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生命伦理学视野下羞耻感对自我的伤害及其出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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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生命伦理学视野下羞耻感对自我的伤害及其出路.pdf
书书书中国医学伦理学 年月 第 卷第期 专论生命伦理学视野下羞耻感对自我的伤害及其出路 摘要 心理学研究证实,羞耻感对自我的消极影响常常给人造成心理困扰,羞耻并不必然具有伦理价值。羞耻感严重的人会对其自身予以否定性评价与整体否定,伴随着巨大痛苦的羞耻感会对人的自我造成极大伤害。羞耻感要实现升华,必须对其自我的认知图式与评价方式进行伦理取向的转变,从“改造自我和达到完美”的取向转到“关爱自我和接纳不完美自我”的立场。挖掘羞耻感的正面价值,必须让个体避免伤害自我,进而关爱自我。“不伤害生命原则”与“不否定人的伦理主体地位”是羞耻感具有伦理价值的底线。关键词 心理疾病;生命伦理学;羞耻感;不伤害;道德主体;自我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羞耻感被视为伦理道德的基本元素,羞耻教育更是长期以来重要的道德教育内容。“耻感是中国伦理道德的重要范畴,是道德体系的原素和原色,几乎具有与伦理道德文化生命同在的意义”。孟子对“羞恶之心”的看法可谓中国人自古以来最典型的羞耻观,“羞恶之心,人所固有”,它是“义之端”“无羞恶之心,非人也”。这种观点是儒家乃至后世几千年来中国传统伦理对羞耻感的基本态度和主流认知,类似的论述数不胜数。然而,如今这种“羞耻观”和“羞耻之教”受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心理学中羞耻研究的巨大挑战,心理学对羞耻感的病理学判定不光令羞耻感可能失去神圣的道德色彩,心理治疗还把羞耻感定性为引起人们心理疾病、令人感到厌恶的病原体。这类研究成果让主张强化人的羞耻感以及进行羞耻教育的人始料未及。同时,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视域中的羞耻观迄今为止受到的最大挑战;这也是迄今为止继续相信羞耻感具有伦理价值的人们必须要面对和回应的问题:羞耻感的道德性似乎不再是自明的,而是需要进行伦理学说明的。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对羞耻感的病网址与投稿:理学认知,尤其是对“羞耻感伤害自我”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回应。病理性羞耻感与自我评价人类发现羞耻现象虽然已有久远的历史,但是 认为“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才有心理学家对其开展深入的研究,即历史上人们对羞耻研究不够,羞耻仍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那么什么是羞耻?羞耻不只是一种感觉,它综合了一系列的生理反应(比如低头看地面或者脸红)、可预测的行为(比如对别人隐瞒或者退避)、不舒服的想法(比如 我的人生是一场失败)以及精神绝望等。我们对羞耻的定义是:它是一种令人痛苦的信念,感到羞耻的人相信,自己身为人类,存在着一些根本的缺陷”。关于羞耻感的定义,闫春梅对国内外代表性的羞耻感定义进行了梳理,其定义有 种之多。其中,这些关于羞耻感的定义无一例外地认为:羞耻感是一种指向自我的负性情绪和痛苦的心理体验。在这些代表性的观点中:认为“羞耻是一系列难以认知的活动的结果,是个体运用了内化的标准、规则、目标情景和总体自我进行评估时产生的消极感受”。钱铭怡认为“羞耻是一种社会化的高级情感,是个体把消极的行为结果归因于自身能力不足时,而产生的指向整个自我的痛苦体验,对退缩和抑制行为有增强作用”。在自我意识情绪的构架下,对羞耻的经典定义是“将其视为一种自我指向的痛苦、难堪、耻辱的负性情感体验,在这种体验中,个体的自我成了被审视和给予负性评价的中心”。总之,在这些心理学家看来:羞耻感发生时伴随着一系列常见的、共同的生理反应(比如脸红、低头等);它是一种令人痛苦的情绪和心理体验;这种针对自我的情绪倾向于负性评价,甚至否定自我。也就是说,羞耻感的主要问题是:它激发了当事人对其自我的负性评价与痛苦体验。简言之,羞耻感对个体的伤害主要是对其自我的负性评价、整体性否定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心灵痛苦。处在羞耻感中的当事人对于自我的整体性否定或者负性评价,这涉及羞耻感的认知模式问题。