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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七章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中的法律保护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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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七章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中的法律保护教学课件.pptx

    YCF正版可修改PPT(本科)第七章 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中的法律保护教学课件大学生求学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中的法律保护第七章Contents目录01就业协议书与毕业生权益保护02劳动合同01熟悉毕业生就业的权利与义务。02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学习目标 03了解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梁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了某贸易公司一个销售职位的招聘 广告,该职位的要求是“男性,20-28岁,外形健康阳光”。由于觉得这家企业条件 不错,身为女生的小梁向这家限招男性的企业投了简历。几天后,小梁并没有收到 来自该公司的任何回复,一心想找到工作的她决定给这家公司打电话询问招聘情 况。电话中,她着重向对方介绍了自己在大学兼职销售的工作经历。然而,对方公 司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一再强调该职位只招男性,并称“销售是要见客户的”,尽管小 梁很优秀,但就该公司的文化来说,这个职位并不适合女性,当即拒绝了小梁的 请求。对此,小梁百思不得其解:难道公司因为不爱招女生,就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在招 聘过程中有性别歧视吗?于是,小梁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了这家贸易公司,她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制止并纠正该公司的性别歧视 行为,要求该公司删除招聘信息中有关“只招男性”的规定,并保证该公司在以后的招 聘中不再歧视女性,同时向她本人赔礼道歉。案例导入 接到小梁的投诉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此展开了调查。在 了解事实后,劳动监察大队对小梁的投诉进行了处理。最终,该公司愿意纠正错误的 性别歧视行为,承诺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并承诺在其公司首页、招聘网站发布的 相关招聘信息位置页,连续2周向小梁刊登道歉信。同时,该公司同意支付小梁在投 诉过程中所用的快递费、电话费、交通费等共600元,并象征性地赔偿小梁精神损失费1元。对于这个结果,小梁表示满意。她认为,她的这次投诉或许可以为女生摆脱 就业难的困境起到一点积极的作用,并希望其他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招聘涉嫌性别歧视,或因性别问题而被拒绝录用时,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并且把性 别平等的观念宣传出去,而不要让性别平等变成一个空口号。案例导入 就业协议书与毕业生权益保护01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应学习、了解就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 项,掌握毕业生享有的就业权利、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及权益保护,切实维护自己的 利益。就业协议书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 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及接收毕业生的 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 事项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 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一、就业协议书这里要明确的是,“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是就业协 议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而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是内容,就业协议书是载体。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使用教育部 提供的就业协议书的统一样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 协议书的行为。现行的就业协议书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一)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就业协议书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 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由此可见,毕业生就业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否则,国家或省(市、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就不能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和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条款1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部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 这部分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的情况包括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历、学制和家庭地址等。在上述 各栏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培养方式”一栏中,属于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要填写“统招统分 生”。在“毕业生意见”一栏中,由毕业生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要求毕业生对是否愿意到用 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避免 日后发生争议。(1)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 这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 名称、隶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性质和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等。“用人单位意 见”一栏包括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两方面的内容。(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学校意见包括两级意见:学院意见和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学院 意见一般是毕业生所在院系的意见,学院在签署意见时除了进行初步审核以外,还要了解毕 业生具体的就业去向。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署意见是代表学校一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 盖章。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核,表明了学校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就业协议 书的态度。(3)学校意见备注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所设计的。在备注中,毕业 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如果不涉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政策,并只在毕业生与用人单 位之间约定,学校是不予干涉的。毕业生在接到学校颁发的正式就业协议书后,要仔细阅读 就业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书。备注小贴士(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无效协议和就业协议书的解除(1)签订原则。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就业协议书的签订1 身份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平等,或者说是民事权 利能力平等。自主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价值准则,自立地去判断、去选择,而不受他 人的强迫。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 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规定的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 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身份平等、自主自治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也称双向选择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 签订就业协议、与谁签订就业协议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个部分:主体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合法。主体合法 是指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派遣时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 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 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 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 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所签订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 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社会道德。合法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各方面都要客观、如实地介绍情 况,不得用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骗取他方信任;同时必须守信践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 义务。诚实信用原则(2)步骤与程序。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 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给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 人,应为要约。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的答复后,从中做出 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烦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将其明确分为要约和 承诺两个步骤。例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 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 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选择其他单位。又 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 单位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 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 学校信誉于不顾,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就业协议书的签订1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签订的原则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无效。凡属如下情况之一者,均为无效协议。无效协议2(1)非毕业生、结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2)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权力或者没有录用计划的协议。(3)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4)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5)未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就业政策和规定的协议。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其中一方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协议,应承担违 约责任。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两种形式。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 为,解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 律或协议上的依据。例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 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 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的解除3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取消原签订的协议,使协议不发 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 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 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 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 的后果。