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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制史表格提纲(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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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制史表格提纲(共1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篆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产生时间公元前3000左右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创造象形文字乌尔纳姆法典时间乌尔第三王朝 公元前22世纪末内容序言与条文29条;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刑罚性质迄今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意义标志着古东方进入了成文化阶段汉穆拉比法典时间公元前18世纪 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两个等级);3婚姻,家庭,继承法;4债权法;5刑法;6诉讼制度产生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2调整新经济关系;3缓和社会矛盾;4稳定社会秩序性质(影响)1楔形文字法的代表和最高成就;2对以后的楔形文字法和希伯来法,埃及法,古希腊法的影响意义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及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目的维护君主制度;适应私有经济发展;表现原始社会习俗印度法古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产生时间公元前1000公元前600;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公元前6世纪,佛教产生;6世纪后,新婆罗门教或者叫印度教渊源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3法典;4佛教经典(总称“三藏”,“五戒”);5国王昭令基本内容1种姓制度:核心内容 婆罗门:祭司;刹帝利:武士;吠舍:平民;首陀罗:奴隶2所有权: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私人财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3债法:契约关系简单(买卖,寄存,借贷,劳务);注意到了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严格规定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种姓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直接挂钩5刑法:只有具体行为的罗列,缺乏抽象概念;不同种姓同罪异罚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历史地位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2印度法系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古希腊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2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3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4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古希腊发的历史地位古希腊关于发的概念和方法,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宪法”),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至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民主制度的摇篮”或“故乡”雅典法德拉古法三项改革1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既只有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2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论以血写就的德拉古法梭伦改革原因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矛盾内容1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2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并按登记高低确定政治权利,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3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4确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5废除了德拉古法,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评价1经济方面的立法改革实际上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措施2政治方面的立法改革其中心是以财产的多寡作为区分公民等级的标准3政制方面的立法为希腊的城邦改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4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方面的立法都有革新影响奠定了雅典法的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克里斯提尼改革内容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2创设了五百人议事会,取代了四百人议事会3确立了“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影响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伯里克利改革内容1官职向所有登记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3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制影响雅典的民主制发展到了顶峰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2官制实行义务制和“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直接民主制的社会经济原因1内部阶层势力较为均衡2平民斗争3领土狭小,相互熟悉,政务简单本质雅典的民主政治主要是努力主阶级内部的民主罗马法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王政时期BC8B.C6,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逐渐变成习惯法。共和国前期原因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展开。由贵族垄断的立法和司法权,随意解释习惯法的局面再也维持不下去了。性质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内容1 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过程,巩固了自由民与努力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2 维护私有财产;3 特别详细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影响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的规范。特点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发展BC367,设置内事最高裁判官,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公示,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最终形成了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的“最高裁判官法”。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间的纠纷主要来源1 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2 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3 地中海商人通过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AD212安敦尼努敕令皇帝卡拉卡颁布,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全国全体自由民(包括外邦人)后,万民法与市民发逐渐接近帝国前期随着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来源种类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时间AD3A.D.6中叶原因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伴随奴隶制经济危机而来的政治危机,奴隶和隶农的起义不断,罗马统治者进一步加强集权化和军事化。