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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规范的货物运输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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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规范的货物运输合同.pdf

    2021规 范 的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2021规 范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一 甲 方:_法 定 地 址:_工 商 执 照 号:乙 方:_法 定 地 址:_工 商 执 照 号: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甲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和 相 互 合 作 与 支 持 的 宗 旨,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为 进 口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等 事 宜,经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 甲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1.甲 方 最 少 在 货 物 抵 达 前(船 到 港 前 三 天、航 班 到 港 前 24小 时)通 知 乙 方 货 物 到 达 情 况 和 提 供 有 关 文 件,包 括:海 洋 提 单、空 运 提 单、货 物 资 料、报 关 和 报 检 报 验 文 件 等,以 便 乙 方 安 排 换 单 和 提 前 审 核 有 关 文 件。2.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申 报 的 进 口 货 物,必 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商 品 检 验 检 验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对 于 国 家 进 口 货 物 的 有 关 规 定,如 实 申 报。3.由 于 甲 方 或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货 物 申 报 时 间 的 延 迟,而 造 成 未 能 及 时 清 关 或 货 物 疏 港 等,由 甲 方 承 担 所 产 生 的 风 险、责 任 及 费 用,而 乙 方 不 予 承 担:(1)因 买 卖 双 方 原 因 导 致 提 单 不 能 在 船 公 司 正 常 换 取(如 未 电 放、海 运 费 用 未 结 清 等);(2)由 于 甲 方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进 口 报 关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3)因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报 关 资 料 失 实,而 导 致 的 延 迟;(4)在 清 关 过 程 中 由 于 海 关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需 要 补 充 或 修 改 有 关 单 证 及 相 关 说 明 资 料,而 甲 方 未 能 及 时 提 供;(5)遇 到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有 关 部 门 不 能 正 常 办 公;(6)因 港 口 要 求 和 规 定 而 必 须 输 港 的 货 物;(7)其 它 甲 方 及 不 可 抗 拒 原 因。4.由 于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滞 箱 费、污 箱 费、修 箱 费 等 费 用 和 责 任,由 甲 方 承 担,乙 方 尽 量 协 助 甲 方 协 商 解 决。第 二 条 乙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1.乙 方 应 及 时、合 理 安 排 甲 方 所 委 托 进 口 货 物 的 的 换 单、申 报、运 输 等 事 宜。2.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有 关 报 关 进 度、预 计 送 货 时 间,以 便 甲 方 合 理 安 排 仓 库 装 卸。3.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甲 方 解 决 在 报 关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和 状 况,包 括 文 件 的 提 供、解 释、说 明 等 工 作。4.乙 方 应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完 成 清 关 工 作,并 按 甲 方 的 指 示 将 货 物 送 到 指 定 地 点。第 三 条 费 用 结 算 1.按 照 海 关 的 有 关 规 定,甲 方 应 自 行 向 海 关 缴 付 货 物 进 口关 税 及 增 值 税,特 殊 情 况 可 以 委 托 乙 方 代 缴,但 乙 方 不 予 以 垫 付。2.甲 方 应 自 行 交 付 到 付 运 费(海 运 费 和 the、空 运 费),特 殊 情 况 可 以 委 托 乙 方 代 付,但 乙 方 不 予 以 垫 付。3.非 乙 方 原 因 产 生 的 特 殊 费 用 和 责 任,乙 方 不 予 以 承 担。4.乙 方 在 货 物 完 成 清 关、运 输 后 7 天 内 传 单 票 应 收 费 用 明 细 给 甲 方,甲 方 应 及 时 确 认 并 回 传。5.结 算 方 式: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定,甲 方 应 在 送 货 后 天 内 将 所 有 费 用 支 付 给 乙 方,有 关 税 单、报 关 单 等 文 件 按 以 下 方 式 办 理:a.先 付 款,后 退 单;b.后 付 款,先 退 单。6.如 因 各 种 原 因 乙 方 无 法 收 到 甲 方 应 付 之 费 用,则 乙 方 有 权 暂 扣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所 管 理 的 货 物 或 属 于 甲 方 的 业 务 文 件,所 造 成 的 风 险、责 任 及 费 用,乙 方 不 予 承 担。