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难点.pdf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经济法的出现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已经出现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未形成经济法的概念,更未形成经济法体系。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 汉谟拉比法典就有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因建筑师建造房屋不坚固压死人的,还有造船匠造的船漏水而沉没的,要依法惩处,酒中掺水的,要受重罚。在我国,诗经当中记载:“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反映了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属国家所有。2.经济法的最早使用 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 orelly):在他的代表作 自然法典中,第四篇的第二部分叫“经济法或分配法”,19世纪法国另外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 米(Dezamy)的 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2 0 世纪德国学者莱特(R itte r)在 1906年创刊的 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3.经济法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上世纪初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可分为四个阶段:(1)限制垄断法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限制垄断。主要法律是美国于1890年颁布的 谢尔曼法(反托拉斯法)(2)战时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 德国在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 煤炭经济法(3)危机对策经济法 1929年的经济危机 美 国,1933年 国家产业复兴法;德 国 1933年颁布的 卡特尔条例;日本1934年颁布的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4)复兴经济法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比较快,现已成为一个经济实力很强的经济大国。这和他制定了很多的经济法有很大的关系。一般认为,到 70年代末,以 1979年日本的 六法全书为标志,经济法基本成熟,成为一个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一样具有独立研究对象的法律部门。4.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9491978年 改 革 开 放 前 的 立 法尚无经济法的概念,更为形成经济法律体系,但经济法规的内容丰富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 质。.1979年 以 后 改 革 开 放 后 的 立 法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立法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提出,理论研究深入。形成了经济法的各种学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等。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及涵义1.概念经 济 法 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涵义(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是国家调节、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2)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由许多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群体,是一个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是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确认经济主体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主 要 法 律 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2.确认市场交易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主 要 法 律 有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等3.宏观调控关系主 要 法 律 有 会计法、统计法、中央银行法、税 法 、商业银行法等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社 会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经济法的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特 征 主 体 主 要 是 指 参 与 经 济 活 动 的 组 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市场主体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管理和调控 以盈利为目的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的主体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及企业的内部机构等社会实体所组成的。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两种:(1)法定取得(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取得。3、主体的分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1 .综合经济管理机关2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3 .职能经济管理机关4 .经济监督机关5 .经国家授权的经济组织市场主体)法人1 .企业法人2 .非企业法人(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1 .法人的概念我 国 民法通则第3 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2 .法人成立的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公 民(自然人)(-)公民的概念我国公民在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公民的权利能力概念: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公民正确识别事物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为基础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 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对所拥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权:实际控制权。占有权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如借用、租赁等但所有人并不丧失所有权。使用权:利用财产的权利。收益权: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利息、租金等。处分权:指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如买卖、赠送、消耗等。(2)经营管理权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等方面的管理权利。(3)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权利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有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证、审核权、免除权、监督权等。当然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来说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4)债权 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主要因为一些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公共财产、公民个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指没有合法依据,因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得的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人就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5)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6)法人财产权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其表现形式因主体的性质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货币与有价证券智力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管理对象行 为(完成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三、经济管理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产生:特定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终止:特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法律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营 利 性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分类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公司可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1.依照股东对公司所承担责任范围的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1)无限公司。主要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主要表现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表现在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就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2.依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1)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数额,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2)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股东个人,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公司。如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3.依照管辖系统的不同,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1)总公司。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包括业务的经营、资金的调度、人事的安排等一切事务在内的总机构。2)分公司。分公司是指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实质上,它不是公司,它与总公司是同一个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机构。它与子公司不同,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已。4.依照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2)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虽受控于人,但其却为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三、公司法公司法的概念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颁布时间1993年 12月 2 9 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后 于 1999年 12月 2 5 日首次修定,于 2005年 10月 2 7 日十届人大常委 会 18次会议再次修订,于 2006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种类四部分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二)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立公司住所具有如下法律意义:1.确定登记管辖。2.确定诉讼管辖。3.确定受送达的处所。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概念分析1.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责任的指向公司即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以出资额为限2.公司的责任独立责任公司责任的主体-公司股东、经理、董事、业务员对以公司的名义做出的行为不负个人责任。责任的范围以全部资产为限(二)特征:1.责任的有限性;2.经营的封闭性;3.股东人数限制性4.设立程序的简便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这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 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西侬L 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一般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经过的程序,只有法律规定股东必须报经审批的,才要经过这 一 程 序。4.缴纳出资;股东可以用货汇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申请登记注册验资后,由公司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成立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三)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表、办理注册资本验证、申请设立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缴纳登记费用、办理开业有关事宜、公告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概念:股东即出资人,指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以外,公民、法人、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对公司承担的义务。1.股东的权利1)出席会议权或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 督 权(知情权);(4)分取红利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分得剩余财产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6)转让出资权;(7)优先购买权:(8)优先认购权(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股东的义务(1)缴纳出资;(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其它义务。