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2年建筑合同范文九篇.pdf

    • 资源ID:90888386       资源大小:6.36MB        全文页数:4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2年建筑合同范文九篇.pdf

    2022年 精 选 建 筑 合 同 范 文 九 篇 建 筑 合 同 篇 1甲 方:乙 方:甲 方 将 位 于 公 司 伙 食 团 位 置,建 盖 职 工 自 住 用 房 的 建 设 施 工 工 程,经 双 方 协 商 承 包 给 乙 方,并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就 该 建 房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工 程 形 式:1、此 次 建 房 的 施 工 承 包 方 式 为 乙 方 包 工 不 包 料,材 料 由 甲 方 供 给,乙 方 负 责 出 工 建 设 并 自 行 解 决 建 设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设 备,甲 方 提 供 用 电 用 水,施 工 人 员 吃 住 由 乙 方 自 理;2、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施 工 安 全,全 程 对 施 工 安 全 负 完 全 责 任,因 施 工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伤 亡 事 故 由 乙 方 完 全 负 责 任,以 甲 方 无 关;3、甲 方 提 供 乙 方 建 盖 平 面 图 和 说 明,建 盖 要 求 按 乙 方 提 供 的 方 法 采 用 空 心 砖 建 盖,但 必 须 要 保 证 建 盖 房 的 安 全 性。二、工 程 价 格 和 承 包 内 容:建 盖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2 4 1平 方 米(不 含 伙 食 团 改 造 的 住 房 及 过 道),甲 方 将 包 括 挖 基 础、地 梁、砌 砖、墙 面 抹 平、屋 面 顶 的 建 筑 施 工 全 部 包 工,承 包 给 乙 方(其 中 包 括:贴 地 板 砖、踢 脚 线、供 排 水、电、卫 生 间 设 施 安 装,如:蹲 便 器、冲 水 箱、梳 洗 镜、镜 前 灯、立 柱 式 洗 脸 盆、毛 巾 台 架、淋 浴 管、镀 锌 铁 皮 热 水 箱、门、地 破、墙 砖。各 房 间 门 窗、防 盗 栏、泡 沫 板、山 墙 不 锈 钢 孔 网、水 表、电 表 等)。乙 方 施 工 承 包 单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170元,预 算 总 价 40970元,最 终 工 程 结 算 总 价 按 实 际 完 工 建 筑 面 积 计 算。三、施 工 要 求:1、基 础 根 据 地 质 要 求 开 挖 深 度;2、严 格 按 建 筑 施 工 规 范 施 工;3、乙 方 必 须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完 工 后 由 甲 方 按 照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验 收,如 质 量 出 现 问 题,乙 方 应 重 新 修 缮 至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为 止,并 赔 偿 给 甲 方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费 用;4、施 工 工 期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0天 内 完 成,因 天 气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影 响 可 按 工 期 延 迟,若 延 误 工 期,则 每 天 按 2 0 0元 处 罚。四、付 款 方 式:开 工 之 日 付 总 价 的 20祝 屋 顶 完 成 付 总 价 的 20%;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结 算 总 价,扣 除 原 预 付 款 和 10%的 质 保 金;10%的 质 保 金 待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后 三 个 月 内 无 质 量 问 题 则 一 次 性 付 清。五、其 它:乙 方 应 提 供 相 应 收 据(普 通 收 据 或 发 票),并 配 合 甲 方 处 理 支 付 款 业 务。六、本 合 同 自 甲、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一 份。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补 充 合 同。甲 方(公 章):乙 方(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_月 日 建 筑 合 同 篇 2用 人 单 位 名 称(以 下 简 称 甲 方)建 筑 工 人 姓 名(以 下 简 称 乙 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广 州 市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 一 致,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一、基 本 情 况 甲 方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电 话 号 码:企 业。乙 方 姓 名 性 别 居 民 身 份 证 号,出 生 日 期 年 月,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联 系 电 话,户 口 所 在 地 省(市)_区(县)街 道(乡 镇),邮 政 编 码 0乙 方 自 身 的 身 体 状 况:是 否 患 有 下 列 疾 病(如 有 请 在“口”内 打“J”):口 高 血 压 口 心 脏 病 口 癫 痫 口 贫 血 病 口 痴 呆 症 其 他 传 染 性 疾 病;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疾 病:。二、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一 条 甲、乙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为 年 期 限 劳 动 合 同。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2)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时 止,并 以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为 标 志。第 二 条 双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的 前 个 月 为 试 用 期。三、工 作 岗 位 和 工 时 制 度 第 三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担 任 岗 位(工 种)工 作。第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按 以 下 第 条 工 时 制 度 执 行。(1)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的,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8 小 时,每 周 工 作 40小 时。(2)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乙 方 平 均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平 均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小 时。