7.附 进 口 货 物 运 输 费 用 报 价 第 四 条 其 它 1.本 协 议 项 下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协 商、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不 成,双 方 同 意 提 交 管 辖 地 海 事 法 院 审 理。2.甲 乙 双 方 银 行 账 户、所 在 地 址、电 话 及 电 子 邮 箱 发 生 变 更,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否 则,由 未 通 知 方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3.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有 效 期 一 年。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内 双 方 不 提 出 异 议,视 为 合 同 自 动 顺 延。即 使 本 协 议 终 止 后,双 方 均 不 能 免 除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产 生 的 经 济 与 法 律 责 任。甲 方(盖 章):乙 方(盖 章):代 表 人(签 字):代 表 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签 订 地 点:2021规 范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二 委 托 方:贸 易 公 司(以 下 简 称 甲 方)承 运 方:物 流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乙 方)鉴 于 甲 方 和 乙 方 依 法 设 立 且 合 法 存 续,双 方 本 着 公 平、平 等、等 价 有 偿 和 诚 信 原 则,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运 货 物 事 宜 签 订 本 合 同,以 资 共 同 信 守:第 一 条:运 输 费 用 1、1 甲 乙 双 方 建 立 战 略 商 业 伙 伴 关 系,乙 方 给 甲 方 最 优 惠 的 价 格。1、2 运 输 费 用 以 甲 乙 双 方 签 章 确 认 的 乙 方 报 价 单 为 准,该 报 价 单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1、3 如 果 乙 方 需 变 更 价 格,须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后,方 可 执 行,否 则,甲 乙 双 方 按 变 更 前 的 价 格 结 算。第 二 条:甲 方 责 任 2、1 运 输 时 间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甲 方 预 报 当 月 运 输 计 划,货 柜 数 量 根 据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数 量 而 订,以 便 乙 方 提 前 调 配 车 辆,确 保 运 力。2、2 甲 方 需 调 用 车 辆 前,应 提 前 一 至 两 天 向 乙 方 传 真 书 面 的 托 运 单 并 注 明 装 柜 地 点 和 时 间、货 物 名 称、箱 型、重 量 及 卸 货 地 点,联 系 人 及 电 话,落 重 日 期 等。并 对 所 提 供 托 运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2、3 特 殊 原 因 需 临 时 增 加 拖 柜 量,提 前 24小 时 通 知 乙 方,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由 乙 方 安 排 拖 柜 来 厂 装 货。2、4 厂 方 正 常 装 柜 时 间 为 每 天 24小 时。甲 方 按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与 乙 方 结 清 各 项 费 用。第 三 条:乙 方 责 任 3、1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车 辆 必 须 是 技 术 性 能 良 好,证 照 齐 全、合 法、有 效,并 购 买 了 交 强 险、商 业 险、物 流 责 任 险。货 物 启 运 前,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承 运 车 辆 及 驾 驶 员 的 基 本 资 料 复 印 件(行 驶 证、营 运 证、保 险 卡、驾 驶 证、身 份 证)3、2 乙 方 需 按 甲 方 托 运 单 准 时 安 排 货 柜 到 工 厂 装 货,如 遇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准 时 到 厂,需 提 前 6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并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延 迟。否 则,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3、3 货 物 运 输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意 外 交 通 事 故,无 论 是 否 导 至 货 物 损 坏,乙 方 在 启 动 交 通 事 故 救 急 预 案 的 同 时,还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并 随 时 通 报 事 故 处 理 情 况。3、4 本 协 议 为 甲 方 商 业 机 密,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否 则,由 此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3、5 乙 方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对 甲 方 的 货 物 造 成 损 坏、丢 失 的 风 险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由 乙 方 负 责。第 四 条:费 用 及 结 算 方 式:4、1 乙 方 车 辆 按 计 划 时 间 正 常 到 达 甲 方 指 定 工 厂 或 仓 库,如 厂 方 无 法 即 时 装 货,所 产 生 的 压 夜 费 用 为 元/天,由 甲 方 支 付。