君士坦丁在君士坦丁堡立新的首都,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个。西为日耳曼人大举入侵而推翻。鉴于奴隶主政权危机四起,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的局面,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为此,进行编纂工作。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1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2裁判官的“告示”:一般(永续)告示;临时告示;传袭告示;新告示原因:罗马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尤其涉外关系频繁4 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罗马发系的分类1 公法和私法(罗马发首创)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私法:所有权,债权,家庭,继承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4 市民法和长官法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基本内容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人格减等(人格变更)人格小减:丧失家长权;人格中减:丧失罗马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人格大减: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者。法人两个要件:社团法人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 财团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同时,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婚姻有夫权婚姻婚后妇女没有才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无夫权婚姻1 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2 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3 缔结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4 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以归妻自己所有;5 夫妻双方可以意思表示一致而接触婚约,也可以对方有过错为单方提出离婚;6 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物法物和物权法物指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所有权(核心:自物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他物权)继承法“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有限继承”原则允许继承人对死者的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罗马法将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一种制度共和国末期两种法定继承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裁判官法的法定继承(以血亲为基础)债权法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特征1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2债的标的是给付;3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种类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消灭时效:当事人死亡,标的物灭失诉讼法1 法定诉讼;2 程式诉讼;3 特别诉讼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1 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2 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方也有巨大影响;3 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时间公元5世纪9世纪日耳曼法的发展起源1 各部落的习俗转化为各国的法律,日耳曼法的来源;2 罗马法,教会法对日耳曼法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蛮族法典原因1 民族大迁徙及社会大变动,产生大量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2 面对纷乱的局面,需要强化统治;3 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内容尤列克法典:最早的,西哥特王国,“5世纪最好的立法杰作”;撒利克法典:最著名,法兰克王国;里普利安法典同;耿多巴德法典:勃艮第王国;伦巴德法典:伦巴德;埃塞伯特法典:肯特王国;伊尼法典,阿尔弗烈德法典:威塞克斯王国。共性1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2 诸法合体并主要集中在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方面,不具抽象和弹性的规定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内容西哥特罗马法又称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狄奥多西法典;法学阶梯(盖尤斯);判例集(保罗)作用两种法律并存,没有主次之分;当罗马人与日耳曼人起纠纷时,以日耳曼法为准。王室法令原因1 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权力的日益增大,发布的命令开始增多;2 居民杂居程度提高后,造成了法律的混乱;3 帝国为加强统治,希望法律能统一。结果由于自然经济占有统治地位,帝国各地区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加上封建制已经发展起来,统一法律的努力未获成功。特点1 不因人而异,凡同一地区的,同样适用;2 王室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凡与王室法相冲突的,适用王室法。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王国的权利体制1 王位的正常传承采取一种选举与世袭相混合的制度,主要考虑军事才能。国王的权威受到限制,它既受到教会,也受到领主的限制;2 中央机构:王宫同时作为君主的居住地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国王的随从组成国王中央的主要官员;3 地方机构:日耳曼王国的内部区划名称不一,但这些地方均有地方长官和地方集会,分别行使对于本地区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各种只能都混合在一起进行管理。财产制度土地所有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度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公社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土地就成为整个公社的财产。大土地所有制土地被当作战利品,由国王恩赐给贵族,亲兵,教会等,可以自由处置,继承。受恩者的权力逐渐扩大,并通过“委身”方式大量吞并土地,“特恩权”制约。采邑制改无条件封赏为有条件封赏,要为国王服兵役,另有服从国王的命令,交纳税收等。只能终身,不得世袭。份地份地以抽签的方式分配,得地者服某种兵役,得世世代代领有它们,不需要叫乃其他赋税其他财产除土地外,其他财产都是动产;行使追及权有两种效力。债权制度债权制度极为简陋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婚姻家庭制度1 一夫一妻制,国王和贵族可一夫多妻。方式通常是买卖婚姻,也可通过抢夺成婚;2 男性拥有家长权,丈夫拥有夫权。有保护妻子之责任,有惩戒妻子之权力;3 财产共同所有制。妇女可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丈夫支付的身价;嫁妆;晨礼;继承娘家所得的财产;儿子可拥有自己的财产。继承制度1 不动产: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由公社收回;6世纪后半期以后,其他亲属,包括女儿也可继承;2 动产:亲属都可以继承。