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就业协议书的解除3就业协议书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是一个民事合同,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四个事项,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中的合法利益。(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签订就业协议书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如企业的发展趋 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内容,不但要掌握资 料,更要实地考察。此外,毕业生还需要重点了解用人单位的人事状况,如用人单位是否具 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权、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 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应有录用指标或者录用自主权。全方位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1签署就业协议书时,毕业生一定要认真、真实地填写就业协议书内容,如果准备报考研 究生,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协议书中注明。以往有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 况,而后遭到违约处理。此外,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 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确认就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合法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 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满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 的变化,一旦放弃后,另行就业可能更困难,或者本人正在准备报考研究生或出国,在这种情 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之外单独做个书面约定,就解除条件作为条款的内 容之一进行说明。若约定条件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 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单独的书面约定中可以参照当地的劳动合同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对协议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3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签署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当事方应尽 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书面约定的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签署劳动合同时 予以确认。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劳动期限等劳动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书面约定中,而不应只做口头约定。签订就业 协议书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在学生毕业前签署、毕业后生效 的,也可能是在毕业后签署、立即生效的。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会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领 取报酬,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生效时终止其效力。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4二、毕业生的就业权利、义务及权益保护权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为了维护大学毕业生就业 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大学毕业生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一)毕业生享有的就业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毕业生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获取信息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大学毕业生有权了解、获取就业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或欺骗。其中包括 就业工作的程序、时间安排,政府、学校的政策,用人单位的各种需求信息,以及大学生自己 的各种资料、档案等。(2)大学毕业生有权知道就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原则、纪律、过程等。就业管理工作的透 明化有助于杜绝工作人员的不合法甚至违法行为,防止暗箱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毕业生也 能够根据这些程序调整自己的择业方法,明确自己的就业进度,这对市场的规范化有很大的 作用。(3)大学毕业生有权真实、全面地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劳动报酬和发 展前景等各方面的情况;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并提 供有关资料。获取信息权1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转为主动到市场上寻求和接受一些社会上合法机构的有益的就业指导。接受就业指导权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有权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书。自主选择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 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公平待遇权包括以 下内容。公平待遇权4(1)大学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公正、平等推荐的权利。(2)大学毕业生享有被用人单位公平录用的权利。(3)大学毕业生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 滞后,完全开放的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性别歧视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录用权是所有 毕业生最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违约及求偿权5协商签约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书。我 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 此,一旦用人单位同意接受某毕业生,该毕业生就有权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 书。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有权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 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协商签约权6毕业生有在择业期(2年)内将其档案、户口在校保留2年的权利。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 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其有权在毕业后2年内将档案、户口在校保留。期满后学校无义务为其保存。除此之外,毕业生还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其他权利7义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义务是指 毕业生在就业活动中应对国家、社会、单位所承担的责任。每个毕业生在求职活动中必须以 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国家、社会、单位、家庭尽到应尽的责任。在就业过程中,大学毕业生在 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对于公民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 结合与统一。对于毕业生而言,国家和社会乃至家庭为其成才和发展提供了相当优厚的条 件和待遇,这是其他青年群体所无法比拟的。按照“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的原则,毕业生应积极地、有责任地依托自己的职业行为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起自己 应尽的义务。21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民族的希望、历史的重任,应当志存高远、不畏艰辛,到边远地区去,到艰苦行业去,到祖国最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回报国家、服务社会的义务1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如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自荐信,与用人单位洽谈介绍自己时,必须实 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讲优点不可夸张,谈缺点不要回避,有过失不可隐瞒,说成绩不能虚 假,以诚相见。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让人觉得可信、可靠,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 信任。如实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协议,以约束双方的行为。遵守协议是就业工作 顺利进行的保证。“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慎待诺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是做人的基本准 则,讲信誉是毕业生应尽的义务。毕业生不能朝三暮四,协议一经签订就不能随便违约,一 旦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同学等各方的利 益。因此,毕业生必须增强信用意识。遵守就业协议的义务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持报到证 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 学校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或奖(助)学 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4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此时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三)毕业生的权益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 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规 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用人单位,上海市高校毕业 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 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1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拒签,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不能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高校的保护2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毕业生的自我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则,熟悉毕业生在就 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如果因为 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而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依据法律法规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的自我保护3(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的就业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 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地方 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毕业生的自我保护3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的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3)毕业生应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 为,毕业生可首先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毕业生可向签订就业协议书所在 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劳 动 合 同02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根据这 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 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 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 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 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有关权 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特定化、具体化。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条款 的内容。(一)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以下七项。