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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 选 题 部 分(节 选,完 整 版 请 下 载 刷 题 菌 APP)楼 板、屋 面、平 台 等 水 平 方 向 的 面 上,短 边 尺 寸 小 于 25cm的,在 墙 体 等 沿 直 向,即 垂 直 于 楼、地 面 的 面 上,高 度 小 于()的 均 称 为 孔。A:75cmB:100cmC:125cmD:150cm答 案:A解 析:在 公 差 与 测 量 基 础 中,孔 主 要 指 的 是 圆 柱 形 的 内 表 面,也 包 括 非 圆 柱 形 的 内 表 面(由 两 平 行 平 面 或 切 面 形 成 的 包 容 面)o 在 机 械 原 理 等 学 科 上,对 孔 的 尺 寸 和 偏 差 等 方 面 都 有 较 完 善 的 规 定。楼 板、屋 面、平 台 等 水 平 方 向 的 面 上,短 边 尺 寸 小 于 25cm的,在 墙 体 等 沿 直 向,即 垂 直 于 楼、地 面 的 面 上,高 度 小 于 75cm的 均 称 为 孔。四 口 及 临 边 等 必 须 设 有 严 密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防 护 栏 应 以()或 红 白 相 间 的 条 纹 标 识。A:黑 白 B:黄 白 C:黄 黑 D:红 蓝 答 案:C解 析:护 栏 这 里 说 的 是 工 业 用 防 护 栏 或 叫 护 撞 护 栏。四 口 即 在 建 工 程的 预 留 洞 口、电 梯 井 口、通 道 口、楼 梯 口。四 口 及 临 边 等 必 须 设 有 严 密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防 护 栏 应 以 黄 黑 或 红 白 相 间 的 条 纹 标 识。施 工 现 场 砂 石、砖 垛、建 筑 垃 圾 以 及 裸 露 的 岩 土 等 均 必 须(1A:放 置 库 房 内 B:用 蓝 色 密 目 网 等 遮 盖 C:装 入 袋 中 D:放 置 在 棚 内 答 案:B解 析: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又 称 密 目 网、防 尘 网,一 般 为 建 筑 工 程 上 所 采 用,其 作 用 主 要 为 建 筑 工 程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为 目 的.可 有 效 防 止 建 筑 现 场 的 各 种 物 体 的 自 由 坠 落,从 而 产 生 缓 冲 作 用.所 以 又 称 密 目 式 建 筑 安 全 立 网,主 要 用 于 施 工 中 建 筑 物 的 外 围 防 护,防 止 人 员 或 物 体 坠 落 和 刮 风 扬 尘,绝 大 部 分 为 绿 色,也 有 部 分 蓝 色 或 极 少 数 其 他 颜 色 的。施 工 现 场 砂 石、砖 垛、建 筑 垃 圾 以 及 裸 露 的 岩 土 等 均 必 须 用 蓝 色 密 目 网 等 遮 盖。脚 手 架 底 部 必 须 设 置 纵、横 向 扫 地 杆。纵 向 扫 地 杆 应 用 直 角 扣 件 固 定 在 距 垫 块 表 面 不 大 于 200mm处 的()上。A:立 杆 B:大 横 杆 C:剪 刀 撑 D:抛 撑答 案:A解 析:直 角 扣 件 必 须 符 合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的 图 样 进 行 生 产。脚 手 架 底 部 必 须 设 置 纵、横 向 扫 地 杆。纵 向 扫 地 杆 应 用 直 角 扣 件 固 定 在 距 垫 块 表 面 不 大 于 200mm处 的 立 杆 上。脚 手 架 双 管 立 杆 中 副 立 杆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3 步,钢 管 长 度 不 应 小 于()moA:2B:3C:4.5D:6答 案:D解 析:立 杆 是 工 程 施 工 脚 手 架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如 同 字 面 意 思 的 解 读,是 立 起 来 的 杆。立 杆 在 间 距,连 接 等 方 面 有 很 多 的 要 求。脚 手 架 双 管 立 杆 中 副 立 杆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3 步,钢 管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6mo在 悬 空 部 位 作 业 时,操 作 人 员 应(1A:遵 守 操 作 规 定 B: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C:戴 好 安 全 帽 D:系 好 安 全 带 答 案:D解 析:悬 空 作 业 防 护 是 指 在 高 地 面 2 米 及 以 上 的 地 点 进 行 的 工 作,都 应 视 作 悬 空作 业。凡 能 在 地 面 上 预 先 作 好 的 工 作,都 必 须 在 地 面 上 作,尽 量 减 少 悬 空 作 业。在 悬 空 部 位 作 业 时,操 作 人 员 应 系 好 安 全 带。临 边 作 业 的 防 护 主 要 是(),并 有 其 他 防 护 措 施。A:搭 设 操 作 平 台 B:搭 设 脚 手 架 C:搭 设 吊 篮 D:设 置 防 护 栏 杆 答 案:D解 析:临 边 作 业 的 防 护 主 要 是 设 置 防 护 栏 杆,并 有 其 他 防 护 措 施。采 用 T N系 统 专 用 保 护 零 线 必 须 在 首、末 端 及 线 路 中 间 重 复 接 地,重 复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应 大 于()dA:4B:8C:10D:15答 案:C解 析:T N 系 统,称 作 保 护 接 零。