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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客观题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第1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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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客观题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第1套).pdf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真题汇编1本试题来源于考生回忆,仅供参考学习,请勿用作其他用途!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 7,分数:57.00)1.某省地方性法规设定了上述行政强制手段,关于行政强制设定和立法后评估程序,其中正确的是?A.与行政处罚类似,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B.与行政许可类似,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C.与行政许可类似,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JI).与行政许可类似,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 J解析:(1)行政强制的立法起草程序和立法后评价制度仿照了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和 行政强制法通过时间较晚,建立了起草听取意见程序和立法后评价制度,所以,本题C D 选项均正确。19 9 6年通过的 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立法后评价制度。所以,A选项错误。(2)行政许可法和 行政强制法中均规定了实施机关的事后评估制度。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是强制性的规则;而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评价,并非定期评价,不是强制性的规则。B 选项表述错误,应当是可以适时评价。综上,本题答案为C D。2 .下列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领导和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JB.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与区域划分 VD.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局部动员 J解析:A 错:只能管理不能领导;C 错:省级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D 错:动员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 .某县政府及县交通局多名公务员收受哒哒专车公司经济贿赂,下列对涉案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科长甲有三个应当被记大过18 个月的处分,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 8 个月B.调研员乙受到降级两年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解除,恢复了原级别、原职务并可正常晋升工资 JC.副县长丙因为徇私枉法被判刑并罢免了职务,无需再给予处分 VD.交通局副局长丁受到了撤职的处分,为期1 2 个月 V解析:(1)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 8 个月。对于本题,单个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 8 个月,多个记大过处分合并执行,应当在一个处分期(1 8 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总和(5 4 个月)之下,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 8 个月,综合三个条件,对科长甲的处分不得超过4 8 个月。所以,A 选项正确。(2)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可见,处分解除后,行政机关不能自动恢复公务员原级别、原职。所以,B 选项错误。(3)公务员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后,只是领导职务不在,但依然还是公务员,自然还可以被处分。所以,C 选项错误。(4)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 4 个月。所以,D 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 D。4.甲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 2 毫克,同时,交通警察还在甲汽车内发现喝了还剩一半的易拉罐啤酒一听,交通警察将甲带回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 4毫克,属于醉酒驾车。经过讯问,甲坚称自己没有喝酒,交通警察又询问了坐在甲副驾驶的甲的妻子乙并制作了笔录,乙称甲当晚心情不好,开车前在酒店已经喝了两瓶啤酒,刚才在车上又喝了半听。交警次日将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刑警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交警在甲车上收集到的半听易拉罐啤酒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JB.交警对甲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VC.交警讯问中甲的辩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D.交警询问乙的证言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公安部规定)第6 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见,除了鉴定意见,言词类证据不能从行政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一般需耍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故A中属于物证的易拉罐啤酒和B中的鉴定意见都可以转化。但C和D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属于言词类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5.甲涉嫌抢劫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对涉案财物进行辨认,下列关于辨认的表述,正确的有:A.辨认在张警官一人主持下进行B.辨认时,由证人乙和丙分别进行辨认 JC.辨认时,涉案财物应当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同类物品中 JD.在C中,被辨认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7件,照片不得少于1 0张解析:公安部规定第2 5 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可见,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A错误。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B正确。公安部规定第2 5 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可见,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C正确。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D错误。6.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某省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条例规定,对未取得专车经营性许可证非法从事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 0 0 0 1 0 0 0 0元:同时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拘留5 1 0日。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VB.该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JC.该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拘留处罚D.如果是行政法规,对上述各种处罚就都可以设定 J解析:(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大部分处罚类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该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拘留处罚,但是,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在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的范围之列。所以,A 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表述正确。(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处罚法中所列明的各种处罚类型,以及该法所没有列明的其他类型的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可见,D选项行政法规“对上述各种处罚都可以设定”的说法错误,拘留是行政法规无权设定的,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D。7.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JB.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担任 JC.民族自治乡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JD.自治地方可优先确认自然资源、草原和森林的所有权 7解析:A错:应为人大和政府;B错:应为主任或副主任;C错:乡人大不是自治机关,无权制定;I)错:自然资源只 能“优先开发”。8.甲欲毒死丙,将配好的毒酒交给乙,谎称是为丙治病的药酒,让乙送给10公里外的丙喝。乙对此毫不知情,在路途中不慎摔倒,毒酒全洒一地。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JB.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犯罪预备 VD.犯罪未遂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和犯罪预备的认定。其中,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之一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即如果向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便可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A项正确。甲向乙隐瞒真相,乙不知情,而为甲送毒酒给丙,甲可以利用乙实现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项错误。教唆犯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本案中,乙并没有毒死丙的犯意,只是由于甲的欺骗才为甲送毒酒给丙。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项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乙送毒酒给10公里外的丙喝,但途中毒酒被洒,说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着手,即没有对丙的生命权益产生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毒死丙的行为并没有着手。