(三)股东的责任1.资本填补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负有连带填补责任。2.违约责任股东未能按时全部认缴其出资或交付出资标的的,该股东要对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同时,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负连带补交其差额的责任。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法律特征: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根 据 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其职权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权;审批董事会报告权;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权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权;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权;对发行债券的决议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权;对公司章程的修 议 权:1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股东会会议(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主要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根 据 公司法规定,代 表1/1 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黄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里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I 前通知全体股东(3)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法律特征:(1)是常设机关。(2)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的业务以及日常的经营活动。(3)其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2.董事会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规模大、人数多的,可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 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3.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4.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集与决议由董迪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堇召集和主持。决议的通过方式多采用一人一票的形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公司经理公司经理或总经理,是对内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和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事务进行具体管理,并能全权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可见,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具体执行部门,更直接地参与和管理公司的 业务活动。如果公司规模很小,则可以只设经理一人,通常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四)监事会监事会又称监察人,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 2 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了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和董事一样,有期限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每3 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2.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的任职保障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及应承担义务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对股东会可以选举哪些人成为公司的董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四条做了反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处以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此外,新 公司法删除了原第58条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务员法第 5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其他人都可以被选举、委派或聘任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股东出任。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殊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最低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 0 万元。(普通的3 万);(2)实行法定资本制。在公司成立前,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投资主体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 .设立公示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 .公司章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 .股东决定须公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5 .社会审计监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 .法人资格否定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责任,转嫁债务,新 公司法第 6 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定有所不同的是,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独立性没有受到损害。六、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1 .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 .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3 .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 7 条(董事会的职权)、第 6 7 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 7条(董事会的职权)、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4.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54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前三项。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法律特征 1.责任的有限性;2.经营的公开性;3.股东人数的广泛性;4.股 份 的 等 额 性;5.公司的资合性。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时候,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成 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L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要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行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 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I 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印可以在5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蚀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亚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兀。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资方式同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依 照 公司法第 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取消了原来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一项。另取消了原来关于“监事任期”的相关规定。创立大会是在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所组成的决议机构或决策机构。相当于一个筹备委员会。创立大会要有代表股份总数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才能够举行。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两种。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资本,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一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1.发起设立的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认购股份;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3)缴 纳 股 款;发起人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组建公司机构;即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申请设立登记;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登记申请书、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证明等文件,核准后发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6)公告。2.募集设立的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购股份并交纳股款;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 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3)向社会公开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向社会募集的股份,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由锂女代收股款。认股人认股并填写认股书。认股书主要包括认购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然后由银行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付款单据,并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是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主持召开的公司创立筹备会议,相当于拟设公司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 0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 0 F I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 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的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 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 发 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O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一)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特征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特征是相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依法行使职权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也是法律规定必须设立的一个机关,具有法律强制性。1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职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2 .股东大会会议(1)种类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股东年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或提议召开。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通知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9 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组目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具备以下形式和内容: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将审议的对象;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如果某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批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提供将在会议上表决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3)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越多,其表决权越大。即并非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等,表决权是股份的表决,而不是人的表决。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股东有权查阅。(二)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为5人 至19人。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5人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至5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1.董事会的职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都应于会议召开地且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新增加)。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