当 故 障 使 电 气 设 备 金 属 外 壳 带 电 时,形 成 相 线 和 零 线 短 路,回 路 电 阻 小,电 流 大,能 使 熔 丝 迅 速 熔 断 或 保 护 装 置 动 作 切 断 电 源。采 用 T N系 统 专 用 保 护 零 线 必 须 在 首、末 端 及 线 路 中 间 重 复 接 地,重 复 接 地 电 阻 值 不 应 大 于 10Qo开 关 箱 与 其 控 制 的 固 定 式 用 电 设 备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超 过(IA:3米 B:4 米 C:5米 D:6米 答 案:A解 析:开 关 箱 又 名 配 电 柜,配 电 盘,配 电 箱,是 集 中、切 换、分 配 电 能 的 设 备。开 关 箱 与 其 控 制 的 固 定 式 用 电 设 备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3米。脚 手 架 操 作 层 必 须 设 置()高 的 防 护 栏 杆 和 180mm高 的 挡 脚 板,挡 脚 板 应 与 立 杆 固 定。A:1.2mB:1.5mC:2mD:2.2m答 案:A解 析:挡 脚 板 是 一 长 条 木 板 或 铁 板,连 续 面 或 通 道 夕 M 则 的 横 杆 及 脚 手 板 上,位 置 类 似 于 踢 脚 板。因 为 差 不 多 跟 脚 面 一 样 高,所 以 叫 挡 脚 板。脚 手 架 操 作 层 必 须 设 置 1.2m高 的 防 护 栏 杆 和 180mm高 的 挡 脚 板,挡 脚 板 应 与 立 杆 固 定。施 工 现 场 必 须 设 立 消 防 车 通 道,通 道 宽 度 不 小 于(1A:3米 B:3.5 米 C:4 米 D:4.5 米 答 案:B解 析:消 防 通 道 是 指 消 防 人 员 实 施 营 救 和 被 困 人 员 疏 散 的 通 道,比 如 楼 梯 口、过 道,那 里 都 安 有 消 防 指 示 灯。消 防 通 道 在 各 种 险 情 中 起 到 不 可 低 估 的 作 用。施 工 现 场 必 须 设 立 消 防 车 通 道,通 道 宽 度 不 小 于 3.5米。作 业 层 脚 手 板 应 铺 满 铺 稳,离 开 墙 面()mm。A:100-120B:120-150C:130-160D:160-180答 案:B解 析:脚 手 板 又 称 脚 手 片,在 脚 手 架、操 作 架 上 铺 设,便 于 工 人 在 其 上 方 行 走、转 运 材 料 和 施 工 作 业 的 一 种 临 时 周 转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作 业 层 脚 手 板 应 铺 满 铺 稳,离 开 墙 面 120 150 mmo照 明 灯 与 易 燃 堆 垛 间 至 少 保 持()距 离。A:0.5 米 B:1米C:1.5 米 D:2 米 答 案:B解 析:照 明 灯 与 易 燃 堆 垛 间 至 少 保 持 1米 距 离。配 电 箱、开 关 箱 周 围 应 有 足 够()同 时 工 作 的 空 间 和 通 道,不 得 堆 放 任 何 妨 碍 操 作、维 修 的 物 品,不 得 有 灌 木、杂 草。A:1人 B:2 人 C:3 人 D:4 人 答 案:B解 析:配 电 箱 是 数 据 上 的 海 量 参 数,一 般 是 构 成 低 压 林 按 电 气 接 线,要 求 将 开 关 设 备、测 量 仪 表、保 护 电 器 和 辅 助 设 备 组 装 在 封 闭 或 半 封 闭 金 属 柜 中 或 屏 幅 上,构 成 低 压 配 电 箱。正 常 运 行 时 可 借 助 手 动 或 自 动 开 关 接 通 或 分 断 电 路。配 电 箱、开 关 箱 周 围 应 有 足 够 2 人 同 时 工 作 的 空 间 和 通 道,不 得 堆 放 任 可 妨 碍 操 作、维 修 的 物 品,不 得 有 灌 木、杂 草。脚 手 架 底 座 底 面 标 高 宜 高 于 自 然 地 坪()mmoA:20B:30C:40D:50答 案:D解 析:脚 手 架 是 为 了 保 证 各 施 工 过 程 J顺 利 进 行 而 搭 设 的 工 作 平 台。按 搭 设 的 位 置 分 为 外 脚 手 架、里 脚 手 架;按 材 料 不 同 可 分 为 木 脚 手 架、竹 脚 手 架、钢 管 脚 手 架;按 构 造 形 式 分 为 立 杆 式 脚 手 架、桥 式 脚 手 架、门 式 脚 手 架、悬 吊 式 脚 手 架、挂 式 脚 手 架、挑 式 脚 手 架、爬 式 脚 手 架。脚 手 架 底 座 底 面 标 高 宜 高 于 自 然 地 坪 50mm。特 殊 脚 手 架 和 高 度 在()米 以 上 的 高 大 脚 手 架,必 须 有 设 计 方 案。A:16B:20C:24D:30答 案:C解 析:设 计 方 案 指 对 拟 建 项 目 产 品 方 案、技 术 方 案、设 备 选 型、项 目 地 址、公 用 设 施、运 输、三 废 治 理、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和 总 图 等 方 面 从 技 术 经 济 角 度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安 排。特 殊 脚 手 架 和 高 度 在 2 4米 以 上 的 高 大 脚 手 架,必 须 有 设 计 方 案。楼 梯 口 和 梯 段 边,必 须 安 装 防 护 栏 杆。两 楼 梯 段 中 间 空 隙 大 于()时 应 做 全 封 闭 防 护。A:10cmB:15cmC:20cmD:25cm答 案:B解 析:护 栏 即 围 栏。护 栏-这 里 说 的 是 指 工 业 用 防 护 栏。楼 梯 口 和 梯 段 边,必 须 安 装 防 护 栏 杆。两 楼 梯 段 中 间 空 隙 大 于 15cm时 应 做 全 封 闭 防 护。