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dkfs.pptx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财政局 王勇王勇王勇王勇2011.6.222011.6.222011.6.222011.6.2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矿业权价款征管矿业权价款征管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部份第一部份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三、非税收入征管的一些基本概念三、非税收入征管的一些基本概念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二)非税收入票据、发票、税票(二)非税收入票据、发票、税票(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资金。(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区别区别:属于不同的范畴。按财政部:属于不同的范畴。按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同门对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同,分为预算分为预算内、预算外。按政府收入的来源不内、预算外。按政府收入的来源不同,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按同,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按照收费管理的特征划分为行政性收照收费管理的特征划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联系联系:存在着内在联系。非税收入:存在着内在联系。非税收入由预算外资金演变而来。收费基金由预算外资金演变而来。收费基金是其中的收入类别。在资金内涵上是其中的收入类别。在资金内涵上相互交叉。相互交叉。(二)国有资产收益、捐赠收入、经(二)国有资产收益、捐赠收入、经营服务收入营服务收入区别区别:国有资产收益是利用国有资产取国有资产收益是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得的收入,是主张财产权利获得的收益。是主张财产权利获得的收益。捐赠收入是建立在自愿、不付出对等捐赠收入是建立在自愿、不付出对等代价的基础上得到的收入,凭借了政代价的基础上得到的收入,凭借了政府信用。经营服务收入是建立在自愿府信用。经营服务收入是建立在自愿有偿、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取得的市场有偿、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取得的市场收入。收入。联系联系:国有资产收益有时通过经营服:国有资产收益有时通过经营服务收入的形式来实现。务收入的形式来实现。(三)非税收入票据、发票、(三)非税收入票据、发票、税票税票非税收入票据是非税收入票据是收收(缴缴)款凭证款凭证。发票是发票是商事凭证商事凭证。税票是税票是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我州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我州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集中收费方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集中收费方式式(一)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一)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单位开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财政统管政府统筹政府统筹利弊:利弊:便利缴款人交费便利缴款人交费降低征收成本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提高收费透明度资金与票据紧密结合资金与票据紧密结合但功能上存在局限性但功能上存在局限性(二)我州征管模式之一(二)我州征管模式之一银行开票银行开票收款模式收款模式 由执收单位填制由执收单位填制“缴款通知单缴款通知单”,缴款人持通知单到银行代收点,缴款人持通知单到银行代收点缴款,代收点收款后缴款,代收点收款后,开具收据开具收据,缴缴款人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款人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代收点收缴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代收点收缴的款项按期逐级上划财政。的款项按期逐级上划财政。(三)我州征管模式之二(三)我州征管模式之二由执收单位填制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收款收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据”,缴款人持到银行代收点缴款,缴款人持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后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收后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由执收单位填制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收款收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据”给缴款人,收取现金后按规定给缴款人,收取现金后按规定时限填制时限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四)实际操作中存在集中收费模式(四)实际操作中存在集中收费模式集中在一个场所收费,或是把向同一集中在一个场所收费,或是把向同一收费对象收取的各种税费并在一起,收费对象收取的各种税费并在一起,按测算的综合征收率(定额数)征收按测算的综合征收率(定额数)征收后,再按税、费种进行分配(或者分后,再按税、费种进行分配(或者分流)。流)。形式多样:收费大厅、集中窗口(政形式多样:收费大厅、集中窗口(政务中心)收费、税费统征、一票制收务中心)收费、税费统征、一票制收费、一站式收费。费、一站式收费。三、非税收入征管的基本概念三、非税收入征管的基本概念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缓减免审批缓减免审批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非税收入退付非税收入退付非税收入年度预算非税收入年度预算(一)关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一)关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法定执收单位法定执收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收取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接征收或者收取。(二)关于非税收入征收方式(二)关于非税收入征收方式直接征收直接征收委托征收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委托征收定义定义:执收单位在不具备征收条件或为了执收单位在不具备征收条件或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方便征收管理,依据法律、降低征收成本、方便征收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征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受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三)关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三)关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缓减免审批原则缓减免审批原则缓减免的情形缓减免的情形缓减免审批权限缓减免审批权限缓减免审批程序缓减免审批程序 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原则: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原则: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的收的原则。属于哪一级的收 入就由哪一级审批。入就由哪一级审批。缓减免的情形:缓减免的情形:法定法定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 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权限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权限法定的由执收单位执行;法定的由执收单位执行;特殊情况的,由执收单位提特殊情况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非税收入管理机出意见,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备案:法定的备案:法定的报批:特殊情况报批:特殊情况(四)关于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四)关于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返还待结算收入返还(五)关于非税收入退付(五)关于非税收入退付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入,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退税入,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人。还缴款人。退付情形退付情形退付程序退付程序(六)关于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六)关于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非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非税收入预算,经财政部门核税收入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编入部门预算。定后编入部门预算。第二部份第二部份 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基本概念基本概念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一、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一、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度。(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四)国家可以依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国家可以依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五)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五)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所有制问题:土地所有制问题: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制。(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1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 2)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3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出让方式:(1 1)协议)协议(2 2)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 1 1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 2 2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 3 3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 4 4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 5 5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 6 6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让的其他情形。让的其他情形。让的其他情形。(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四)可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四)可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五)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五)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形: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旧城区改建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期限届满单位撤消、迁移单位撤消、迁移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第一、二种情形,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第一、二种情形,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给予适当补偿。二、基本概念二、基本概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国(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分类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分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概念概念: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具体包括:(1 1 1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的税费);的税费);的税费);(2 2 2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3 3 3 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土地价款;(4 4 4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5 5 5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6 6 6 6)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收入等。收入等。收入等。