4、2 运 输 费 用 以 月 结 方 式 结 算,乙 方 需 在 次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的 月 结 对 帐 单 传 给 甲 方,甲 方 须 在 1 0 天 内 核 对 完 后 回 传 给 乙 方 确 认,经 双 方 确 认 无 误 后,提 交 给 甲 方 财 务 部,于 10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费 用 按 以 下 约 定 的 方 式 支 付 给 乙 方。4、3 乙 方 同 意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收 款:由 甲 方 将 款 项 付 至 乙 方 如 下 账 号:账 户 名: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建 行 支 行账 号:以 上 信 息 如 有 变 更,乙 方 应 书 面 通 知(需 加 盖 公 章)。第 五 条:合 同 的 终 止 5、1 如 因 不 可 抗 力(仅 指 战 争 四 级 以 上 地 震)无 法 履 行 本 合 同 的,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甲 乙 双 方 承 担 各 自 的 损 失,互 不 追 究 责 任。5、2 乙 方 在 一 个 月 内 延 迟 到 柜 1 0 次,六 个 月 内 累 计 延 迟 到 柜 6 0 次,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5、3 除 上 述 外,甲、乙 任 何 一 方 终 止 合 同,需 提 前 二 个 月 以 书 面 报 告 形 式 告 知 对 方。第 六 条:违 约 责 任 6、1 乙 方 需 按 甲 方 的 装 柜 时 间 表 安 排 到 柜,在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而 延 迟 到 柜,每 延 迟 6 小 时 按 该 柜 的 运 输 费 用 1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6、2 甲 乙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诚 信 商 业、有 贿 赂 行 为 的,守 约 方 有 权 不 再 向 违 约 方 支 付 所 有 应 付 但 未 付 的 款 项。第 七 条:其 它 7、1 凡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则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管 辖,诉 讼 解 决。7、2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有 效 期 至 年 1 2 月 3 1 日 止。合 同 期 满 前 二 个 月,双 方 可 商 议 续 约,协 商 一 致,另 行 签 订 续 约 合 同。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甲 方 签 章:公 司 乙 方 签 章:货 运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代 表:授 权 代 表:签 署 日 期:_ 年 _ 月 一 日 签 署 日 期:年 _月 一 日 2021规 范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三 甲 方:(委 托 人)法 定 代 表 人:_-法 定 地 址:_邮 编:_经 办 人:_联 系 电 话:_传 真:_银 行 帐 户:_乙 方:(代 理 人)法 定 代 表 人:_.一 法 定 地 址:_邮 编:_ _经 办 人:_ _联 系 电 话:_ _ _传 真:_-银 行 帐 户:_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友 好 协 商,就 乙 方 代 理 甲 方 办 理 国 际 货 物 运输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以 下 合 同:1.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办 理 订 舱、报 关、报 验、装 箱,转 运、代 垫 代 付 海 运 运 费 等 相 关 运 输 事 宜。2.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订 舱 时,甲 方 应 及 时 送 交 或 者 传 真 给 乙 方 正 确、齐 备 的 托 运 单 据。托 运 单 应 明 确 标 明 甲 方 订 舱 单 位 名 称、电 话、传 真 及 联 系 人 并 加 盖 公 章。托 运 单 内 容 应 注 明 货 物 的 件 数、重 量、体 积、目 的 港、装 船 日 期、货 物 品 名、运 费 条 款 及 特 别 要 求。3.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报 关、报 验 时,应 提 供 合 法、合 格、正 确、齐 全 的 报 关 报 验 单 证。依 贸 易 性 质 不 同 可 包 括:合 同、发 票,商 检 证 书、许 可 证、核 销 文 件、报 关 单、手 册、装 箱 单 及 有 关 批 文 等。4.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为 办 理 货 物 的 装 箱、中 转 运 输 时,应 在 托 运 单 或 者 相 关 函 电 中 予 以 明 示。包 括 代 为 联 系 仓 储、装 卸、转 运、短 驳、装 拆 箱 等 事 宜。5.为 了 维 护 甲 方 利 益,乙 方 可 以 为 甲 方 代 垫 代 付 海 运 运 费,港 口 费 用 及 其 他 代 理 代 办 赛 用。上 述 款 项 及 运 输 代 理 费 可 采 用 包 干 费 或 者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由 甲 方 支 付 给 乙 方,女,遇 有 关 赛 率 调 整,应 相 应 调 整 包 干 费.6.甲 方 在 其 委 托 乙 方 办 理 的 出 口 代 运 货 物 中,不 得 夹 带 易 燃、易 爆 物 品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止 出 口 的 物 品。7.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的 订 舱 单 后,应 立 即 前 往 船 公 司 办 理 配载 等 手 续。