(3)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在 保 证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下,乙 方 自 行 安 排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四、劳 动 报 酬 第 五 条 劳 动 报 酬 按 有 关 规 定 双 方 协 商 后 执 行。五、甲 方 责 任 第 六 条 甲 方 必 须 按 国 家 的 劳 动 法 进 行 用 工,不 得 以 暴 力、威 胁、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其 它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手 段 强 迫 工 作 劳 动。第 七 条 甲 方 必 须 按 时 发 放 工 资,按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工 资 表,乙 方 签 字 领 取,并 作 为 领 取 工 资 的 凭 据。第 八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和 劳 动 条 件,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劳 动 工 具 和 个 人 安 全 防 护 用 品。第 九 条 甲 方 应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现 场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操 作 规 程 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等 相 关 制 度 以 指 导 乙 方 开 展 工 作。第 十 条 甲 方 负 责 按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劳 动 安 全(包 括 三 级 教 育、岗 前 教 育、班 前 教 育 和 定 期 教 育 等)、职 业 道 德、业 务 技 术、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等 的 教 育。第 十 一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依 法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并 教 育 乙 方。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甲 方 可 根 据 规 章 制 度 作 出 相 应 处 理。第 十 二 条 甲 方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为 乙 方 办 理 相 应 证 件(如“平 安 卡”、职 业 资 格 证、暂 住 证 等)。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或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作 业。第 十 四 条 履 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六、乙 方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服 从 甲 方 以 及 各 监 管 部 门 的 管 理,遵 守 公 司 安 全、质 量、职 业 健 康、操 作 规 程、工 作 规 范 和 环 境 卫 生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第 十 六 条 服 从 甲 方 日 常 工 作 的 管 理 及 安 排,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各 项 工 作,并 达 到 相 关 质 量 及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 进 行 工 作,可 拒 绝 甲 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或 标 准 指 挥 的 作 业。第 十 八 条 乙 方 应 爱 护 甲 方 的 财 物,合 理 使 用 作 业 所 需 的 材 料,按 要 求 做 好 甲 方 提 供 工 具 的 保 管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成 品 的 保 护。第 十 九 条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各 种 培 训 教 育 活 动,提 高 自 身 素 质。第 二 十 条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的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的 要 求,不 与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作 业 人 员 发 生 争 执、打 骂。第 二 十 一 条 乙 方 须 如 实 提 供 自 已 的 身 体 状 况(尤 其 患 病 情 况)、年 龄、婚 育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供 甲 方 用 工 或 岗 位 调 动 时 考 虑。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时,不 得 携 带 禁 止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亲 属 和 无 关 人 员 进 入。第 二 十 三 条 乙 方 应 自 觉 正 确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当 发 现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时 应 立 即 向 甲 方 提 出 更 换 申 请。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在 自 我 感 觉 不 适 时(如 身 体 患 病 等 情 况),应 主 动 报 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不 得 进 入 施 工 现 场。七、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第 二 十 五 条 符 合 劳 动 法 所 列 的 法 定 条 件 或 者 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或 者 解 除 本 合 同。第 二 十 六 条 变 更 劳 动 合 同,双 方 应 当 签 订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书。第 二 十 七 条 乙 方 合 同 期 未 满 而 依 照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应 当 赔 偿 甲 方 以 下 经 济 损 失:第 二 十 八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除 外):1.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已 经 完 成;2.3.八、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的;2.3.第 三 十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未 按 规 定,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者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的;2.3.