5 5)加 加强 强生 生产 产过 过程 程控 控制 制(6 6)分 分工 工明 明确 确、落 落实 实责 责任 任(7 7)做 做好 好成 成品 品出 出厂 厂检 检验 验(8 8)保 保存 存好 好各 各项 项采 采购 购、生 生产 产、检 检验 验、销 销售 售记 记录 录和 和票 票据 据(9 9)加 加强 强员 员工 工培 培训 训、考 考核 核(1 10 0)构 构建 建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管 管理 理体 体系 系,保 保持 持运 运行 行。食品法规与标准 58(五)(五)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1.1.制度体系建设 制度体系建设 国务院出台了 国务院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 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机制。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机制。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 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将 将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 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有效配合 操作性。是有效配合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实施的法规之一。实施的法规之一。食品法规与标准 59 药监局印发了 药监局印发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是落实。是落实 餐饮服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务许可管理办法 和 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的规章。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的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 和 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此外,工商总局还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此外,工商总局还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 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制度等八项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制度等八项制度。食品法规与标准 60 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 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 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试行);卫生部发布了两部餐饮新规;卫生部发布了两部餐饮新规 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 国家质监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业的指导意见,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归纳为 归纳为14 14 个方面,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 个方面,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随后,又发布了 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随后,又发布了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和 和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用于规范食,用于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活动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品生产许可管理活动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食品法规与标准 61 工 工业 业和 和信 信息 息化 化部 部会 会同 同发 发改 改委 委、监 监察 察部 部、农 农业 业部 部、卫 卫生 生部 部、商 商业 业部 部、质 质检 检总 总局 局、工 工商 商局 局、人 人民 民银 银行 行和 和食 食药 药局 局等 等十 十个 个部 部门 门联 联合 合发 发布 布了 了 食 食品 品工 工业 业诚 诚信 信体 体系 系建 建设 设工 工作 作的 的指 指导 导意 意见 见,为 为食 食品 品工 工业 业诚 诚信 信体 体系 系建 建设 设提 提供 供了 了一 一个 个纲 纲领 领性 性的 的文 文件 件。工 工信 信部 部制 制订 订和 和发 发布 布实 实施 施了 了 食 食品 品工 工业 业企 企业 业诚 诚信 信管 管理 理体 体系 系建 建立 立及 及实 实施 施通 通用 用要 要求 求 和 和 食 食品 品工 工业 业企 企业 业诚 诚信 信评 评价 价准 准则 则,将 将食 食品 品工 工业 业诚 诚信 信体 体系 系建 建设 设作 作为 为一 一项 项系 系统 统工 工程 程和 和长 长期 期任 任务 务,并 并使 使之 之成 成为 为我 我国 国构 构建 建食 食品 品安 安全 全长 长效 效机 机制 制的 的重 重要 要内 内容 容。食品法规与标准 622.2.相关机构体系的建设 相关机构体系的建设 根据 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规定,卫生部组建了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 规定,卫生部组建了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专家组成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参与制定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 参与制定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则,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评估交流,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评估交流,并承担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风险评估的其他任务。并承担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风险评估的其他任务。国务院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 国务院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事协调机构。卫生部组建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 卫生部组建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 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提供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