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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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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提请假释建议书.pdf

    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杨萍,女,1974年12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捕前系个体经营户。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6年 8 月 16 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22刑初78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6年1 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教,认罪悔罪;严格用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做的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态度端正,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教,认罪悔罪;危害社会,害人害己的事决不再犯。”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2018年1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15.58%”扣5.45分;2018年2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2.58%”扣0.9分;2018年5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10%”扣3.5分;2018年6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5.67%”扣1.98分;2018年8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 0.51%”扣0.17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98 分;技术考试92 分;安全考试91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7年4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7年4 月至2018年8月,定额产值17000元,实际完成17130.5元,超产130.5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3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 4 月至2017年 7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 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 3个。由其父亲杨开炯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萍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萍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020号号罪犯张文,女,1967年 10 月 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4年11月1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4)成铁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4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 8 月 3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11年3月8日、2013年12月5 日、2015年11月16日先后三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五十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 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在警官的耐心教育和正确引导下,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从思想上认罪悔罪,会尊重警官、团结同改、积极劳动,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 2015 年 3 月“不按规定着装”扣 1分;2015年8月“消费额度超过规定标准”扣 1分;2015年8月“未按规定佩戴胸牌”扣1分;2016年3月“在劳动现场说粗话脏话”扣1分;2016年12月“存储过期食品”扣1分;2017年1月“违反队列纪律”扣 1 分;2017年 12 月“侵占他人财物”扣30分;2017年12月“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扣10分;2018年 1 月“侵占他人财物”扣 30 分;2018年 1 月“违反劳动纪律(在劳动现场洗脚)”扣10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100分;安全考试99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9年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2018年 2 月至2019年 1 月,定额产值14036元,实际完成17604元,超产3568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 3 月至2016年 2 月、2016年 3月至2017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 6个表扬;2017年 3 月 1 日至2017年 3 月 31 日获积分726.75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 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 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 10个。由其弟弟张振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十三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121号号罪犯周二琴,女,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二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2 年 10月8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13年8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判决周二琴赔偿原告舒松、王牡丹本起事故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66781.6元,被告人任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5月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2014年 1 月“该犯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扣 1 分;2014年 4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 7%”扣0.7分;2014年5月“该犯私自洗衣服”扣 1分;2014年10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 3%”扣0.3分;2014年12月“乱摆放鞋”扣1分;2015年4月“在监室联号意识不强”扣 1分;2016年4月“该犯打字不明衣服 2件”扣1分;2016年8月“互监意识不强”扣2 分;2017年 4 月“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 35分;2017年 12 月“联号成员有违规行为,该犯未及时汇报”扣10 分;2017年 12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的 2.03%”扣 0.71分;2018年 1 月“有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行为(在劳动现场扎堆聊天)”扣30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98分;安全考试95分;技术考试95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9年1月在二监区三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8年2 月至2019年1月,定额产值14036元,实际完成15883元,超产1847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 66781.6元,已履行;罚金6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 8 月至2015年 1 月、2015年 2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 月获积分857.65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 月至2017年7 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 个表扬;2018年 2 月至2018年7 月,获1 个表扬;共获表扬10个。由其丈夫任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二琴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周二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二琴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222号号罪犯朱远芬,女,1947年 9 月 21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 6 月 30 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远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9年7月2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 8 月 31 日、2013年 1月10日、2014年7 月10日、2016年9月30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5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未申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态度端正。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真反省自己的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把刑期当学期,认真对待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会重新做一名守法公民。同时我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做的外化于行,内化于心。”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2018年1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8.67%”扣3.03分;2018年5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33%”扣1.16分;2018年6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的3.51%”扣1.22分。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94分;安全考试93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 2017年4 月至2019年1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制衣车间从事制衣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定额产值18000元,实际完成18619.3元,超产619.3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 10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1个表扬;2017年 4 月至2017年 7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 8 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 5 个。由其儿子王海晏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远芬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朱远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远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323号号罪犯李吉琳,女,1978年 7 月 15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石林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吉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 3月3 日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0年8月27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通过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服刑,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树立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价值观。”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但该犯曾于 2017 年 7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 6.93%”扣 2.43分;2017年 12 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 11.11%”扣3.89分;2018年2月“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 2.72%”扣0.95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 96分;技术考试96分;安全考试96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6年2 月至2018年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收帮脚工种。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该犯 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定额产值32848元,实际完成35670元,超产 2822元。