第 三 十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方 式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违 约 金。一 方 违 约,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元;2.赔 偿 金。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的,还 需 支 付 赔 偿 金。赔 偿 金 按 违 约 方 实 际 造 成 的 损 失 计 算。赔 偿 的 范 围 包 括:九、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三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甲 方 签 名 盖 章 乙 方 签 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建 筑 合 同 篇 3承 包 人(全 称):_分 包 人(全 称):_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遵 循 平 等、自 愿、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的 原 则,鉴 于(以 下 简 称 为“发 包 人”)与 承 包 人 已 经 签 订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以 下 称 为“总 包 合 同”),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双 方 就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订 立 本 合 同,建 筑 经 营 合 同 范 本。一、分 包 工 程 概 况 分 包 工 程 名 称:_分 包 工 程 地 点:_分 包 工 程 承 包 范 围:_二、分 包 合 同 价 款 金 额:大 写:人 民 币 元,小 写:y u o三、工 期 开 工 日 期:本 分 包 工 程 定 于 年 月 日 开 工;竣 工 日 期:本 分 包 工 程 定 于 年 月 日 竣 工;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天。四、工 程 质 量 标 准本 分 包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双 方 约 定 为:五、组 成 分 包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1.本 合 同 协 议 书;2.中 标 通 知 书(如 有 时);3.分 包 人 的 报 价 书;4.除 总 包 合 同 工 程 价 款 之 外 的 总 包 合 同 文 件;5.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6.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7.本 合 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图 纸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8.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其 它 书 面 文 件。六、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的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七、分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和 质 量 标 准,完 成 本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约 定 的 工 程(以 下 简 称 为“分 包 工 程”),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保 修 责 任。八、承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承 诺,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支 付 本 协 议 书 第 二 条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以 下 简 称“分 包 合 同 价”),以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九、分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履 行 总 包 合 同 中 与 分 包 工 程 有 关 的 承 包 人 的 所 有 义 务,并 与 承 包 人 承 担 履 行 分 包 工 程 合 同 以 及 确 保 分 包 工 程 质 量 的 连 带 责 任。十、合 同 的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_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后 生 效。承 包 人:(公 章)住 所:_法 定 代 表 人:_委 托 代 理 人:_电 话:_传 真:_开 户 银 行:分 包 人:(公 章)住 所:_法 定 代 表 人:_委 托 代 理 人:_ _电 话:_传 真:_开 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一、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1.词 语 定 义 下 列 词 语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应 具 有 本 条 款 所 赋 予 的 定 义:1.1 通 用 条 款:是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 要 订 立,通 用 于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1.2 专 用 条 款:是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结 合 具 体 工 程 实 际,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补 充 或 修 改。1.3 发 包 人:指 在 总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1.4 承 包 人:指 在 总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1.5 分 包 人:指 在 本 分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被 承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分 包 该 工 程 资 格 的 当 事 人,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合 同 范 本 建 筑 经 营 合 同 范 本。