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9.甲系聋人,故意伤害乙,在某县法院受审,甲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丙和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 JB.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休庭 JC.若甲同时拒绝了丙和丁,甲有权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自行辩护 VD.甲拒绝丙和丁后,法律援助机构再次为甲指派了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再次开庭后,甲感觉戊律师业务不精,再次当庭拒绝辩护表示要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同意 V解析: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可见,甲若当庭拒绝丙进行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才会休庭。本案中,还有辩护人丁,因此不会休庭,故 A B 错误。被告人系聋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可以在没有辩护人帮助下自行辩护,C错误。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 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B C D。1 0 .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话,便离开监室出去接电话,2 0 分钟后返回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J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解析:A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 0 分钟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B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如 A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D 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侦杳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1 1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关于该原则正确的说法是?A.行政管理活动不得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否则就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 VB.法律保留原则指的是只有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C.为了节能减排,某市政府要求全市专车公司必须使用某品牌的汽车节油器,否则,不予颁发专车许可证,这样做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 JD.某市交管局规定,为了严厉打击专车非法营运行为,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可以简化程序,这样做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 J解析:1)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行政行为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第 法 律 优 先,是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所以,A选项正确。第二,法律保留,是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 行 政 ,换言之,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B 选项是法律优先原则的表达,而非法律保留原则。所以,B选项错误。(2)行政许可法第 2 7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所以,C 选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3)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每一个程序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公权力的运行都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无权简化处罚程序。所以,D 选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1 2 .迅驰公司在甲市乙县建立了一座数据中心,后来,某县土地局发布 通告,为实现城市规划而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决定收回迅驰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迅驰公司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撤销了 通告决定。但迅驰公司认为自己要求行政补偿的诉求仍没有得以满足,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 VB.本案的被告是县土地局C.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JD.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解析:(1)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有三种情况:“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复议机关撤销了被诉的 通告决定,属于复议改变。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只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处理结果的改变表现形式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既然本案例属于复议改变,那么被告就应当是复议机关县政府。所以,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2)依 据 行政诉讼法第 1 5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中院管辖。所以,C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1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VB.实行诉讼终结制度,坚持诉访分离,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C.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裁判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以及调解结案的除外 JD.某案件社会关注高、争议较大,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司法机关没有做回应 7解析:C项:调解结案一般不公布,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除外1 4.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A.侮辱罪致人死亡 VB.虐待罪致人死亡C.遗弃罪致人死亡 V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 J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A项不属于。我 国 刑法第 2 46条 第 1 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B 项属于。我 国 刑法第 2 60 条 第 1、2 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C项不属于。我 国 刑法第 2 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项不属于。我 国 刑法第 2 7 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1 5.我国法院上下级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监督下级法院工作?A.上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纠正下级法院的一审裁判 7B.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统一下级法院法律适用标准 VC.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业务指导D.高级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监督中级法院的死刑裁判 V解析:在我国,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表现在以下方面:(1)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是否合法,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法令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5)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但是,上级法院不可以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指示,下级法院也不能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应当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故而,C项错误。1 6 .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侧身躺在床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V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V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J解析:A、B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C,D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种不法侵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本案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1 7.甲涉嫌抢劫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对涉案财物进行辨认,下列关于辨认的表述,正确的有:A.辨认在张警官一人主持下进行B.辨认时,由证人乙和丙分别进行辨认 JC.辨认时,涉案财物应当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同类物品中 VD.在 C中,被辨认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7 件,照片不得少于1 0 张解析:公安部规定第 2 5 0 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可见,主持辨认的侦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A错误。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B正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可见,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C正确。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D错误。18.