由于处在羞耻状态中的人对自己予以整体否定或负面评价,此时,当事人常常有情绪体验的主客融合态势,换句话说,处于羞耻情绪中的个体根本分不清楚客观事实与情绪状态之间的区别。羞耻状态中的人被紧紧地束缚在令人沮丧的情绪上,伴随着深深的自责与自我攻击,因而个体经常难以清晰地思考与行动,羞耻感通过个体的情绪、情感紊乱而打击个体。“羞耻是一种遍及全身的痛苦感觉,令人羞耻的经历常常带来确定的和强烈的生理反应、不舒服的想法、麻烦的行为,以及精神上的折磨”。羞耻感除了情绪上对自我产生巨大影响,羞耻感还会产生偏执的自我认知,即对自我的负性评价或整体性否定。心理学家 认为“羞耻情绪的产生需要具备三种以自我为核心的认知能力:首先是对指导行为的标准、规则和目标的认知,这些与个体身处的文化背景及团体有密切关系;其次是个体能依照这些规则对自己的行为、想法和感觉进行自我评价,这个认知评价过程被认为对产生羞耻情绪极为重要;最后是自我归因的能力,即个体能够知觉到是自己造成了某种行为的后果,且在产生羞耻情绪时,这种自我归因往往是整体性的”。个体产生羞耻感在认知上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标准、规则或目标;二是否遵守了标准、规则或目标的自我评价;三是行为后果和自我归因。这三个要素都是围绕“自我”展开的:一是自我的评价标准;二是自我是否遵守了评价标准;三是自我评价。羞耻感发生时,个体常常在认知上直接归责:由于自我的失败或者无能而导致了某种后果。即便事情可能不是当事人造成的,或者某种结果并不需要归责,但是羞耻中的个体在认知上则直接产生诸如“我有缺点、我不能胜任、我没人要、我软弱、我坏、我一文不值”等念头。这种认知上的否定对自我来说是个毁灭性打击,而陷入羞耻中的人,其行为响应方式包括“麻痹、精力衰退、逃避现实、回避、完美主义、苛责他人、暴怒”等。对于个体来说,羞耻感的病理功能对自我的伤害可谓从情绪体验到认知方式、再到行为习惯等都对当事人有极大负性影响。羞耻感中的自我伤害及其形式主义伦理学影响自我评价标准、自我是否遵守了标准、自我评价,在羞耻感的认知图式中,自我始终是一个需要被审视和被评判的对象。这种认知图式,换成熟悉的康德式话语即:先自我立法,然后自我遵守法则,最后自我评价,看是否达到了相应标准。马克思舍勒在区分形式主义伦理学与质料主义伦理学时,他对康德的反驳就是对康德的伦理学进行形式主义界定开始的。形式主义伦理学试图抽掉人类情绪等中国医学伦理学 年月 第 卷第期 被认为会影响伦理原则纯洁性的东西,从而只留下形式性的法则(道德法则)作为道德评判之依据,并且以此作为标准来衡量一个人的动机与行为是否道德。在形式主义者看来,可以普遍推广而不会导致自相矛盾和不良后果的就可以成为普遍法则,即道德评价标准。而道德标准一旦确立,主体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用理性法则去衡量和规范个体的感性欲望或意志。形式主义所确立的法则是属于理性领域的东西,它永远独立和高于感性世界。简言之,感性世界中的人遵守道德法则,永远只能跟随道德法则龉 龃 前 行,并 且 由 于 人 的 脆 弱 性 和 动 机 不纯,人始终无法跟道德法则要求的完全一致,其间的鸿沟会一直存在。所以无法摆脱感性形式的人类,相对理性世界及其道德法则构成的自由领地、超验王国,始终是有遗憾和有缺陷的存在物。形式主义伦理学如果承认以上观点,那么,它对人类羞耻情绪的形成就有着必然的影响。首先,理性世界所要求的标准与法则对于依赖感性世界生存的人来说,它永远是个无法完全企及的目标。因此,人类相对它来说就永远是有缺陷的、不足的。心理学研究证实:羞耻当中的人时常体会到诸如“我有瑕疵、我很蹩脚、我是个错误、我出了纰漏”等自我否定和怀疑的情绪。因此,相对理性确立起来的标准与理想世界,人类永远都是不足的、有缺陷的。在评价标准上,一旦人们认同和确立起严格的形式主义伦理原则,那么就意味着自我开始踏上了追求完美的“不归路”。对于一些羞耻感严重的人来说,当他们追求完美和崇尚理想自我的目标无法达到时,这正是他们羞耻感产生的主要原因,研究发现:“个体没有达到理想自我时会产生羞耻,甚至没有达到自己重视的人或崇尚的人对自己的期望时也会产生羞耻感”;其次,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人来说,要一直严格遵守道德法则,往往存在较大困难,现实中各种诱使人们违背道德原则的因素一直存在。无论是人需要不断谋求维系个体生存必要的物品,还是人的自由意志可能违反道德法则,或者随波逐流,或刻意回避道德原则等,这都可能使得人们难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境下都不违反道德法则或者不犯错误。举例来说,比如“不说谎”原则,我们承认它是一个道德法则,但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境下都不说谎,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或许太难了,甚至有点难以想象。