1.6 总 包 工 程:指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总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1.7 分 包 工 程:指 由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分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1.8 工 程 师:指 在 总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由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履 行 总 包 合 同 的 代 表,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总 包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1.9 项 目 经 理:指 承 包 人 在 总 包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和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履 行 总 包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的 代 表。1.10 分 包 项 目 经 理:指 由 分 包 人 在 分 包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 履 行 分 包 合 同 的 代 表。i.n 总 包 合 同:指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签 订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由 协 议 书、通 用 条 款 和 专 用 条 款 组 成。1.12总 包 合 同 条 款: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1999年 修 订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文 本(建 建(1999)313号)中 的 施 工 合 同 通 用 条 款,以 及 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专 用 条 款。1.1 3 分 包 合 同:指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之 间 签 订 的 施 工 专 业 分 包 合 同,由 协 议 书、通 用 条 款 和 专 用 条 款 组 成。1.1 4 工 程 建 设 标 准:指 与 分 包 工 程 相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以 及 经 承 包 人 确 认 的,对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进 行 的 任 何 修 改 或 增 补。1.1 5 图 纸:指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总 包 合 同 要 求 及 分 包 合 同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计 算 书、配 套 说 明 以 及 相 关 的 技 术 资 料。1.1 6 报 价 书:指 由 分 包 人 根 据 分 包 合 同 的 规 定,为 完 成 分 包 工 程,向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分 包 合 同 报 价。在 承 包 人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分 包 人 时,该 报 价 书 应 与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的 中 标 价 格 一 致。1.1 7 中 标 通 知 书:指 由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确 定 分 包 人 中 标 的 通 知。1.1 8 开 工 日 期:指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分 包 人 开 始 施 工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1.1 9 竣 工 日 期:指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分 包 人 完 成 分 包 工 程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1.2 0 合 同 价 款:指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承 包 人 用 以 支 付 分 包 人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完 成 分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的 款 项。1.2 1 追 加 合 同 价 款:指 在 分 包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需 要 增 加 合 同 款 项 的 情 况,经 承 包 人 确 认 后,按 双 方 约 定 的 计 算 合 同 价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 同 价 款。1.2 2 施 工 场 地:指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以 及 承 包 人 在 现 场 总 平 面 图 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分 包 人 施 工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1.2 3 书 面 形 式:指 分 包 合 同、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包 括 电 报、电 传、传 真、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1.2 4 违 约 责 任: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内 容,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1.2 5 索 赔: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而 是 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向 对 方 提 出 经 济 补 偿 和(或)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1.2 6 不 可 抗 力:指 不 能 预 见、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1.2 7 小 时 或 天: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从 事 件 有 效 开 始 时 计 算(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者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以 休 息 日 或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时。2.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 2.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互 相 解 释,互 为 说 明。除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1)本 合 同 协 议 书;(2)中 标 通 知 书(如 有 时);(3)分 包 人 的 投 标 函 及 报 价 书;(4)除 总 包 合 同 工 程 价 款 之 外 的 总 包 合 同 文 件;(5)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6)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7)本 合 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图 纸;(8)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其 他 书 面 文 件。