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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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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docx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所属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掌握一般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治理规程。 1.2、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治理意识。 1.3、本治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工程部 1.4、公司安全质量监视中心为各工程部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视。五、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组织宣传与实施。 其次章人员职责 2.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总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治理直接责任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在公司传达、贯彻、落实、执行,依据公司实际状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公司安全质量监视中心为公司安全生产治理详细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工程日常安全生产治理的监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执行,准时发觉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状况;准时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治理的法律、法规、文件。 2.2、工程部经理作为工程部安全生产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部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据本工程部实际状况和工程特点,编制和实施本工程部安全治理规定,组织对本工程部所属工程安全生产治理的检查,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例、图片,每月组织本工程部工作人员和所属工程的全体施工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公司安全质量监视中心设安全监管员两名,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工程日常安全生产治理的监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执行。每一个工程部依据状况配备全都两名安全监管员,负责本工程部所属建立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状况,施工单位应依据所承建的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大型工程、简单工程、特别工程可依据实际状况设多位安全员,负责所施工楼层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2.4、安全监管员、安全员应经过云南省建立委员会有关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并应定期参与云南建立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工程部的安全监管员应配备一台数码相机,随时记录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的人与事。 第三章安全制度 3.1安全检查制度 3.1.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工程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对特别施工工程,烟囱、水塔、梁、根底、大型砼、预制构件吊装等安全措施落实状况,安全部门要常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3.1.2、各种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3.1.3、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展复查,合格后才可连续施工。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展复查。 3.1.4、检查结果及整改状况的有关资料应准时归档。 3.2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修理制度 3.2.1、进场施工机具必需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视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3.2.2、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需经企业安全治理部门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掌握机具。 3.2.3、日常检查: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展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展,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假如发觉较大问题,应马上报告,准时组织修理。 3.2.4、定期检查:由专业的修理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加检查,按规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3.2.5、对于施工机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现场施工队建立修理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工地的机械设备的修理工作,对于技术简单的大修理工作由专业的机修部门负责。 3.2.6、每次的检查状况及修理状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修理人员签字。 3.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把握安全操作技术标准,提高工人的自我爱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工程部依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3.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状况;仔细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爱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爱护待遇,并监视实施状况; 3.3.2、工程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需进展安全施工根本学问、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工程处会同质安部门对新入公司的人员进展劳动爱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由工程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展现场安全学问,结合施工性质进展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15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留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治理使用的学问、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20学时。 职工“三项”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并将考核内容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并附考试卷; 3.3.3、特别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展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别作业人员都必需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3.3.4、采纳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工程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学问教育。 3.3.5、调换新工种必需进展现场安全留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治理使用学问的教育。 3.3.6、本制度由工程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3.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4.1、安全技术交底必需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展,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展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 3.4.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留意事项等,既要针对性,又要简洁明白。 3.4.3、班组长每天的班前会依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3.4.4、新进场班组必需先进展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3.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5.1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方法规定,特种作业是指简单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他人及四周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5.2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3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安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学问,参与国家规定的安茜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6.1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促进施工工程顺当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治理体制。 其次条、安全治理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工程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其次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 第五条、为建立工程供应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八条、建立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因建立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实行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展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治理,定期进展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意外损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立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治理机构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展现场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并监视实施; (三)组织或参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沟通; (五)协调配备工程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六)制订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视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加危急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状况; (十)建立在建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档案; (十一)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工程安全生产治理状况; (十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三)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治理职责。 第十九条、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状况; (二)检查危急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状况; (三)监视工程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履责状况; (四)监视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状况; (五)对发觉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订正或作出处理打算;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打算;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治理职责。 第四章:施工现场治理 其次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其次十一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纳牢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需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摇摆碰撞,避开意外事故发生。 其次十二条、参与现场施工的全部特别工种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工程工程部备案。 其次十三条、治理者不得违章:指挥,操不得违章:作业。 其次十四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其次十五条、每月定期由施工单位工程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展安全生产检查。 其次十六条、对实行新工艺、特别构造的工程,都必需先进展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其次十七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治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其次十八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程经理部每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展检查,工程部依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展安拆时并安排关人员进展检查。 (三)常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展常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准时发觉问题,消退隐患。班组每天要进展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治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需检查安全工作。 (四)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现场要常常进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其次十九条、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依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气。特殊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与,并进展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工程,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工程的要重点检查。对现场治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展应知应会学问的抽查。 (三)仔细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需详细。 (四)仔细全面地进展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五)仔细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展整改,有关部门准时复查,直至隐患消退。 (六)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缘由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处理不放过。 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立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立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确保通信工程建立安全生产,依法担当安全生产责任。 其次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立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准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别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工程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展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供应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精确,满意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难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展具体说明。 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立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需根据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全部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熟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状况档案,照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状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治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根据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标准进展施工作业。根据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展监视。工程施工前,工程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展具体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供应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需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需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需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需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需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需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治理措施,准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照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国家鼓舞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及监理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标准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工程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标准,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展巡察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并准时向建立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规定标准提取在本钱中列支,特地用于完善和改良单位或者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根据“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标准使用”的原则进展治理。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进展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治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视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穿插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难、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急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评价)、询问和标准化建立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立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治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治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治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其次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治理局应积极协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打算(以下简称处理打算),监视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打算的落实,并准时将处理打算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进展司)。 第五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视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工作。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可以托付通信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展检查。 其次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标准。 (二)监视、指导全国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治理进展监视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准时通报通信建立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立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展监视治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帮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其次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二)监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立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展监视治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状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帮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其次十四条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立工程是否严格根据相关标准标准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其次十五条通信行政监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三)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排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解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惩罚打算。 其次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协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视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准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必需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立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担当建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舞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讨论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治理。 其次章建立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整。 建立单位因建立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准时供应。 第七条建立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立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立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应建立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撤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治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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