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第一,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 期限等均属于这一种;第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的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 条件,若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第三,以完成一定的工 作为期限,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名员工到另外一个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 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 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 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 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掌握这种订立劳 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2)工作内容 双方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 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 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4)劳动报酬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 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5)劳动纪律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 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做此约定。需注意的是,双方当事 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 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一种是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 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另一种是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 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的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二)协商约定条款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以外,还可以协商约 定其他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实际上称其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 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这类约定条款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 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 分配或购置等内容。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 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的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 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都有权选择并就合同内容 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的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 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志。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 强加给对方的,均不符合自愿的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平等是自愿的基础和条件,自 愿是平等的表现,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基本 条件。(2)协商一致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协商一致,合同 才能成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并受法律保 护的前提条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五项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意义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订立具有以下意义。(1)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 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以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 义务,必须借助劳动合同予以明确。(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而成立,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 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 的除外。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受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力,法律正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严格 履行合同、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科处法律责任的方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的。(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意义(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基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认识,或因为其他原因,难免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劳动 争议时,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曲 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三)劳动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思的过程。这一过 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 承诺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内容做出的意 思表示。因此,要约的发出人和接受人均须特定,且要约的内容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做出缔约的表示,否则不算有效要约。如果仅有订约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内容做出表示,只能称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要约仅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要约期满其效力自动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仅在招工启事或广告及简章中介 绍自身情况,并发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给予说明,该行为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 构成有效要约。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对合同条件给予明确说明,则属于有效要约,一旦应招者承诺,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应招者不同意所列条件,而 提出新的条件,则属于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承诺,也可不予承诺。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 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在有效期内做出,且应当完全接受要约条款,如果接受的意思与要约不一 致而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能视为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 旦同意对方要约而做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个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但具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 约再要约承诺”的复杂的反复协商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 束力。(四)劳动合同订立的步骤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简章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情况介绍,需招收的人员数 量、岗位或工种,各层次、各种类的岗位招用人员的条件,被录用人员的权利、义务,报名时间 和地点,需携带和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报名手续等。(2)劳动者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应招人员结合自身情况,有选择地自愿报名。一般 来说,报名时应招人员应提交身份及户口证明、毕业证书、工作简历和其他证明材料,并填报 用人单位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如报名登记表、工作申请书等。报名一般应当本人亲自到 场,但特殊情况下亦可请人代为报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 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报名资格。(3)全面考核。用人单位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报名者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着 重从身体条件、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考评,同时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而有所侧重。例 如,对于学徒工,应侧重于文化考核;对于技术工,应侧重于技术技能考核;对于管理人员,应 侧重于综合素质考核等。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考核时可采取申请资料审 查、背景调查、笔试、面试、实地操作、体检等多种方式。经过考核,用人单位要对申请人做出 尽可能合乎实际的评定结论,对于评定结论要张榜公布。(4)择优录用。用人单位通过对报名者进行全面考核之后择优录用,并通知被录用者 订立劳动合同。(5)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在草案中要注意遵 守法律、法规,如对妇女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最低工资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等。在合同 草案的基础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最后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在履行了上述手续后,合同即依法成立。值得注意的是,鉴证不是劳动合同订立 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签订合同后即告成立,双方可自行决定是否鉴 证,是否鉴证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 容达成的修改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包括 以下内容。(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变更协议。(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变更的部分依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原合同没有变更的部分依 然有效,即合同的变更并没有取消原合同关系,只是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来讲,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 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即可。(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 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其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 情形。(1)过错性辞退。过错性辞退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过错性辞 退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 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非过错性辞退适用 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注意以下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小案例小王是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1月,小王与某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其中约定在 报到时小王必须接受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将不予录用,并将人事关系退回学校。4月,小王正式去单位报到。由于当时小王并未毕业,又因单位有特殊情况,故没有对 小王进行体检。7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8月,单位组织对小王等新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在体检的过程中发现小王的肺部异常,随后诊断小王患有肺结核,但无传染性,可正常工作。9月,单位向小王的学校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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