2.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出 现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应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况 下,由 分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时,按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8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3.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3.1 语 言 文 字 除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另 有 约 定,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应 与 总 包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相 同。3.2 适 用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除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另 有 约 定,本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法 规 应 与 总 包 合 同 中 规 定 适 用 的 法 律、法 规 相 同。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3.3 适 用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适 用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名 称;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没 有 具 体 约 定 的,应 使 用 总 包 合 同 中 所 规 定 的 与 分 包 工 程 有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承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分 包 人 提 供 一 式 两 份 约 定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本 合 同 中 没 有 相 应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应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分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技 术 要 求,分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出 施 工 工 艺,经 承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4.图 纸 4.1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套 数,向 分 包 人 提 供 图 纸。分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约 定 以 外 图 纸 套 数 的,承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复 制 费 用 由 分 包 人 承 担;如 根 据 总 包 合 同,承 包 人 对工 程 图 纸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分 包 人 应 负 责 分 包 工 程 范 围 内 图 纸 的 保 密 工 作,分 包 人 的 保 密 义 务 在 分 包 合 同 终 止 后,应 当 继 续 履 行。建 筑 合 同 篇 4编 号:合 同 签 订 地: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保 证 人 一、工 程 概 况 乙 方 为 承 建 工 程,租 用 甲 方 建 筑 器 材,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签 订 本 合 同,以 资 共 同 遵 守 执 行。二、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租 赁 材 料 归 还 并 付 清 所 有 费 用 之 日 止,实 际 租 用 时 间、数 量、租 金 以 及 其 它 费 用 的 确 认,以 发 收 货 凭 证 为 准。租 赁 期 间 届 满,乙 方 未 归 还 租 赁 物,视 为 乙 方 仍 承 租 租 赁 物,本 租 赁 合 同 继 续 有 效,但 租 赁 期 限 为 不 定 期。三、租 赁 押 金乙 方 提 货 前 须 向 甲 方 交 付 押 金,并 由 甲 方 开 具 押 金 收 据,乙 方 不 得 以 押 金 抵 付 租 金,待 租 用 器 材 全 部 送 回 并 且 租 金 全 部 清 结 时 返 还 押 金。押 金 收 取 标 准 为。如 需 提 供 发 票,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与 税 金 等 金 额 的 款 项。五、租 金 加 纳 期 限 和 结 算 方 式 租 金 按 租 用 天 数 计 算,自 发 货 之 日 起 至 送 回 之 日 止,租 期 不 足 三 十 天,按 三 十 天 计 算 租 金;租 期 超 过 三 十 天,按 实 际 使 用 天 数 计 算 租 金。以 发 货 单 和 验 收 单 为 结 算 凭 据。乙 方 应 于 每 月 末 支 付 租 金,未 按 时 支 付 的,每 天 按 应 缴 租 金 的 1%。加 收 违 约 金 至 租 金 缴 清 之 日 止。如 乙 方 逾 期 6 0天 不 交 付 租 金,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租 赁 物,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六、指 定 经 办 人 乙 方 指 定 经 办 人 代 表 乙 方 提 货,还 货,结 算。如 有 变 动,乙 方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乙 方 现 确 认 合 同 经 办 人(身 份 证 号 码 为),联 系 方 式;合 同 经 办 人(身 份 证 号 码 为),联 系 方 式。七、器 材 验 收 乙 方 在 提 货 时 由 经 办 人 点 清 数 量,验 收 质 量,如 有 异 议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出 更 换,乙 方 经 办 人 在 发 货 单 上 的 签 字 视 为 对 数 量 和 质 量 合 格 的 确 认。甲 方 概 不 承 担 使 用 中 的 任 何 责 任。乙 方 送 回 租 用的 器 材 时,甲 方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检 验。乙 方 可 委 托 甲 方 装 运,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运 费 按 元/吨,装 车 费、卸 车 费 各 按 元/吨 支 付。重 量 按 折 算 标 准 计 算。八、器 材 使 用 和 保 管 所 租 器 材 只 限 本 合 同 工 程 使 用,不 得 转 租、转 借、转 换 工 地;不 得 截 断、焊 接、打 眼;如 转 租、转 借、转 换 工 地,须 经 甲 方 同 意。