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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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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5篇范文).docx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5篇范文) 第一篇: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其次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特地学问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推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看法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爱惜。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托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托付方供应的鉴定材料进行医 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好性由托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托付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托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托付方供应以下书面材料: (一)托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状况、案情摘要、托付医疗过错鉴定的状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供应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探讨记录、会诊看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托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托付书; (三)听取托付鉴定的有关状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托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托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托付事项; (七)确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接受函件托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托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托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实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确定受理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方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托付后,应指派或由托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当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特地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托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起从前,应当要求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 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托付方,再由托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其次十条 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托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状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看法;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状况。 其次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重庆市出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特地学问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推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看法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爱惜。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托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托付方供应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好性由托付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托付和受理 第十一条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托付。 第十二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托付方供应以下书面材料: 一托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状况、案情摘要、托付医疗过错鉴定的状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供应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探讨记录、会诊看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托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托付书; 三听取托付鉴定的有关状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托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托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托付事项; 七确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接受函件托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托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托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实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确定受理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方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托付后,应指派或由托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当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特地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托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起从前,应当要求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 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托付方,再由托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其次十条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托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状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看法;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状况; 六对患者进行检查对女性患者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无女性鉴定人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七宣布到场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离开鉴定场所,但鉴定人认为鉴定中有必要邀请其旁听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在鉴定探讨中,鉴定人应当充分听取参与鉴定专家的看法,不允许以资格、职务等影响参与鉴定专家发表看法。 其次十二条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状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笔录。 其次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看法。 其次十四条对社会影响大的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 其次十五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困难、疑难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与托付方商定鉴定时限的除外。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其次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需要增加鉴定事项的; 三觉察新的鉴定材料可能影响原鉴定看法的; 四原鉴定看法论证不够充分、精确的。 其次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托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的; 三当事人、托付方不予关心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鉴定人觉察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的; 五觉察鉴定材料不真实的; 六出现不行抗力致使鉴定无法接着进行的。 由于鉴定机构的缘由终止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第四章鉴定文书 其次十八条医疗过错鉴定文书是反映医疗过错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形式,应当说明医方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有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程度。 其次十九条经过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根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和程度,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分为: 一有过错、干脆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二有过错、主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 三有过错、共同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四有过错、次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五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或促进作用。 六有过错、无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七无过错: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因客观缘由不能得出明确鉴定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看法。 第三十一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有不同看法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二条医疗过错鉴定文书的格式和有关要求应依据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鉴定文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托付方,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制作好鉴定文书后,应当连同送达回证刚好送达托付方。送达回证应包含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编号、送出时间、送达人、被送达单位、被送达人以及送达时间等内容。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托付方提出,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鉴定文书或对原鉴定文书予以更正: 一不符合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 二鉴定文书有错字、别字、漏字等文字性错误的; 三鉴定结论或看法与鉴定事项不相符合的; 四鉴定文书有其它明显过失的。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托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的,应当刚好答复。 第三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回复或其它形式予以答复、解 释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的有关状况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由通知出庭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出庭费用。 第四十一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或者过错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谢本平,男, 44岁, 汉族 住 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2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托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缺乏以成为本案的判案根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见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当是法院托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托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干脆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托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明显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压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看法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冲突,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峻不符合客观规律。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原委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定会发生羊水栓塞?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原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气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 果正所谓“意识确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担当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担当略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规律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赐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爱惜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管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接受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根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假如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假如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探讨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状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到达以下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裂开。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运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裂开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 血窦裂开,羊水可经裂开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其次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重庆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样状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状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假如羊水过多,则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根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担当略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托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托付人:谢晓东 2022年6月7日 电话:15310288202 第四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 CT复查不刚好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3, 手术延误 4, 上述过错与最终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峻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 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 CT复查不刚好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刚好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去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去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看法出血在100毫升。假如刚好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刚好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假如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 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缘由,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起先。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丢失了最正确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峻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刚好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 20XX-3-8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缘由。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缘由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担当略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供应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运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假如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担当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担当略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莫非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第五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高 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特地学问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特地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的活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正确相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必需支付昂扬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3000元;假如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假如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8500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或许,对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沧海一粟;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假如患者或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昂扬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目瞪口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确实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解决方案: 鉴于医疗纠纷的鉴定费用过高这一不争的事实,为了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笔者认为,在鉴定费用的担当问题上,可以先由医疗机构垫付。 假如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干脆由医院全额担当;假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如误诊、漏诊、手术不当、处置不刚好和病历书写不规范等状况),鉴定费用应由医院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假如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医疗过错,患者的疾病完全是由患者的原发性疾病引起或不主动协作治疗而扩大的部分,则由患者担当该鉴定费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高 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特地学问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特地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鉴别的活动。鉴定文书属于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正确相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案件性质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因此,鉴定结论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必需支付昂扬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望而却步。 据笔者所知,在北京地区,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向各区(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鉴定的费用为3000元;假如对首次鉴定不服的,申请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为3500元;假如由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更高,为8500元。 而且,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鉴定费用也在“水涨船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或许,对于财大气粗的医疗机构来说,区区几千元,只是“沧海一粟;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假如患者或医疗机构向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昂扬的鉴定费用,让患者及其家属“目瞪口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确实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解决方案: 鉴于医疗纠纷的鉴定费用过高这一不争的事实,为了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笔者认为,在鉴定费用的担当问题上,可以先由医疗机构垫付。 假如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干脆由医院全额担当;假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如误诊、漏诊、手术不当、处置不刚好和病历书写不规范等状况),鉴定费用应由医院根据过错程度分担;假如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构成医疗过错,患者的疾病完全是由患者的原发性疾病引起或不主动协作治疗而扩大的部分,则由患者担当该鉴定费用。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5页 共35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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