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故意杀死乙,乙的哥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C.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乙对甲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乙的刑讯行为随后被某县检察院发现并追究乙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甲可就因乙刑讯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乙刑讯逼供案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JD.丙因故意伤害丁被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丙与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到审判阶段,丁又向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法 V解析:高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A正确。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见,B错误,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补偿。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可见,C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情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C错误。高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行、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错误,还需全部履行。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19.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话,便离开监室出去接电话,20分钟后返向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J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J解析:A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0分钟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B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如A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D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题答案:AD。20.张某因伙同他人共同杀人而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请问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对张某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 VB.张某称自己系自首,对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张某应当承担一定证明责任 VC.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杀人时的一段视听资料,法院对该视听资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JD.对张某的定罪证据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量刑证据则可以稍宽松一点 V解析: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证明标准不需要排除一切怀疑,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A错误。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见,一般来说,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仅由检察院承担。B错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的查明行为,不承担证明责任,C错误。刑诉法第53条第I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被告人有罪”是定罪,“处以刑罚”是量刑,可见,我国定罪、量刑是同一个证明标准。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21.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V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V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V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22.张某因伙同他人共同杀人而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请问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对张某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 VB.张某称自己系自首,对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张某应当承担一定证明责任 JC.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杀人时的一段视听资料,法院对该视听资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VD.对张某的定罪证据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量刑证据则可以稍宽松一点 V解析: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证明标准不需要排除一切怀疑,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A错误。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见,般来说,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仅由检察院承担。B错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的查明行为,不承担证明责任,C错误。刑诉法第53条 第1款规定:“对一 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认定被告人有罪”是定罪,“处以刑罚”是量刑,可见,我国定罪、量刑是同一个证明标准。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23.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故意杀死乙,乙的哥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JC.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乙对甲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乙的刑讯行为随后被某县检察院发现并追究乙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甲可就因乙刑讯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乙刑讯逼供案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JD.丙因故意伤害丁被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丙与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到审判阶段,丁又向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法 V解析:高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A正确。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见,B错误,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补偿。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可见,C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情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C错误。高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错误,还需全部履行。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24.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V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V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V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 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 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 C D。2 5.甲教唆乙:“丙挺嚣张的,你教训教训他,我给你1 万元,但条件是最多只能造成轻微伤。”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乙早想重伤害丙。第二天,乙将丙打成重伤,然后找甲索要1 万元,声称将丙打成轻微伤。甲不知情便予以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C.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VD.乙构成诈骗罪 J解析:A、B项,甲无罪。乙已经有重伤害的故意,甲教唆其实施轻微伤害的行为没有起到教唆效果,也没有帮助作用,虽然给钱,但却限制在轻微伤害范围内。由于我国 刑法第 2 34 条 第 1 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伤害是指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甲并没有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不属于教唆犯,甲无罪。故 A、B 项错误。C、D项,乙表面答应甲轻微伤害丙,事实上却以重伤害的故意将丙打成重伤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乙事后向甲谎称将丙打成轻微伤,使甲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 1 万元给乙,致使甲遭受财产损失的,根据我国 刑法第 2 6 6 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应当两罪并罚。故 C、D项正确。本题答案:C D。2 6.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 0 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 VC.强奸罪中止 JI).强奸罪未遂解析:A项错误,B 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 项错误。如 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 奸 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 C。2 7.甲教唆乙:“丙挺嚣张的,你教训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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