死者的武器只能由儿子继承,嫁妆只能由女儿继承;3 方式: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刑事制度杀人,人身伤害,盗窃司法制度法院组织1 普通地方法院:百户法院和郡法院;2 王室法院:巡按使巡回法院。由国王,宫相,或者其他国王任命的官员主持的法院。诉讼制度1. 出身低贱者不能控告贵族或其他地位高于自己的人;2. 传唤被告可由起诉者进行,但他需要由证人陪伴,有时还需要带着法官签署的信件;3. 普通法院中,审理者都处于小队消极的地位;4. 证据种类较多:发誓,神明裁决;司法决斗。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特点1. 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2. 注重形式;3. 以团体为本位;4.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历史地位1. 与罗马法,教会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2.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3. 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和文化;4. 日耳曼法还为它后世的法律文化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教会法教会法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实际法律为主。教会法的发展1. 从教会起源到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公元4世纪12世纪)2. 从格兰西到特兰托会议和教会法大全的审定及正式颁布;(公元12世纪16世纪)3. 从特兰托会议到教会法典;(公元16世纪1917年);4. 从1917年到1983年教会法典颁布及其以后的时期。教会法的渊源1. 圣经:旧约(律法书)和新约(耶稣基督),“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视为“基本法”;2.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尼西亚信经;(我信独一上帝,我信独一主耶稣基督,我信圣灵,我信独一种圣大公使徒的教会;我认使罪得赦的独一洗礼;我望死人复活;并来世生命。 3. 教皇教令集:罗马教廷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教会法的主要内容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 享有获得神品及领取教会恩俸之权,以及按等级规定享有该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征收什一税的管辖权; 2. 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礼节的权利,凡侮辱或侵犯这些权利,便以亵渎罪论处,给予严厉惩罚; 3. 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4. 享有世俗兵役豁免权。基本义务:1. 宣讲教义和忠实履行教职的义务; 2. 凡教士都有自省,忏悔的义务; 3.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有坚守独身,恪守贞操的义务。财产制度1. 通过赠与,税收以及从事农业,制造业和商业活动获得财富;2. 规定“弃绝罚”制度,对任何侵犯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者予以惩罚。契约制度1. 凡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严格履行;2. 教会获得了世俗经济契约案件的管辖,规定只要双方在协议中写入了“信义保证”的条款,信用抵押就产生了对神和教会的义务。婚姻与继承制度婚姻:1. 婚姻的概念; 2. 婚姻的成立: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得结婚; 3. 与宗教信仰不同的人结婚,一般无效; 4. 婚姻解除:一方成为神职人员;教皇解除;皈依基督教可以与异教徒的对方离婚。继承: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犯罪和刑罚制度基督教之爱的最终关怀是以纠正为手段来拯救。只在反复告诫而无效时,教会可以诉诸刑罚。目的是纠正,不是毁灭。司法制度主教法庭是第一审级法院,“教会裁判官” ;大主教法庭是第二审级法院;教会诉讼成素是书面的,证据需要宣誓;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加以代表;发明了二元程序体系。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基本特征1. 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2. 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3. 教会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影响1. 近代三大法律之一;2. 确立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宪法;3. 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私法;4. 定罪量刑,一律平等刑法;5. 纠问诉讼,二元程序体系诉讼程序。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商法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城市形成过程中开始了城市法的最初形成和制定原因:1.获得自治的城市,开始确立起城市的自治地位,管理机关,市民的人身地位,劳动方式,经济关系也都新的特点;(911世纪:产生时期;意大利最早,法律汇编) 2.城市的繁荣发展;(11世纪末15世纪:繁荣时期;城市法典,城市同盟法) 3.城市的自治权丧失过程中城市法与其他法律融合发展。(15世纪以后:衰落时期;专制制度形成,自治地位丧失)城市发的主要渊源1.特许状:一般由国王或城市原本所辖的封建主颁布,主要内容是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和工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和义务;2.城市立法: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权力机关为适应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颁布的法令,条例等;3.行会章程:发展商业和手工业的需要促使同行的人组成称为行会,并且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章程和制度;4.城市习惯和判例:许多城市法汇编实际上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城市法的基本内容1.城市机关:市议会,城市法院,市长,市民大会;2.与民事法律有关的内容:a市民身份,自由和权利;b土地的自由处分;c从事商业贸易的权利和税收权。3.行会制度:功能:处理行会的商业事务;处理内部事务 目的:慈善和商业4.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绞刑,斩首,宫刑,肢解(除判国谋反的均用此法);神明裁决,决斗,宣誓。特点:严厉城市法的历史地位1.城市法对近代国家形态产生了影响,使国家有可能产生议会;2.城市法对近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3.城市法对近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公证制度,公债,保险,公司。商法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随着商业的复兴,发展和自治城市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商法的发展特点:习惯性,简易性,平等性,国际性。海商法的发展:随着海上贸易活动的频繁开展,为了协调海上贸易关系,保障彼此的利益,商船主之间,城市港口之间就必须遵守为处理纠纷而产生的彼此共同认可的传统习惯和原则。商法的主要渊源1.商事和海事习惯;2.海商法典: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内隆法典,维斯比海商法典,汉萨海上规则3.其他渊源:行会章程;解决纠纷的条约;城市同盟颁布的条例。商法的主要内容1.内陆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则:商人;集市营业规范;流通汇票;新型商业联合体;审判制度。2.海上商业活动的特色法则:船舶规则;船上管理;船货装载;港口章程;共同还损制度;船难保护制度。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音译“沙里阿”。它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臣民的法典。当然,在政教合一的整体中,伊斯兰法无疑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伊斯兰法的发展产生公元7世纪初形成时期7世纪9世纪中叶。为抵御外侮,改善自己的处境,阿拉伯各阶层从不同的利益出发,都要求尽快实现民族的统一。在穆汗默德创立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的过程中,伊斯兰法诞生了。全盛时期8世纪10世纪中叶。