剪 刀 撑 的 设 置 宽 度(A:不 应 小 于 4 跨,且 不 应 小 于 6mB:不 应 小 于 3跨,且 不 应 小 于 4.5mC:不 应 小 于 3跨,且 不 应 小 于 5mD:不 应 大 于 4 跨,且 不 应 大 于 6m答 案:A解 析:剪 刀 撑 就 是 脚 手 架 上 的 斜 向 支 撑,类 似 剪 刀 的 X 形 杆。剪 刀 撑 搭 接 部 位 不 少 于 1m,并 应 采 用 不 少 于 2个 旋 转 扣 件 固 定。相 交 于 立 杆 上,至 中 心 节 点 距 离 不 大 于 150mm。剪 刀 撑 的 设 置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 跨,且 不 应 小 于 6m。施 工 现 场 开 挖 沟 槽 边 缘 与 外 电 埋 地 电 缆 沟 槽 边 缘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工 A:0.3mB:0.5mC:1.0mD:1.5m答 案:B解 析:直 埋 电 缆 direct burial cable是 按 照 规 范 的 要 求,挖 完 直 埋 电 缆 沟 后,在沟 底 铺 砂 垫 层,并 清 除 沟 内 杂 物,再 敷 设 电 缆,电 缆 敷 设 完 毕 后,要 马 上 再 填 砂,还 要 在 电 缆 上 面 盖 一 层 砖 或 者 混 凝 土 板 来 保 护 电 缆,然 后 回 填 的 一 种 电 缆 敷 设 方 式。施 工 现 场 开 挖 沟 槽 边 缘 与 外 电 埋 地 电 缆 沟 槽 边 缘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0.5m。剪 刀 撑 斜 杆 应 用 旋 转 扣 件 固 定 在 与 之 相 交 的 横 向 水 平 杆 的 伸 出 或 立 杆 上,旋 转 扣 件 中 心 线 至 主 节 点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mmoA:50B:100C:150D:200答 案:C解 析:旋 转 扣 件 是 指 旋 转 扣 件 安 装 在 脚 手 架 架 管 上 的 中 心 位 置,主 节 点 是 指 脚 手 架 管 件 横 杆 与 竖 杆 的 连 接 点。剪 刀 撑 斜 杆 应 用 旋 转 扣 件 固 定 在 与 之 相 交 的 横 向 水 平 杆 的 伸 出 或 立 杆 上,旋 转 扣 件 中 心 线 至 主 节 点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50mm。脚 手 架 底 层 步 距 不 应(XA:大 于 2 米 B:大 于 3 米 C:大 于 3.5米 D:大 于 4.5米 答 案:A解 析:脚 手 架 是 为 了 保 证 各 施 工 过 程 顺 利 进 行 而 搭 设 的 工 作 平 台。按 搭 设 的 位 置分 为 外 脚 手 架、里 脚 手 架;按 材 料 不 同 可 分 为 木 脚 手 架、竹 脚 手 架、钢 管 脚 手 架;按 构 造 形 式 分 为 立 杆 式 脚 手 架、桥 式 脚 手 架、门 式 脚 手 架、悬 吊 式 脚 手 架、挂 式 脚 手 架、挑 式 脚 手 架、爬 式 脚 手 架。脚 手 架 底 层 步 距 不 应 大 于 2 米。人 工 挖 孔 桩 时,孔 下 施 工 照 明 必 须 使 用()V 以 下 安 全 电 压。A:12B:24C:36D:48答 案:B解 析:安 全 电 压 是 指 不 致 使 人 直 接 致 死 或 致 残 的 电 压,一 般 环 境 条 件 下 允 许 持 续 接 触 的 安 全 特 低 电 压”是 36V。行 业 规 定 安 全 电 压 为 不 高 于 36V,持 续 接 触 安 全 电 压 为 24V,安 全 电 流 为 10mA,电 击 对 人 体 的 危 害 程 度,主 要 取 决 于 通 过 人 体 电 流 的 大 小 和 通 电 时 间 长 短。人 工 挖 孔 桩 时,孔 下 施 工 照 明 必 须 使 用 24V以 下 安 全 电 压。特 殊 脚 手 架 和 高 度 在()米 以 上 的 高 大 脚 手 架,必 须 有 设 计 方 案。A:16B:20C:24D:30答 案:C解 析:设 计 方 案 指 对 拟 建 项 目 产 品 方 案、技 术 方 案、设 备 选 型、项 目 地 址、公 用 设 施、运 输、三 废 治 理、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和 总 图 等 方 面 从 技 术 经 济 角 度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安 排。特 殊 脚 手 架 和 高 度 在 24米 以 上 的 高 大 脚 手 架,必 须 有 设 计 方 案。脚 手 架 的 连 墙 件 应 靠 近 主 节 点 处 设 置,偏 离 主 节 点 的 距 离 不 大 于()mmoA:150B:200C:250D:300答 案:D解 析:连 墙 件 一 般 是 指 通 过 与 可 靠 固 定 端 连 接 来 加 强 其 他 结 构 的 稳 定 性 的 构 件,在 建 筑 工 程 中 用 于 将 脚 手 架 架 体 与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连 接,能 够 传 递 拉 力 和 压 力 的 构 件。采 用 连 墙 件 实 现 的 附 壁 联 结,对 于 加 强 脚 手 架 的 整 体 稳 定 性,提 高 其 稳 定 承 载 能 力 和 避 免 出 现 倾 倒 或 坍 塌 等 重 大 事 故 具 有 很 重 要 的 作 用。脚 手 架 的 连 墙 件 应 靠 近 主 节 点 处 设 置,偏 离 主 节 点 的 距 离 不 大 于 300mm。