乙 方 送 回 租 用 的 器 材 前,须 将 器 材 上 的 附 着 物(泥 沙)铲 除、清 刷 干 净。九、维 修 费 用 乙 方 需 另 外 交 纳 下 列 费 用:扣 件 洗 油 费 按 元/套 收 取(乙 方 不 得 自 行 洗 油);顶 托 洗 油 费 每 套 收 元;若 钢 架 管 折 弯,按 元/米 计 收 校 直 费 用;若 超 长 超 短 钢 架 管 改 制,按 元/根 计 收 其 费 用。丢 失 损 坏 器 材 甲 方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成 本 价 值 的 120%计 收 其 赔 偿 费。十、器 材 赔 偿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后,如 乙 方 没 有 归 还 租 赁 物,则 甲 方 可 以 视 同 租 赁 物 已 被 乙 方 丢 失,甲 方 有 权 要 求 赔 偿。但 在 赔 偿 款 支 付 前,因 乙 方 相 当 于 实 际 占 用 租 赁 器 材,仍 需 按 租 金 标 准 支 付 费 用。上 一、保 证 责 任保 证 人 愿 为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包 括 租 金、违 约 金、赔 偿 费 和 甲 方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等 所 有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务。保 证 期 限 自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竣 工 之 日 起 算,共 两 年。十 二、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如 有 纠 纷,双 方 应 尽 量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双 方 有 权 向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任 何 一 方 为 实 现 债 权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包 括 诉 讼 费、保 全 费、财 产 保 全 担 保 费、鉴 定 费、律 师 费、律 师 差 旅 费 等 均 由 败 诉 方 承 担。十 三、本 合 同 一 式 份,双 方 各 执 份,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生 效,至 全 部 租 金 和 有 关 费 用 结 付 完 毕 之 日 失 效。甲 方(公 章):乙 方(公 章):负 责 人:电 话:日 期:保 证 人:负 责 人:电 话:日 期:建 筑 合 同 篇 5项 目 名 称:工 程 地 点:合 同 编 号:甲 方:乙 方:北 京 海 创 时 代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日 期: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监 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甲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乙 方:北 京 海 创 时 代 建 筑 设 计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乙 方)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名 称 暂 定)概 念 规 划 设 计,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签 订 本 合 同。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依 据 下 列 文 件 签 订: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2.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3.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第 二 条 本 合 同 包 含 的 内 容、名 称、规 模、阶 段 及 设 计 费 如 下:1.本 合 同 设 计 内 容 为 在 概 念 规 划 设 计,该 项 目 规 模 约 万 平 方 米。2.根 据 甲 乙 双 方 协 商,乙 方 提 供 概 念 性 规 划 设 计,此 部 分 工 作 费 用 万 元。3.概 念 规 划 设 计 工 作 内 容 为:(1)概 念 性 总 平 面 布 局(2)交 通、园 林、功 能 等 分 析 图(3)建 筑 方 案 选 型(4)建 筑 总 体 造 型 设 计(5)设 计 说 明 第 三 条 设 计 成 果 及 提 交 数 量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概 念 性 规 划 设 计 成 果 为:(1)规 划 设 计 说 明(2)总 平 面 图(彩 色、黑 白 图 各 一 张)(3)功 能 分 区 图(4)交 通 分 析 图(5)景 观 示 意 图(6)建 筑 方 案 选 型(8)总 体 鸟 瞰 图(不 超 过 2 张)(9)主 要 人 视 点 效 果 图(不 超 过 4 张)注:中 期 以 草 图 形 式 深 入 沟 通,甲、乙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最 终 完 成 正 式 成 果。以 上 设 计 成 果 1式 3 份,装 订 成 册(A3)。第 四 条 设 计 周 期 1.概 念 性 规 划 方 案:合 同 生 效 后 个 工 作 日 注:1.以 上 设 计 周 期 不 包 括 政 府 审 批 及 甲 方 确 认 成 果 时 间。2.如 在 乙 方 开 始 设 计 后 甲 方 变 更 设 计 任 务 书 内 容,则 设 计 周 期 需 由 双 方 另 行 商 定。3.中 期 以 草 图 形 式 深 入 沟 通,甲、乙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最 终 完 成 正 式 成 果。第 五 条 设 计 取 费 1.本 合 同 总 价 为:(即 人 民 币:万 元)2.付 款 进 度:注:L 乙 方 提 交 各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的 同 时 甲 方 应 支 付 相 应 阶 段 设 计 费,若 甲 方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设 计 费,则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下 一 阶 段 的 设 计 工 作,此 后 设 计 成 果 的 提 交 时 间 则 根 据 付 款 时 间 相 应 顺 延,乙 方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2.上 述 费 用 中 只 包 括 一 轮 设 计 费 用,如 需 再 进 行 修 改,则 每 一 轮 修 改 甲 方 须 再 支 付 乙 方 设 计 费 万 元。第 六 条 双 方 责 任 1.甲 方 责 任:(1)甲 方 变 更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内 容、规 模、条 件 或 因 提 交 的 资 料 错 误,或 所 提 交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以 致 造 成 乙 方 设 计 需 返 工 时,双 方 除 需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或 另 订 合 同)、重

    注意事项

    本文(2022年建筑合同范文九篇.pdf)为本站会员(无***)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