然而一旦说了谎,心中的“不说谎”原则就会出场,良知就会现身,通知人们进行自我谴责。这时,由于没有遵守道德标准而感到羞耻就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最后,自我评价越严苛、越趋向理性,人或许就越容易产生强烈的羞耻感。由于主体已经在道德法庭上对自我进行了审判,并且法理明确(已然违背的法则与标准非常清楚),事实清楚(事情确系当事人所为或误以为是自己所为),最后一步就是进行“判刑”了:第一,对自我进行负面评价和定性;第二,谴责和否定自我,甚至惩罚自我。在形式主义伦理学的程式之下,道德评价过程跟心理学家研究显示的人们对羞耻感的评价模式大体一致。二者的区别在于:羞耻感在形式主义伦理学家心目中是没有地位的,因为羞耻感只是情绪或情感,人类的这种经验性体验不足为训;而心理学家却把羞耻感看成人类非常重要的情绪。而且,形式主义伦理学家还忽视了一个问题:形式主义的道德评价模式必定对主体的存在产生自我否定之倾向,即羞耻者对自我的负面评价几乎是难以避免的。这样一来,形式主义苦心孤诣要确立起来的道德主体、自由意志似乎只能高悬在理性领域而无法下降至感性主体,这尤其给依赖于感性存在的个体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压倒性的精神困扰。当个体站在道德主体立场对感性世界中的人进行评判时,这种居高照临下的俯视和批评其实跟“上帝”视角并没有太大差异。自我的修复与伦理学视角的转换羞耻感对当事人的伤害主要是对当事人自我的否定与负性评价导致,这种伤害轻的让羞耻的人感到非常痛苦、患上抑郁症等,重的甚至严重到怀疑自我的生命价值而走向自残、自杀,“精神病医生海伦布洛克路易斯和其他人将羞耻感和抑郁症联系起来具有羞耻倾向的人一旦变得抑郁,会攻击他们自己的个性和品质。他们也把有问题的事情归咎到自己身上,并坚持认为,问题就出在他们有缺陷的个性上。他们可能觉得自己没有理由活在这个世上,原因是他们不好。这种挥之不去的羞耻感也许驱使他们考虑自杀,这是对自己一无是处的感觉的终极回应”。羞耻感严重的情形对于感到羞耻的人确实是件非常艰难的事情,羞耻感强烈的人待人接物的方式也具有典型的负性特点,网址与投稿:的 羞 耻 情 绪“罗 盘”模 型()认为“羞耻情绪有四种反应模式:一是退缩,二是攻击自我,三是回避,四是攻击他人”,这四种应对方式,无论哪一种都潜藏着巨大风险。因此,羞耻感严重的人必须要面对被伤害的自我之修复问题。对羞耻感的治疗有不同方式和手段,这在心理治疗已经有不少可以借鉴的经验,其中,认为“要从羞耻感中恢复过来,核心过程是对自我进行重塑,让个体重新恢复和拓展积极的自我概念,并提出了五个途径:一是联结,与外界重新建立联系,二是重新认识自我,三是接纳自己,四是理解羞耻的意义,五是抵抗负性评价”。除了 的自我修复理论,还有一种观点主张进行“自我悲悯治疗”,即从根本上对自我进行宽恕和谅解,进而接纳自我的不完美,从 而 从 根 本 上 消 解 羞 耻 感 的 负 面 影 响。认为“羞耻感就像毒药,唯有找到解药才能药到病除、治病救人。而慈悲心正是这样一剂良药,可以中和羞耻感带来的孤独、屈辱与无力”,他甚至认为“自我悲悯”是治疗羞耻感问题的根本方法。当我们把自我当成一个不完美的、需要悲悯和关怀的对象,而不是需要进行改造的对象时,这其中包含的伦理原则和取向就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康德曾经非常清楚地提出了两条伦理原则,即“自我的完善”与“他人的幸福”。按康德的看法,当自我是个需要不断完善的对象时,那么不完善或者不趋向于完善就是个伦理错误。这种形式主义的伦理要求对于个体而言十分严苛,简言之,不完美的人就是有问题的人。这种观点在一切主张不断提高自我修养的伦理学中都是一样的,其区别仅在于评判自我是否完美的模型与依据不同而已。当羞耻者转换思考角度,就像尼采声称的那样:“成为你自己”,而不是“改变你自己”;热爱你自己,而不是谴责你自己,那么情形就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因此,按照尼采的理解,“自我是生成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自我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样,更不存在一个完美的自我之模型,尊重人本来的样子或许是应该的。这两种对待自我的方式,“改造自我”或“成为自己”,二者蕴含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取向,对于羞耻感严重的人来说,我们认为他最好的伦理选择或许是后者。由于许多羞耻感严重的人对自己有过多负面评价,甚至全盘否定自我,这不光没有给他们带来道德性的反思和提高,反而陷入了道德主体沦陷的境地。