除 甲 方 能 证 明 乙 方 在 配 载 上 有 过 错 外,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如 果 货 物 未 能 按 如 期 配 载,乙 方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知 甲 方。8.乙 方 接 到 甲 方 的 订 舱 单 后,甲 方 要 求 变 更 订 舱 单 所 列 事 项 的,应 在 货 物 装 船 一 天 前 向 乙 方 出 具 书 面 更 改 单,注 明 日 期 并 加 盖 甲 方 印 章。因 变 更 订 舱 事 项 所 引 起 的 各 项 费 用,由 甲 方 全 部 承 担。9.除 甲 方 能 证 明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退 税 单、核 销 单 等 单 据 不 能 按 期 退 交 外,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但 乙 方 应 及 时 以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甲 方,并 协 助 甲 方 尽 快 收 回。10.甲 方 要 求 货 物 紧 急 出 运 时,应 事 先 在 托 运 单 特 别 要 求 声 明 中 注 明 或 者 以 其 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并 由 乙 方 最 后 确 认 航 期,否 则 乙 方 不 承 担 延 误 运 输 责 任。11.甲 方 同 意 于 船 开 后 天 内,将 乙 方 代 垫 代 付 的 海 运 运 费、港 口 费 用、其 他 代 理 代 办 费 用 及 运 输 代 理 费 以 方 式 付 给 乙 方。12.甲 方 如 未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准 时 付 费,每 逾 期 一 天,应 向 乙 方 支 付 未 付 部 分 万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在 甲 方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乙 方 费 用 时,乙 方 有 权 滞 留 相 应 的 运 输 单 据,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13.甲 方 未 及 时 付 费 造 成 承 运 人 依 法 留 置 货 物 的,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14.如 货 物 的 灭 失 或 损 坏 是 由 于 我 国 海 商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所 列 明 的 原 因 造 成 的,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15.乙 方 在 代 理 货 物 运 输 的 过 程 中 应 尽 心 尽 责,对 于 因 乙 方 的 过 失 而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发 生 的 费 用 承 担 责 任,以 上 损 失 不 包 括 货 物 因 延 迟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在 任 何 情 况 下,乙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都 不 应 超 出 每 件 元 人 民 币 或 每 公 斤 元 人 民 币 的 责 任 限 额,两 者 以 较 低 的 限 额 为 准。16.本 合 同 项 下 发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者 争 议,应 提 交.海 事 法 院 审 理。或 者 本 合 同 项 下 发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或 者 争 议,应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注:上 述 两 条 款,只 能 选 择 一 项,请 各 单 位 自 行 决 定。)本 合 同 的 订 立、效 力,解 释、履 行、争 议 的 解 决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17.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合 同 有 效 期 为 一 年。本 合 同 期 满 之 日 前,甲 乙 双 方 如 无 异 议,则 自 动 延 长 一 年;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在 期 满 前 提 出 终 止 合 同,但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另 一 方。18.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和 补 充、修 改 及 补 充 的 内 容 经 双 方 签 盖 章 后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本 合 同 一 式 份。甲 方:_签 盖 章:_年 月 日 乙 方:_签 盖 章:_年 月 日 2021规 范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四 甲 方(托 运 方):乙 方(承 运 方):地 址:地 址 传 真:传 真:电 话:电 话 甲 方 指 定 乙 方 为 甲 方 货 物 提 供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服 务。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就 具 体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承 运 货 物 及 起 止 地 点 1.1、托 运 的 主 要 货 物 为::包 装:甲 方 确 保 产 品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包 装。属 性:水 泥 产 品 1.2、货 物 的 起 运 地 点:_1.3、到 达 地 点:o1.4、甲 方 托 运 的 其 它 货 物 及 服 务 内 容,以 货 物 运 单 或 补 充 协 议 说 明 为 准。第 二 条:操 作 流 程(1)甲 方 发 出 运 输 指 令 乙 方 回 复 认 可 书 装 货 发 往 目 的 地 交 货 收 货 单 位 验 签(5)将 回 单 交 回 甲 方(6)甲 方 承 付 运 费。