“圣训”地位日益重要,并开始汇编和整理;早期法学派最终形成四大教法学派(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公议”,“类比”成为伊斯兰教法的重要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对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司法机构不断得到完善。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又称“塔格利德”时期。限制了法学家全面创制法律,激起法学家捍卫正统信仰和教法的强烈愿望。近现代伊斯兰法的发展改革的基本状况(法律改革)1.大规模引入西方法律;2.按照法国民法典的形式对传统沙里阿进行整理和汇编,指定了奥斯曼民法典(即麦吉拉);3.建立了欧式的世俗法院。改革后果在刑法,诉讼法以及与经济发展密切相连的民商法领域,基本世俗化;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受宗教道德规范严格控制的,婚姻,家庭等,保留较多的传统法律形式和内容。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1.古兰经(基本/第一渊源):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2.圣训: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原论,行为和生活习惯;3.教法学:原意为“理解”,“参悟”,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4.其他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五功1.念功:口译“除安拉以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是先知。”2.拜功:既作礼拜;3.斋功:既斋戒;4.朝功:到麦加克尔伯神庙(天房)朝圣;5.课功:法定施舍。圣战;禁食自死物,血液和猪肉。财产制度(土地)1.圣地:麦加及其相临近地区;2.被征服地区土地;3.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伊克特”占有形式,以服兵役为条件;4.以“瓦克夫”形式出现的土地,即以奉献真主之名献的土地。债权出现致人损害所生之债的区别;不得违背约定;“禁止放贷取利”;禁止重复买卖;后果: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私有制社会里也很难真正实现。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结婚聘礼是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允许一夫多妻。禁婚血亲;乳母近亲;姻亲;一方行为放荡;宗教信仰不同。离婚夫不能供养妻;不与妻共同生活;妻行为放荡。妇女地位从属地位。继承继承限制死者财产,不包括债务;妇女也可,密友也可。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也兼管审判;宣誓重要。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伊斯兰法的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1.世界著名五大法系之一,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2.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英国法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诺曼征服前的法律概况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私有制出现了,氏族制逐渐解体。原有的氏族习惯逐渐演变为法律。对于习惯法的编纂:埃塞伯特法典肯特王国;伊尼法典撒克逊王国;梅西尼亚王国的法典;阿尔弗烈德法典阿尔弗烈德统治时期。法典多以本民族的文字指定,没有采用拉丁文。地方习惯法占据统治地位,缺乏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基本原因是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诺曼征服1066年,威廉公爵侵入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横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普通法概念封建的中央司法权同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结合的产物,是英国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宣布昂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的同时,也把在诺曼底统治时期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去。1 没收贵族土地,宣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2 不仅要求直属的附庸宣誓效忠,要求臣下的附庸也效忠于自己,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3 在全国实行广泛的土地调查,并编成土地调查清册:“末日审判书”,无法逃避任何赋税。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一. 威廉宣布保留郡法院,百户法院和教会法院,尊重其审判权的同时,要求这些机构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将它们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有效得防止其扩大权力。1 “御前会议”:国王的咨询机关,行使着立法,行政,司法职能;2 司法职能的分离: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院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二. 亨利二世统治时,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1 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一种定期的和永久性的制度;2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3 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由一个12名当地骑士组成的陪审团确定哪一方对争讼土地更享有所有权,从而发出权利保护令状,使其拥有合法资格。衡平法概念大法官法院(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制度而创制的一套法律规范体系。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中央集权制,政局相对稳定,英国的房间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不断涌现,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普通法自身的缺陷1 保护范围有限。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有令状确定的;2 内容僵化,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3 救济方法有限衡平法的发展过程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判权。国王总是亲自审理普通法无法保护的案件,后交于首席大臣大法官“国王良心的看护者”,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实行陪审,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15世纪,大法官及其助手们形成了衡平法院,即大法官法院。制定法的发展概念制定法是英国法的第三渊源。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大宪章制定渊源诺曼征服后,王权加强,国王立法的数量也日益增加。13世纪后,诸侯对农民同志地位的巩固,包拖王权的要求也日渐强烈。1215.6,诸侯战胜国王,国王签定大宪章。内容1 限制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2 国王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征得他们的同意;3 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作用一定意义上有效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成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国会发展过程内容1 1265年,以西门德孟福尔为首的大贵族战胜了国王,召开了由僧侣贵族参加的“大会议”,首次正式允许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英国国会的雏形;2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为筹军费召开国会,与1265年的“大会议”一模一样。被称为“模范国会”;3 1297年,国会获得批准赋税的权力;4 14世纪,国会获颁布法律的权力,并成为审理王国政治案件的最高法庭;5 1343年,分上下两院;6 1414年,法案由下院向国王提出,上院同意后方可指定法律,国王有否决权。