以上分析给我们的启发就是:伦理价值取向的转变或许是解除羞耻感病理状态与心理问题的根本途径。羞耻感中的自我救赎及其伦理原则羞耻感对个体生命有伤害,这一点在中国传统伦理视角下几乎被完全忽略或者不曾提到,传统儒家特别强调羞耻感的伦理价值与孟子所说的“羞恶之心”的积极意义,人们大多认为“耻是人类道德生活中的要素之一,它是道德内容,是道德情感,亦是道德评价。它是道德品质形成、理想人格塑造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羞耻感所引起的痛苦心理与负面影响则不在考虑之列。当代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羞耻感并不像我们以前想象得那么美好,只要体验过羞耻的人,大多数人可能不会留恋和愿意重复过往的羞耻体验,因为“羞耻对于遭际者来说是灾难,它使遭际者沉入世界的中心”,羞耻感的降临与其可怕的强制力常常会令人陷入十分痛苦、难堪的境地。如果说追求幸福是人类数千年来基本的伦理诉求,那么,某种意义上摆脱羞耻感的困扰正是人类努力追求幸福的表现。这正是当代心理学研究努力的方向:帮助人们摆脱羞耻感的病理性困扰。然而,即便心理学把羞耻感当成是具有病理性质的,也不是说心理学家们没有看到羞耻感的正面价值:就认为“羞耻感有行为调节、内部调节和社会调节三个功能,羞耻感通过内部调节机制引起对自我的注意,激活自我评价,并促进自我意识的发展,进而在道德行为与人际关系中起到重要作用”。把羞耻分为“原始的羞耻”和“遵规守纪”的羞耻,原始的羞耻感其意义在于促使个体通过竞争,获取更高社会地位,“遵规守纪”的羞耻,则促使个体遵守社会规则,表现良好的合作特性。羞耻感除了病理功能之外,它还具有积极的社会调适与道德自律功能,“道德性的羞耻激发个体的道德自律,而社会性的羞耻情绪则能推动人积极向上”。因此,当我们讨论羞耻感的正面价值,辨认具有伦理价值的羞耻感时就需要寻求伦理原则的支持。关爱自我与不伤害生命原则受到羞耻感困扰的人,大多不把自我当成伦理中国医学伦理学 年月 第 卷第期 关怀的对象,而是当成要改造和完善的对象。如果说自我不是个抽象的表征主体之概念,那么自我包括的内容就可以很具体、很广泛。威廉詹姆斯把“自我”界定为属于我们的所有东西,比如朋友、孩子、家、衣服、名声、记忆、知觉以及身体结构等,他认为“自我由四个部分组成:物质自我、社会自我、精神自我、纯粹自我”。这些都是个体自我生命内容的延伸,也就是说,关怀生命,不仅仅是关怀和尊重个体的自然生命,还涉及个体的社会生命、精神生命等。主张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家阿尔贝特施韦泽 明确主张:“善是保存和促进生命,恶是阻碍和毁灭生命”。不伤害生命应该是个体在评判羞耻感时最基本的原则,更确切地说,不伤害生命是指个体无论如何羞耻也不能伤害自己的生命,而不伤害自己的生命就是不能伤害个体的自然生命、社会生命、精神生命等内容。尊重与关怀生命必定要关怀自我,关怀自我的生命。人的伦理主体不能否定原则羞耻感对人最大的伤害就是其对自我的否定与负性评价,对人的主体之否定是羞耻感带来的最大伦理困惑。人作为伦理主体虽然受到了一些哲学家的批评,但是如果要人类退出伦理主体之列,恐怕难以让人信服。也就是说,羞耻感在认知评价图式中,虽然对主体行为有负性评价与不满意的地方,但是也不能极端到对主体整个否定,这一点可以简明地表达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他作为评判主体的自我之地位及其价值。这应该是个基本的伦理原则。违背这一点,从逻辑上似乎也说不通:假设 是评判主体,那么 对 自身进行否定,这种否定导致的矛盾就是:到底 有效力,还是对 的否定有效力?与非 在逻辑上只有一个是真的、可以成立的,不可能同时成立,即要么不具备评判能力,要么 就不能否定。实际上,在形式主义伦理学中,我们把伦理标准确立起来,并依据这些标准评判自我的行为与动机,可是当我们在评判的时候,我们评判的对象并不是这个评判主体自身,而是主体的一些行为或想法。当把这个评判主体自身与其具体行为及想法区分开来时,我们发现:实际上这个评判主体恰恰是不能被评判的,因为它才是评判的起点与裁判,而绝对不能否定;否则,我们连否定的判断都无法做出来。因此,作为评判主体的自我是不能否定的,也是无法否定的。简言之,人的伦理主体地位是不能否定的,这也是羞耻感辨析中的基本原则。结论羞耻感被心理学视为有病理性质的,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是羞耻感带给人的痛苦体验,以及羞耻对自我的负性评价与对主体的否定,即对羞耻者的自我造成的重大伤害。因此,摆脱羞耻感的困扰、帮助羞耻者走出心理困境成了心理治疗的主要目标。我们认为羞耻感之所以对人的自我造成重大伤害,主要是其认知图式中对自我的错误评价,以及有的羞耻感中缺失伦理原则和方向指引。