开 关 箱 中 漏 电 保 护 器 的 额 定 漏 电 动 作 电 流 不 应 大 于 30mA,额 定 漏 电 动 作 时 间 不 应 大 于(1A:0.1sB:0.2sC:0.3sD:0.5s答 案:A解 析:漏 电 保 护 器,简 称 漏 电 开 关,又 叫 漏 电 断 路 器,主 要 是 用 来 在 设 备 发 生 漏 电 故 障 时 以 及 对 有 致 命 危 险 的 人 身 触 电 保 护,具 有 过 载 和 短 路 保 护 功 能,可 用 来 保 护 线 路 或 电 动 机 的 过 载 和 短 路,亦 可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作 为 线 路 的 不 频 繁 转 换 启 动 之 用。开 关 箱 中 漏 电 保 护 器 的 额 定 漏 电 动 作 电 流 不 应 大 于 30m A,额 定 漏 电 动 作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0.1 s。关 于 搭 设 脚 手 架 立 杆 时 应 遵 守 的 规 定,说 法 正 确 的 是(1A:外 径 48mm与 51mm的 钢 管 可 以 混 合 使 用 B:开 始 搭 设 立 杆 时,应 每 隔 6 跨 设 置 一 根 抛 撑,直 至 连 墙 件 安 装 稳 定 后,方 可 拆 除 C:立 杆 顶 端 宜 高 出 女 儿 墙 上 皮 2m,高 出 檐 口 上 皮 1.5mD:相 邻 立 杆 的 对 接 扣 件 都 可 在 同 一 高 度 内 答 案:B解 析:立 杆 是 工 程 施 工 脚 手 架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如 同 字 面 意 思 的 解 读,是 立 起 来 的 杆。立 杆 在 间 距,连 接 等 方 面 有 很 多 的 要 求。关 于 搭 设 脚 手 架 立 杆 时 应 遵 守 的 规 定,说 法 正 确 的 是 开 始 搭 设 立 杆 时,应 每 隔 6跨 设 置 一 根 抛 撑,直 至 连 墙 件 安 装 稳 定 后,方 可 拆 除。脚 手 架 双 管 立 杆 中 副 立 杆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3步,钢 管 长 度 不 应 小 于()moA:2B:3C:4.5D:6答 案:D解 析:具 有 空 心 截 面,其 长 度 远 大 于 直 径 或 周 长 的 钢 材。按 截 面 形 状 分 为 圆 形、方 形、矩 形 和 异 形 钢 管 方 安 材 质 分 为 碳 素 结 构 钢 钢 管、低 合 金 结 构 钢 钢 管、合 金 钢 钢 管 和 复 合 钢 管;按 用 途 分 为 输 送 管 道 用、工 程 结 构 用、热 工 设 备 用、石 油 化 工 工 业 用、机 械 制 造 用、地 质 钻 探 用、高 压 设 备 用 钢 管 等;按 生 产 工 艺 分 为 无 缝 钢 管 和 焊 接 钢 管,其 中 无 缝 钢 管 又 分 热 轧 和 冷 轧(拔)两 种,焊 接 钢 管 又 分 直 缝 焊 接 钢 管 和 螺 旋 缝 焊 接 钢 管。脚 手 架 双 管 立 杆 中 副 立 杆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3步,钢 管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6mo脚 手 架 操 作 层 必 须 设 置()高 的 防 护 栏 杆 和 180mm高 的 挡 脚 板,挡 脚 板 应 与 立 杆 固 定。A:1.2mB:1.5mC:2mD:2.2m答 案:A解 析:挡 脚 板 是 一 长 条 木 板 或 铁 板,连 续 面 或 通 道 夕 M 则 的 横 杆 及 脚 手 板 上,位 置 类 似 于 踢 脚 板。因 为 差 不 多 跟 脚 面 一 样 高,所 以 叫 挡 脚 板。脚 手 架 操 作 层 必 须 设 置 1.2m高 的 防 护 栏 杆 和 180mm高 的 挡 脚 板,挡 脚 板 应 与 立 杆 固 定。当 脚 手 架 高 度 大 于()时,不 允 许 使 用 单 排 脚 手 架。A:20 米 B:24 米 C:25 米 D:30 米 答 案:B解 析:脚 手 架 是 为 了 保 证 各 施 工 过 程 顺 利 进 行 而 搭 设 的 工 作 平 台。当 脚 手 架 高 度 大 于 2 4米 时,不 允 许 使 用 单 排 脚 手 架。钢 模 板、脚 手 架 等 拆 除 时,()不 得 有 其 他 操 作 人 员。A:上 方 B:下 方 C:周 围 D:1米 以 内 答 案:C解 析:钢 模 板 是 用 于 混 凝 土 浇 筑 成 型 的 钢 制 模 板,除 了 钢 质 模 板 还 有 木 质 模 板、胶 合 板 模 板 等。钢 模 板 以 其 多 次 使 用、混 凝 土 浇 筑 成 型 美 观 等 特 点 被 广 泛 应 用 于 建 筑 工 程 中。钢 模 板、脚 手 架 等 拆 除 时,周 围 不 得 有 其 他 操 作 人 员。二、多 选 题 部 分(节 选,完 整 版 请 下 载 刷 题 菌 APP)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下 列()单 位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矿 山 B:金 属 冶 炼 C:建 筑 施 工 D:道 路 运 输 E: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 答 案:ABCDE解 析: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道 路 运 输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 单 位,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从 