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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和疑难案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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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和疑难案例解读.ppt

    最新税收政策和疑难案例解读目录一、最新增值税政策二、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三、最新所得税政策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五、其他相关税收业务知识一、最新增值税政策1、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最新增值税政策2、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最新增值税政策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已经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该公告则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二、本公告主要内容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将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二是明确了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注意:出售以前年度购买的汽车报废给相关部门,如何交税?答:车辆如属于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小汽车,且未曾抵扣的,如性质属车辆整车收购,需过户的,按3%减按2%征收,如性质属废品回收整车报废的,则按17%适用税率征收。2013年8月1日后购进按规定可抵扣的,再出售,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发票开具规定:?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3.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上述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行为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买方购买上述货物由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据以抵扣进项税额。一、最新增值税政策-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6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门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调整!20131115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年第31号号(1)自)自2013年年7月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抵扣。(2)自开具之日起)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3)应交税金下设)应交税金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税额。取得海关缴款书,借:应交税金取得海关缴款书,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贷: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借:应交税金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冲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冲待抵扣进项税额(4)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不符、缺联、重号、滞留。1)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经核查,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核查。经核查,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不予抵扣。2)比对结果为重号,核查。核查处理同非数据采集错误)比对结果为重号,核查。核查处理同非数据采集错误3)滞留,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滞留,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一窗式”比对项目的比对项目的调整调整1)自)自2013年年7月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附表二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栏。栏。2)自)自2013年年8月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一窗式”比对项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栏税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7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1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实际操作中注意事项问:电梯、空调(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答: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若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货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建的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行车,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购建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在行车设备上修建的活动板房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建活动版房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按规定抵扣。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出现提示“错误原因:代码0085描述:10085附表二第20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不符”,要如何填表?答:2014年5月申报起CTAIS系统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相应的进项税金进行了监管,对通知单对应进项税金填写规定如下:一、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本期开具对应通知单的,在所属本期增值税申报时,分别将“通知单”对应的进项税金填写在“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及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二、前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且前期已填写在“附表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本期申请开具“通知单”的,则先将对应进项税金“负数”填写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再将同样金额填写在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注意转出时间把握!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1、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5号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后,企业缴纳单位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应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二条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第三条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因此,企业缴纳的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为11%。问:固定资产设备租赁给国外企业,是否有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二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问:道路救援拖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纳税人提供汽车道路救援服务,主要是拖车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健康咨询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健康咨询服务由于其特殊性,暂不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二代三代是否又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二代三代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例:货代服务免税政策需要再备案吗?要带什么资料?答:办理时限: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有明确截止期限的,按此期限作为备案期限;未明确期限的,两个年度备案一次,到期次年一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三)附送资料:1提供国际货物代理业务相关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2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施工图纸的审图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施工图纸的审图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六)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问:单位筹办的培训活动,聘请教师取得的培训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还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吗?是否能对“营改增”范围中的“其他文化业”详细解释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若是上述规定的技术培训则属于营改增范围需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二、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五、文化体育业(一)文化业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上述规定所指的培训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自主筹办的培训活动,取得的培训费用则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三、最新所得税政策1、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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