第 三 条:甲 方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3.1、甲 方 至 少 提 前 5 小 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传 真 形 式 向 乙 方 发 出 运 输 指 令,通 知 内 容 包 含 发 运 时 间、运 输 方 式、货 物 名 称、数 量;并 准 确 提 供 发 运 地 方 和 目 的 地 址 及 联 络 方 式 方 法 等 信 息。3.2、甲 方 保 证 所 托 运 的 货 物 不 属 于 国 家 违 禁 品。3.3,因 甲 方 交 代 不 清 而 引 起 的 无 法 抵 达 目 的 地 或 找 不 到 收 货 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3.4、甲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要 求 在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相 关 单 据 时 及 时 结 算 运 费 给 乙 方。第 四 条:乙 方 责 任 4.1、乙 方 接 受 甲 方 的 委 托,为 其 提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乙 方 应 及 时 操 作 转 运 货 物,安 全、准 时、准 确 地 将 货 物 运 至 甲方 指 定 的 目 的 地。4.2、司 机 把 货 物 送 达 目 的 地 后,若 客 户 对 货 物 有 任 何 意 见,司 机 绝 对 不 可 以 与 客 户 发 生 争 持,应 立 即 与 乙 方 负 责 人 联 系,并 将 事 件 及 时 回 报 给 甲 方。4.3、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附 件 中 所 列 运 输 时 间 执 行,若 因 特 殊 情 况,货 物 没 有 按 预 订 时 间 到 达 时,乙 方 应 及 时 与 甲 方 取 得 联 系,向 甲 方 汇 报 并 进 行 处 理。若 甲 方 调 查 中 发 现 有 不 合 实 际 的 情 况,有 权 做 出 处 罚。4.4、乙 方 在 承 运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货 物 被 盗、丢 失、淋 湿、货 损、交 货 不 清、货 物 破 损 等,概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4.5、由 于 不 可 抗 力(如 水 毁、地 震 等 造 成 公 路 中 断)造 成 货 物 无 法 准 时 到 达,乙 方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甲 方,由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解 决,若 由 于 未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而 造 成 货 物 过 期 到 达,造 成 甲 方 损 失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4.6、由 于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货 物 无 法 准 时 到 达,乙 方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甲 方,车 辆 损 坏 严 重 的 并 另 配 车 辆 转 运 货 物,确 保 货 物 及 时 到 达,若 由 于 未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而 造 成 货 物 过 期 到 达,造 成 甲 方 损 失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第 五 条:费 用 及 结 算 方 式 5.1、费 用 的 结 算 标 准 以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格 为 准。5.2、结 算 方 法 为:每 月 25 日 为 本 月 发 生 运 输 费 用 的 结 算 日,乙 方 需 交 付 有 效 运 输 凭 证 及 结 算 汇 总 表,经 甲 方 审 核 无误 后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乙 方 运 费,如 遇 节 假 日 则 时 间 顺 延。如 收 货 方 需 要 运 输 发 票 的,乙 方 应 及 时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开 据 运 输 发 票,如 有 扣 除 的 款 项(管 理 费 每 吨 2 元),应 在 运 费 中 扣 除。第 六 条:违 约 责 任 6.1、因 甲 方 提 供 资 料 不 齐 全 而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送 达 或 者 延 误 送 达,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乙 方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收 货 人 联 系 电 话、地 址 有 误,必 须 及 时 与 甲 方 联 系 寻 求 解 决 办 法。否 则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6.2、乙 方 错 运 到 达 地 点 或 收 货 人 的,乙 方 必 须 无 偿 将 货 物 运 到 指 定 地 点 交 付 给 收 货 人,由 此 造 成 的 货 物 过 期 送 达 的,按 甲 方 规 定 条 列 处 理。如 果 造 成 货 物 误 收 而 丢 失,乙 方 应 照 价 赔 偿。6.3、由 于 乙 方 的 过 失 造 成 货 物 过 期 到 达,超 过 双 方 所 约 定 的 时 间(且 没 有 取 得 甲 方 的 认 可),每 次 乙 方 需 支 付 给 甲 方 人 民 币 500元 的 违 约 金。由 于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乙 方 交 货 延 误,影 响 执 行 合 同 时,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件 的 扩 大。经 双 方 协 商 可 适 当 放 宽 到 货 时 间。6.4、合 同 终 止 后,甲 乙 双 方 不 再 合 作,双 方 在 一 个 月 内 结 清 所 有 运 费。