本质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只是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以资产阶级妥协,君主立宪的确立而告终。内容1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国王的实际权力已经丧失,国会成为最高立法机关;2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王国的最高行政首脑;3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19世纪的法律改革背景1 经历了工业革命的英国经济发展迅速,工商业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城市人口激增;2 选举制度陈旧,无视广大工人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3 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程序规则复杂,与快速解决纠纷的社会需求产生了激烈的矛盾;4 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大力提倡通过全面的法典化来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内容1 选举制改革,增加了城市资产阶级代表的名额,以秘密投票取代了公开投票,妇女的选举权仍未确认;2 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3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体系中现代英国法的发展背景1 一战后,“日不落帝国”成为历史,许多殖民地纷纷宣告独立;2 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工人运动风起云涌,民主思潮广泛传播。内容1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 完善选举制,有条件得确认了妇女的权利;3 社会立法活动加强;4 欧洲联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基本原则遵循先例要点:1 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 2 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 3 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4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 5 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诉讼程序的奴隶)这是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若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与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王室特权令;原始令状(开始诉讼令)衡平法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1 信托(受益):是衡平法对英国法的最大贡献之一;2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3 部分履行:强制履行义务;4 衡平租赁:强制执行不符合条件的租赁契约;5 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某些情况下,不得违背诺言;6 禁令:衡平法最重要的救济方法之一。义务性(强制为),禁止性(不允许为),预防性(禁止做打算)和中间性禁令(全面审判前,维护某种状况)。7 特别履行:强制履行一项契约的命令。8 纠正:书面文件未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时,在特定情况下予以纠正;9 撤消:当事人是受害人,契约得被撤消;10返还:责令当事人归还因欺诈所获的金钱。诉讼程序程序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有伸缩性)不以令状为起点,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审理不采用陪审制;无需特定的法律用语;大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严格遵循先例)。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1 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2 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得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涉普通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制定法立法主体分类1 欧洲联盟法:渊源包括制定法机构法和试题法(成员国签定的有关欧洲联盟根本问题的条约和欧洲联盟立法季候指定的各种法规)和判例法(欧洲法院就涉及欧盟的问题所作的判决);2 国会立法:英国近现代最主要,最重要的制定法。根据“议会主权”原则,国会立法是“基本立法”。3 委托立法(附属立法):国会委托立法权。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区别:形式上,来源和缔造者比较:制定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不如判例法;效力上高于判例法;对于社会改革和和法律改革看,制定法起的作用更大。联系: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内容需要补充,解释也要借助于相应判决的制定。其他渊源1 习惯:重要性远不如前面三项渊源;2 学说:权威性典籍主要法律部门宪法渊源宪法行文件确立君主立宪制度的主要宪法性文件: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宪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832年选举改革法;1911和1944年国会法;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1936年退位法;1937、1943、1953摄政法;1928年国民参政法;1948年、1969年人民代表法宪法惯例未经制定法明文规定,却又被国家许可而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判例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基本原则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最高权力于生俱来;2 分权原则: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英王象征性权力的存在也构成了对国会和内阁的制约;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正式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3 责任内阁制: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4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点1 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2 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3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财产法财产的分类1 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这种诉讼要求收回试题的,特定的物;2 动产:来自对人诉讼,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3有形财产:直接占有的动产和土地;4 无形财产:能够带来财产利益的法定权利。1925年财产法地产制概念是对土地财产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可以同时有几个地产权形式1 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2 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完全拥有的地产权和租借的地产权信托制受益制受益制(用益权制)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拥有一项土地财产。(消极和积极受益制)信托制信托制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拥有一项财产。区别1 目的不同2 财产的管理意志不同3 标的范围不同4 受托人范围不同契约法概念规定定理契约的一个为取得价款而将所有物以商品的形式转让于或同意转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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