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复习总结.pdf
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基础(1)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性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经济法的主体分类1,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公民等2,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3)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列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二)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通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后果:自始至终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赠与、奖励或报酬)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待定:经同意或追认,有效拒绝追认,行为无效被撤销,行为无效(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情形效力撤销权的存续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可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1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2重大误解可 撤 销(行为人)3个月内3欺诈可 撤 销(受欺诈方)1年内4胁迫可 撤 销(受胁迫方)1年内5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可 撤 销(受损害方)1年内(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1,一定会发生的是“期限”,不一定会发生的是“条件”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三)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3,恶意串通(3)无权代理1)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2)无权代理1,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2,拒绝追认,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33,被撤销,行为无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4)代理关系的终止(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仲裁1,自愿仲裁1)仲裁协议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与人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应 仲裁法:当时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隐瞒仲裁协议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否则,视为放弃2)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效力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率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事宜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预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4,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仲裁协议的2,独立仲裁3,一裁终局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撤销裁决:有证据证明依法应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达成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1)开庭VS公开:仲裁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2)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可以依法协议管辖3,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2,保险合同纠纷的起诉:1保险标的物所在地2 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3 人身保险,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5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4,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海事、海商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条件2)立案:应当在7 日内立案3)公开审理原则4)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5)上诉一 一“两审终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判决书是正式的文件公告,一个诉讼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 0 日 内(一个案件可以有很多裁定书)6)再审1,决定再审:法院检察,决定再审2,申请再审:1,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误的,可以向原人民法院或上一级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效力6 个月内提出。7)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 年”6(五)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力,起诉权诉讼时效不适用的范围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或者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诉讼时效一般规定3年自权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收到损害之日起特殊规定1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中止:就是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内,中止原因发生,直到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7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主体资格(1)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2)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限制1)公司担保1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表决,该项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总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担保,但出席人数不足3 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的登记管理1,住所只能有一个,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新住所2,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法登记3,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4,成立日期按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5,变更登记作出登记之日起3 0 日 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告之日起4 5 日 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6,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8(二)股东与管理层的制衡(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1)高管: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任职资格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贪污受贿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的董事长等,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4,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吊销之日起未逾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备注:董事、高管不得单位监事3)忠实义务公司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从事下列 业务:1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2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金借带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2)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侵害对象侵权人程序起诉股东资格名义股 东 代表诉讼公司利益董事高管监事会有限:股东股份: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膻 事-董事会其他人员都可以9备注:知情权、分工权直接提起诉讼,不用申请解散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起诉股 东 直接诉讼股 东 个 人利益董事、高管股东直接提起股东(3)公司财务与会计1)公积金主要用途:弥补公司亏损、转增资本、扩大经营生产法定公积金到达公司注册资本5 0 以上,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二)公司重大变故的处理(1)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减值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I I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 0 日内,未接到4 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公司的结算和清算1)公司的解散解散公司诉讼:(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1,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2)公司的清算: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 5 日内成立清算组1,公司解散的清算清算义务人的职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等,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2,清算的工作程序10登记债权(1 0 日内通知债权人,6 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的确认和执行剩余财产分配公告公司终止 6 个月内完成清算(三)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设立程序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法律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1,己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上述期间办理了权属变更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补足责任该股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他责任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11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2,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补足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权利的限制4,诉讼时效抗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股东抽逃出资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法律责任: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 出 资(o r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大院应予以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备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1)股东会股东会性质权力机构组成全体股东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宜3,审议批准报告、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124,决议重大事项临时会议1,代 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通知至少提前1 5 日通知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另有章程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1,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全 体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增、减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2)董事会董事会性质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组成3-13人(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产生由章程规定,完全自由)职权4 项独立职权+6项附属职权1,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净利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宜召集和主持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依次副董事长133)监事会监事会性质监督机构组成=3人(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人数占比1/3)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管不得担任)职权1,监督职权2,提议权3,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4,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5,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有限责任公司:每年一次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一次会议规则半数以上通过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公司决议的效力1,决议不成立2,决议可撤销: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60|:|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决议无效(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1,法院承认代持股权的效力2,对其他人而言,认“登记”14(2)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3)股东分红权:分红诉讼权1,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2,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法,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4)滥用股东权力的责任(5)股权转让1)内部转让: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转让自由2)外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无须召开股东会)以下情况,视为同意:1明确表示2自收到30日内,无答复3不同意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3)优先购买权:2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各自确定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四)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1)设立条件2-200人为发起人,需 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1发起式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152 募集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3)募集式设立的程序1 发起人认购股份(35%)2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3 召开创立大会(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 0 日内召开,股款要验资并出具证明)4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 0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返还出资款和利息3,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2)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组成全体股东职权普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召集和主持年会:2 0 日前通知,一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 5 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5,监事会提议召开16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 0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组成5-19 人职权决议规则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联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召集和主持召开条件:应 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 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任职资格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绝 壁“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不得担任独董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亲属3,在间接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17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3 项所列举的情形5,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3)独董意见1,公司关联交易2,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4,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4)股份1)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的转让2,公司共开发行前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1,所持本公司股票,1 年内不得转让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有总股份的25%(少于1000股和继承、遗赠等不受此限制)3,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1,定期报告前3 0 日内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H 内3,自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间发生或决策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2)股份回购项目期限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之日其1 0 