业 人 员 超 过 100人 的,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1A:免 除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无 效 B: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无 效 C:免 除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有 效 D: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有 效 E: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有 效 与 否 视 情 况 而 定 答 案:AB解 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无 效;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十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IA:同 时 设 计 B:同 时 施 工 C:同 事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D:同 时 报 废 E:同 时 竣 工 答 案:ABC解 析:劳 动 法 第 六 章 第 五 十 三 条 明 确 要 求: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进 行 定 期(),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A:检 查 B:检 测 C:评 估 D:监 控 E:报 告 答 案:BCD解 析: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应 当 登 记 建 档;进 行 定 期 检 测、评 估、监 控;制 定 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对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除 要 求 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等 责 任 外,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规 定 处 以 罚 款。A:发 生 一 般 事 故,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B:发 生 较 大 事 故,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C:发 生 重 大 事 故,处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五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D: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处 五 百 万 元 以 上 一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E: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情 况 特 别 严 重 的,处 一 千 万 元 以 上 二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答 案:ABCDE解 析: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对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除 要 求 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等 责 任 外,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以 罚(-)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二)发 生 较 大 事 故 的,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三)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处 一 百 万 元 以 上 五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四)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处 五 百 万 元 以 上 一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处 一 千 万 元 以 上 二 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A:应 当 公 开 举 报 电 话、信 箱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地 址B:应 当 受 理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举 报 C:受 理 的 举 报 事 项 经 调 查 核 实 后,应 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D:需 