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围的: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围的:土地租金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房屋土地收益;出租、经营房屋土地收益;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类(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类1 1、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总价款2 2、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3 3、划拨土地收入、划拨土地收入4 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三、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三、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 1 1、征管模式、征管模式 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 2 2、收缴程序、收缴程序 收缴分离收缴分离 四、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四、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 1 1、关于、关于征收主体征收主体 2 2、关于、关于征收标准征收标准 3 3、关于、关于缓减免审批缓减免审批 五、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一)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1 1、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财综20072007151151号),从号),从20072007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本级地,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本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2 2、规定要提取的几项基金、规定要提取的几项基金a a、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纯收益中,按让收入的纯收益中,按515%515%的比例的比例计提。州本级是按计提。州本级是按5%5%计提。计提。b b、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省级:按本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省级:按本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9%9%计提计提上缴省级国库。上缴省级国库。本级:按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本级:按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1%21%计提,专项用于本级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计提,专项用于本级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土地出让面积规定规定各地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各地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应所在城镇等别)c c、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10%计提。计提。d d、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的通知(云政发20082008226226号)规号)规定,定,“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不低于于5%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1、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款:、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按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地方国库,不能与土地成交目缴入地方国库,不能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价款混库。2 2、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性收费:a.a.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已缴纳的政府性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已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b.b.土地受让人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土地受让人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如:收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c.c.市县国土部门为出让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市县国土部门为出让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如土地评不得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如土地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五、矿业权价款征管五、矿业权价款征管 (一(一)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二(二)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 (三(三)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 (一一)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1 1、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 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的价款。2 2、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的价款。(二)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二)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 财政部门负责征管工作,国土财政部门负责征管工作,国土部门依审批发证权限负责具体部门依审批发证权限负责具体执收。执收。价款纳入价款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收入专项收入专项收入”管理管理(三三)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 1 1、关于征收主体、关于征收主体 2 2、关于征收标准、关于征收标准 3 3、关于缓减免审批、关于缓减免审批 1 1、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主体、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征收主体: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征收权限:征收权限:分级征收分级征收。征收方式:除直接征收外,还可征收方式:除直接征收外,还可委托征收。委托征收。2 2、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标准、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以最终成交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以最终成交价为准;价为准;以批准申请方式或协议出让的,按以批准申请方式或协议出让的,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权价款。3 3、关于矿业权价款缓减免审批、关于矿业权价款缓减免审批 无明确减免条款,但经批准可以分期无明确减免条款,但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或折股。缴纳或折股。对已出让的矿业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对已出让的矿业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难的,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或折股。批准,可分期缴纳或折股。凡未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国有矿山企业:凡未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国有矿山企业:如改制成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经省如改制成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经省级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应级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应缴价款部分或全部折股。既不破产也不缴价款部分或全部折股。既不破产也不改制的,经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改制的,经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第四部份第四部份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自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一、总则一、总则二、申请和审批二、申请和审批三、征收和缴库三、征收和缴库四、预决算管理四、预决算管理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总则一、总则1 1、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和具有专项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和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用途的财政资金。2 2、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的原则。3 3、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4 4、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二、申请和审批二、申请和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三、征收和缴库三、征收和缴库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应当按规定开具财征收政府性基金,应当按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基金。四、预决算管理四、预决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a.a.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情况安排,自求平衡。b.b.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c.c.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用,不得挪作他用。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自学接受社会监督。自学接受社会监督。第五部份第五部份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12011年年5 5月月26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23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自自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实施起实施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票据管理票据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就:制定本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提供法律是为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保障。立法依据立法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本条例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包括非税收入的征收包括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查四个方面。征收管理征收管理是首要环节,是首要环节,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核是核心所在,心所在,以票管收以票管收是重要手段,人大、是重要手段,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是有力保障。是有力保障。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金。包括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法定执收单位。门以及法定执收单位。法定执收单位法定执收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织。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种类种类(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资金属性资金属性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条明确规定,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本条明确规定,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规定“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束机制。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定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第八条第八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税收入。本条例所称的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缴款人,是指依法应,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或者拖欠”第九条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织。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位。第十条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职责:(一)依法公告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依据、(一)依法公告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和举报电话;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和举报电话;(二)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二)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三)办理相关退付手续;(三)办理相关退付手续;(四)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四)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草案;(五)报送非税收入征收的基础信息等情况;(五)报送非