七 条:文 本 及 时 效 7.1、本 合 同 签 订 时,双 方 必 须 出 具 有 效 资 格 文 件、证 件和 其 他 注 册 资 料。如 属 法 人 委 托 人 签 署 的,应 有 法 人 委 托 书 原 件。7.2,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7.3、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月 日 至 一 年 月 日。7.4、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7.5、本 合 同 全 部 内 容 属 商 业 秘 密,双 方 均 有 责 任 保 守 秘 密。第 八 条:变 更 与 终 止 8.1、合 同 如 有 变 更 或 者 补 充,经 协 商 一 致 后,以 补 充 协 议 形 式 确 定,补 充 协 议 与 原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8.2、本 合 同 终 止 后,合 同 双 方 仍 承 担 合 同 终 止 前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双 方 应 该 履 行 而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一 切 责 任 与 义 务。8.3、合 同 如 需 提 前 终 止,须 双 方 书 面 同 意。第 九 条:纠 纷 及 其 仲 裁 若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产 生 纠 纷,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协 商 无 效 的,可 向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诉 讼 解 决。甲 方:(盖 章)乙 方:(盖 章)代 表 人:代 表 人:签 署 日 期:年 月 日 2021规 范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五托 运 入:,地 址:,电 话:,联 系 人:,承 运 人:,地 址:,电 话:,联 系 人:,收 货 人:,电 话:,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运 输 规 定,经 过 双 方 充 分 协 商,订 立 如 下 条 款,双 方 共 同 遵 守。第 一 条 货 物 名 称:规 格:数 量:重 _公 斤,价 值:元。第 二 条 货 物 起 运 地 点:市 街 号 货 物 到 达 地 点:市 街 号 第 三 条 货 物 承 运 日 期:年 月 日,货 物 运 到 期 限:年 月 日 前。第 四 条 运 输 质 量 及 安 全 要 求:承 运 人 必 须 保 证 货 物 无 灭 失、短 少、变 质、污 染、损 坏 等。第 五 条 货 物 装 卸 责 任 和 方 法:货 物 起 运 及 到 达 后 的 装 卸 均 由 承 运 人 负 责,承 运 人 应 在 托 运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完 成 货 物 装 卸。第 六 条 收 货 人 领 取 货 物 及 验 收 办 法:货 物 运 达 后 承 运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收 货 人,由 收 货 人 指 定 卸 货 地 点,在 卸 货 地 当 场 进 行 验 收,并 对 货 物 是 否 完 好 等 情 况 开 具 验 收 单(一 式 两 份,一 份 交 承 运 人,一 份 交 托 运 人 存 底)第 七 条 运 输 费 用、结 算 方 式:本 次 运 输 运 费 元,本 合 同 签订 后 托 运 人 预 付 定 金 元,货 物 到 达 卸 货 并 由 收 货 人 确 认 货 物 完 好 无 损 后 7 日 内 支 付 剩 余 的 费 用。第 八 条 货 物 托 运 后,托 运 人 需 要 变 更 到 货 地 点 或 收 货 人,或 者 取 消 托 运 时,有 权 向 承 运 人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的 内 容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要 求,但 必 须 在 货 物 未 运 到 目 的 地 之 前 通 知 承 运 人,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付 给 承 运 人 所 需 费 用。承 运 人 应 在 货 物 到 达 以 后,收 货 人 未 验 收 前 妥 善 保 管 货 物。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 1、托 运 人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供 托 运 的 货 物,托 运 人 应 按 其 价 值 的 5%偿 付 给 承 运 人 违 约 金。2 承 运 人 如 将 货 物 错 运 到 货 地 点 或 接 货 人,应 无 偿 运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到 货 地 点 或 接 货 人,并 且 不 能 超 过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货 物 运 到 期 限。如 造 成 货 物 逾 期 到 达 的,承 运 人 应 偿 付 托 运 人 违 约 金 元。3、运 输 过 程 中 货 物 发 生 灭 失、短 少、变 质、污 染、损 坏 等 任 何 情 况,承 运 人 应 按 货 物 的 实 际 损 失(包 括 包 装 费、运 杂 费)赔 偿 托 运 人,并 向 托 运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元。第 十 条 本 合 同 如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双 方 友 好 协 商,协 商 不 成,交 由 合 同 签 订 地 法 院 裁 决。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托 运 人:(盖 章)承 运 人:(盖 章)代 表 人:代 表 人:本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 一 月 日。本 合 同 签 订 地 点:区 路(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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