出勤率达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 个表扬;2017年5 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 个表扬;共获表扬 4个。由其丈夫的哥哥罗显金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吉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李吉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吉琳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424号号罪犯罗廷芝,女,1974年12月2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都匀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1年8月2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廷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11月2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2年8月22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 年度考试:思想:82 分,安全:91分,技术:90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二分监区毛织车间从事毛织缝盘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出勤率为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20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 3 月 31 日获积分999.6分,折算转换为1 个表扬;2017年4 月至2017年 6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7 月至2017年12月,获1 个表扬;2018年1 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5个。由其媳妇周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廷芝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罗廷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廷芝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525号号罪犯符美娟,女,1983年 6 月 28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0年 8 月 13 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符美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度考试:思想:85分,安全94分,技术94.5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缝纫,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2014年 5 月至2018年 8 月生产完成91017元,出勤率为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3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644.3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物质奖励;共获 2个表扬。由其父亲符志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符美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符美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美娟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626号号罪犯蔡天会,女,1976年 9 月 19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捕前无业,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7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天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3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01 刑终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度考试:思想:80分,安全82分,技术86分;到课率为100%。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缝纫,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2017年 9 月至2019年 2 月生产完成22112元,出勤率为100%。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 5000元,已履行。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4 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2个表扬。由其妹妹蔡梅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天会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蔡天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天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727号号罪犯杨燕,女,1974年2月3 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9月4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燕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1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 8 月 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年3月12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2年10月27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警官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化活动。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度时事教育85分,安全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冲切工种,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章程,无安全事故发生。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 2 月至2017年 7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 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4个。由其丈夫莫煜汉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燕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杨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燕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828号号罪犯王世芬,女,1969年 1 月 18 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 12 月 9 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 2 月 13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 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年3月11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警官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化活动。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度思想教育96分,安全教育82分,技术教育85分。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操作工种,改造前期因身体原因有未能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后期经努力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章程,无安全事故发生。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 6 月至2016年 3 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 3 个表扬;2016年 4 月至2017年 3 月,1141.55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 月,获1 个表扬;2018年4 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 8个。由其丈夫罗永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芬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王世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芬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2929号号罪犯罗国秀,女,1971年3月8日生,汉族,脱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 2 月 28 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秀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罗国秀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3年8 月 8 日起至2023年 8 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年7月2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2022年12月7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警官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化活动。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度思想教育78分,安全教育95分,技术教育94分。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 2014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五分监区从事杂工工种,能按时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章程,无安全事故发生。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 2 月至2017年 5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 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 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4个。由其侄儿罗士宏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国秀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罗国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秀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9日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2019)黔女一监假字第)黔女一监假字第 3030号号罪犯马唐飞,女,1955年1月5 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原住贵州省毕节市放珠镇哩东村九组。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唐飞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 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6年1月2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 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 8年;2011年 05 月 31 日、2013年 01 月 10 日、2015年 02 月 25 日、2017年08月07日先后四次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60个月;减刑后刑止日期为 2022年10月23日。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与教育,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制度,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认识到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极大伤害。违反监规受处罚情况:无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上课老师,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不迟到、旷课。2018年度到课率100%,2018年度政治考分:时事考分70分,法制考分70分,道德考分70分,思想教育考分 90分,安全考分65分,技术免考。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手工制花小组劳动,每日按时参加劳动改造,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性较高,并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750.55分转换为1 个表扬;2017年4 月至2017年 8 月,获1 个表扬;2017年 9 月至2018年 1 月,获1 个表扬;2018年 2 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表扬5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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