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内注销或转让)3,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6 个月内注销或转让)18记忆法:转让与注销6个月,转让给员工1年,注 销10日内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4,股权激励(1、收购不得超过股份总额5%2、-年内转让给职工)3)优先股权力:1优先分配股利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3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力受到限制具有表决权的事宜: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3,发行优先股4,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5,其他(五)特殊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改制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192,股东会:不设股东会3,董事会:1)“应当有”职工代表2)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3)(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雇4,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第三章、其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1)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公务员、领导干部、警察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工作室、店、部、中心、厂等3,出资:可以用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投资人在申请设立时,明确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20(3)事务管理(4)解散和清算主体备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之日起1 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收到通知书的3 0 日内,未收到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公司/合伙企业:清算之日起1 0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 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收到通知书的3 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 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二)普通合伙企业和它的合伙人(1)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1,不 得“代位”,不 得“抵消”:债权人不得以其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可 以“收益”,可 以“强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执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合伙企业财产(4)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内部转让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 致 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事务执行(1)设立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2个 以 上(国资、国企、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办理设立登记(2)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必须为合伙人,经营管理者可以外聘):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为合伙人法定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下列事项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验管理者(3)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4)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的义务1,报告: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经验情况和财务状况2,禁止从事相竞争的业务(法定禁止,绝对不得)223,限制与本企业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4,不得为了私利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5)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合伙协议约定一一合伙人协商一一实缴出资比例一一平均分配(都是前一个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按照后面依顺序执行)(四)普通合伙企业重大事故的处理(1)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类型具体情形自愿退伙(主动)协 议退伙1,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其他合伙人违反约定通 知退伙1,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2,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法定退伙(被动)当 然退伙1,合伙人死亡2,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合伙人的法人被吊销、或破产4,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有某种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财产被人们法院强制执行6,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需要看能否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3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事由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原因是主观性的,带有对公司的损害)(2)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力: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3)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原因2)清算人: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六)有限合伙企业(1)设立:250 人(2)运营1)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2)利润分配3)与本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从事相竞争业务:可以,但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45)财产份额1,出质:可以,有约定的除外2,财产份额转让: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 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有限合伙重大变故1)当然退伙1,自然人死亡2,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执照、破产、责令关闭等3,协议约定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不必退伙(丧失民事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货)3)继承4)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退伙后,以其退货时从有限合伙其特种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5)转变:除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互相转换,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一)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的发行1)股票的发行25公开发行界定1,向累计超过200人 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条件1.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配股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增发新股1,最近3 个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2,除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公开招股意向书前2 0 个交易日的均价o r 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2019年教材已删除)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2,发行价格=公开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的90%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人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9年新增内容1)在主板上市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1,持续经营时间3 年以上2,最近3 年稳定3,具有持续盈利能力4,财务指标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3000万元,经营性利润和净利润较低者计算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3亿元或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26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比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弥补亏损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司发行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得非公开发行的条件:1,现任董事、高 管(不包括监事)最 近 3 6 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2,现任董事、高 管(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3,最 近 1 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的毫无保留意见,影响已经消除的除外4,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解除5,本才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6,上市公司权益被损害2)债券的发行向合格投资者(200人)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条件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3000万元27债券的发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经保荐人保荐,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不需要保荐人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累计债券份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的40%年均可分配利润最 近 3 个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债券1 倍的利息最近3 个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债券1 倍的利息债券信用评级不需要达到AAA级不得存在的情形最近36个月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其他违法行为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已发行债务违约,仍处于继续状态最近3 年有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合格投资者: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企业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4,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5,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证券、保险等公司)6,上述金融金融机构发现的理财产品、基金等3)债券和股票的承销证券代销:证券公司代为销售,未销售完的退回企业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全部购买后,自己销售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该由承销团承销股票发行失败:未达到拟发行股票的70%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间最长不得超过“9 0 日”28(2)证券的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股票债券上市1.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达到总股数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 亿的,比例10%以上)4,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1,债券期限为1 年以上2,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暂停上市1,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3 年连续亏损3,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1,重大违法记录2,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3,最近2 年连续亏损4,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合债券上市条件终止上市1,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且证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4 年连续亏损3,上市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1,暂停上市条件,在期限内仍未消除2,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1)公募基金一封闭式1,基金合同期限5 年以上2,基金金额不低于2 亿元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其他条件基金的分类1,运作方式:开放式和封闭式2,投资的证券品种:债券基金和股票基金29(3)信息公开制度1)临时报告重大事件一一重点掌握项目1,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如重大资产重组)2,公司的堇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5,对外提供重大担保6,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形成相关决议7,公司其他重大政策改变2)内幕交易行为周边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3,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4,保荐人、证券公司等相关人员什么是内幕信息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30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2,证券机构服务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或法律意见书,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股票发行事项外,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诉文件公开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3)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1,操纵证券市场2,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常披露3,欺诈客户行为(4)上市公司收购1)上市公司的收购人2)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3)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1,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期限:30-60天。(二)保险法律制度(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1.能否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使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然收取保费的,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1解除合同权,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 0 日内行使;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不得解除合同2,解除合同,已缴纳的保险费能退不?不赔不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陪但退:投保人因量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利益原则1,何为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合同效力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3)损失补偿原则(2)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金的继承(3)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订立1,成立: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说明,不生效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举证责任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书面形式1,32非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2)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一方的义务:支付保费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 年3)保险合同的变更4)保险合同的解除4)各类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1)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1,未满2 年的给与退还保险金现值赔付2,已满2 年的给与赔偿(三)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律总则1)票据权力的取得:票据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后行使追索权)取得方式:1,出票、2,转让、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2)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33:挂失止付不是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2 公示催告3 普通诉讼3)票据权力的消灭时效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远期汇票:到期日2 年支票:出票日起6 个月2,对其他前手的的权利首次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6 个月内再次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再次提起诉讼日起3 个月内4)票据抗辩(债务人)5)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对物抗辩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票据抗辩的限制1 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力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4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