要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的,报 经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督 促 落 实 E:建 立 举 报 制 度 答 案:ABCDE解 析: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在 建 立 和 落 实 举 报 制 度 时,要 做 到 哪 几 个 方:(-)公 开 举 报 电 话、信 箱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地 址;(二)受 理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举 报,包 括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的 失 职 或 者 违 法、违 纪 行 为;(三)对 举 报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后,形 成 书 面 材 料;(四)督 促 落 实 整 改 措 施。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1A: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必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监 督 执 法 证 件 B:对 涉 及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应 当 为 其 保 密 C:应 当 将 检 查 的 时 间、地 点、内 容、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作 出 书 面 记 录,并 由 检 查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D: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的,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并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E:应 当 忠 于 职 守,坚 持 原 则,秉 公 执 法答 案:ABCDE解 析: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时,必 须 注 意 哪 些 事 项:1、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坚 持 原 则,秉 公 执 法;2、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必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监 督 执 法 证 件,个 别 行 政 地 区 要 求 2人 以 上 参 与 执 法,进 入 现 场 应 有 被 检 查 单 位 人 员 陪 同。;3、监 督 检 查 不 得 影 响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对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应 当 为 其 保 密;4、进 入 现 场 应 遵 守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工 艺 条 件,配 备 相 应 的 劳 动 护 品;5、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通 过 正 确 的 途 径 和 手 段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反 馈;6、检 查 时 采 取 行 政 手 段,应 当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申 辩,对 其 提 出 的 事 实、理 由 和 证 据,应 当 进 行 复 核。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理 由 和 证 据 成 立 的,应 当 予 以 采 纳。7、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作 出 现 场 处 理 措 施、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时,应 当 依 法 制 作 有 关 法 律 文 书,并 按 照 规 定 送 达 当 事 人。