帮助羞耻者走出羞耻感的困扰,从根本上需要转换伦理取向、转变思考方式、明确伦理底线,“不能伤害生命”“不能否定人的伦理主体地位”,尤其需要从趋向“完美的自我改造”转到“关怀自我、承认自我不完美”的方向,如此,羞耻感才不至于压倒主体,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心理困扰。同时,我们也要承认,羞耻感在唤起的过程中,并不必然导向病理性质,如果人们在羞耻感现身的时候,将其导向积极适度的自我触动和改变,那么,羞耻感恰恰是人们良知的显现。伦理学中关于羞耻感的教育,应当坚持适度原则,辨别病理性羞耻感与伦理性羞耻感,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一方面不伤害人类生命 这也是个伦理原则;另一方面激发正面的羞耻感,让羞耻具有真正的伦理价值,对人的德性之养成具有实际效用。参考文献樊浩耻感与道德体系道德与文明,():朱熹 四书章句集句 北京:中华书局,罗纳德波特埃夫隆羞耻感王正林,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闫春梅 儒家耻感文化与社会转型期儿童羞耻感教育 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高学德大学生心理控制源与内疚感和羞耻感对网址与投稿:反事实思维的影响 心理发展与教育,():高隽羞耻情绪的调节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马克思舍勒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 倪梁康,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康德 康德著作全集:卷 纯粹理性批判 李秋零,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康德 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 李秋零,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贝弗莉恩格尔 这不是你的错 魏宁,译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康德 康德著作全集:卷 道德形而上学 李秋零,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尼采 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 格雷厄姆帕克斯,译南京:译林出版社,刘致丞 耻的道德意涵 上海:复旦大学,李昕桐 羞感的伦理思考 从舍勒到施密茨道德与文明,():,:,():,:,:威廉詹姆斯 詹姆斯集 万俊人,陈亚军,编选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阿尔贝特施韦泽 敬畏生命 五十年来的基本论述 陈 泽 环,译 上 海:上 海 人 民 出 版社,收稿日期:修回日期:(编辑吉鹏程)医学人文社科类论文及其摘要编写常见问题一、医学人文社科类论文的分类根据研究方法、论证方式和论述内容的不同,医学人文社科论文通常可分为:在大量调查、数据统计和资料分析基础上,揭示事物内部规律的实证型研究;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对前人已有的观点进行补充或提出更准确、深刻的论述的述评型研究;以揭示新问题、开拓新领域和建构新理论、新观点为基础的理论探索型研究。实证型论文的摘要应侧重突出文献选用的视角、方法和得出的结论,以便让读者了解该研究是在调查对象上有所不同,进而得出与以往研究不同的结论,还是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抑或在资料分析上采用了独到的论证方式从而得出新的结论。述评型论文的摘要应侧重强调该研究的意义和对现有文献的评论,以便阐明为什么要对前人已有的研究进行再度论述,原有的研究有什么不足或创新之处,从而揭示本研究的重要性。理论探索型论文摘要的重点在于反映研究的全部创新内容,特别是其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和新理论,至于研究产生的意义则不必提及,而应由读者来评价,以保证客观性。二、医学人文社科论文摘要编写的常见问题使用“本文、我们、笔者”等第一人称表达方式;将作者的主观见解、解释或评论性语言写入摘要;将常识性内容写入摘要;将研究背景等引言内容写入摘要,过多介绍前人或他人成果;将非规范用语或冗余词句写入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