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场 所、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XA:责 令 限 期 改 正,没 收 违 法 所 得;B:违 法 所 得 十 万 元 以 上 的,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C: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的,单 处 或 者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D: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E: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与 承 包 方、承 租 方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答 案:ABCDE解 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百 条 第 一 款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场 所、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没 收 违 法 所 得;违 法 所 得 十 万 元 以 上 的,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元 的,单 处 或 者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与 承 包 方、承 租 方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职 工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A: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B: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C: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D:患 职 业 病 的 E:在 上 下 班 途 中,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答 案:ABCDE解 析:我 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中 规 定 职 工 的 情 况 可 认 定 为 工 伤:(1)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2)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3)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因 履 行 工 作 职 员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容 的;(4)患 职 业 病 的;(5)因 工 外 出 期 间,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6)在 上 下 征 途 中,受 到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7)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职 工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视 同 工 伤 而 不 是 认 定 为 工 伤。A: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B: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C: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D: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E: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因 战、因 公 负 伤 致 残,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的 答 案:BCE解 析: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项 规 定,职 工 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可 以 认 定 为 视 同 工 伤。视 同 工 伤 范 围第 一 种 情 形:(-)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 8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第 二 种 情 形:(-)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 害 的;第 三 种 情 形:(三)职 工 原 在 军 队 服 役,因 战、因 公 负 伤 致 残,已 取 得 革 命 伤 残 军 人 证,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的。工 伤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停 止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A:丧 失 享 受 待 遇 条 件 的 B:拒 不 接 受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C:拒 绝 治 疗 的 D:患 职 业 病 的 E:事 故 鉴 定 错 误 的 答 案:ABC解 析:工 伤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停 止 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